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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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长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对公司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择和更换执行董事,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管理层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对用公司财产或用公司信誉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任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十)向内部管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制、公司内部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签署股东会生效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可依法对公司事务做出特别处理,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和股东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股东会负责,其职责与权限为:

(一)依法准备和递交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所要求股东会会议出资的报告和文件

(二)准备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保存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依法负责公司有关信息纰漏事宜,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协助董事长(执行董事)处理股东会的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及经理在外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股东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秘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随时通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股东能进行交流的电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由股东本人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代理股东出席会议时,代理人应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四章 会议的进行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对召开会议的会议事项作出说明提请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对所议事项进行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在会议前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有关人员和机构向股东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所议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请与会股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方式进行

除股东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对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股东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股东人数之半数的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但对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就会议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股东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十五条 对股东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和股东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附记: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归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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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长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对公司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择和更换执行董事,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管理层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对用公司财产或用公司信誉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任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十)向内部管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制、公司内部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签署股东会生效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可依法对公司事务做出特别处理,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和股东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股东会负责,其职责与权限为:

(一)依法准备和递交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所要求股东会会议出资的报告和文件

(二)准备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保存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依法负责公司有关信息纰漏事宜,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协助董事长(执行董事)处理股东会的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及经理在外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股东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秘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随时通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股东能进行交流的电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由股东本人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代理股东出席会议时,代理人应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四章 会议的进行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对召开会议的会议事项作出说明提请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对所议事项进行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在会议前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有关人员和机构向股东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所议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请与会股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方式进行

除股东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对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股东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股东人数之半数的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但对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就会议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股东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十五条 对股东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和股东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附记: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归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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