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

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

院所属的各部、委、行、 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

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 、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 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1)调制行为:a 、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

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

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 、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3)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4)其他分类: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1)主观因素: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

2)客观因素: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四、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2、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调制权的分类:a 、宏观调控权——财税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券)、

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 b、市场规制权——一般市场规制权: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

2)调制权的分配:实行的是" 分享模式”;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来,同一主体可能

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5、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 依法竞争的义务

6、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存在着不均衡性 2)存在着倾斜性 3)存在着不对等性

五、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

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违反主体的不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接受调控

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1)独立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2)特殊性:a 、责任上承担的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b、责任上承担的非单一性

c、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4、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和超额赔偿(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

2)惩罚性责任:不只是罚款、罚金,还有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信用减等、资格

减免

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

院所属的各部、委、行、 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

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 、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 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1)调制行为:a 、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

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

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 、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3)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4)其他分类: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1)主观因素: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

2)客观因素: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四、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2、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调制权的分类:a 、宏观调控权——财税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券)、

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 b、市场规制权——一般市场规制权: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

2)调制权的分配:实行的是" 分享模式”;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来,同一主体可能

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5、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 依法竞争的义务

6、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存在着不均衡性 2)存在着倾斜性 3)存在着不对等性

五、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

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违反主体的不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接受调控

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1)独立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2)特殊性:a 、责任上承担的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b、责任上承担的非单一性

c、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4、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和超额赔偿(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

2)惩罚性责任:不只是罚款、罚金,还有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信用减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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