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出资

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8.18 08:52

来源: 求是理论网 作者: 刘大兵

字号:【 大中小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对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私营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 技术秘密即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可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 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快捷性等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出资方式选择。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较为笼统, 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配套法规也未出台, 致使工商机关在办理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申请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

1. 非专利技术难以界定。

从概念上讲,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 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 其与工业产权不同, 后者是指经申请获得法定认证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如果属于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 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 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 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 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

2.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难以确认。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后, 如何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 工商机关往往难以确认。比如,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货币出资, 已到位; 乙方以某项非专利技术出资, 经乙方委托评估作价后,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投入到A 公司。A 公司投产后发现乙方未将该项非专利技术完整移交, 且得知乙方已对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 这就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 工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应严格把关, 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及时到位, 有效避免纠纷。

3. 如何提交申请材料有待规范。

由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如何提交申请材料尚未作出详细规定, 导致基层工商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标准不一, 给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带来诸多不便, 对于防范登记注册风险也不利。

4.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有待确定。

基层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登记目前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非专利技术出资方与股权受让方先进行非专利技术转让, 待转让合同签订后再进行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另一种做法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并办理变更登记, 非专利技术并不转让。如何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 有待商榷。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的建议

1. 把握“三性”,准确界定非专利技术。

一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实用性。用于登记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实用性, 并且该项技术具有先进性、可评估性, 技术落后和不具有实用价值的非专利技术不能用于出资, 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必须提交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保密性。非专利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已经公开的、广为人知的技术不是技术秘密, 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该项技术进行保密。

三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性。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同于专利技术, 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因此应对出资人的非专利技术权属进行确认, 建议工商机关从技术研发情况、技术资料、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加以审核。

2. 审核“三书”,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

一是审核出资决议书。出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征得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合伙出资人的一致同意, 因此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时, 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一致同意决议书。

二是审核出资同意书。如果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申请办理该项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则必须经过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 并出具出资同意书。

三是审核出资协议书。公司尚未成立的, 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全体股东签订协议; 公司已成立的, 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该公司签订协议, 内容应该包括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名称等。

3. 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 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基本申请材料, 还应该根据其出资方式的特殊性提交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非专利技术出资决议书、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及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工商机关要严格审核此类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 对于表述不清、材料欠缺的, 应要求申请人改正或补齐申请材料。

4. 明确三方面关系, 规范股权转让。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行为, 应明确三方面关系。

一是明确非专利技术出资方股东与投资公司的关系。出资前, 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应履行按照协议移交非专利技术的义务, 出资到位后依法享有相应股权。 二是明确非专利技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三是明确投资公司与受让方的关系。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一旦移交该项非专利技术并确认出资到位, 即享有对该公司的股权, 而对已经移交的非专利技术不再拥有所有权; 非专利技术股权转让不涉及已经出资的非专利技术, 转让方与受让方只需要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登记。

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8.18 08:52

来源: 求是理论网 作者: 刘大兵

字号:【 大中小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对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私营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 技术秘密即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可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 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快捷性等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出资方式选择。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较为笼统, 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配套法规也未出台, 致使工商机关在办理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申请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

1. 非专利技术难以界定。

从概念上讲,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 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 其与工业产权不同, 后者是指经申请获得法定认证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如果属于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 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 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 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 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

2.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难以确认。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后, 如何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 工商机关往往难以确认。比如,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货币出资, 已到位; 乙方以某项非专利技术出资, 经乙方委托评估作价后,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投入到A 公司。A 公司投产后发现乙方未将该项非专利技术完整移交, 且得知乙方已对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 这就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 工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应严格把关, 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及时到位, 有效避免纠纷。

3. 如何提交申请材料有待规范。

由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如何提交申请材料尚未作出详细规定, 导致基层工商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标准不一, 给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带来诸多不便, 对于防范登记注册风险也不利。

4.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有待确定。

基层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登记目前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非专利技术出资方与股权受让方先进行非专利技术转让, 待转让合同签订后再进行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另一种做法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并办理变更登记, 非专利技术并不转让。如何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 有待商榷。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的建议

1. 把握“三性”,准确界定非专利技术。

一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实用性。用于登记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实用性, 并且该项技术具有先进性、可评估性, 技术落后和不具有实用价值的非专利技术不能用于出资, 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必须提交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保密性。非专利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已经公开的、广为人知的技术不是技术秘密, 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该项技术进行保密。

三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性。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同于专利技术, 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因此应对出资人的非专利技术权属进行确认, 建议工商机关从技术研发情况、技术资料、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加以审核。

2. 审核“三书”,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

一是审核出资决议书。出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征得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合伙出资人的一致同意, 因此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时, 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一致同意决议书。

二是审核出资同意书。如果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申请办理该项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则必须经过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 并出具出资同意书。

三是审核出资协议书。公司尚未成立的, 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全体股东签订协议; 公司已成立的, 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该公司签订协议, 内容应该包括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名称等。

3. 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 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基本申请材料, 还应该根据其出资方式的特殊性提交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非专利技术出资决议书、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及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工商机关要严格审核此类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 对于表述不清、材料欠缺的, 应要求申请人改正或补齐申请材料。

4. 明确三方面关系, 规范股权转让。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行为, 应明确三方面关系。

一是明确非专利技术出资方股东与投资公司的关系。出资前, 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应履行按照协议移交非专利技术的义务, 出资到位后依法享有相应股权。 二是明确非专利技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三是明确投资公司与受让方的关系。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一旦移交该项非专利技术并确认出资到位, 即享有对该公司的股权, 而对已经移交的非专利技术不再拥有所有权; 非专利技术股权转让不涉及已经出资的非专利技术, 转让方与受让方只需要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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