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金桂行政法表格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图表一)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二)

三、地方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四)☆☆☆☆☆

2、派出机关(图表五)☆☆

★总结: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3、派出机构(图表六)☆☆☆☆☆

越权和种类越权)

(图表七)

★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区分幅度

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图表八)

一、公职的取得(图表九)☆☆

二、回避(图表十)☆☆☆☆

三、交流(图表十一)☆☆☆☆

四、辞职、辞退、退休(图表十二)☆☆☆☆

五、处分(图表十三)☆☆☆☆☆

六、申诉控告☆☆☆

(一)人事处理决定(图表十四) 适用情形: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7)未按规定变化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区分“知道”与“接到”。

(二)履行人事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图表十五)

注:▲时效: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一、行政法规

1、制定程序(图表十六)☆☆☆☆

二、行政规章(图表十七)☆☆☆☆

三、立法的监督

1、立法冲突的解决(图表十八)☆☆☆☆

2、立法的监督(图表十九)☆☆☆☆

专题五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十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图表十九)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图表二十)

专题六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图表二十二)☆☆☆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图表二十三)☆☆☆☆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图表二十四)☆☆☆☆☆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图表二十五)☆☆☆☆☆

专题七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图表二十六)☆☆☆☆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辖(图表二十七)☆☆☆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图表二十八)☆☆☆☆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图表二十九)☆☆☆☆☆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与时效(图表三十)☆☆☆

2、治安处罚的程序(图表三十一)☆☆☆☆

3、行政拘留的执行(图表三十二)☆☆☆☆

专题八 行政强制

一、概念解释(图表三十三)☆☆☆☆☆

三、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图表三十四)☆☆☆☆☆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考查(图表三十五)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三十六)☆☆☆☆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一般性程序(图表三十八)

(二)特殊程序(图表三十九)

六、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图表四十)

(二)法院非诉执行程序(图表四十一)

①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当事人就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③当事人就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④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 ⑤当事人经行政机关催告后自行履行的期限。 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专题九 行政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要求(图表四十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具体要求(图表四十三)☆☆☆☆☆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图表四十四)☆☆☆☆

四、监督和保障(图表四十五)☆☆

专题十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概括性受案标准(图表四十六)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考点:1、附带;2、部分;3、期限;4、管+转;5、中止;6、依职权

(二)列举式受案标准(图表四十七)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图表四十八)☆☆☆☆☆

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图表四十九)☆☆☆☆☆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图表五十)☆☆☆☆☆

四、行政听证程序比较(图表五十一)☆☆☆☆☆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三条道路(图表五十二)

2、两个附带(图表五十三)

3、两个文书(图表五十四)

六、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图表五十五)☆☆☆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图表五十六、五十七)☆☆☆☆☆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图表五十八)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五十九)☆☆☆☆☆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图表六十)

2、地域管辖(特殊优于一般)(图表六十一)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1、原告(与被诉案件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图表六十二)☆☆☆☆☆

2、被告(图表六十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期限☆☆

(1)诉作为(图表六十四)

(2)诉不作为(图表六十五)

(3)诉经过复议行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计算在内

2、审判程序(图表六十六)☆☆☆

★案件移送:如有犯罪等,应全部或部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如影响审理,可中止诉讼

★再审启动:⑴对生效裁判,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审或指令;⑵最高检对最高院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抗诉;⑶当事人在裁判生效2

年内提请,可启动再审;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五、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图表六十七)☆☆☆☆

六、行政案件的裁判

1、一审判决(图表六十八)☆☆☆☆☆

2、二审判决(全面审查)(图表六十九)☆☆☆

3、再审判决(启动前提: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图表七十)☆☆☆

七、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图表七十一)☆☆

八、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及要求(图表七十二)☆☆☆☆

2、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图表七十三)☆☆☆

3、调取和补充证据(图表七十四)☆☆☆

4、证据的质证(图表七十五)☆☆☆

5、证据的审核认定(图表七十六)☆☆☆☆

专题十二 国家赔偿法

考点一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图表七十七)☆☆☆

考点二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范围(图表七十八)☆☆☆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图表七十九)☆☆☆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图表八十)☆☆☆☆☆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注:⑴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⑵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考点三 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归责原则(图表八十一)

2、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图表八十二)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图表八十三)☆☆☆☆☆

三、司法赔偿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图表八十四)☆☆☆☆☆

考点四 国家赔偿的方式(图表八十五)☆☆☆☆☆

★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图表一)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二)

三、地方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四)☆☆☆☆☆

2、派出机关(图表五)☆☆

★总结: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3、派出机构(图表六)☆☆☆☆☆

越权和种类越权)

(图表七)

★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区分幅度

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图表八)

一、公职的取得(图表九)☆☆

二、回避(图表十)☆☆☆☆

三、交流(图表十一)☆☆☆☆

四、辞职、辞退、退休(图表十二)☆☆☆☆

五、处分(图表十三)☆☆☆☆☆

六、申诉控告☆☆☆

(一)人事处理决定(图表十四) 适用情形: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7)未按规定变化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区分“知道”与“接到”。

(二)履行人事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图表十五)

注:▲时效: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一、行政法规

1、制定程序(图表十六)☆☆☆☆

二、行政规章(图表十七)☆☆☆☆

三、立法的监督

1、立法冲突的解决(图表十八)☆☆☆☆

2、立法的监督(图表十九)☆☆☆☆

专题五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十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图表十九)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图表二十)

专题六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图表二十二)☆☆☆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图表二十三)☆☆☆☆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图表二十四)☆☆☆☆☆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图表二十五)☆☆☆☆☆

专题七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图表二十六)☆☆☆☆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辖(图表二十七)☆☆☆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图表二十八)☆☆☆☆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图表二十九)☆☆☆☆☆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与时效(图表三十)☆☆☆

2、治安处罚的程序(图表三十一)☆☆☆☆

3、行政拘留的执行(图表三十二)☆☆☆☆

专题八 行政强制

一、概念解释(图表三十三)☆☆☆☆☆

三、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图表三十四)☆☆☆☆☆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考查(图表三十五)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三十六)☆☆☆☆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一般性程序(图表三十八)

(二)特殊程序(图表三十九)

六、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图表四十)

(二)法院非诉执行程序(图表四十一)

①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当事人就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③当事人就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④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 ⑤当事人经行政机关催告后自行履行的期限。 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专题九 行政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要求(图表四十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具体要求(图表四十三)☆☆☆☆☆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图表四十四)☆☆☆☆

四、监督和保障(图表四十五)☆☆

专题十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概括性受案标准(图表四十六)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考点:1、附带;2、部分;3、期限;4、管+转;5、中止;6、依职权

(二)列举式受案标准(图表四十七)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图表四十八)☆☆☆☆☆

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图表四十九)☆☆☆☆☆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图表五十)☆☆☆☆☆

四、行政听证程序比较(图表五十一)☆☆☆☆☆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三条道路(图表五十二)

2、两个附带(图表五十三)

3、两个文书(图表五十四)

六、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图表五十五)☆☆☆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图表五十六、五十七)☆☆☆☆☆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图表五十八)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五十九)☆☆☆☆☆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图表六十)

2、地域管辖(特殊优于一般)(图表六十一)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1、原告(与被诉案件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图表六十二)☆☆☆☆☆

2、被告(图表六十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期限☆☆

(1)诉作为(图表六十四)

(2)诉不作为(图表六十五)

(3)诉经过复议行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计算在内

2、审判程序(图表六十六)☆☆☆

★案件移送:如有犯罪等,应全部或部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如影响审理,可中止诉讼

★再审启动:⑴对生效裁判,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审或指令;⑵最高检对最高院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抗诉;⑶当事人在裁判生效2

年内提请,可启动再审;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五、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图表六十七)☆☆☆☆

六、行政案件的裁判

1、一审判决(图表六十八)☆☆☆☆☆

2、二审判决(全面审查)(图表六十九)☆☆☆

3、再审判决(启动前提: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图表七十)☆☆☆

七、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图表七十一)☆☆

八、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及要求(图表七十二)☆☆☆☆

2、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图表七十三)☆☆☆

3、调取和补充证据(图表七十四)☆☆☆

4、证据的质证(图表七十五)☆☆☆

5、证据的审核认定(图表七十六)☆☆☆☆

专题十二 国家赔偿法

考点一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图表七十七)☆☆☆

考点二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范围(图表七十八)☆☆☆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图表七十九)☆☆☆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图表八十)☆☆☆☆☆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注:⑴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⑵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考点三 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归责原则(图表八十一)

2、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图表八十二)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图表八十三)☆☆☆☆☆

三、司法赔偿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图表八十四)☆☆☆☆☆

考点四 国家赔偿的方式(图表八十五)☆☆☆☆☆

★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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