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30批准
2000-03-01 实施
前 言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QB/T2385—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红木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
3.2 主要部件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3.3 全红木家具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3.4 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3.5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
3.6 红木贴面家具
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
3.7 红木装饰家具
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部分木制零部件的家具。
4 产品分类
4.1 按用材比例可分为以下三类: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4.2 按主要用材名称可分为以下八类:
----紫檀木家具;
----花梨木家具;
----黑酸枝木家具;
----香枝木家具;
----红酸枝木家具;
----乌木家具;
----条纹乌木家具;
----鸡翅木家具。
4.3 按产品用途分类
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
4.4 产品名称标识
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木材名称+产品用途
例1: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
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
例2: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
紫檀木木沙发(辅料:花梨木)或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花梨木)
例3: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古夷苏木制作的木沙发:
主要部件紫檀木木沙发(辅料: 古夷苏木)或主要部件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 古夷苏木)
5 产品标志
每件(套)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生产厂标志、主要用材样板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 5.1 生产厂标志 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
5.2 主要用材样板
有和产品主要用材材质一致的样板。样板木料尺寸应不小于50mm×30mm ×10mm(长×宽×厚)。
5.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的说明,內容包括: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条规定)及规格型号;
——产品主料和辅料的木材树种名称、产地和使用部位;
——涂层漆料名称及耐磨转数;
——产品出厂木材含水率及适用的环境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附录B);
——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编号;
——日常保养方法及使用、搬运有关注意事项;
——有关质量保证事项。
6 销售标签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
——生产厂厂名;
——主料(主要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辅料(其余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漆质(涂层漆料名称);
——质量等级(注明合格品、一等品或优等品)及产品标准编号;
——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
——计价单位(“件”或者“套”);
——销售价格。
7 销售票据
销售票据应标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销售者和生产者名称;
——销售日期;
——质量等级;
——数量;
——单价;
——金额。
8 相关凭证
产品出售时,除提供销售票据外,还应提供与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产品标志内容相符合的销售凭证。
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30批准
2000-03-01 实施
前 言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QB/T2385—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红木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
3.2 主要部件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3.3 全红木家具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3.4 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3.5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
3.6 红木贴面家具
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
3.7 红木装饰家具
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部分木制零部件的家具。
4 产品分类
4.1 按用材比例可分为以下三类: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4.2 按主要用材名称可分为以下八类:
----紫檀木家具;
----花梨木家具;
----黑酸枝木家具;
----香枝木家具;
----红酸枝木家具;
----乌木家具;
----条纹乌木家具;
----鸡翅木家具。
4.3 按产品用途分类
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
4.4 产品名称标识
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木材名称+产品用途
例1: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
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
例2: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
紫檀木木沙发(辅料:花梨木)或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花梨木)
例3: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古夷苏木制作的木沙发:
主要部件紫檀木木沙发(辅料: 古夷苏木)或主要部件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 古夷苏木)
5 产品标志
每件(套)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生产厂标志、主要用材样板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 5.1 生产厂标志 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
5.2 主要用材样板
有和产品主要用材材质一致的样板。样板木料尺寸应不小于50mm×30mm ×10mm(长×宽×厚)。
5.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的说明,內容包括: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条规定)及规格型号;
——产品主料和辅料的木材树种名称、产地和使用部位;
——涂层漆料名称及耐磨转数;
——产品出厂木材含水率及适用的环境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附录B);
——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编号;
——日常保养方法及使用、搬运有关注意事项;
——有关质量保证事项。
6 销售标签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
——生产厂厂名;
——主料(主要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辅料(其余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漆质(涂层漆料名称);
——质量等级(注明合格品、一等品或优等品)及产品标准编号;
——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
——计价单位(“件”或者“套”);
——销售价格。
7 销售票据
销售票据应标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销售者和生产者名称;
——销售日期;
——质量等级;
——数量;
——单价;
——金额。
8 相关凭证
产品出售时,除提供销售票据外,还应提供与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产品标志内容相符合的销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