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曩墨圜重鎏。
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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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Soci et y S y st e m A
竺堡墅!
f 叁塑! 圭垒垒
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
王
乐
摘要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唯4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商标侵权行为界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商标侵权行为所采用的却关键词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D 923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但对于相同要件事实不能同时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主题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不履行证明责任或者证明不能时,应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规定》第2条进一步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了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施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文献标识码:A
产生混淆的行为。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8,02
第四类足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韵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反向假冒”。
第五类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 间接侵权行为
混淆理沦与淡化理论是目前商标间接侵权的两个主要理论。目前淡化理论未在我国得到实际的承认,尽管某些地区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却有明确运用到案件审理并作为判决依据,但实属特例,所以不在此讨论。
商标法上的混淆特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根据混淆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混淆分为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无法正确的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铬或服务区分开而导致的混淆;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误认为某两种商品或服务源自予同一个生产经营者。
根据混淆发生的时间不同,可以将混淆分为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售中混淆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H 寸不能正确的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并非来自同一生产经营者:售前混淆足
所谓不利后果也即当事人因举证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当事人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提出的反驳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明时,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
果。
二、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一) 直接侵权行为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包括:
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只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第二类是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止突出使用,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第三类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
作者简介:王乐,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
108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因为其外在表现而误认为是其所认为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尽管这种混淆不会直接导致侵权,但是会间接产生被误认前其所认定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减少:售后混淆是指实际的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后给他人产生的误认。
由此可见,无论是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还足问接侵权行为,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会导致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无论这种误认产生于购买的任何时间点,最终的结果是对商标专用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者隐性的损害。而这些对于商标专用权人而言,是证明侵权人最重要因素。
三、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认定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须符合四个构
向:知识产权法学与知识产权管理。
■曩墨圜重鎏。
是无过错责任。
‘L e ga l
nd Soci et y S y st e m A
竺堡墅!
f 叁塑! 圭垒垒
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
王
乐
摘要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唯4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商标侵权行为界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商标侵权行为所采用的却关键词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D 923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但对于相同要件事实不能同时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主题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不履行证明责任或者证明不能时,应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规定》第2条进一步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了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施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文献标识码:A
产生混淆的行为。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8,02
第四类足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韵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反向假冒”。
第五类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 间接侵权行为
混淆理沦与淡化理论是目前商标间接侵权的两个主要理论。目前淡化理论未在我国得到实际的承认,尽管某些地区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却有明确运用到案件审理并作为判决依据,但实属特例,所以不在此讨论。
商标法上的混淆特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根据混淆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混淆分为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无法正确的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铬或服务区分开而导致的混淆;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误认为某两种商品或服务源自予同一个生产经营者。
根据混淆发生的时间不同,可以将混淆分为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售中混淆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H 寸不能正确的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并非来自同一生产经营者:售前混淆足
所谓不利后果也即当事人因举证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当事人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提出的反驳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明时,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
果。
二、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一) 直接侵权行为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包括:
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只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第二类是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止突出使用,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第三类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
作者简介:王乐,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
108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因为其外在表现而误认为是其所认为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尽管这种混淆不会直接导致侵权,但是会间接产生被误认前其所认定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减少:售后混淆是指实际的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后给他人产生的误认。
由此可见,无论是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还足问接侵权行为,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会导致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无论这种误认产生于购买的任何时间点,最终的结果是对商标专用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者隐性的损害。而这些对于商标专用权人而言,是证明侵权人最重要因素。
三、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认定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须符合四个构
向:知识产权法学与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