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 类商品上的第 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商品上。商标名为[ ]包含图形。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普通许可使用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的质量。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乙方经甲方同意可自行印制。
八、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甲方无偿给乙方使用。
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品牌损失等费用。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本协议作为《贴牌生产协议》的附件,与《贴牌生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 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 类商品上的第 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商品上。商标名为[ ]包含图形。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普通许可使用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的质量。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乙方经甲方同意可自行印制。
八、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甲方无偿给乙方使用。
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品牌损失等费用。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本协议作为《贴牌生产协议》的附件,与《贴牌生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 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