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报/2006年/12月/22日/第004版
专题报道
合规性法律风险的防范
中国一航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初探(三)
俞国洪
企业风险通常可以分为:战略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行风险、质量风险等等。“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它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客观上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主观上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问题、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与经济活动的预期出现严重差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1984年启动至今已20多年了。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178户中央企业也有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8700名。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国有企业大案频发。国资委成立三年来,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达221件,涉及110多家中央企业,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这其中既反映出企业迫切需要法律顾问,又反映出企业法律顾问的无奈。控制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形式上的制度归位于形式,其结果是产生许多法律责任上的遗憾。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明确地不承认国家法律法规、不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者是不存在的,而普遍面临的最大风险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遵循风险,即合规性法律风险。
合规性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无法满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也没有遵循自己制定的标准,以及运作的行为准则,而造成企业面临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或者声誉风险。
合规性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法不依。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20年来,国家的法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法规已全面覆盖了当今企业工作的所有内容,企业管理离开“法治管理”已不可能。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以“企业自主权”或所谓的“企业级别”为说词,强调自身行为的合理性、特殊性,而不顾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在实施行为时无法满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实施行为前,只强调自己内部的习惯做法和内部已过时的“规章制度”,只关注自身小集团利益,不严格对照国家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与经济活动的预期出现严重差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近年来,个别企业违法生产国家管控的专卖产品、部分企业违反《公司法》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违法提供借款难以收回、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都对此类问题做了很好的诠释。
二是有章不循。即企业内部已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细致的管理流程,但经营者或管理者往往以时间紧迫为由,片面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在“行政一支笔”的控制下,以提高效率为由,绕过流程,违章操作,以致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大多数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基本框架上是存在的,但国有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担保案件和投资失误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几乎都置形式上的管理制度于不顾,由此产生令人扼腕的法律后果。
三是有约不行。合同是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约束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书。在守法的前提下,“契约至上”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交易条件、市场行情、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以自我为中心,擅自违约,以致引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因此,当前企业应强调对合规性法律风险的管理,强调诚信和正直,这点需要从高层领导做
起,这也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作为企业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强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事务人员的专业支持。
要对企业的“合规性法律风险”进行正确的预防和规避,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法律风险尽可能的被控制在企业能够接受的最小的范围内,让企业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首先就要加强和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建设以及法律事务部门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工作中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其次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审核和监控体系,把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依法经营的管理之中,以保证最大可能的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最后是要建立起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在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前,一定要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的论证,以保证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和防范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航空报/2006年/12月/22日/第004版
专题报道
合规性法律风险的防范
中国一航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初探(三)
俞国洪
企业风险通常可以分为:战略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行风险、质量风险等等。“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它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客观上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主观上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问题、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与经济活动的预期出现严重差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1984年启动至今已20多年了。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178户中央企业也有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8700名。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国有企业大案频发。国资委成立三年来,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达221件,涉及110多家中央企业,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这其中既反映出企业迫切需要法律顾问,又反映出企业法律顾问的无奈。控制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形式上的制度归位于形式,其结果是产生许多法律责任上的遗憾。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明确地不承认国家法律法规、不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者是不存在的,而普遍面临的最大风险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遵循风险,即合规性法律风险。
合规性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无法满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也没有遵循自己制定的标准,以及运作的行为准则,而造成企业面临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或者声誉风险。
合规性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法不依。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20年来,国家的法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法规已全面覆盖了当今企业工作的所有内容,企业管理离开“法治管理”已不可能。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以“企业自主权”或所谓的“企业级别”为说词,强调自身行为的合理性、特殊性,而不顾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在实施行为时无法满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实施行为前,只强调自己内部的习惯做法和内部已过时的“规章制度”,只关注自身小集团利益,不严格对照国家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与经济活动的预期出现严重差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近年来,个别企业违法生产国家管控的专卖产品、部分企业违反《公司法》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违法提供借款难以收回、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都对此类问题做了很好的诠释。
二是有章不循。即企业内部已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细致的管理流程,但经营者或管理者往往以时间紧迫为由,片面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在“行政一支笔”的控制下,以提高效率为由,绕过流程,违章操作,以致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大多数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基本框架上是存在的,但国有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担保案件和投资失误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几乎都置形式上的管理制度于不顾,由此产生令人扼腕的法律后果。
三是有约不行。合同是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约束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书。在守法的前提下,“契约至上”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交易条件、市场行情、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以自我为中心,擅自违约,以致引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因此,当前企业应强调对合规性法律风险的管理,强调诚信和正直,这点需要从高层领导做
起,这也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作为企业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强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事务人员的专业支持。
要对企业的“合规性法律风险”进行正确的预防和规避,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法律风险尽可能的被控制在企业能够接受的最小的范围内,让企业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首先就要加强和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建设以及法律事务部门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工作中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其次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审核和监控体系,把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依法经营的管理之中,以保证最大可能的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最后是要建立起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在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前,一定要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的论证,以保证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和防范决策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