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清产核资具体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医院“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医院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十堰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铁路医院、市西苑医院。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方法

由于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首先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全面清查单位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挂帐等,应当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医院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11]5号);

6、《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条 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被清查单位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

2、清产核资前按“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单位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确认无法收回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医疗款的相关证据;

5、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清单;

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清单;

7、应确认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依据;

8、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9、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单位清产核资表;

11、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2、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3、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3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一、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二、法律效力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四、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单位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单位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单位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五、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单位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单位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六、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单位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工商税务的证据: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单位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10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单位内部证据。

七、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单位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

(三)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报废、毁损;

(四)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单位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单位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

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单位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单位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条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单位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所有帐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单位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

单位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帐项的函证、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

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单位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单位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单位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中介机构在单位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单位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单位书面意见;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11、在有关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单位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2、对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单位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一、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单位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单位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二、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单位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

况进行审核。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 单位实施清 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账外资产的清 理,以及单位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单位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照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用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同于资产评估,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估的,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的,都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1、 单位应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2、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单位(指单位自查):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间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单位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4、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实批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银行存款的清查:

1、主要清查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要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2)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3)各项存款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4)外币存款应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5)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详加注明。

3、对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取得相关证据,确认产生的损失。

4、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是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二 各项应收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

(1)逐笔核对各类应收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存在性;

(2)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3)逐一函证应收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认真清理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三 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以下证据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确认为坏帐损失:

1、债务人已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失踪

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件,在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确认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2、由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的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单位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清查损失。

12、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单位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四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

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等。

二、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单位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三、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1)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核批准资料;

(2)残值情况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 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应报批处理的损失。

一、单位对该科目的清查

主要由财会部门检查,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摊销,查明长期挂帐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

1、对于政策性费用挂帐,挂帐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根据当时挂账的依据或取得有关不能偿付或弥补的证明后,编制情况说明,确认资产损失。

2、对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开办费用项目,在取得相应事项已失去摊销意义的证明材料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确认为损失。

二、清查结果若存在损失,应提供损失依据包括:费用证明资料、费用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合同、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六、 对外投资的清查

(一)、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中对单位投资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帐外资产(含用国内外联营、合资、独资单位分得的红利、未入帐的收入)等各类资产向国内外单位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二)、清查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1、对外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三)、对债券投资的清查

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帐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

(四)、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

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全资、控股、重大影响、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单位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清查内容如下:

1、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核算方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属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应作相应账务处理;如属于核算差错的,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2、对参股单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正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3、对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市价等检查投资于成本法核算单位的减值状况。

4、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由此影响的损益金额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六) 长期投资的损益确认

投资损失的确认

(1)对单位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对于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在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等情况下确认为资产损失;

(3)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确认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已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对于被投资单位被吊销、注销工商登记、依法关闭、停业等,连续两年未通过工商年检,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依据工商、税务机关吊销、注销证明、法院裁定被投资单位依法关闭的法律文件、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等;

(5)如被投资单位只是暂时亏损,不存在上述状况,不能核减投资价值,不能申报清查损失;

(6)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只能按上述方法核算损失,核减投资,不能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盈余而以其拥有的份额确认收益,增加投资。

(7) 单位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的短期投资(一年以内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不确认为损失。

七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单位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所有权证书及投入运营批复;

2、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帐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资产保险资料;

6、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7、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及单位就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文件、决议等。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资产管理部门等)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原始金额等的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并编制资产盘点表。清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本章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检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是否存在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4、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5、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在固定资产清理中,对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其产权关系是否已经划转,都要进行清理。

7、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8、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10、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单位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11、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一)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

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二)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三)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对于单位内部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作为损失证据。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3、单位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资料;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五)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的差异,若确属应提未提的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购置发票、合同,折旧计提政策及各期计提凭证、明细帐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

认为损失。

(六)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若属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融资租赁合同、支出凭证及发票、摊销政策及各期摊销凭证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七)对于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若存在下一次装修时,前次装修科目仍有余额挂帐,应依据:两次装修合同、摊销政策、各期摊销凭证、费用长期挂帐说明及单位负责人的签批意见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八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单位应提供的清查资料

1、产权归属证明;

2、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3、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4、估价报告;

5、在建工程清单;

6、报废资产的鉴定材料;

7、待建、缓建、停建通知书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一)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项目;

(三)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四)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五)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等。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三、具体清查内容:

单位的清查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单位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四、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单位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一)对单位清查出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部门、工程计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书;

3、单位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协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资料;

九 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

(一)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证书;

购买合同、发票;

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注册登记成本资料;

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二)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3)对于单位帐面无形资产,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均应补充入账,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的损益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提示

取得土地相关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及购买原始单据及凭证等,依据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成本金额计算各期应摊销金额,检查是否存在损失;

十 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1、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3、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非记帐本位币汇率的折算及汇差的处理。

4、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5、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6、对清查损益,依据单位管理程序,由职能管理部门编制资产损益处理报告,报经权力机构审批或依据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

十一 应缴超收款、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款的清查

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帐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项)报经公司管理机构审批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认定为收益;

5、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二 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内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 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列入“盘盈分项明细表”。

十三 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与前述负债大体一致。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包括:相关科目函证要求、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方法等。

(一)相关科目函证要求

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函证程序:

a、银行存款,函证所有帐户余额;

b、银行借款,函证所有长短期借款余额;

c、存货,函证其中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d、保证、抵押或质押;

e、或有事项;

f、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g、长、短期投资;

h、往来科目,包括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贷款

(二)按照国资委的规定,应当函证所有应收款项

对于函证的款项,除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外,应当积极催收,尽量取得回函,如第一次询证未回,应再次函证。

(三)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单位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单位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确认为损失。

2、抵押损失。由于单位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列入所在资产科目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3、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5、注意事项

(1)单位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比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2)单位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已执行的,有法律执行文书(如一审败诉文书等,肯定得执行),只取得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不好的证明是不能确认损失的。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报告

报告的格式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四)审计依据、审计方法;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

(六)清产核资法律依据及行为依据;

(七)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

(八)清产核资审计结果;

(九)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十)重大事项说明;

(十一)报告使用范围。

(十二)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住址

(十三)报告日期

第十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及审计工作时间进度初步分为几个阶段: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1、拟订工作方案 1月4日

2、参加清产核资培训及前期工作准备 1月5日

3、完成清产核资自查 1月5日前

二、中介机构审计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一)参与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制定、修改 1月5日—10日

(二)培训及审前准备 1月10日—20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阶段

1、现场实施审计 1月21日—2月14日

2、草拟审计报告(XX) 2月15日

3、沟通、协调 2月17日—27日

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XX) 2月29日

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各参加清查的单位应按对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时间表进行自查(若不能按时完成,中介机构的时间也须顺延),做好准备工作;各中介机构的审计时间表不能晚于上述时间,并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医院“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医院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十堰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铁路医院、市西苑医院。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方法

由于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首先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全面清查单位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挂帐等,应当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医院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11]5号);

6、《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条 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被清查单位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

2、清产核资前按“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单位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确认无法收回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医疗款的相关证据;

5、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清单;

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清单;

7、应确认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依据;

8、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9、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单位清产核资表;

11、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2、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3、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3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一、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二、法律效力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四、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单位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单位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单位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五、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单位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单位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六、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单位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工商税务的证据: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单位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10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单位内部证据。

七、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单位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

(三)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报废、毁损;

(四)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单位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单位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

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单位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单位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条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单位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所有帐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单位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

单位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帐项的函证、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

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单位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单位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单位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中介机构在单位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单位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单位书面意见;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11、在有关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单位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2、对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单位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一、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单位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单位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二、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单位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

况进行审核。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 单位实施清 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账外资产的清 理,以及单位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单位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照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用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同于资产评估,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估的,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的,都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1、 单位应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2、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单位(指单位自查):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间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单位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4、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实批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银行存款的清查:

1、主要清查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要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2)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3)各项存款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4)外币存款应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5)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详加注明。

3、对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取得相关证据,确认产生的损失。

4、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是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二 各项应收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

(1)逐笔核对各类应收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存在性;

(2)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3)逐一函证应收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认真清理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三 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以下证据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确认为坏帐损失:

1、债务人已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失踪

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件,在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确认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2、由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的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单位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清查损失。

12、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单位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四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

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等。

二、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单位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三、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1)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核批准资料;

(2)残值情况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 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应报批处理的损失。

一、单位对该科目的清查

主要由财会部门检查,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摊销,查明长期挂帐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

1、对于政策性费用挂帐,挂帐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根据当时挂账的依据或取得有关不能偿付或弥补的证明后,编制情况说明,确认资产损失。

2、对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开办费用项目,在取得相应事项已失去摊销意义的证明材料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确认为损失。

二、清查结果若存在损失,应提供损失依据包括:费用证明资料、费用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合同、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六、 对外投资的清查

(一)、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中对单位投资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帐外资产(含用国内外联营、合资、独资单位分得的红利、未入帐的收入)等各类资产向国内外单位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二)、清查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1、对外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三)、对债券投资的清查

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帐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

(四)、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

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全资、控股、重大影响、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单位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清查内容如下:

1、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核算方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属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应作相应账务处理;如属于核算差错的,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2、对参股单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正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3、对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市价等检查投资于成本法核算单位的减值状况。

4、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由此影响的损益金额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六) 长期投资的损益确认

投资损失的确认

(1)对单位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对于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在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等情况下确认为资产损失;

(3)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确认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已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对于被投资单位被吊销、注销工商登记、依法关闭、停业等,连续两年未通过工商年检,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依据工商、税务机关吊销、注销证明、法院裁定被投资单位依法关闭的法律文件、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等;

(5)如被投资单位只是暂时亏损,不存在上述状况,不能核减投资价值,不能申报清查损失;

(6)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只能按上述方法核算损失,核减投资,不能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盈余而以其拥有的份额确认收益,增加投资。

(7) 单位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的短期投资(一年以内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不确认为损失。

七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单位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所有权证书及投入运营批复;

2、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帐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资产保险资料;

6、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7、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及单位就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文件、决议等。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资产管理部门等)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原始金额等的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并编制资产盘点表。清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本章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检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是否存在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4、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5、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在固定资产清理中,对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其产权关系是否已经划转,都要进行清理。

7、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8、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10、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单位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11、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一)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

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二)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三)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对于单位内部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作为损失证据。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3、单位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资料;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五)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的差异,若确属应提未提的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购置发票、合同,折旧计提政策及各期计提凭证、明细帐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

认为损失。

(六)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若属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融资租赁合同、支出凭证及发票、摊销政策及各期摊销凭证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七)对于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若存在下一次装修时,前次装修科目仍有余额挂帐,应依据:两次装修合同、摊销政策、各期摊销凭证、费用长期挂帐说明及单位负责人的签批意见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八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单位应提供的清查资料

1、产权归属证明;

2、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3、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4、估价报告;

5、在建工程清单;

6、报废资产的鉴定材料;

7、待建、缓建、停建通知书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一)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项目;

(三)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四)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五)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等。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三、具体清查内容:

单位的清查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单位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四、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单位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一)对单位清查出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部门、工程计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书;

3、单位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协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资料;

九 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

(一)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证书;

购买合同、发票;

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注册登记成本资料;

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二)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3)对于单位帐面无形资产,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均应补充入账,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的损益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提示

取得土地相关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及购买原始单据及凭证等,依据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成本金额计算各期应摊销金额,检查是否存在损失;

十 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1、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3、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非记帐本位币汇率的折算及汇差的处理。

4、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5、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6、对清查损益,依据单位管理程序,由职能管理部门编制资产损益处理报告,报经权力机构审批或依据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

十一 应缴超收款、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款的清查

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帐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项)报经公司管理机构审批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认定为收益;

5、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二 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内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 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列入“盘盈分项明细表”。

十三 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与前述负债大体一致。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包括:相关科目函证要求、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方法等。

(一)相关科目函证要求

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函证程序:

a、银行存款,函证所有帐户余额;

b、银行借款,函证所有长短期借款余额;

c、存货,函证其中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d、保证、抵押或质押;

e、或有事项;

f、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g、长、短期投资;

h、往来科目,包括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贷款

(二)按照国资委的规定,应当函证所有应收款项

对于函证的款项,除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外,应当积极催收,尽量取得回函,如第一次询证未回,应再次函证。

(三)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单位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单位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确认为损失。

2、抵押损失。由于单位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列入所在资产科目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3、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5、注意事项

(1)单位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比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2)单位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已执行的,有法律执行文书(如一审败诉文书等,肯定得执行),只取得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不好的证明是不能确认损失的。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报告

报告的格式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四)审计依据、审计方法;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

(六)清产核资法律依据及行为依据;

(七)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

(八)清产核资审计结果;

(九)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十)重大事项说明;

(十一)报告使用范围。

(十二)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住址

(十三)报告日期

第十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及审计工作时间进度初步分为几个阶段: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1、拟订工作方案 1月4日

2、参加清产核资培训及前期工作准备 1月5日

3、完成清产核资自查 1月5日前

二、中介机构审计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一)参与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制定、修改 1月5日—10日

(二)培训及审前准备 1月10日—20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阶段

1、现场实施审计 1月21日—2月14日

2、草拟审计报告(XX) 2月15日

3、沟通、协调 2月17日—27日

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XX) 2月29日

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各参加清查的单位应按对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时间表进行自查(若不能按时完成,中介机构的时间也须顺延),做好准备工作;各中介机构的审计时间表不能晚于上述时间,并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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