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43103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H43103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设施)

1H431031 掌握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

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的种类,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和分类。

一、特种设备的种类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

的设备。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和分类

(一) 锅炉

1.范围规定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分类

按综合分类,分为: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小型锅炉(包括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小型铝承压锅炉等)。

(二) 压力容器

1.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压力容器分类

(1) 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Ⅰ类压力容器、Ⅱ类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类别,根据介质特性、设计压力P (单位MPa)和容积V (单位L)等因素划分。

(2) 按压力等级划分,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

低压(0.1MPa≤p

中压(1.6MPa≤p

高压(10.0MPa≤p

超高压(p≥100.0MPa,代号U)4个压力等级。

(3) 按压力容器品种划分,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 (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 (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 (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 (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三) 压力管道

1.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划分

长公工3动

(1) 长输(油气)管道:GA类压力管道,分为GA1、GA2级;

(2) 公用管道:GB类压力管道,分为燃气管道(GB1级)、热力管道(GB2级);○

(3) 工业管道:GC类压力管道,分为GC1、GC2、GC3级;

(4) 动力管道:GD类压力管道,分为GD1、GD2级。

(四) 起重机械

1.范围规定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2.起重机械分类

可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如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等)、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等)、械式停车设备等。

1H431032掌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单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14条)。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条例》第17条)。

例如:

(1) 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 (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

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 (组) 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2)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的单位,

①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②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③ 取得GC1(工业管道)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长输(油气)管道)类、GC1 (工业管道)级和GD1(动力管道)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4) 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14条)。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条例》第17条)。

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

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

工程合同;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例如:

1. 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2.锅炉安装。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3.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 (含试安装) 前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四、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75条)。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78条)。

1H431033熟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1.《条例》第21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的主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 (监督检验的对象) 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2.《条例》第79条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一)《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原则要求

1.检验检测范围

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条例》第41条)。

2.检验检测相关要求和规定

(1)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例》第43条)。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条例》第46条)。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条例》第48条)。

(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条例》第41条)。

2.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条例》第44条)。

三、安全监察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2)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条例》第51条)。

(二) 行政审批事项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许可、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条例》第52条)。

(三) 安全监察作法及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条例》第57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条例》

第58条)

1H43103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设施)

1H431031 掌握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

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的种类,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和分类。

一、特种设备的种类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

的设备。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和分类

(一) 锅炉

1.范围规定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分类

按综合分类,分为: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小型锅炉(包括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小型铝承压锅炉等)。

(二) 压力容器

1.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压力容器分类

(1) 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Ⅰ类压力容器、Ⅱ类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类别,根据介质特性、设计压力P (单位MPa)和容积V (单位L)等因素划分。

(2) 按压力等级划分,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

低压(0.1MPa≤p

中压(1.6MPa≤p

高压(10.0MPa≤p

超高压(p≥100.0MPa,代号U)4个压力等级。

(3) 按压力容器品种划分,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 (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 (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 (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 (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三) 压力管道

1.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划分

长公工3动

(1) 长输(油气)管道:GA类压力管道,分为GA1、GA2级;

(2) 公用管道:GB类压力管道,分为燃气管道(GB1级)、热力管道(GB2级);○

(3) 工业管道:GC类压力管道,分为GC1、GC2、GC3级;

(4) 动力管道:GD类压力管道,分为GD1、GD2级。

(四) 起重机械

1.范围规定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2.起重机械分类

可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如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等)、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等)、械式停车设备等。

1H431032掌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单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14条)。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条例》第17条)。

例如:

(1) 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 (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

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 (组) 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2)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的单位,

①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②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③ 取得GC1(工业管道)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长输(油气)管道)类、GC1 (工业管道)级和GD1(动力管道)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4) 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14条)。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条例》第17条)。

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

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

工程合同;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例如:

1. 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2.锅炉安装。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3.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 (含试安装) 前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四、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75条)。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78条)。

1H431033熟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1.《条例》第21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的主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 (监督检验的对象) 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2.《条例》第79条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一)《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原则要求

1.检验检测范围

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条例》第41条)。

2.检验检测相关要求和规定

(1)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例》第43条)。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条例》第46条)。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条例》第48条)。

(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条例》第41条)。

2.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条例》第44条)。

三、安全监察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2)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条例》第51条)。

(二) 行政审批事项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许可、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条例》第52条)。

(三) 安全监察作法及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条例》第57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条例》

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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