韩非子写了一个寓言,说楚国有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他赞美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任何武器都无法刺破。”接着,他又夸起了他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什么东西是穿不透的。”有人问他:“如果拿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那人便答不上话。“矛盾”一词,由此而生。
苹果公司的手机iPhone 5c,就有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密的功能,把这种保护说成是盾,名符其实。去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击毙一对枪杀十四名平民的凶手夫妇,怀疑其与ISIS有联系,想从其留下的唯一一部苹果手机中查找可能有用的信息,却因不知密码,无法进入系统。而且,手机设有擦除功能,如果连续十次输入密码错误,将自动擦除手机内的全部信息。这使调查人员不敢轻举妄动,只得请求苹果公司技术协助。但即便苹果公司中设计加密系统的工程师,不知道密码,也无法进入系统。可见盾的坚固。
于是,调查局要求苹果公司开发一个新的软件,并愿意支付开发费用。以能够从苹果手机已被加密的系统中打开一个“后门”,被苹果公司断然拒绝。因此联邦调查局把苹果公司告上法院。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法官Sheri Pym要求苹果公司必须提供“适当的技术协助”来帮助调查人员解锁凶手的iPhone 5c手机。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则表示:苹果会向相关部门提供公司保存的数据,但他也同时向用户承诺不会为苹果的软件开发一个“后门”。库克还批评美国政府企图要求苹果创建后门的行为是一个“危险的先例”。
什么叫开“后门”?就是设计一个锐利的“矛”,来剌iPhone 5c手机中加密系统的“盾”。苹果公司的手机,保护私密是其重要功能和品牌,苹果公司卖手机,也可以说是在卖“盾”。它怎么可能自己制造了一个坚固的“盾”,却又制造一个能剌穿自己“盾”的“矛”?那岂不变成卖盾又卖矛?现在世界各国有上亿人用苹果的手机,为了企业信誉,为了用户(既包括美国也包括其它国家的所有用户)权利,苹果公司不惜与美国政府开战。现在苹果公司对法院的要求,已提出上诉。
此事在美国甚至世界引起轩然大波。支持苹果公司与支持政府的都大有人在。一边是企业信誉、民众的隐私权,另一边是打击犯罪、国家安全。这种讨论,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法院最终会作出如何判决,也不明朗。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展示民主体制下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衡。
如果苹果公司的事发生在中国,肯定是国家安全高于一切。苹果公司不但没有不合作的权利,稍有对抗,甚至面临处罚和专政。但在民主体制中,苹果公司为了用户的隐私权,或者说为了公司的声誉,可以对政府说不。即便将来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必须开发软件,政府也必须作出可靠的承诺,不用此“矛”来剌普通民众手机中的“盾”。而专体体制没有说“不”的权利,就很难逼迫政府作出这种承诺,无边界的权力便会产生。这就是民主体制下民众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衡。
这种自然人包括法人可说“不”的权利,正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我们过去把民主单纯的理解为选举,其实民主还表现为民众的一组政治权利,如言论表达,结社组党,游行集会,示威罢工等,赋于民众包括选举在内的广泛政治权利,是构造广义民主制度,或叫成熟民主制度的内涵。而包括选举在内的各种政治权利,不仅可以实现民众对政府权力的最大约束。而且可以逼迫政府行为合理化。
苹果公司保护的是它的用户隐私权,政府打击犯罪,保护的是平民生命权。所以那些受害者的家属,和同情受害者的人则会反对苹果公司的作法。显然,苹果公司与政府的较量,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较量。虽然隐私权和生命权并不是直接较量(如果直接较量当然是生命权大于隐私权),但保护生命权的手段可以是多样的,不一定非得使用侵害大多数平民隐私权的手段。也就是说,人民支持政府在执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职能时,可以有一定的手段,比如强大的武力和高明的技术,这种手段却必须受到约束。包括人民隐私权的约束。正如打击ISIS恐怖份子,不能伤及平民一样。
我们过去说,要通过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衡来达到约束权力,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这从管理框架的设计上来说是对的。但民主体制下对权力的根本约束还是来自公民政治权利。如果一个或一部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运用自己享有的政治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则他有了广泛的诉求通道。他可用言论来表达他的不满和观点;可用选票来影响政府体制,法律和政策;可用游行罢工来对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团施加压力;可用结社来增加对抗政府与他人的力量。这些政治权力的行使并不是动乱,恰恰是逼迫政府行为合理化的根本机制。
美国的华裔警察梁彼德因误杀一黑人青年被判重刑,引起美国华人的游行抗议,指责其为“种族歧视”,但这并不是“动乱”,而是社会治理走向合理的机制。它能逼迫法官在决定梁彼德刑期时,必须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来说明他的判决并不存在“种族歧视”。中国现在人们理解的司法独立,是指法官有独立决定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意志和民众意志的干预和影响。实际上,法官应该考虑行政意志(当然是公开的理由而不是暗中的压迫)和民众意志。法官的独立性,只表现在不会屈服于行政强力或多数民意的压力,却必须接受符合法理的质疑。而要达到这一步,社会必须允许对案件进行各种表达甚至抗议。所以美国法院的判决书,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不同,它不是条文的生硬堆砌,而是一篇逻辑说理(法理)的文章。美国法院的判决,不是司法权力的显示,而是说理的结果。显然,各种不同权利诉求的充分表达,可使司法治理达到真正公正。
民众充分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结社、抗议、选举等等,是民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盾”。通过这种政治权利的行使,社会可以形成一种说理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它可以阻挡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并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合理化。为什么我们要压制民众的这种政治权利(比如言论),并把它说成是“动乱”哩?
韩非子写了一个寓言,说楚国有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他赞美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任何武器都无法刺破。”接着,他又夸起了他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什么东西是穿不透的。”有人问他:“如果拿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那人便答不上话。“矛盾”一词,由此而生。
苹果公司的手机iPhone 5c,就有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密的功能,把这种保护说成是盾,名符其实。去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击毙一对枪杀十四名平民的凶手夫妇,怀疑其与ISIS有联系,想从其留下的唯一一部苹果手机中查找可能有用的信息,却因不知密码,无法进入系统。而且,手机设有擦除功能,如果连续十次输入密码错误,将自动擦除手机内的全部信息。这使调查人员不敢轻举妄动,只得请求苹果公司技术协助。但即便苹果公司中设计加密系统的工程师,不知道密码,也无法进入系统。可见盾的坚固。
于是,调查局要求苹果公司开发一个新的软件,并愿意支付开发费用。以能够从苹果手机已被加密的系统中打开一个“后门”,被苹果公司断然拒绝。因此联邦调查局把苹果公司告上法院。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法官Sheri Pym要求苹果公司必须提供“适当的技术协助”来帮助调查人员解锁凶手的iPhone 5c手机。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则表示:苹果会向相关部门提供公司保存的数据,但他也同时向用户承诺不会为苹果的软件开发一个“后门”。库克还批评美国政府企图要求苹果创建后门的行为是一个“危险的先例”。
什么叫开“后门”?就是设计一个锐利的“矛”,来剌iPhone 5c手机中加密系统的“盾”。苹果公司的手机,保护私密是其重要功能和品牌,苹果公司卖手机,也可以说是在卖“盾”。它怎么可能自己制造了一个坚固的“盾”,却又制造一个能剌穿自己“盾”的“矛”?那岂不变成卖盾又卖矛?现在世界各国有上亿人用苹果的手机,为了企业信誉,为了用户(既包括美国也包括其它国家的所有用户)权利,苹果公司不惜与美国政府开战。现在苹果公司对法院的要求,已提出上诉。
此事在美国甚至世界引起轩然大波。支持苹果公司与支持政府的都大有人在。一边是企业信誉、民众的隐私权,另一边是打击犯罪、国家安全。这种讨论,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法院最终会作出如何判决,也不明朗。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展示民主体制下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衡。
如果苹果公司的事发生在中国,肯定是国家安全高于一切。苹果公司不但没有不合作的权利,稍有对抗,甚至面临处罚和专政。但在民主体制中,苹果公司为了用户的隐私权,或者说为了公司的声誉,可以对政府说不。即便将来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必须开发软件,政府也必须作出可靠的承诺,不用此“矛”来剌普通民众手机中的“盾”。而专体体制没有说“不”的权利,就很难逼迫政府作出这种承诺,无边界的权力便会产生。这就是民主体制下民众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衡。
这种自然人包括法人可说“不”的权利,正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我们过去把民主单纯的理解为选举,其实民主还表现为民众的一组政治权利,如言论表达,结社组党,游行集会,示威罢工等,赋于民众包括选举在内的广泛政治权利,是构造广义民主制度,或叫成熟民主制度的内涵。而包括选举在内的各种政治权利,不仅可以实现民众对政府权力的最大约束。而且可以逼迫政府行为合理化。
苹果公司保护的是它的用户隐私权,政府打击犯罪,保护的是平民生命权。所以那些受害者的家属,和同情受害者的人则会反对苹果公司的作法。显然,苹果公司与政府的较量,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较量。虽然隐私权和生命权并不是直接较量(如果直接较量当然是生命权大于隐私权),但保护生命权的手段可以是多样的,不一定非得使用侵害大多数平民隐私权的手段。也就是说,人民支持政府在执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职能时,可以有一定的手段,比如强大的武力和高明的技术,这种手段却必须受到约束。包括人民隐私权的约束。正如打击ISIS恐怖份子,不能伤及平民一样。
我们过去说,要通过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衡来达到约束权力,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这从管理框架的设计上来说是对的。但民主体制下对权力的根本约束还是来自公民政治权利。如果一个或一部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运用自己享有的政治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则他有了广泛的诉求通道。他可用言论来表达他的不满和观点;可用选票来影响政府体制,法律和政策;可用游行罢工来对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团施加压力;可用结社来增加对抗政府与他人的力量。这些政治权力的行使并不是动乱,恰恰是逼迫政府行为合理化的根本机制。
美国的华裔警察梁彼德因误杀一黑人青年被判重刑,引起美国华人的游行抗议,指责其为“种族歧视”,但这并不是“动乱”,而是社会治理走向合理的机制。它能逼迫法官在决定梁彼德刑期时,必须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来说明他的判决并不存在“种族歧视”。中国现在人们理解的司法独立,是指法官有独立决定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意志和民众意志的干预和影响。实际上,法官应该考虑行政意志(当然是公开的理由而不是暗中的压迫)和民众意志。法官的独立性,只表现在不会屈服于行政强力或多数民意的压力,却必须接受符合法理的质疑。而要达到这一步,社会必须允许对案件进行各种表达甚至抗议。所以美国法院的判决书,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不同,它不是条文的生硬堆砌,而是一篇逻辑说理(法理)的文章。美国法院的判决,不是司法权力的显示,而是说理的结果。显然,各种不同权利诉求的充分表达,可使司法治理达到真正公正。
民众充分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结社、抗议、选举等等,是民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盾”。通过这种政治权利的行使,社会可以形成一种说理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它可以阻挡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并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合理化。为什么我们要压制民众的这种政治权利(比如言论),并把它说成是“动乱”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