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民事纠纷当事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审、二审、再 审法庭辩论阶段或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作的 系统性发言或递交的书面意见。

(一)文书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________________ 的委托,担任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 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文书范本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钟××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 理人,通过阅卷、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在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了所有权,被告在付清房 款前无权出卖系争房屋 2005 年2 月,原告与被告就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的原告祖传5 间房屋订 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 间房屋的价款为人民币30 万元,在2005 年年内由被 告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被告何时付清房款,原告就何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 给被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 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 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第134 条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 属于出卖人。这一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根据上述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 由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当事人只能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 的情形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人只能是出卖 人;在买卖合同未作出该约定时,买受人不能对出卖物行使所有权保留,但是在 作出约定并具备行使对出卖物的所有权的保留条件时,买受人可以放弃行使,但 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才发生效力。据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 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就何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买方,这一约定的 另一种说法就是尽管卖方将房屋已交付买方占有使用,但只要买方不付清房款, 卖方就不可能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买方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说买方就不

能得到房屋所有权。可见,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出卖人的所 有权保留进行了约定,在作为买方的被告不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房款 的情况下,被告在付清房款之前对诉争房屋既无所有权,也无处分权。 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的价款不足房屋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有权 解除双方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5 万元,3 个月后又 支付5 万元,尚欠房款20 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67 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 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 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 的使用费。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 30 万元房款由被告在2005 年内分三次付清。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在每次付款5 万元、两次付款计10 万元以后,直到诉前再未履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按照合 同法的上述规定,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作为买方的被告未支付的房款达到总房 款额30 万元的五分之一即6 万元时,作为卖方的原告就随时有权与被告解除合 同,而本案中被告未付房款竟达到总房款的三分之二即20 万元,因此原告可以 主张解除合同。因合同法第167 条只对分期付款条件下的解除合同作了原则性规 定,并未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作出明确限制,由此可以推定原告行使对合同的解 除权并不受时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未支付的房款达到总房款额30 万元的五分之 一即达6 万元或超过6 万元,原告即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经原告多次向被 告催要剩余房款未果,原告因此也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被告的情况下,2007 年3 月15 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收回房屋,退回被告已经支付的10 万元房款,此 时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合同解除的通知义务,自此双方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已 经解除。合同解除的后果是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房屋,原告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 10 万元房款。此外,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按照被告租赁 同等条件的房屋的同期租金计算。 三、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电影院不具有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条件,原告有权 要求其将系争房屋返还 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亦未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 记和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被告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三人电影院的买卖合 同无效,电影院也不具有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情形。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 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 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 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电影院与无处分权人即被告订立了诉争5 间房屋的买卖 合同,虽然电影院主观上并无恶意,双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因未办理产权过 户登记,可见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电影院未取得该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因 此,原告作为5 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和电影院返还房屋,在返还房屋 之后电影院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50 万元房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在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了所有权,被告在 付清房款前无权出卖诉争房屋。在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的房屋价款不足房屋总价 款的五分之一的情况下,原告已通知被告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作为第三人的电影院也不具有善意取得讼争房屋的条件,其无权取得诉争房屋的 所有权,作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返还诉争房 屋。 诉讼代理人:栾××(签名) 2007 年8 月29 日

(三)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代理词按诉讼程序划分,可以分为一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和再审 代理词。按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划分,又可以分为一审原告方代理词、被告 方代理词和第三人代理词;二审上诉人代理词、被上诉人代理词和第三人代理 词。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是诉讼 代理人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撰写代理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代理词的一般写作格式 代理词的内容一般分为称呼语、序言、正文和尾部四部分。称呼语一般写为 “审判长、审判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序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出庭代理的 合法性依据;向法庭简要说明代理人出庭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如:阅读起诉 书,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材料,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有关情况,以及表明对本 案的基本态度,如系上诉案件则也可说明对一审判决的总体看法。正文是代理词 的主体部分,是代理人为维护民事诉讼原告或被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合法权 益和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的主旨阐述。代理词应该从本案事实和证据出发,根据法 律规定,阐述和论证代理意见。如

果是向法庭提交的书面代理词,尾部应当由诉 讼代理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理词应根据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不同案情撰写 民事诉讼代理词的内容应根据被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案件的性质、 审理程序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和进行制作。代理人在制作代理词时,可以从以下方 面进行阐述和论证:首先,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支持,并根据被代 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对陈述和论证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原告方的代理词以起诉 状为基础,重点陈述和分析事实,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和论 证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被告方的代理词则主要在于论证和驳斥原告的诉讼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中的上诉方代理词则以上诉状为基础,针对原 审裁判和对方意见进行辩驳,分析和论证己方的上诉意见。而被上诉方代理词通过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分析、评判和反驳,证明原裁判的正确性。 3.代理词的撰写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代理词的正文内容的撰写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 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主张、意见与要求。不得夸大事实,更不得伪造事 实,对问题的阐述和论证应当做到有理有据,依法理服人,不得强词夺理,胡搅 蛮缠。如果偏离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地任意发表代理意见,不仅于事无补,往往 还适得其反,令人反感。代理词的内容应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范围,有理有据地发 表代理意见。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民事纠纷当事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审、二审、再 审法庭辩论阶段或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作的 系统性发言或递交的书面意见。

(一)文书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________________ 的委托,担任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 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文书范本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钟××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 理人,通过阅卷、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在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了所有权,被告在付清房 款前无权出卖系争房屋 2005 年2 月,原告与被告就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的原告祖传5 间房屋订 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 间房屋的价款为人民币30 万元,在2005 年年内由被 告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被告何时付清房款,原告就何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 给被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 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 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第134 条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 属于出卖人。这一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根据上述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 由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当事人只能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 的情形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人只能是出卖 人;在买卖合同未作出该约定时,买受人不能对出卖物行使所有权保留,但是在 作出约定并具备行使对出卖物的所有权的保留条件时,买受人可以放弃行使,但 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才发生效力。据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 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就何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买方,这一约定的 另一种说法就是尽管卖方将房屋已交付买方占有使用,但只要买方不付清房款, 卖方就不可能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买方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说买方就不

能得到房屋所有权。可见,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出卖人的所 有权保留进行了约定,在作为买方的被告不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房款 的情况下,被告在付清房款之前对诉争房屋既无所有权,也无处分权。 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的价款不足房屋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有权 解除双方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5 万元,3 个月后又 支付5 万元,尚欠房款20 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67 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 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 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 的使用费。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 30 万元房款由被告在2005 年内分三次付清。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在每次付款5 万元、两次付款计10 万元以后,直到诉前再未履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按照合 同法的上述规定,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作为买方的被告未支付的房款达到总房 款额30 万元的五分之一即6 万元时,作为卖方的原告就随时有权与被告解除合 同,而本案中被告未付房款竟达到总房款的三分之二即20 万元,因此原告可以 主张解除合同。因合同法第167 条只对分期付款条件下的解除合同作了原则性规 定,并未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作出明确限制,由此可以推定原告行使对合同的解 除权并不受时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未支付的房款达到总房款额30 万元的五分之 一即达6 万元或超过6 万元,原告即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经原告多次向被 告催要剩余房款未果,原告因此也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被告的情况下,2007 年3 月15 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收回房屋,退回被告已经支付的10 万元房款,此 时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合同解除的通知义务,自此双方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已 经解除。合同解除的后果是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房屋,原告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 10 万元房款。此外,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按照被告租赁 同等条件的房屋的同期租金计算。 三、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电影院不具有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条件,原告有权 要求其将系争房屋返还 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亦未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 记和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被告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三人电影院的买卖合 同无效,电影院也不具有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情形。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 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 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 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电影院与无处分权人即被告订立了诉争5 间房屋的买卖 合同,虽然电影院主观上并无恶意,双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因未办理产权过 户登记,可见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电影院未取得该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因 此,原告作为5 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和电影院返还房屋,在返还房屋 之后电影院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50 万元房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在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保留了所有权,被告在 付清房款前无权出卖诉争房屋。在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的房屋价款不足房屋总价 款的五分之一的情况下,原告已通知被告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作为第三人的电影院也不具有善意取得讼争房屋的条件,其无权取得诉争房屋的 所有权,作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返还诉争房 屋。 诉讼代理人:栾××(签名) 2007 年8 月29 日

(三)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代理词按诉讼程序划分,可以分为一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和再审 代理词。按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划分,又可以分为一审原告方代理词、被告 方代理词和第三人代理词;二审上诉人代理词、被上诉人代理词和第三人代理 词。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是诉讼 代理人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撰写代理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代理词的一般写作格式 代理词的内容一般分为称呼语、序言、正文和尾部四部分。称呼语一般写为 “审判长、审判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序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出庭代理的 合法性依据;向法庭简要说明代理人出庭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如:阅读起诉 书,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材料,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有关情况,以及表明对本 案的基本态度,如系上诉案件则也可说明对一审判决的总体看法。正文是代理词 的主体部分,是代理人为维护民事诉讼原告或被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合法权 益和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的主旨阐述。代理词应该从本案事实和证据出发,根据法 律规定,阐述和论证代理意见。如

果是向法庭提交的书面代理词,尾部应当由诉 讼代理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理词应根据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不同案情撰写 民事诉讼代理词的内容应根据被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案件的性质、 审理程序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和进行制作。代理人在制作代理词时,可以从以下方 面进行阐述和论证:首先,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支持,并根据被代 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对陈述和论证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原告方的代理词以起诉 状为基础,重点陈述和分析事实,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和论 证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被告方的代理词则主要在于论证和驳斥原告的诉讼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中的上诉方代理词则以上诉状为基础,针对原 审裁判和对方意见进行辩驳,分析和论证己方的上诉意见。而被上诉方代理词通过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分析、评判和反驳,证明原裁判的正确性。 3.代理词的撰写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代理词的正文内容的撰写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 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主张、意见与要求。不得夸大事实,更不得伪造事 实,对问题的阐述和论证应当做到有理有据,依法理服人,不得强词夺理,胡搅 蛮缠。如果偏离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地任意发表代理意见,不仅于事无补,往往 还适得其反,令人反感。代理词的内容应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范围,有理有据地发 表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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