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直管房

广 州 市 直 管 房

租 赁 合 同

(非居住)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

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接受当地房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 街(巷、里) 号 部位(产别: , 区 段 地号/ 图 幅 地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 平方米,另有余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的第10日前将当月的租金按委托银行或现金、支票的付款方式缴付给甲方。乙方以转账形式缴交租金的,转账支票的收款人栏应填写“出租人(甲方)”。

租金标准、房屋结构及装修条件变动时,租金若进行调整,乙方须按新调整的

租金缴付给甲方。

房屋的交付时间为租期起算日。

第三条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

2、交付使用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门窗基本完好。

3、配备基本水、电。

4、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和费用。

5、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拖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如逾期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并有权追讨乙方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严格按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但是,下列事项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及其费用:

(1)户内或水、电分表后的管线、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费用。

(2)定期清洗食用水池的分摊费用。

(3)门窗玻璃、小五金及梯间灯泡更换等费用。

(4)排水管、厕兜、化粪池的日常清疏,发生堵塞时,应积极配合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并支付本户应分摊相关费用。

(5)公共防盗门的维护费用和水泵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

(6)负责对需增加电梯、空调和喷淋系统等设备的投资和养护费用。

(7)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

视费、电话费和网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房管理、城市管理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政策规定,配合甲方、街道办事处、消防机构及安监局、公安、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及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及周边公共部位(场所)生产、储存或使用易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迷信物品,不得制造严重影响邻居的噪音,必须按规定配臵相应的灭火器材和设臵消防设备,不等发生生产,经营和居住“三合一”的现象。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经警告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空臵3个月或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按现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或擅自调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承租权,本合同自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解除。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未缴纳的租金或占用费(对照租金)的应当缴纳,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向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装修房屋时,装修面板不得将受理结构隐蔽,确需加装饰面板的,必须留检查口,因装修造成毗邻房屋漏裂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事故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拆除自己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到场,因擅自拆除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用水、用电、用火(含煤气或石化气),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需在房屋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擅自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本合同自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之日起终止,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开展房屋修缮。如属危房,乙方必须立即自行迁出;如乙方拒绝迁出或短时间内通知无法送达乙方,甲方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强行将危房内的人员和方便迁移的物品迁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延误而不能及时维修房屋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乙方或乙方提供他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或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期内如遇征地拆迁,双方应共同遵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乙方应交回原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并在《房屋交换及设备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房屋交接后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押金(非住宅用房押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终止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必须缴清与房屋有关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清缴相

关费用之日起1个月内将押金不计利息退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房屋人员户籍登记迁出,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甲方送达给乙方的文件、通知等资料,除当面签收外,还可以邮寄方式寄往乙方承租房屋或乙方户口所在地。资料无法直接递交或邮寄的,在乙方承租房屋、户籍所在地房屋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已送达。送达资料可由乙方近亲属或同住同户籍的成年人签收。经录音录像的口头告知亦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送达。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如按政策发还房屋给业主管业,本合同自房屋发还之日起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双方必须服从甲方及受甲方委托的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甲方同时委托 对上述房屋进行租金收缴、修缮和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以下事项:

1、保证在签定本合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有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2、已认真阅读或听取宣读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遵守、履行。

3、在乙方承租期限内,如若乙方需要将房屋转租、分租、转接他人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租

赁期限不得超过乙方承租期限。乙方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的责任。

前款所列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的行为,指所有导致房屋实际经营人与本合同乙方不相符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合营、联营。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届满或合同因故解除时,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而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拒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除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的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比照租金收取)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房屋占用费总额的100%收取乙方违约金。

3、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10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1%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由抵触且补充协议中未作说明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如因乙方违约引发诉讼而造成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自租赁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一式份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广州产权交易所 份。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住址: 户口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广 州 市 直 管 房

租 赁 合 同

(非居住)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

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接受当地房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 街(巷、里) 号 部位(产别: , 区 段 地号/ 图 幅 地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 平方米,另有余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的第10日前将当月的租金按委托银行或现金、支票的付款方式缴付给甲方。乙方以转账形式缴交租金的,转账支票的收款人栏应填写“出租人(甲方)”。

租金标准、房屋结构及装修条件变动时,租金若进行调整,乙方须按新调整的

租金缴付给甲方。

房屋的交付时间为租期起算日。

第三条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

2、交付使用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门窗基本完好。

3、配备基本水、电。

4、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和费用。

5、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拖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如逾期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并有权追讨乙方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严格按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但是,下列事项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及其费用:

(1)户内或水、电分表后的管线、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费用。

(2)定期清洗食用水池的分摊费用。

(3)门窗玻璃、小五金及梯间灯泡更换等费用。

(4)排水管、厕兜、化粪池的日常清疏,发生堵塞时,应积极配合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并支付本户应分摊相关费用。

(5)公共防盗门的维护费用和水泵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

(6)负责对需增加电梯、空调和喷淋系统等设备的投资和养护费用。

(7)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

视费、电话费和网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房管理、城市管理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政策规定,配合甲方、街道办事处、消防机构及安监局、公安、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及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及周边公共部位(场所)生产、储存或使用易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迷信物品,不得制造严重影响邻居的噪音,必须按规定配臵相应的灭火器材和设臵消防设备,不等发生生产,经营和居住“三合一”的现象。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经警告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空臵3个月或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按现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或擅自调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承租权,本合同自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解除。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未缴纳的租金或占用费(对照租金)的应当缴纳,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向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装修房屋时,装修面板不得将受理结构隐蔽,确需加装饰面板的,必须留检查口,因装修造成毗邻房屋漏裂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事故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拆除自己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到场,因擅自拆除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用水、用电、用火(含煤气或石化气),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需在房屋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擅自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本合同自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之日起终止,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开展房屋修缮。如属危房,乙方必须立即自行迁出;如乙方拒绝迁出或短时间内通知无法送达乙方,甲方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强行将危房内的人员和方便迁移的物品迁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延误而不能及时维修房屋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乙方或乙方提供他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或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期内如遇征地拆迁,双方应共同遵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乙方应交回原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并在《房屋交换及设备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房屋交接后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押金(非住宅用房押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终止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必须缴清与房屋有关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清缴相

关费用之日起1个月内将押金不计利息退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房屋人员户籍登记迁出,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甲方送达给乙方的文件、通知等资料,除当面签收外,还可以邮寄方式寄往乙方承租房屋或乙方户口所在地。资料无法直接递交或邮寄的,在乙方承租房屋、户籍所在地房屋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已送达。送达资料可由乙方近亲属或同住同户籍的成年人签收。经录音录像的口头告知亦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送达。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如按政策发还房屋给业主管业,本合同自房屋发还之日起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双方必须服从甲方及受甲方委托的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甲方同时委托 对上述房屋进行租金收缴、修缮和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以下事项:

1、保证在签定本合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有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2、已认真阅读或听取宣读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遵守、履行。

3、在乙方承租期限内,如若乙方需要将房屋转租、分租、转接他人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租

赁期限不得超过乙方承租期限。乙方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的责任。

前款所列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的行为,指所有导致房屋实际经营人与本合同乙方不相符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合营、联营。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届满或合同因故解除时,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而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拒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除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的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比照租金收取)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房屋占用费总额的100%收取乙方违约金。

3、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10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1%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由抵触且补充协议中未作说明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如因乙方违约引发诉讼而造成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自租赁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一式份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广州产权交易所 份。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住址: 户口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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