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条例]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

第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

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

第三条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真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得当,

(四)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

第七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

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

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

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

第十五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听证员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甄别

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供的证据,解答信访人和原信

第十六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

第十七条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

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并询问信

第十九条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拍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起哄或有

第二十条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

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以及处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关争议的事实、依据、处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

(八)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

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

15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

(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经听证后重新作出的处理意

见,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

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

第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

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

第三条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真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得当,

(四)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

第七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

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

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

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

第十五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听证员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甄别

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供的证据,解答信访人和原信

第十六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

第十七条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

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并询问信

第十九条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拍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起哄或有

第二十条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

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以及处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关争议的事实、依据、处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

(八)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

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

15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

(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经听证后重新作出的处理意

见,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

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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