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院系名称:政法学院

班 级:法学082

学 号:[1**********]8

学生姓名:李楠楠

指导教师:张冀鹏

2012 年 6 月

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主的进程以及履行国际公约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联合国有关人权约法,还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迁徙自由权都作为一项内容而被明确规定。

然而迁徙自由权在我国因经济、政治原因从1975年宪法中被取消后,一直没有恢复其合法地位。同时,我国专家学者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态度也并不一致,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迁徙自由权已经相对认可,但是在宪法层面上,迁徙自由权仍是空白。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人口的大量迁徙流动,迁徙自由权日渐升温,它对解决当前各大城市外来人口的安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宪法层面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口自由迁徙,这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思考。

对此,笔者不揣浅陋,以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为题撰写论文,从迁徙自由权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其进行概念阐述、国内国外的现状分析,并结合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分析,提出了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几点构想。笔者希望能通过以上的分析,对迁徙自由权进行一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探讨,并能够促使我国的迁徙自由权早日纳入宪法。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市场经济,户籍制度

As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our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democratic progres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t was explicitly stipulated as content in related human rights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constitutions of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ut in China, migration freedom hasn’t been resumed its legal status since the 1975 Constitution was cancelled fo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asons. Meanwhile, our exports and scholars’ attitudes toward building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into the Constitution were not entirely consistent. It was relatively recognized by a series of regulations that were launched, but in the constitution level,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was still blank.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foundation and fast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large number of population migration, migration freedom became more and popular. It made positive contribution to solve the resettlement of floating population in current major cities. But due to the absence of constitution level, our country hasn’t formed free migration in its true sense. This caused people’s thinking about rebuild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into the Constitution.

Regarding this, the author wrote this thesis on the topic of Discussing China’s Citizen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Starting with the basic questions, this thesis illustrated the concept of migration freedom, analyzed its present situation of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nd proposed several ideas about migration freedom rebuilding into the constitution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analysis. The author hoped that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we could study migration freedom more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to make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to be built into the constitution earlier.

Keywords: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Market economy;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引 言 ································································································ 1

一、迁徙自由权概述 ··············································································· 2

(一)迁徙自由权的内涵 ································································· 2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历史沿革 ··················································· 2

(三)国外迁徙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 4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分析 ················································ 5

(一)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利与弊 ········································· 6

(二)阻碍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因素 ············································ 8

三、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几点构想 ···················································· 9

(一)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及法律保障 ················································ 9

(二)与迁徙自由权相关的制度改革 ·············································· 10 结 语 ······························································································ 13 参考文献 ······························································································ 14 致 谢 ······························································································ 15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历来是人们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也是法的价值体现,而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为世界各国所推崇,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却看不到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明显,这也促使了劳动力资源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自由流动。人力资源的流动既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也推动了我国的民主进程,毕竟人们可以“用脚投票”。但是,自从1975年宪法取消了迁徙自由的规定后,在宪法法律层面,迁徙自由权一直处于空白。这就使得那些外来人口,他们从事了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他们用劳动换来了城市干净整洁,却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平待遇,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便是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真实呐喊。

在世界各国的宪法性文件中,都能看到关于迁徙自由权的条款,而且我国也已经签署加入了两个世界人权公约,在这种形势下,迁徙自由仍被排除在宪法基本权利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不论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还是国际影响方面,我国都应该将迁徙自由权重新写入宪法。

(一)迁徙自由权的内涵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近代民主宪政条件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权利;①狭义的迁徙自由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享有在国籍所在国境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并移居异地的权利。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迁徙自由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是带有平等权性质的人身自由权。

纵观多数民主宪政国家的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其基本含义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1.迁徙自由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自由包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权、保护自

②己的人体免受非法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以及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等。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公民缺乏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权利,那么其他权利亦形同虚设。失掉了其中任何一部分,人身自由就不完整,其他人身自由权内容的实现也就不可能有充分的保障。所以,迁徙自由不仅仅是指公民在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进出国境方面的权利,关键还在于它是其他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没有迁徙自由就不能构成完整的人身自由权。

2.迁徙自由实质上还应包括“不迁徙自由”,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迁徙的自由,任何个人、组织、机关都不得以非法手段强制、胁迫公民迁徙。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历史沿革

以前看过的一本书中的一句话深深地影响着我,“自由是什么,自由应是一个能使自己变得更好的机会。”③可以看出,人们对自由的态度,那便是争取机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的每一个公民在该领土内有权享

受迁徙自由和选择居住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②朱福惠.论迁徙自由[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5.

规定,但也没有任何限制。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人口的大量增加,人们追求幸福的迁徙自由权,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在本节中,笔者主要探讨了我国的迁徙自由权在不同时期的复杂变化,将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加以论述。

1.肯定迁徙自由权时期

我国历史上关于迁徙自由的宪法规定最早可以追朔到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2章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自由”。自此以后,在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及1939年中国共产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均有对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解放后,1949 年9 月颁布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权利。”1954 年9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从此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迁徙自由权是被肯定的。当时的中国,经过炮火的洗礼,百废待兴,这项权利的确定在当时对于战后恢复生产,安定民心,开展土地革命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人的权利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构成,在当时的中国,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采用户口管理,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因此,在当时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没有真正的得到落实,仅仅是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而存在,不能真正成为一项现实权利。

2.否定迁徙自由权时期

在六七十年代,由于我国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对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新中国政府形成了很大的就业和财政压力。为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1958 年1 月9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在1977 年11 月,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

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正式从宪法文本中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的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没有涉及到公民迁徙自由权。在这个阶段里,我国公民本该拥有的迁徙自由权彻底消失。

3.默许迁徙自由权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资源的流动也更加频繁,主要表现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西部流向东部。考虑到经济因素,这时国家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开始逐渐放松。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所谓的“农转非”政策。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承认农民由农村迁徙进入城市的权利,并赋予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暂行规定》,标志着公民开始拥有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的权利。1998 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3)解决老人投靠和归属的政策;(4)解决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政策。此文件的颁布意味着40年来铁板一块的传统户籍制度开始了实质性的松动。2001 年5 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户籍制度的松动,使迁徙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是宪法的几次修改都没有将迁徙自由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国外迁徙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1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亦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

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所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除联合国有关人权约法确认和保护迁徙自由外,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有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对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最早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41条规定,除战时以及敌对国家的人民之外,“一切商人尚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在耽搁以经营商业。” 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其载入宪法和法律之中。据荷兰的马尔赛文等人1978年的统计,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①日本宪法第22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法国在1791年的宪法第一篇第二款规定:“宪法也同样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各人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和拘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规定:“所有德国人享有在联邦境内的迁徙自由。”1969年《马耳他宪法》第46节第一款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剥夺迁徙自由。”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27条规定:“每个合法居住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留居住地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俄罗斯公民享受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西班牙宪法》第19条也规定:“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另外有些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将迁徙自由权作为一种隐含权利存在,例如1779 年美国邦联条例中就包含着迁徙自由的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各州人民应享有自由出入其它任何州的权利。”美国1787年宪法虽未规定迁徙自由,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以判例形式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②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分析

(一)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利与弊

①杨黎源.试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2):125.

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种形势下,迁徙自由仍被排除在宪法基本权利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对此,笔者认为,确立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重新入宪已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商品及其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即各种生产要素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和利润趋向进行自由流动,以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增长。在各种生产要素中,人力资源是首要的生产力,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必须以劳动者的迁徙自由为基础。若没有迁徙自由就没有人员的自由流动,也就没有了劳动力市场,从而也就没有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保障人口自由流动,才能实现社会资源重组、合理配置。①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已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只有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更持久、更完善,而且也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拥有先进知识的人才是高水平的劳动力,用户口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动,既不利于吸引人才,也不利于人才任意施展其才华,这种做法显然是落后的,也是不明智的。

2.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

迁徙自由是人类改善居住环境的自然本能,但它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正如实证法学派边沁的“苦乐理论”所说的: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②公民“避苦求乐”的最好方式就是回避式逃避,即行使法律上的迁徙自由权。当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回避。传统的户籍制度将人禁锢在某个地方,即使对现状不满也只能消极接受,使人们丧失了逃避不公的机会。因此,在基于理性选择的自愿自发的现代法治社会,人们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既表达了对当地政府的不满,也表达了①(奥)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5.

争,因为居民可以“用脚投票”。如果在一个地方生活或者工作成本很高的话,他就可能迁徙到一个成本较低的地方。如果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将会促成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迫使政府关注民生民意。可见,在现代经济社会,自发和自由的公众迁徙行为,往往成为公民表达自身意志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对政府当局施加无形的“不信任压力”,有助于形成尊重人权、尊重民意的良性局面,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以及取消歧视性的待遇,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进而推动我国的民主进程。①

3.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也都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中国作为国际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已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约定必须信守”的原则,我国加入该公约后有义务使国内法与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并保证该公约所载公民权利充分兑现。因此,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写入宪法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也有利于我国政府与国际社会进行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另一方面,我国需要融入国际社会,回应有些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恶意攻击,就必须要健全包括迁徙自由在内的人权保障体系。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外先进的经济,科学,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因此,无论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参与国际竞争,都需要在宪法中规定关于迁徙自由权的条款,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与国际接轨。

4.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带来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迁徙自由权的入宪,也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有这个权利。”①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而且城乡之间的差别很大,很多大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并不完善,若这时实现迁徙自由,必然会引起人口的大量流动,这势必造成城市发展的沉重负荷,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共卫生都会受到影响。②还有,如果公民是恶性传染病患者,对该公民的迁徙自由应予限制并强制治疗。因此,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此时实现迁徙自由还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实现迁徙自由也会使我国的司法工作受到影响。不能排除某些公民会以此来规避应承担的义务,更可能以此权利为凭借来进行犯罪,逃避司法追捕与审判。

(二)阻碍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因素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虽说后来国家也默许了迁徙自由的合法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要求将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但都未能实现。具体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的户籍制度、经济制度及其法律上的不完善,都成为了阻碍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重要因素。

1.法律障碍

1975年宪法中关于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条文发生从有到无的转变后,始终给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立法蒙上一层阴影,也使得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难度增加。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限制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为改革大潮所冲破,但它仍属现行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对其加以修改或废止,以结束它的消极影响。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严复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187.

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建国初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迁移,而城市的住房、教育、就业等设施无法负荷过大压力等特定历史形势下的结果。户籍制度从形式上说是一种世界通用的居住地登记形式,它本身具有人口登记、管理、稽查、了解人口数量变动与分布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多项功能。①户籍是指一种以家庭出身和地域来确定个人社会身份的名称符号,户籍在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或操作方式就是个人的户口,包括两个基本属性:户口类别和籍地。②我国传统的户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它将人口人为地分割为性质不同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并分别实行差别的福利待遇,客观地造成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处于不同的阶层,户籍制度成为分割城乡之间的篱笆和围墙。③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求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但是,户籍迁移限制得过死,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不仅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使得在大城市中工作的非本籍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更不利于大中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④

三、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几点构想

(一)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及法律保障

1.宪法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对迁徙自由的保护加以规定是最高形式的立法保障。结合外国宪法对迁徙自由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在国内自由居住和迁徙的权利,还包括免受驱逐出境的权利。禁止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机关以非法手段干涉公民的迁徙自由,这是一般性规定。权利的实现本来就是与义务的履行相伴而生的,所以必须有如下限制: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①周翼龙,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53.

②王嗣军.中国户籍管理制度问题的症结与改革思路[J].中国人口年鉴,2003,(2):162.

③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46.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954年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公民有迁徙自由,但是后来一系列法律、法规却限制乃至禁止公民自由迁徙,使得宪法中的规定形同虚设。①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把与迁徙自由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是废除,以确保其他法律在内容上与宪法保持一致。还要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②

2.法律保障

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宪法的确认和保障,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发展。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徙自由法》,将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精神具体化,对迁徙自由权的性质、地位、内容, 自由迁徙的条件等做出详细规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具体的落实《宪法》中的迁徙自由权。另外,1958 年《户口登记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我国是人口大国,户籍管理是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若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难免出现无序的状况。为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废除现有的户籍制度,建立开放型的人口管理模式,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制定与宪法、法律不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公民迁徙自由法》、《户籍法》的制定,此前与它们相冲突的旧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会随之失效。为了实现我国法制的统一,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政治等实际情况制定与宪法、法律不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与迁徙自由权相关的制度改革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①李海霞.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38.

域,甚至包括有关涉及到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政治经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存在使城市公民成为享有特权利益的社会集团,因此,实现迁徙自由必须彻底地改革我国户籍制度。前文已要求制定户籍法,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但是还要在制度政策上予以细化,才能彻底地改革我国户籍制度,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的市场迁徙机制。

改革户口管理方式,首先要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限制。户口管理机关仅是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有住所和生活来源的证据,并加以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不再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一元化户籍制度。其次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以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来源为城市准迁条件。也可实行技术引进,对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实行户口随人。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公民享有国内迁移和移居国外的自由,国家对公民迁移进行事后监督,但是由于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发展的需要,美国公民移居国内某地时也会有一定条件,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才能长久居住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对其予以法律制裁。”①最后应当根据国际惯例,采取事后迁移的做法。即公民在某地居住一定期限后,可登记为该地居民。居住期间,可为外来人员发放暂住证,以保证外来人员可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子女教育等社会服务和福利待遇。

2.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口都跑去东部发达地区寻找工作,这些外来人口建设了这座城市,却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平待遇。这便使得当前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的利益冲突,城乡发展失衡的格局日益加剧。当前迁徙自由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滞后。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宪法、法律已经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予以保障,就要承认迁徙人口作为城市主人的地位,弱化直至取消城市居民特权,除去户口上所附加的利益,打破

第四,城市的职工可以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保障费用;在农村地区要以家庭为主,集体资助为辅,同时采取国家救济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迁徙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以及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国际地位,将迁徙自由权重新纳入宪法都是必然的。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人口的迁徙,也体现了人们以行动向迁入地与迁出地政府表达了民主投票。而且,中国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的质疑,若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必然是对西方国家的有力一击,也捍卫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以上论述的问题,不包括利用迁徙自由权规避义务,更甚者,以此权利来犯罪。如果人们是出于恶意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迁居外地,甚至迁居他国,这必然会对社会的安定秩序造成威胁。因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还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公民是恶性传染病患者,对该公民的迁徙自由应予限制并强制治疗。对此,在宪法中,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应予以明确规定。这样便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保障迁徙自由权的实施。

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理论与实务中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宪法中的空白,造成了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因此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已迫在眉睫。诗人荷尔德林曾有这样一句名言: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若想“诗意的栖居”,就要首先拥有迁徙自由权。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迁徙自由权必将成为现实,到那时这句以迁徙自由权为理念的诗句将不再是梦想。

[1] 郭田甜.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J].文学教育,2010,(5).

[2] 罗许生.对“迁徙自由”入宪的反思[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3]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 朱福惠.论迁徙自由[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5] 周伟.宪法基本权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 佘俊凯.论公民迁徙自由的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2).

[7](奥)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8] 张玮.呼唤迁徙自由权的回归[J].法制与社会,2008,(4).

[9] 刘兆麟.论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变迁[J].法制与社会,2009,(6).

[10] 杜莉梅.论迁徙自由及其实现[J].西藏大学学报,2008,(2).

[11] 王东霞.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学思考[J].企业研究,2010,(4).

[12] 刘静.论迁徙自由权[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11).

[13] 梁凯昕.论迁徙自由及其在我国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08,(8).

[14] 邹晓美,高泉.农民工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15] 徐辉.论“迁徙自由”重新入宪[J].经纪人学报,2006,(3).

[16] 杜承铭,吴家清.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5.

[17] 冯兰瑞.论公民迁徙自由和宪政建设[N].中国经济时报,2003-04-07.

[18] 张风华.论迁徙自由的历史演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12).

[19] 刘宏宇,孙向宇.论公民迁徙自由[J].公安研究,2005,(9).

论文写到此处,亦是说再见的时候。回顾本文的写作历程,无不倾注着指导老师和诸多老师的关怀。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要感谢我的恩师。在母校中原工学院学习的四年时间里,我有幸结识了许多治学态度严谨、理论素养深厚的师长。我的老师张冀鹏、付琛瑜、马东升、余艳敏、蔡振亚、张秋芳、罗永辉、王肃等,他们不仅为我们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精神和学术氛围,还以其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和无微不至、感人至深的人文关怀,向我们传授着为人处世的道理。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张冀鹏,在毕业论文写作期间,可以说从选题到提纲拟定再到具体内容的撰写以及最后的修改都经过了张老师的精心指点,为我解开了无数的困惑,提供了很多关键性的建议。张老师诲人不倦的教育风范,使我不仅仅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无穷和宝贵的帮助,也将深深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在此还要感谢我的同窗。四年来,全班同学兄弟姐妹般的情谊让我难以忘怀。我们朝夕相处,共同进步,感谢你们给予我的所有关心和帮助。同窗之谊,将是我人生最珍贵的记忆。

写作过程中,我参考和引用了许多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给我以启发,丰富了本论文研究的内容,我向所有文献资料的学者致谢!

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设计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院系名称:政法学院

班 级:法学082

学 号:[1**********]8

学生姓名:李楠楠

指导教师:张冀鹏

2012 年 6 月

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主的进程以及履行国际公约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联合国有关人权约法,还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迁徙自由权都作为一项内容而被明确规定。

然而迁徙自由权在我国因经济、政治原因从1975年宪法中被取消后,一直没有恢复其合法地位。同时,我国专家学者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态度也并不一致,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迁徙自由权已经相对认可,但是在宪法层面上,迁徙自由权仍是空白。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人口的大量迁徙流动,迁徙自由权日渐升温,它对解决当前各大城市外来人口的安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宪法层面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口自由迁徙,这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思考。

对此,笔者不揣浅陋,以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为题撰写论文,从迁徙自由权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其进行概念阐述、国内国外的现状分析,并结合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分析,提出了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几点构想。笔者希望能通过以上的分析,对迁徙自由权进行一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探讨,并能够促使我国的迁徙自由权早日纳入宪法。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市场经济,户籍制度

As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our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democratic progres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t was explicitly stipulated as content in related human rights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constitutions of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ut in China, migration freedom hasn’t been resumed its legal status since the 1975 Constitution was cancelled fo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asons. Meanwhile, our exports and scholars’ attitudes toward building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into the Constitution were not entirely consistent. It was relatively recognized by a series of regulations that were launched, but in the constitution level,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was still blank.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foundation and fast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large number of population migration, migration freedom became more and popular. It made positive contribution to solve the resettlement of floating population in current major cities. But due to the absence of constitution level, our country hasn’t formed free migration in its true sense. This caused people’s thinking about rebuild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into the Constitution.

Regarding this, the author wrote this thesis on the topic of Discussing China’s Citizen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Starting with the basic questions, this thesis illustrated the concept of migration freedom, analyzed its present situation of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nd proposed several ideas about migration freedom rebuilding into the constitution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analysis. The author hoped that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we could study migration freedom more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to make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to be built into the constitution earlier.

Keywords: The right of migration freedom; Market economy;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引 言 ································································································ 1

一、迁徙自由权概述 ··············································································· 2

(一)迁徙自由权的内涵 ································································· 2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历史沿革 ··················································· 2

(三)国外迁徙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 4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分析 ················································ 5

(一)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利与弊 ········································· 6

(二)阻碍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因素 ············································ 8

三、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几点构想 ···················································· 9

(一)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及法律保障 ················································ 9

(二)与迁徙自由权相关的制度改革 ·············································· 10 结 语 ······························································································ 13 参考文献 ······························································································ 14 致 谢 ······························································································ 15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历来是人们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也是法的价值体现,而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为世界各国所推崇,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却看不到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明显,这也促使了劳动力资源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自由流动。人力资源的流动既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也推动了我国的民主进程,毕竟人们可以“用脚投票”。但是,自从1975年宪法取消了迁徙自由的规定后,在宪法法律层面,迁徙自由权一直处于空白。这就使得那些外来人口,他们从事了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他们用劳动换来了城市干净整洁,却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平待遇,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便是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真实呐喊。

在世界各国的宪法性文件中,都能看到关于迁徙自由权的条款,而且我国也已经签署加入了两个世界人权公约,在这种形势下,迁徙自由仍被排除在宪法基本权利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不论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还是国际影响方面,我国都应该将迁徙自由权重新写入宪法。

(一)迁徙自由权的内涵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近代民主宪政条件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权利;①狭义的迁徙自由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享有在国籍所在国境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并移居异地的权利。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迁徙自由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是带有平等权性质的人身自由权。

纵观多数民主宪政国家的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其基本含义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1.迁徙自由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自由包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权、保护自

②己的人体免受非法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以及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等。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公民缺乏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权利,那么其他权利亦形同虚设。失掉了其中任何一部分,人身自由就不完整,其他人身自由权内容的实现也就不可能有充分的保障。所以,迁徙自由不仅仅是指公民在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进出国境方面的权利,关键还在于它是其他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没有迁徙自由就不能构成完整的人身自由权。

2.迁徙自由实质上还应包括“不迁徙自由”,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迁徙的自由,任何个人、组织、机关都不得以非法手段强制、胁迫公民迁徙。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历史沿革

以前看过的一本书中的一句话深深地影响着我,“自由是什么,自由应是一个能使自己变得更好的机会。”③可以看出,人们对自由的态度,那便是争取机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的每一个公民在该领土内有权享

受迁徙自由和选择居住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②朱福惠.论迁徙自由[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5.

规定,但也没有任何限制。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人口的大量增加,人们追求幸福的迁徙自由权,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在本节中,笔者主要探讨了我国的迁徙自由权在不同时期的复杂变化,将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加以论述。

1.肯定迁徙自由权时期

我国历史上关于迁徙自由的宪法规定最早可以追朔到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2章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自由”。自此以后,在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及1939年中国共产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均有对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解放后,1949 年9 月颁布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权利。”1954 年9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从此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迁徙自由权是被肯定的。当时的中国,经过炮火的洗礼,百废待兴,这项权利的确定在当时对于战后恢复生产,安定民心,开展土地革命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人的权利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构成,在当时的中国,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采用户口管理,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因此,在当时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没有真正的得到落实,仅仅是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而存在,不能真正成为一项现实权利。

2.否定迁徙自由权时期

在六七十年代,由于我国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对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新中国政府形成了很大的就业和财政压力。为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1958 年1 月9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在1977 年11 月,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

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正式从宪法文本中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的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没有涉及到公民迁徙自由权。在这个阶段里,我国公民本该拥有的迁徙自由权彻底消失。

3.默许迁徙自由权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资源的流动也更加频繁,主要表现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西部流向东部。考虑到经济因素,这时国家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开始逐渐放松。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所谓的“农转非”政策。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承认农民由农村迁徙进入城市的权利,并赋予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暂行规定》,标志着公民开始拥有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的权利。1998 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3)解决老人投靠和归属的政策;(4)解决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政策。此文件的颁布意味着40年来铁板一块的传统户籍制度开始了实质性的松动。2001 年5 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户籍制度的松动,使迁徙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是宪法的几次修改都没有将迁徙自由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国外迁徙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1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亦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

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所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除联合国有关人权约法确认和保护迁徙自由外,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有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对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最早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41条规定,除战时以及敌对国家的人民之外,“一切商人尚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在耽搁以经营商业。” 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其载入宪法和法律之中。据荷兰的马尔赛文等人1978年的统计,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①日本宪法第22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法国在1791年的宪法第一篇第二款规定:“宪法也同样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各人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和拘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规定:“所有德国人享有在联邦境内的迁徙自由。”1969年《马耳他宪法》第46节第一款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剥夺迁徙自由。”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27条规定:“每个合法居住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留居住地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俄罗斯公民享受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西班牙宪法》第19条也规定:“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另外有些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将迁徙自由权作为一种隐含权利存在,例如1779 年美国邦联条例中就包含着迁徙自由的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各州人民应享有自由出入其它任何州的权利。”美国1787年宪法虽未规定迁徙自由,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以判例形式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②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分析

(一)我国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利与弊

①杨黎源.试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2):125.

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种形势下,迁徙自由仍被排除在宪法基本权利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对此,笔者认为,确立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重新入宪已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商品及其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即各种生产要素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和利润趋向进行自由流动,以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增长。在各种生产要素中,人力资源是首要的生产力,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必须以劳动者的迁徙自由为基础。若没有迁徙自由就没有人员的自由流动,也就没有了劳动力市场,从而也就没有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保障人口自由流动,才能实现社会资源重组、合理配置。①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已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只有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更持久、更完善,而且也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拥有先进知识的人才是高水平的劳动力,用户口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动,既不利于吸引人才,也不利于人才任意施展其才华,这种做法显然是落后的,也是不明智的。

2.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

迁徙自由是人类改善居住环境的自然本能,但它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正如实证法学派边沁的“苦乐理论”所说的: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②公民“避苦求乐”的最好方式就是回避式逃避,即行使法律上的迁徙自由权。当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回避。传统的户籍制度将人禁锢在某个地方,即使对现状不满也只能消极接受,使人们丧失了逃避不公的机会。因此,在基于理性选择的自愿自发的现代法治社会,人们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既表达了对当地政府的不满,也表达了①(奥)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5.

争,因为居民可以“用脚投票”。如果在一个地方生活或者工作成本很高的话,他就可能迁徙到一个成本较低的地方。如果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将会促成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迫使政府关注民生民意。可见,在现代经济社会,自发和自由的公众迁徙行为,往往成为公民表达自身意志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对政府当局施加无形的“不信任压力”,有助于形成尊重人权、尊重民意的良性局面,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以及取消歧视性的待遇,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进而推动我国的民主进程。①

3.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也都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中国作为国际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已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约定必须信守”的原则,我国加入该公约后有义务使国内法与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并保证该公约所载公民权利充分兑现。因此,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写入宪法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也有利于我国政府与国际社会进行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另一方面,我国需要融入国际社会,回应有些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恶意攻击,就必须要健全包括迁徙自由在内的人权保障体系。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外先进的经济,科学,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因此,无论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参与国际竞争,都需要在宪法中规定关于迁徙自由权的条款,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与国际接轨。

4.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带来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迁徙自由权的入宪,也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有这个权利。”①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而且城乡之间的差别很大,很多大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并不完善,若这时实现迁徙自由,必然会引起人口的大量流动,这势必造成城市发展的沉重负荷,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共卫生都会受到影响。②还有,如果公民是恶性传染病患者,对该公民的迁徙自由应予限制并强制治疗。因此,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此时实现迁徙自由还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实现迁徙自由也会使我国的司法工作受到影响。不能排除某些公民会以此来规避应承担的义务,更可能以此权利为凭借来进行犯罪,逃避司法追捕与审判。

(二)阻碍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因素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虽说后来国家也默许了迁徙自由的合法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要求将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但都未能实现。具体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的户籍制度、经济制度及其法律上的不完善,都成为了阻碍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重要因素。

1.法律障碍

1975年宪法中关于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条文发生从有到无的转变后,始终给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立法蒙上一层阴影,也使得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难度增加。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限制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为改革大潮所冲破,但它仍属现行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对其加以修改或废止,以结束它的消极影响。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严复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187.

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建国初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迁移,而城市的住房、教育、就业等设施无法负荷过大压力等特定历史形势下的结果。户籍制度从形式上说是一种世界通用的居住地登记形式,它本身具有人口登记、管理、稽查、了解人口数量变动与分布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多项功能。①户籍是指一种以家庭出身和地域来确定个人社会身份的名称符号,户籍在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或操作方式就是个人的户口,包括两个基本属性:户口类别和籍地。②我国传统的户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它将人口人为地分割为性质不同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并分别实行差别的福利待遇,客观地造成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处于不同的阶层,户籍制度成为分割城乡之间的篱笆和围墙。③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求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但是,户籍迁移限制得过死,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不仅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使得在大城市中工作的非本籍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更不利于大中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④

三、对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几点构想

(一)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及法律保障

1.宪法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对迁徙自由的保护加以规定是最高形式的立法保障。结合外国宪法对迁徙自由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在国内自由居住和迁徙的权利,还包括免受驱逐出境的权利。禁止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机关以非法手段干涉公民的迁徙自由,这是一般性规定。权利的实现本来就是与义务的履行相伴而生的,所以必须有如下限制: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①周翼龙,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53.

②王嗣军.中国户籍管理制度问题的症结与改革思路[J].中国人口年鉴,2003,(2):162.

③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46.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954年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公民有迁徙自由,但是后来一系列法律、法规却限制乃至禁止公民自由迁徙,使得宪法中的规定形同虚设。①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把与迁徙自由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是废除,以确保其他法律在内容上与宪法保持一致。还要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②

2.法律保障

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宪法的确认和保障,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发展。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徙自由法》,将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精神具体化,对迁徙自由权的性质、地位、内容, 自由迁徙的条件等做出详细规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具体的落实《宪法》中的迁徙自由权。另外,1958 年《户口登记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我国是人口大国,户籍管理是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若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难免出现无序的状况。为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废除现有的户籍制度,建立开放型的人口管理模式,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制定与宪法、法律不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公民迁徙自由法》、《户籍法》的制定,此前与它们相冲突的旧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会随之失效。为了实现我国法制的统一,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政治等实际情况制定与宪法、法律不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与迁徙自由权相关的制度改革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①李海霞.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38.

域,甚至包括有关涉及到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政治经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存在使城市公民成为享有特权利益的社会集团,因此,实现迁徙自由必须彻底地改革我国户籍制度。前文已要求制定户籍法,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但是还要在制度政策上予以细化,才能彻底地改革我国户籍制度,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的市场迁徙机制。

改革户口管理方式,首先要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限制。户口管理机关仅是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有住所和生活来源的证据,并加以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不再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一元化户籍制度。其次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以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来源为城市准迁条件。也可实行技术引进,对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实行户口随人。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公民享有国内迁移和移居国外的自由,国家对公民迁移进行事后监督,但是由于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发展的需要,美国公民移居国内某地时也会有一定条件,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才能长久居住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对其予以法律制裁。”①最后应当根据国际惯例,采取事后迁移的做法。即公民在某地居住一定期限后,可登记为该地居民。居住期间,可为外来人员发放暂住证,以保证外来人员可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子女教育等社会服务和福利待遇。

2.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口都跑去东部发达地区寻找工作,这些外来人口建设了这座城市,却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平待遇。这便使得当前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的利益冲突,城乡发展失衡的格局日益加剧。当前迁徙自由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滞后。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宪法、法律已经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予以保障,就要承认迁徙人口作为城市主人的地位,弱化直至取消城市居民特权,除去户口上所附加的利益,打破

第四,城市的职工可以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保障费用;在农村地区要以家庭为主,集体资助为辅,同时采取国家救济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迁徙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以及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国际地位,将迁徙自由权重新纳入宪法都是必然的。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人口的迁徙,也体现了人们以行动向迁入地与迁出地政府表达了民主投票。而且,中国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的质疑,若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必然是对西方国家的有力一击,也捍卫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以上论述的问题,不包括利用迁徙自由权规避义务,更甚者,以此权利来犯罪。如果人们是出于恶意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迁居外地,甚至迁居他国,这必然会对社会的安定秩序造成威胁。因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还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公民是恶性传染病患者,对该公民的迁徙自由应予限制并强制治疗。对此,在宪法中,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应予以明确规定。这样便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保障迁徙自由权的实施。

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理论与实务中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宪法中的空白,造成了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因此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已迫在眉睫。诗人荷尔德林曾有这样一句名言: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若想“诗意的栖居”,就要首先拥有迁徙自由权。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迁徙自由权必将成为现实,到那时这句以迁徙自由权为理念的诗句将不再是梦想。

[1] 郭田甜.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J].文学教育,2010,(5).

[2] 罗许生.对“迁徙自由”入宪的反思[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3]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 朱福惠.论迁徙自由[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5] 周伟.宪法基本权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 佘俊凯.论公民迁徙自由的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2).

[7](奥)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8] 张玮.呼唤迁徙自由权的回归[J].法制与社会,2008,(4).

[9] 刘兆麟.论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变迁[J].法制与社会,2009,(6).

[10] 杜莉梅.论迁徙自由及其实现[J].西藏大学学报,2008,(2).

[11] 王东霞.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学思考[J].企业研究,2010,(4).

[12] 刘静.论迁徙自由权[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11).

[13] 梁凯昕.论迁徙自由及其在我国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08,(8).

[14] 邹晓美,高泉.农民工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15] 徐辉.论“迁徙自由”重新入宪[J].经纪人学报,2006,(3).

[16] 杜承铭,吴家清.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5.

[17] 冯兰瑞.论公民迁徙自由和宪政建设[N].中国经济时报,2003-04-07.

[18] 张风华.论迁徙自由的历史演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12).

[19] 刘宏宇,孙向宇.论公民迁徙自由[J].公安研究,2005,(9).

论文写到此处,亦是说再见的时候。回顾本文的写作历程,无不倾注着指导老师和诸多老师的关怀。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要感谢我的恩师。在母校中原工学院学习的四年时间里,我有幸结识了许多治学态度严谨、理论素养深厚的师长。我的老师张冀鹏、付琛瑜、马东升、余艳敏、蔡振亚、张秋芳、罗永辉、王肃等,他们不仅为我们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精神和学术氛围,还以其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和无微不至、感人至深的人文关怀,向我们传授着为人处世的道理。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张冀鹏,在毕业论文写作期间,可以说从选题到提纲拟定再到具体内容的撰写以及最后的修改都经过了张老师的精心指点,为我解开了无数的困惑,提供了很多关键性的建议。张老师诲人不倦的教育风范,使我不仅仅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无穷和宝贵的帮助,也将深深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在此还要感谢我的同窗。四年来,全班同学兄弟姐妹般的情谊让我难以忘怀。我们朝夕相处,共同进步,感谢你们给予我的所有关心和帮助。同窗之谊,将是我人生最珍贵的记忆。

写作过程中,我参考和引用了许多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给我以启发,丰富了本论文研究的内容,我向所有文献资料的学者致谢!

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设计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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