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新福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摘要:征信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命脉,而征信体系建设又是一个极具外部性的工作,《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征求意见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应充分考虑信息主体、技术、内容和保护四个方面的因素,实现征信体系建设的宏观布局。
201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在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未下发的情况下,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也许能够扫清一些障碍。
但在老张看来更重要的是,征信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命脉,与所有的金融活动相关,完善《管理办法》需要在主体、技术、内容和保护四个方面有更深入的考虑。
一、信息主体
征信业务的服务对象从表面上看是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但从根本上看是金融机构的客户,确切地说是借款者。中国人民银行将征信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并于2014年发放首批企业征信牌照,虽然在2015年开始就已经让8家企业准备个人征信牌照申请,但却迟迟未发放。
老张想强调的是目前金融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普惠金融,2016年初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也强调了这一问题。对于普惠金融的对象,如那些需要脱贫的农户或家庭,那些初次创业的大学生等创业群体,那些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没有信用记录,金融机构在开展针对这些群体的金融借贷业务时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参考信息。因此,《管理办法》应该有“服务信息主体”的内容,通过拓宽征信的内涵、建立广泛的征信体系,让每个信息主体都有征信信息,从而实现普惠意义上的征信服务。
二、信息技术
现在是一个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管理办法》约束的征信领域也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等等,每一个技术都深深地影响着未来的征信体系。
—大数据技术。已经实现了数据存储量(从几兆到按TB、NB计算)、数据格式(从结构化数据到非结构化数据)、数据采集来源(从数据报送到网络爬虫)、数据分析(从简单程序到数据挖掘)等多方面的技术革命。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工业4.0时代的重要特征。征信体系需要的数据管理模式必然需要据此进行战略性重构;
—云服务。由分布式计算、并行计算、效用计算、网络存储、虚拟化、负载均衡等分布式、碎片化等理念下的互联网服务技术,已经彻底改变了任务分工、任务处理的模式。未来征信体系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一个“细胞”,每个机构的独立性都会很不明显,征信体系是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系统。基于大量征信机构并服务于广大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的宏观组织、服务架构也必然发生变化,而该体系的构建显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和推动;
—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是随着比特币的疯狂而被大家逐渐熟悉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工作证明等特征在迅速地影响着各个领域,在会计记账、交易记录、信用风险管理等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在此基础上,是考虑建立一个以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核心的中央化的征信信息管理体系,还是采用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虚拟云服务,都会影响未来征信的信息采集模式、信息处理模式和信息服务模式,这也是《管理办法》出台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内容。
三、征信信息
征信信息当然要包含信息主体的借款信息,但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各种执法和行政信息与征信信息的连接。如日前大家热议的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征信体系的问题,对于违法、违规满不在乎的信息主体,其信用评级显然不应该高。当然,为了让更多的信息主体能够享受金融服务,信息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工作状况、学习状况等等都应该成为征信信息的参考范围。
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采集更广泛的数据已不存在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战略布局才是关键。
四、信息主体保护
从《管理办法》看,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还是做了充分考虑的,但有时过度的保护并不有利于信息主体的利益。如在《管理办法》中强调在信息收集时必须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这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定难度,如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企业违法信息、企业经营数据、企业税收信息、个人教育信息、论文发表信息、淘宝购物信息、个人购票信息等等,哪些需要通知信息主体、哪些不需要通知信息主体并不明确。更何况为了个人征信搜集到的一些非结构性数据,完全可能是一个事件、一张图片、一条语音等等。
老张认为,在信息收集上可以放宽,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要保护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征信机构基于征信数据的产品开发,必须经监管当局批准;2、使用征信信息,必须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3、信息主体应该有清晰的通道可以查询自己的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和监督征信信息的收集,避免信息的滥用。
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采集数据并没有问题,主要问题还是在如何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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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福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摘要:征信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命脉,而征信体系建设又是一个极具外部性的工作,《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征求意见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应充分考虑信息主体、技术、内容和保护四个方面的因素,实现征信体系建设的宏观布局。
201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在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未下发的情况下,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也许能够扫清一些障碍。
但在老张看来更重要的是,征信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命脉,与所有的金融活动相关,完善《管理办法》需要在主体、技术、内容和保护四个方面有更深入的考虑。
一、信息主体
征信业务的服务对象从表面上看是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但从根本上看是金融机构的客户,确切地说是借款者。中国人民银行将征信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并于2014年发放首批企业征信牌照,虽然在2015年开始就已经让8家企业准备个人征信牌照申请,但却迟迟未发放。
老张想强调的是目前金融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普惠金融,2016年初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也强调了这一问题。对于普惠金融的对象,如那些需要脱贫的农户或家庭,那些初次创业的大学生等创业群体,那些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没有信用记录,金融机构在开展针对这些群体的金融借贷业务时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参考信息。因此,《管理办法》应该有“服务信息主体”的内容,通过拓宽征信的内涵、建立广泛的征信体系,让每个信息主体都有征信信息,从而实现普惠意义上的征信服务。
二、信息技术
现在是一个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管理办法》约束的征信领域也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等等,每一个技术都深深地影响着未来的征信体系。
—大数据技术。已经实现了数据存储量(从几兆到按TB、NB计算)、数据格式(从结构化数据到非结构化数据)、数据采集来源(从数据报送到网络爬虫)、数据分析(从简单程序到数据挖掘)等多方面的技术革命。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工业4.0时代的重要特征。征信体系需要的数据管理模式必然需要据此进行战略性重构;
—云服务。由分布式计算、并行计算、效用计算、网络存储、虚拟化、负载均衡等分布式、碎片化等理念下的互联网服务技术,已经彻底改变了任务分工、任务处理的模式。未来征信体系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一个“细胞”,每个机构的独立性都会很不明显,征信体系是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系统。基于大量征信机构并服务于广大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的宏观组织、服务架构也必然发生变化,而该体系的构建显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和推动;
—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是随着比特币的疯狂而被大家逐渐熟悉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工作证明等特征在迅速地影响着各个领域,在会计记账、交易记录、信用风险管理等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在此基础上,是考虑建立一个以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核心的中央化的征信信息管理体系,还是采用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虚拟云服务,都会影响未来征信的信息采集模式、信息处理模式和信息服务模式,这也是《管理办法》出台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内容。
三、征信信息
征信信息当然要包含信息主体的借款信息,但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各种执法和行政信息与征信信息的连接。如日前大家热议的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征信体系的问题,对于违法、违规满不在乎的信息主体,其信用评级显然不应该高。当然,为了让更多的信息主体能够享受金融服务,信息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工作状况、学习状况等等都应该成为征信信息的参考范围。
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采集更广泛的数据已不存在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战略布局才是关键。
四、信息主体保护
从《管理办法》看,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还是做了充分考虑的,但有时过度的保护并不有利于信息主体的利益。如在《管理办法》中强调在信息收集时必须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这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定难度,如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企业违法信息、企业经营数据、企业税收信息、个人教育信息、论文发表信息、淘宝购物信息、个人购票信息等等,哪些需要通知信息主体、哪些不需要通知信息主体并不明确。更何况为了个人征信搜集到的一些非结构性数据,完全可能是一个事件、一张图片、一条语音等等。
老张认为,在信息收集上可以放宽,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要保护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征信机构基于征信数据的产品开发,必须经监管当局批准;2、使用征信信息,必须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3、信息主体应该有清晰的通道可以查询自己的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和监督征信信息的收集,避免信息的滥用。
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采集数据并没有问题,主要问题还是在如何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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