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网络病毒在我国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熊猫烧香”。熊猫烧香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的蠕虫病毒变种,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透过下载的文件传染。中毒电脑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李俊以及其同伙共8人已经落网,这是中国警方破获的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上盗窃。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如:2012年4月7日,孙某到江苏无锡公安机 关报案称,其支付宝登录密码被人修改,账上的4.7万余元人民币被人于当日凌晨分九次转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案发后,无锡网安支队在第一时间调取了受害人网银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盗取的资金全部充入某网络交易平台的账户上。办案民警后来几经周折,终于在辽宁将罪犯刘某某成功抓获。这就是通过计算机下达指令从而成功实施的网上盗窃。

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拍卖诈骗在各类网上诈骗中名列榜首,这跟网上交易的模式有关。在网上拍卖,买主和卖主不用直接见面,拍卖的东西也是“虚拟”的,人们主要通过在网上竞价的方式来达成交易。这就给那些心怀叵测的人以可趁之机。他们故意以虚拟的身体注册,并在网上极低的价格拍卖一些贵重物品,受骗者往往中标后付了款却收不到商品。山东泰安的王先生,他在雅宝拍卖网上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购买了一部Nokia8810手机。汇款给卖主后,王先生就和这位名叫 “kiss590069”的物主失去了联系。经调查发现这位“kiss590069”还通过类似的方法,骗取了另外四位网友的钱。后在警方的介入下才得以挽回了损失。

3.网上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网络色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a.张贴淫秽图片。也就是在网络上设置网站,或者在网络上利用开放式的Forum或者BBS张贴淫秽图片。有的色情网站则定期向

b.散布性交易信息。在网络上提供、散布卖淫信息,提供给不特定第三人进行性交易,或者从事卖淫活动。

4.网上赌博。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各国刑法都规定了管辖权制度,一般都能在其本国主权范围内处理这种犯罪。

例如:台湾35岁的林姓男子,曾和妻子、女儿长期担任某基金会的义务工作人员,从1998年7月起,在自家开设“网页广告点石成金术网站”,并且提供赌博网站的超链接,诸如加拿大的“开运城”、“CASINO”等,让上网的人去赌博,而他则从中赚取25%,作为介绍赌博的佣金,至1999年9月17日止,共获利2,700美元。2000年6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5.网上洗钱。随着网上银行的悄然兴起,一场发生在金融业的无声革命正在开始。网上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顾客只要有一部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连的电脑,就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该银行的各项业务。这些方便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网络银行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

6.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2011年5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网络盗窃机动车专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通讯群组交流盗窃、改装、销赃机动车的技术和经验,利用互联网接收订单并发布销售赃车信息。经过细致摸排和线索梳理,共发现58个涉案网络通讯群组,涉及全国28个省区市,查明涉案人员838名,涉案被盗车辆1120辆。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 Z通过网络相互勾连,在网上公开承接销售盗窃车辆等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第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

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所有收到邮件的人。

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账号和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2011年8月26日晚,上海虹口区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香港籍中年女子陈某遇害。经查,主犯沈某因不满被受害人陈某降职,于当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杜某,提出花15万元雇凶杀人。杜某随后通过网络物色到以杀手集团自居的高某和牟某,高某和牟某又继续通过网络物色到有意杀人的费某和崔某,最终由年仅19岁的崔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因为网络的隐蔽性和互动性,使得犯罪嫌疑人敢于在网络上公开承接杀人等暴力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计算机犯罪始于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迅速增长,八十年代形成威胁,美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在千亿美元以上,年损失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英、德的年损失也达几十亿美元。随着社会的网络化,计算机犯罪的对象从金融犯罪都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信用卡密码、军事机密等等,无所不包。而且犯罪发展迅速。我国从1986年开始每年出现至少几起或几十起计算机犯罪,到1993年一年就发生了上百起,近几年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其中金融行业发案比例占61%,平均每期金额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单起犯罪案件的最大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而且这类案件危害的领域和范围将越来越大,危害的程度也更严重。计算机犯罪涉及面广,从原来的金融犯罪发展为现在的生产、科研、卫生、邮电等几乎所有计算机联网的领域。

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网络病毒在我国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熊猫烧香”。熊猫烧香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的蠕虫病毒变种,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透过下载的文件传染。中毒电脑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李俊以及其同伙共8人已经落网,这是中国警方破获的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上盗窃。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如:2012年4月7日,孙某到江苏无锡公安机 关报案称,其支付宝登录密码被人修改,账上的4.7万余元人民币被人于当日凌晨分九次转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案发后,无锡网安支队在第一时间调取了受害人网银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盗取的资金全部充入某网络交易平台的账户上。办案民警后来几经周折,终于在辽宁将罪犯刘某某成功抓获。这就是通过计算机下达指令从而成功实施的网上盗窃。

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拍卖诈骗在各类网上诈骗中名列榜首,这跟网上交易的模式有关。在网上拍卖,买主和卖主不用直接见面,拍卖的东西也是“虚拟”的,人们主要通过在网上竞价的方式来达成交易。这就给那些心怀叵测的人以可趁之机。他们故意以虚拟的身体注册,并在网上极低的价格拍卖一些贵重物品,受骗者往往中标后付了款却收不到商品。山东泰安的王先生,他在雅宝拍卖网上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购买了一部Nokia8810手机。汇款给卖主后,王先生就和这位名叫 “kiss590069”的物主失去了联系。经调查发现这位“kiss590069”还通过类似的方法,骗取了另外四位网友的钱。后在警方的介入下才得以挽回了损失。

3.网上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网络色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a.张贴淫秽图片。也就是在网络上设置网站,或者在网络上利用开放式的Forum或者BBS张贴淫秽图片。有的色情网站则定期向

b.散布性交易信息。在网络上提供、散布卖淫信息,提供给不特定第三人进行性交易,或者从事卖淫活动。

4.网上赌博。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各国刑法都规定了管辖权制度,一般都能在其本国主权范围内处理这种犯罪。

例如:台湾35岁的林姓男子,曾和妻子、女儿长期担任某基金会的义务工作人员,从1998年7月起,在自家开设“网页广告点石成金术网站”,并且提供赌博网站的超链接,诸如加拿大的“开运城”、“CASINO”等,让上网的人去赌博,而他则从中赚取25%,作为介绍赌博的佣金,至1999年9月17日止,共获利2,700美元。2000年6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5.网上洗钱。随着网上银行的悄然兴起,一场发生在金融业的无声革命正在开始。网上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顾客只要有一部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连的电脑,就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该银行的各项业务。这些方便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网络银行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

6.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2011年5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网络盗窃机动车专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通讯群组交流盗窃、改装、销赃机动车的技术和经验,利用互联网接收订单并发布销售赃车信息。经过细致摸排和线索梳理,共发现58个涉案网络通讯群组,涉及全国28个省区市,查明涉案人员838名,涉案被盗车辆1120辆。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 Z通过网络相互勾连,在网上公开承接销售盗窃车辆等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第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

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所有收到邮件的人。

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账号和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2011年8月26日晚,上海虹口区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香港籍中年女子陈某遇害。经查,主犯沈某因不满被受害人陈某降职,于当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杜某,提出花15万元雇凶杀人。杜某随后通过网络物色到以杀手集团自居的高某和牟某,高某和牟某又继续通过网络物色到有意杀人的费某和崔某,最终由年仅19岁的崔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因为网络的隐蔽性和互动性,使得犯罪嫌疑人敢于在网络上公开承接杀人等暴力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计算机犯罪始于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迅速增长,八十年代形成威胁,美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在千亿美元以上,年损失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英、德的年损失也达几十亿美元。随着社会的网络化,计算机犯罪的对象从金融犯罪都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信用卡密码、军事机密等等,无所不包。而且犯罪发展迅速。我国从1986年开始每年出现至少几起或几十起计算机犯罪,到1993年一年就发生了上百起,近几年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其中金融行业发案比例占61%,平均每期金额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单起犯罪案件的最大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而且这类案件危害的领域和范围将越来越大,危害的程度也更严重。计算机犯罪涉及面广,从原来的金融犯罪发展为现在的生产、科研、卫生、邮电等几乎所有计算机联网的领域。

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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