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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作者:范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开始关注社会热点案件,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当某种主流意见引起大家共鸣时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本文首先肯定了这种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促进作用,接着以西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了“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审判的现象,最后针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审判 药家鑫案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2-02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迅速普及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网络具有很强的平民性,几乎没有准入门槛,广泛的社会大众都可以利用这种传媒平台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因而网络为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各种各样的言论中,凡是能符合和表达人们心愿的意见,会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网络讨论中一旦出现了引起大家共鸣的意见和观点,就会很快扩散开来。经过反复的跟帖和发帖,逐渐成为一个主导性意见,从而产生具有强大感染力和影响力的舆论。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纵观近几年来“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在社会公众之间引起的强烈凡响,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论已经开始逐渐偏离舆论监督应有的轨道,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促进作用
从众多的社会实例中我们应该看到,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司法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救济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当个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寻求司法救济,并通过网络将司法引入众多领域,从而促进了司法审判功能的发挥。其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的介入将司法审判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法院和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作出裁判结果时更加慎重,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并有效降低了司法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再次,面对时代的进步,司法机关希望通过在互联网上与民众进行良性互动,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在我国审判条件、设施受限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以网络媒体跟踪报道或大胆尝试庭审直播等方式来间接实现审判公开,这将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二、“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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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作者:范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开始关注社会热点案件,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当某种主流意见引起大家共鸣时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本文首先肯定了这种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促进作用,接着以西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了“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审判的现象,最后针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审判 药家鑫案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2-02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迅速普及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网络具有很强的平民性,几乎没有准入门槛,广泛的社会大众都可以利用这种传媒平台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因而网络为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各种各样的言论中,凡是能符合和表达人们心愿的意见,会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网络讨论中一旦出现了引起大家共鸣的意见和观点,就会很快扩散开来。经过反复的跟帖和发帖,逐渐成为一个主导性意见,从而产生具有强大感染力和影响力的舆论。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纵观近几年来“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在社会公众之间引起的强烈凡响,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论已经开始逐渐偏离舆论监督应有的轨道,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促进作用
从众多的社会实例中我们应该看到,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司法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救济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当个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寻求司法救济,并通过网络将司法引入众多领域,从而促进了司法审判功能的发挥。其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的介入将司法审判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法院和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作出裁判结果时更加慎重,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并有效降低了司法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再次,面对时代的进步,司法机关希望通过在互联网上与民众进行良性互动,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在我国审判条件、设施受限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以网络媒体跟踪报道或大胆尝试庭审直播等方式来间接实现审判公开,这将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二、“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