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人[1996]69号文件规定的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一、进市直单位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市直单位安置)
1 、从市直单位入伍的(含在市内的中直、省直驻濮单位,以下同);
2、配偶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配偶一方户口在市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从市直单位入伍的,或双军人单转,留转一方从市直单位入伍的;
5、父母在市直单位工作,身边无子女照顾,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市直单位的;
6、因工作急需,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要在市直单位安置的;
7、其他按照当年安置政策必须在市直单位安置的。
二、照顾安置条件
1、 师、团职转业军官是安置重点,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安置;
2、对九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可参照团职干部的分配去向,在专业对口单位安排;
3、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受大军区(军兵种)表彰(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官,参照本人志愿在全市
范围内安置;
4、对因公因战致残、在边防、海岛和国家规定的艰苦地区服役连续计算满十五年,或从事飞行、潜艇工作连续计算满十五的的转业军官,根据当年安置情况,在分配去向和工作安排上予以适当照顾。
中发[2007]8号文件及豫发[2007]23号文件
增加的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中发[2007]8号文及豫发[2007]23号文增加了军转干部留地级市条件:
1、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置;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
1
濮人[1996]69号文件规定的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一、进市直单位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市直单位安置)
1 、从市直单位入伍的(含在市内的中直、省直驻濮单位,以下同);
2、配偶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配偶一方户口在市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从市直单位入伍的,或双军人单转,留转一方从市直单位入伍的;
5、父母在市直单位工作,身边无子女照顾,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市直单位的;
6、因工作急需,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要在市直单位安置的;
7、其他按照当年安置政策必须在市直单位安置的。
二、照顾安置条件
1、 师、团职转业军官是安置重点,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安置;
2、对九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可参照团职干部的分配去向,在专业对口单位安排;
3、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受大军区(军兵种)表彰(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官,参照本人志愿在全市
范围内安置;
4、对因公因战致残、在边防、海岛和国家规定的艰苦地区服役连续计算满十五年,或从事飞行、潜艇工作连续计算满十五的的转业军官,根据当年安置情况,在分配去向和工作安排上予以适当照顾。
中发[2007]8号文件及豫发[2007]23号文件
增加的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中发[2007]8号文及豫发[2007]23号文增加了军转干部留地级市条件:
1、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置;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