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有限公司多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2009-06-23 21:34

【本案特点】本案涉案单位和人员利用其部分经营业务的购货方不需发票,出现部分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间,从事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税务检查人员从资金流中发现虚开发票线索,税警紧密配合,采取有效的手段,对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15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销售塑料原料PVC(聚氯乙烯)时,利用下游购货单位不要进货发票的机会,把从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或自己虚开的专用发票,以发票价税金额4%-5%的价格提供给该市的许多受票企业,非法获利,涉及金额巨大。信中列举了7家具体受票单位和7家销货单位,以及几份虚开发票的号码。举报材料内容详实,线索明确,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开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2004年2月变更为王某(李的母亲),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主营化工原料、塑料等商品的购销业务,注册资金5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在做好案前保密工作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利用CTAIS征管资料,展开初步调查分析。一是调取该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A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2267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15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4211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4.62万元,两年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0.12%。二是从CTAIS系统中,调取所涉及的7家受票企业的进项专用发票资料。经过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7家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中,均有A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举报提及的销货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检查人员根据以上资料,初步判断举报可能属实。

经过研究,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信提及的“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和现金交易不入账”是关键。根据举报信,A公司“自己虚开”是指A公司通过从购货单位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然后在销售货物时,以“改变实际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虚开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非实际购货方);

“介绍虚开”是指A公司的涉案人员,对从购销交易(可能是别人的购销活动,与自己无关)中“富余”出来的专用发票,要求实际销货单位直接开票给“受票单位”(实际销货单位可能不了解货物的实际购货方,“受票单位”非实际购货方)。

于是,检查组决定以调查核实“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和现金交易不入账”的情况为重点,对A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A公司的“票流、货流、资金流”展开全面的调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取得四十个银行账(卡)号

2005年4月4日,检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这个的经营额4000万元的公司只有一间小而简陋的办公室,既没有仓库、门市部,也没有其他工作人员。

检查人员以日常调查的名义对公司的经理李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公司货物运费情况时,李某叙述A公司的货物大多从山西、河北等地购进,一年营业额4000多万元,运费几万元。而检查人员按市场运费单价300元/吨计算,其几万元的运费根本无法实现4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显然李某的叙述不真实。李某的解释是,大部分运费是他个人垫付,未记入公司费用账。

检查人员提出要检查A公司所有的购销合同,在李某取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笔记本,经检查发现里面除了电话号码外,还记着一长串个人银行账(卡)号,涉及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工行等五家银行,共有二十多人的四十个账户。检查人员随即对笔记本记录的四十个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检查。

2.发现可疑“资金流”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取得了四十个账户的开户资料、流水账、存取款凭证,以及四十个账户下一步流向的账户流水账和相关凭证。通过对“开户资料”分析,检查人员发现,有七个账户为李某控制,分别以其父、母、妻子、妻妹的名字开户。

通过对账户流水账和相关凭证分析,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存在为他人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种资金流向特征,结合征管、财务资料,找出了发票流向。

第一种情况:自己为他人虚开行为。如,李某2005年5月26日从个人银行卡中取出10.64万元汇入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同日,A公司开具票面价税合计为11.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企业,受票企业以支票形式将11.09万元汇入A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如果该业务涉及虚开,则资金回流差额部分可能是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是=(11.09-10.64)/11.09=4%。

第二种情况: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李某从山西、河北等供货企业采购货物时,并不直接付款给供货企业,而是由虚用发票企业将货款按开票金额付给供货企业,冲抵自己的购货应付金额,供货企业直接开票给付款单位,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销双方在形式上票款一致的假象。而虚用发票企业付出的“货款”,则由李某从自己的销货款中(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交还给虚用发票企业。2005年6月8,李某从个人银行卡中取出36万元现金,存入余姚某塑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个人银行卡中。而余姚某塑业有限公司则有将37.5万元以支票形式汇入山西某石化有限公司,并取得该石化有限公司发开具的价税合计为37.5万元专用发票。如果该业务涉及虚开,则资金回流差额部分可能是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是=(37.5-36)/37.5=4%.

检查人员通过以上资料分析,如果是正常交易,则不应存在资金回流情况,而该企业存在大量的异常“资金流向”,说明A公司存在自己虚开和介绍虚开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

3.税警联手,抓捕涉案人员

稽查局于2005年6月1日,提请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前介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始对案犯进行抓捕工作。2005年6月7日,由于该案引出的涉案企业较多,涉及发票份数、违法金额较大,所以公安及税务机关将将A公司引发的一系列涉税案件,合并定性为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命名为“607”税案。

2005年7月12日凌晨,主犯李某在该市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捕后,经办案人员说服教育和大量证据的威慑下,李某交代了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一方面,余姚等地许多从事塑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回料”(废弃塑料经过清洗、加工、再回收利用)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这样,就有了虚开发票需求市场。另一方面,李某经营的A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原料购销,即从河北、山西等地企业购入塑化原料PVC后,销往海宁等地区的厂家。由于海宁等地的厂家(实际购货方)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定税户),根本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产生了大量销售收入可供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由于一方要货不要票,一方要票不要货,李某就利用实际购货单位进货不要发票的空间,由A公司将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受票方”,或由李某充当联系人,为河北、山西等地的销货企业联系销售业务,货物实际销往海宁、海盐地区的厂家,而李某则告诉销货企业,货物销售给余姚等地的受票单位,由河北、山西等地的销货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受票单位。李某和A公司先后为余姚14家受票企业,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8887.9万元,税额1291.4万元,并按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8%—6%收取开票费。

4.外调取证,完善证据链

检查人员分别前往开票方、受票方、实际购货方、中间人所在地进行外调取证及延伸检查。

(1)开票方:2006年2月,专案组对涉及的12个省、自治区67家供货、开票企业开往该市的2836份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取证。取证结果表明,山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等8家供货企业都是通过李某联系供货、付款业务,并根据李某提供的受票企业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等地的多家公司,涉及发票993份,价税合计2.68亿元,税款3894万元。

(2)受票方:专案组通过对余姚等地的1170余户受票企业协查,在当地税务、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收受虚开发票的证据材料,并追回税款1937万元,以及滞纳金、罚款,合计2893万元。

(3)购货方:专案组通过到资金汇出地海宁等地调查,询问50多家塑料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证实他们就是李某笔记本上银行卡的“资金汇入人”,同时也是不要发票的“实际购货人”。税务机关对海宁等地不需要发票从而从事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企业,追回税款1313万元。

(4)中间人:对“资金流”涉及的“中间人”(如:郑某、陶某、徐某等涉案关系人)深入检查,发现这些涉案人员从李某处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再进行二次虚开,涉及专用发票248份,价税合计3081万元,税额447万元。

(三)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固定虚开发票案件证据链,是难度较大的工作。为理清李某笔记本中记载的涉及5家银行的40个银行卡的流水账,检查人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对大量的银行凭证进行录入比对,经统计资金进出6.85亿元,汇入资金大部分来自海宁、黄岩等地,资金大部分汇往余姚等地。经查,汇入资金大部分都是货物交易取得,汇出资金大部分流入受票企业关系人账户,这些工作取证难度很大。

2.一旦涉税违法犯罪嫌疑人外逃,案情的突破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对李某的抓捕就是由公安人员通过侦查手段,及时发现其外逃回来后,于2005年7月12日凌晨,在该市某宾馆将其抓捕。

三、违法事实和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计124份,价税合计1013.24万元,税额147.23万元。

2.李某以“个人”身份,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河北、山西等地的企业)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210份,价税合计7874.66万元,税额1144.1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增值税147.23万元行为,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47.22万元。

2.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渐大

本案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影响较大。由此案引出的“607专案”,涉及受票企业1170户,税款1937万元;涉及实际购货的小规模纳税人多家,涉及税款1313万元。以上两方面,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5000多万元,为国家挽回了重大损失。

2.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

本案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信息系统与个人银行卡数据库对比分析,为案件的突破和全面检查提供了有力支持。

3.公安部门介入提供有力保障

税务机关在对个人银行卡调查分析后,及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在办案初期,对本案的关键人物李某实施抓捕,给本案突破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建议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存,本案中的实际购货单位是定期定额户小规模纳税人,有大量匿报行为,这部分匿报收入的进货不需要发票,造成A公司有大量收入可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有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如塑料回料等,另一方面需要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列支成本,偷逃国家税款,这些需要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拥有巨大的市场。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力度,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管理范畴,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虚开问题。

2009-06-23 21:34

【本案特点】本案涉案单位和人员利用其部分经营业务的购货方不需发票,出现部分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间,从事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税务检查人员从资金流中发现虚开发票线索,税警紧密配合,采取有效的手段,对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15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销售塑料原料PVC(聚氯乙烯)时,利用下游购货单位不要进货发票的机会,把从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或自己虚开的专用发票,以发票价税金额4%-5%的价格提供给该市的许多受票企业,非法获利,涉及金额巨大。信中列举了7家具体受票单位和7家销货单位,以及几份虚开发票的号码。举报材料内容详实,线索明确,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开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2004年2月变更为王某(李的母亲),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主营化工原料、塑料等商品的购销业务,注册资金5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在做好案前保密工作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利用CTAIS征管资料,展开初步调查分析。一是调取该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A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2267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15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4211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4.62万元,两年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0.12%。二是从CTAIS系统中,调取所涉及的7家受票企业的进项专用发票资料。经过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7家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中,均有A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举报提及的销货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检查人员根据以上资料,初步判断举报可能属实。

经过研究,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信提及的“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和现金交易不入账”是关键。根据举报信,A公司“自己虚开”是指A公司通过从购货单位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然后在销售货物时,以“改变实际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虚开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非实际购货方);

“介绍虚开”是指A公司的涉案人员,对从购销交易(可能是别人的购销活动,与自己无关)中“富余”出来的专用发票,要求实际销货单位直接开票给“受票单位”(实际销货单位可能不了解货物的实际购货方,“受票单位”非实际购货方)。

于是,检查组决定以调查核实“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和现金交易不入账”的情况为重点,对A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A公司的“票流、货流、资金流”展开全面的调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取得四十个银行账(卡)号

2005年4月4日,检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这个的经营额4000万元的公司只有一间小而简陋的办公室,既没有仓库、门市部,也没有其他工作人员。

检查人员以日常调查的名义对公司的经理李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公司货物运费情况时,李某叙述A公司的货物大多从山西、河北等地购进,一年营业额4000多万元,运费几万元。而检查人员按市场运费单价300元/吨计算,其几万元的运费根本无法实现4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显然李某的叙述不真实。李某的解释是,大部分运费是他个人垫付,未记入公司费用账。

检查人员提出要检查A公司所有的购销合同,在李某取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笔记本,经检查发现里面除了电话号码外,还记着一长串个人银行账(卡)号,涉及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工行等五家银行,共有二十多人的四十个账户。检查人员随即对笔记本记录的四十个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检查。

2.发现可疑“资金流”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取得了四十个账户的开户资料、流水账、存取款凭证,以及四十个账户下一步流向的账户流水账和相关凭证。通过对“开户资料”分析,检查人员发现,有七个账户为李某控制,分别以其父、母、妻子、妻妹的名字开户。

通过对账户流水账和相关凭证分析,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存在为他人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种资金流向特征,结合征管、财务资料,找出了发票流向。

第一种情况:自己为他人虚开行为。如,李某2005年5月26日从个人银行卡中取出10.64万元汇入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同日,A公司开具票面价税合计为11.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企业,受票企业以支票形式将11.09万元汇入A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如果该业务涉及虚开,则资金回流差额部分可能是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是=(11.09-10.64)/11.09=4%。

第二种情况: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李某从山西、河北等供货企业采购货物时,并不直接付款给供货企业,而是由虚用发票企业将货款按开票金额付给供货企业,冲抵自己的购货应付金额,供货企业直接开票给付款单位,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销双方在形式上票款一致的假象。而虚用发票企业付出的“货款”,则由李某从自己的销货款中(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交还给虚用发票企业。2005年6月8,李某从个人银行卡中取出36万元现金,存入余姚某塑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个人银行卡中。而余姚某塑业有限公司则有将37.5万元以支票形式汇入山西某石化有限公司,并取得该石化有限公司发开具的价税合计为37.5万元专用发票。如果该业务涉及虚开,则资金回流差额部分可能是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是=(37.5-36)/37.5=4%.

检查人员通过以上资料分析,如果是正常交易,则不应存在资金回流情况,而该企业存在大量的异常“资金流向”,说明A公司存在自己虚开和介绍虚开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

3.税警联手,抓捕涉案人员

稽查局于2005年6月1日,提请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前介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始对案犯进行抓捕工作。2005年6月7日,由于该案引出的涉案企业较多,涉及发票份数、违法金额较大,所以公安及税务机关将将A公司引发的一系列涉税案件,合并定性为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命名为“607”税案。

2005年7月12日凌晨,主犯李某在该市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捕后,经办案人员说服教育和大量证据的威慑下,李某交代了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一方面,余姚等地许多从事塑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回料”(废弃塑料经过清洗、加工、再回收利用)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这样,就有了虚开发票需求市场。另一方面,李某经营的A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原料购销,即从河北、山西等地企业购入塑化原料PVC后,销往海宁等地区的厂家。由于海宁等地的厂家(实际购货方)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定税户),根本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产生了大量销售收入可供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由于一方要货不要票,一方要票不要货,李某就利用实际购货单位进货不要发票的空间,由A公司将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受票方”,或由李某充当联系人,为河北、山西等地的销货企业联系销售业务,货物实际销往海宁、海盐地区的厂家,而李某则告诉销货企业,货物销售给余姚等地的受票单位,由河北、山西等地的销货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受票单位。李某和A公司先后为余姚14家受票企业,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8887.9万元,税额1291.4万元,并按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8%—6%收取开票费。

4.外调取证,完善证据链

检查人员分别前往开票方、受票方、实际购货方、中间人所在地进行外调取证及延伸检查。

(1)开票方:2006年2月,专案组对涉及的12个省、自治区67家供货、开票企业开往该市的2836份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取证。取证结果表明,山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等8家供货企业都是通过李某联系供货、付款业务,并根据李某提供的受票企业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等地的多家公司,涉及发票993份,价税合计2.68亿元,税款3894万元。

(2)受票方:专案组通过对余姚等地的1170余户受票企业协查,在当地税务、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收受虚开发票的证据材料,并追回税款1937万元,以及滞纳金、罚款,合计2893万元。

(3)购货方:专案组通过到资金汇出地海宁等地调查,询问50多家塑料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证实他们就是李某笔记本上银行卡的“资金汇入人”,同时也是不要发票的“实际购货人”。税务机关对海宁等地不需要发票从而从事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企业,追回税款1313万元。

(4)中间人:对“资金流”涉及的“中间人”(如:郑某、陶某、徐某等涉案关系人)深入检查,发现这些涉案人员从李某处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再进行二次虚开,涉及专用发票248份,价税合计3081万元,税额447万元。

(三)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固定虚开发票案件证据链,是难度较大的工作。为理清李某笔记本中记载的涉及5家银行的40个银行卡的流水账,检查人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对大量的银行凭证进行录入比对,经统计资金进出6.85亿元,汇入资金大部分来自海宁、黄岩等地,资金大部分汇往余姚等地。经查,汇入资金大部分都是货物交易取得,汇出资金大部分流入受票企业关系人账户,这些工作取证难度很大。

2.一旦涉税违法犯罪嫌疑人外逃,案情的突破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对李某的抓捕就是由公安人员通过侦查手段,及时发现其外逃回来后,于2005年7月12日凌晨,在该市某宾馆将其抓捕。

三、违法事实和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计124份,价税合计1013.24万元,税额147.23万元。

2.李某以“个人”身份,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河北、山西等地的企业)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210份,价税合计7874.66万元,税额1144.1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增值税147.23万元行为,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47.22万元。

2.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渐大

本案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影响较大。由此案引出的“607专案”,涉及受票企业1170户,税款1937万元;涉及实际购货的小规模纳税人多家,涉及税款1313万元。以上两方面,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5000多万元,为国家挽回了重大损失。

2.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

本案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信息系统与个人银行卡数据库对比分析,为案件的突破和全面检查提供了有力支持。

3.公安部门介入提供有力保障

税务机关在对个人银行卡调查分析后,及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在办案初期,对本案的关键人物李某实施抓捕,给本案突破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建议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存,本案中的实际购货单位是定期定额户小规模纳税人,有大量匿报行为,这部分匿报收入的进货不需要发票,造成A公司有大量收入可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有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如塑料回料等,另一方面需要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列支成本,偷逃国家税款,这些需要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拥有巨大的市场。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力度,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管理范畴,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虚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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