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

昌州质技监〔2005〕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家渠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州局直属各单位、协会:

为强化工作监督效能,进一步推动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使质监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结合系统工作实际,现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

2、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

3、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工作汇总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监察 行风 监督 制度 通知 抄送:州监察局,纠风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1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效能

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服务效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使行业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结合自治州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明察暗访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明察暗访工作: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班子成员分工,每季度对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明察暗访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不定期明察暗访工作:主要是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重点问题或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明察暗访工作。明察暗访工作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条 明察暗访工作内容: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和纠风工作重点,从依法行政、工作纪律、文明服务、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工作效率等方面着手。征求意见和建议;调查、了解系统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

第三条 明察暗访工作由单位统一安排,实施明察暗访时必须2人以上,并填写《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对存在的问题、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被察访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明察暗访工作组成人员。定期明察暗访工作组成人员: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指定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邀请评议员、义务监督员参加。不定期明察暗访工作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纪检组纪检专兼职干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明察暗访工作形式

1、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对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填写《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并由被走访单位签属意见和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走访时,经被走访单位同意,工作组人员出示证件,可查阅我系统工作检定检验抽样单、报告、收费票据、执法卷宗等资料。

2、电话暗访。明察暗访组,可以通过电话查访,便捷、及时的了解有关情况。电话暗访必须有电话记录,详细登记对方接话人姓名、电话问询内容。

3、用信函的形式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要填写调查问卷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调查单位要加盖公章。

4、座谈。邀请关心、支持质监事业的各界人士或与系统工作业务密切联系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解惑答疑。

第六条 州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问题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安

排解决问题;不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部门有能力解决的,应及时解决;本部门没有能力解决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或提交解决问题的意见书,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级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明察暗访分析会,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在州局季度工作例会上,各单位向州局汇报其他工作的同时要汇报行风工作情况。

第八条 每次明察暗访结束,形成的文字材料办理结果《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要保存齐全。州局直属各单位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10日前将《明察暗访工作汇总表》报州局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对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关制度、规定的并经调查核实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由事发单位向州局纪检监察室提交处理意见书,经纪检监察室审核处理依据,报纪检组和州局党组研究处理办法。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

附件3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工作汇总表

单位名称: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昌州质技监〔2005〕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家渠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州局直属各单位、协会:

为强化工作监督效能,进一步推动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使质监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结合系统工作实际,现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效能明察暗访制度

2、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

3、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工作汇总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监察 行风 监督 制度 通知 抄送:州监察局,纠风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1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效能

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服务效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使行业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结合自治州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明察暗访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明察暗访工作: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班子成员分工,每季度对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明察暗访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不定期明察暗访工作:主要是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重点问题或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明察暗访工作。明察暗访工作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条 明察暗访工作内容: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和纠风工作重点,从依法行政、工作纪律、文明服务、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工作效率等方面着手。征求意见和建议;调查、了解系统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

第三条 明察暗访工作由单位统一安排,实施明察暗访时必须2人以上,并填写《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对存在的问题、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被察访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明察暗访工作组成人员。定期明察暗访工作组成人员: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指定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邀请评议员、义务监督员参加。不定期明察暗访工作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纪检组纪检专兼职干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明察暗访工作形式

1、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对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填写《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并由被走访单位签属意见和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走访时,经被走访单位同意,工作组人员出示证件,可查阅我系统工作检定检验抽样单、报告、收费票据、执法卷宗等资料。

2、电话暗访。明察暗访组,可以通过电话查访,便捷、及时的了解有关情况。电话暗访必须有电话记录,详细登记对方接话人姓名、电话问询内容。

3、用信函的形式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要填写调查问卷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调查单位要加盖公章。

4、座谈。邀请关心、支持质监事业的各界人士或与系统工作业务密切联系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解惑答疑。

第六条 州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问题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安

排解决问题;不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部门有能力解决的,应及时解决;本部门没有能力解决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或提交解决问题的意见书,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级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明察暗访分析会,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在州局季度工作例会上,各单位向州局汇报其他工作的同时要汇报行风工作情况。

第八条 每次明察暗访结束,形成的文字材料办理结果《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要保存齐全。州局直属各单位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10日前将《明察暗访工作汇总表》报州局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对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关制度、规定的并经调查核实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由事发单位向州局纪检监察室提交处理意见书,经纪检监察室审核处理依据,报纪检组和州局党组研究处理办法。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情况登记表

附件3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明察暗访工作汇总表

单位名称: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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