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贯彻执行《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省8个州(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共涉及50个现用水源地(详见附表4和附表5)。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3年1月起,对全省州(地、市)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国家确定的青海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4)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他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5)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全省各水源地的全指标分析监测任务由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
担。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方,可对外委托,并对委托监测的结果承担相关责任。若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需要由该监测机构提供资质水平和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由委托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委托开展监测。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州(地、市)级以上城市
州(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州(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6:《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
2. 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
2. 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环保部将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
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
七、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 、ISO 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所有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环保厅和监测
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
执行。
十、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一)州(地、市)级以上城市
各州(地、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乡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4、7、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半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4、7、10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三)全分析监测数据
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四)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统计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和省环保厅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五)监测结果发布
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仅在环保系统内部报送,暂不公开。 十一、保障措施
(一)为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协调,确保任务落实。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测基础能力,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二)省环保厅将进一步加大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支持力度,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1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及分析方法
附表2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报送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水温单位为℃,pH 无量纲,粪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项目为mg/L。
附表3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报送表
续表
注:pH 无量纲,总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项目单位为mg/L。
附表4
青海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汇总表
注:*指环保重点城市。 附表5
青海省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基础信息汇总表
附6
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
一、监测现状
从2003年1月起,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47个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每月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实施监测的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23项。2005年4月起,扩大到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从2008年7月开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增加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特定项目中的前35项,合计63项,另外,每年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按《地下水质量标准》中23项进行月监测,每年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的表3前35项特定项目中多数为挥发性有机物,一些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有潜在风险的有毒有害监测项目并未列入。分析历年来35项特定项目的例行监测结果,有些监测项目月检出频次低,甚至未检出。因此,依据《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环境管理需求和现有监测能力,需对80项特定项目进行优化,筛选出较为全面、准确和客观地反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的月监测指标。
二、监测指标优选原则
本方案调整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每月实施例行监测的特定项目。
具体筛选原则如下:
1. 历年全分析数据中检出频次较高的污染物; 2. 毒性较强、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较大的污染物; 3. 应用广泛、有潜在风险的污染物。 三、监测指标优选及说明
根据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的筛选原则,筛选出的监测指标共33项。包括挥发性卤代烃、甲醛、苯系物、氯苯类、硝基苯类、有机氯农药(林丹、滴滴涕)、除草剂(阿特拉津)、苯并(a)芘、酞酸酯类(增塑剂)、重金属(钼、铍、钡、镍、钒、铊、钴、锑)、类金属(硼)等十一类指标。具体筛选说明如下:
1. 保留监测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前35项中保留的监测指标共18项。具体如下:
挥发性卤代烃: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甲醛;
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
氯苯类: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 硝基苯类: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
上述物质多为化工原料,应用较广泛,具有一定的毒性,且其中大多在近三年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检出频次较高。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前35项中其他17项中,除部分挥发性卤代烷烃因常用做萃取溶剂而极易在实验室内检出外,其他项目在近三年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检出频次均较低,因此不必每月进行监测,可每年在全分析中监测一次。
2. 新增监测指标
新增15项监测指标,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3中的后45项之列。具体如下:
有机氯(林丹、滴滴涕):检出频次较高,该类物质为国家严令禁用,危害性极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
阿特拉津:检出频次较高,该物质适用于玉米、高粱、甘蔗等旱田作物除草。尤其是北方玉米产地,施用范围广,施用量大,持效期较长。
苯并(a)芘:虽然检出浓度较低,但检出频次相对较高,并且为强致癌物、对人体健康及环境危害极大。
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应用非常广泛、类雌性激素、社会反响大(增塑剂事件)。
重金属(钼、铍、钡、镍、钒、铊、钴、锑):检出频次高、
危害大,且后五项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控制项目。
类金属(硼):检出频次高、应用比较广泛,水厂难去除。 3. 特征监测项目
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作为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
四、分析方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前35项的分析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挥发性有机物(22项VOCs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采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P&T-GC-MS)法进行分析(GB/T5750.8-2006附录A );
(2)环氧氯丙烷:采用气相色谱(GC-FID )法(GB/T5750.8-2006)或P&T-GC-MS(《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进行分析;
(3)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601-2011); (4)乙醛、丙烯醛:GC-FID 法(GB/T 5750.10-2006); (5)三氯乙醛:GC-ECD 法(GB/T 5750.10-2006); (6)半挥发性有机物(8项SVOCs ):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
氯苯、2,4-二硝基氯苯,采用GC-ECD 法(GB/T 5750.8-2006)或GC-MS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进行分析。
拟增加的15项指标中,林丹、滴滴涕、阿特拉津、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6项有机物指标,均可用液液萃取或固相萃取等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后测定;钼、铍、钡、镍、钒、铊、钴、锑、硼等9项重金属(类金属)指标,均可按照《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中的要求进行样品前处理后测定。
无论是调整前的35项,还是调整后的33项监测项目,其标准样品均较易购得。
五、调整过程
监测总站统计了2008-2010年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特定项目检出频次,详见表1。根据“二、监测指标优选原则”,从表1中筛选出的监测项目共33项。
2011年年底,监测总站将《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各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征求意见,并征求了部内相关司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监测总站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考虑到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检出频次较高,监测分析方法成熟、稳定,且可与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同步监测,故将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列入方案;考虑在全国范围内钡检出频次非常高,且可溶性钡的毒性高,故将重金属钡纳入
方案。由于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这三种有机物检出频次相对较低,且应用范围不是很广泛,故将这3种有机物从方案中删除,保留另外3种硝基苯类有机物。最终确定优选项目共33项。
2008-2010年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
特定项目检出频次汇总
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贯彻执行《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省8个州(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共涉及50个现用水源地(详见附表4和附表5)。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3年1月起,对全省州(地、市)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国家确定的青海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4)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他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5)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全省各水源地的全指标分析监测任务由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
担。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方,可对外委托,并对委托监测的结果承担相关责任。若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需要由该监测机构提供资质水平和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由委托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委托开展监测。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州(地、市)级以上城市
州(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州(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6:《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
2. 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
2. 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环保部将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
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
七、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 、ISO 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所有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环保厅和监测
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
执行。
十、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一)州(地、市)级以上城市
各州(地、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乡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4、7、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半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4、7、10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三)全分析监测数据
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四)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统计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和省环保厅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五)监测结果发布
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仅在环保系统内部报送,暂不公开。 十一、保障措施
(一)为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协调,确保任务落实。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测基础能力,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二)省环保厅将进一步加大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支持力度,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1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及分析方法
附表2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报送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水温单位为℃,pH 无量纲,粪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项目为mg/L。
附表3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报送表
续表
注:pH 无量纲,总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项目单位为mg/L。
附表4
青海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汇总表
注:*指环保重点城市。 附表5
青海省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基础信息汇总表
附6
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
一、监测现状
从2003年1月起,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47个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每月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实施监测的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23项。2005年4月起,扩大到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从2008年7月开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增加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特定项目中的前35项,合计63项,另外,每年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按《地下水质量标准》中23项进行月监测,每年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的表3前35项特定项目中多数为挥发性有机物,一些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有潜在风险的有毒有害监测项目并未列入。分析历年来35项特定项目的例行监测结果,有些监测项目月检出频次低,甚至未检出。因此,依据《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环境管理需求和现有监测能力,需对80项特定项目进行优化,筛选出较为全面、准确和客观地反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的月监测指标。
二、监测指标优选原则
本方案调整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每月实施例行监测的特定项目。
具体筛选原则如下:
1. 历年全分析数据中检出频次较高的污染物; 2. 毒性较强、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较大的污染物; 3. 应用广泛、有潜在风险的污染物。 三、监测指标优选及说明
根据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的筛选原则,筛选出的监测指标共33项。包括挥发性卤代烃、甲醛、苯系物、氯苯类、硝基苯类、有机氯农药(林丹、滴滴涕)、除草剂(阿特拉津)、苯并(a)芘、酞酸酯类(增塑剂)、重金属(钼、铍、钡、镍、钒、铊、钴、锑)、类金属(硼)等十一类指标。具体筛选说明如下:
1. 保留监测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前35项中保留的监测指标共18项。具体如下:
挥发性卤代烃: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甲醛;
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
氯苯类: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 硝基苯类: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
上述物质多为化工原料,应用较广泛,具有一定的毒性,且其中大多在近三年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检出频次较高。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前35项中其他17项中,除部分挥发性卤代烷烃因常用做萃取溶剂而极易在实验室内检出外,其他项目在近三年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检出频次均较低,因此不必每月进行监测,可每年在全分析中监测一次。
2. 新增监测指标
新增15项监测指标,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3中的后45项之列。具体如下:
有机氯(林丹、滴滴涕):检出频次较高,该类物质为国家严令禁用,危害性极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
阿特拉津:检出频次较高,该物质适用于玉米、高粱、甘蔗等旱田作物除草。尤其是北方玉米产地,施用范围广,施用量大,持效期较长。
苯并(a)芘:虽然检出浓度较低,但检出频次相对较高,并且为强致癌物、对人体健康及环境危害极大。
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应用非常广泛、类雌性激素、社会反响大(增塑剂事件)。
重金属(钼、铍、钡、镍、钒、铊、钴、锑):检出频次高、
危害大,且后五项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控制项目。
类金属(硼):检出频次高、应用比较广泛,水厂难去除。 3. 特征监测项目
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作为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
四、分析方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前35项的分析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挥发性有机物(22项VOCs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采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P&T-GC-MS)法进行分析(GB/T5750.8-2006附录A );
(2)环氧氯丙烷:采用气相色谱(GC-FID )法(GB/T5750.8-2006)或P&T-GC-MS(《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进行分析;
(3)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601-2011); (4)乙醛、丙烯醛:GC-FID 法(GB/T 5750.10-2006); (5)三氯乙醛:GC-ECD 法(GB/T 5750.10-2006); (6)半挥发性有机物(8项SVOCs ):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
氯苯、2,4-二硝基氯苯,采用GC-ECD 法(GB/T 5750.8-2006)或GC-MS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进行分析。
拟增加的15项指标中,林丹、滴滴涕、阿特拉津、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6项有机物指标,均可用液液萃取或固相萃取等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后测定;钼、铍、钡、镍、钒、铊、钴、锑、硼等9项重金属(类金属)指标,均可按照《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中的要求进行样品前处理后测定。
无论是调整前的35项,还是调整后的33项监测项目,其标准样品均较易购得。
五、调整过程
监测总站统计了2008-2010年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特定项目检出频次,详见表1。根据“二、监测指标优选原则”,从表1中筛选出的监测项目共33项。
2011年年底,监测总站将《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各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征求意见,并征求了部内相关司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监测总站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考虑到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检出频次较高,监测分析方法成熟、稳定,且可与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同步监测,故将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列入方案;考虑在全国范围内钡检出频次非常高,且可溶性钡的毒性高,故将重金属钡纳入
方案。由于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这三种有机物检出频次相对较低,且应用范围不是很广泛,故将这3种有机物从方案中删除,保留另外3种硝基苯类有机物。最终确定优选项目共33项。
2008-2010年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
特定项目检出频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