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

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

作者:谭正义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7日 11版)

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命脉所在,是我军诞生以来毫不动摇坚持的立军之本,建军之魂。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有着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有着一整套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就是要不折不扣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筑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的法治基石。

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我军是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正是在创建新型人民军队的过程中,我们党探索形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建军原则。1927年9月,毛泽东带领秋收起义部队转移途中,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进行了我军建军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三湾改编,通过在班、排建立党小组,连队建立党支部,营、团建立党委的新制度,从组织上解决了党直接掌握士兵群众的重大问题。时任党支部书记、后来成为共和国元帅的罗荣桓说:“三湾改编,实际上是我军的新生,正是从这时开始,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当时,如果不是毛泽东同志英明解决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那么,这支部队便不会有政治灵魂,不会有明确的行动纲领。”

1928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领导的部队在井冈山会师,成立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后改称红四军)。1929年12月,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在福建上杭县古田镇召开,大会通过了毛泽东主持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确立了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措施和方法,奠定了党领导军队和军队听从党指挥的基础。红军长征途中,张国焘拥兵自重,妄图分裂党和红军,由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已成为红军官兵的坚定信念,他的政治野心和分裂活动只能以失败告终。后来张国焘叛逃,但是就连他的警卫员也拒绝跟他走。毛泽东后来总结这段历史教训时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

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会议,决定组成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加强党对军事工作的领导。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得到坚定贯彻和健全完善。1948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恢复和健全了军队中的党委制,强调党委员会是军队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正是由于人民解放军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行动和战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才夺取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

宪法确定的基本军事制度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宪法和国防法确定的我国基本军事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还对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构的产生、领导范围和领导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为帮助全军上下正确理解《宪法》设立国家中央军委的规定,1982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专门下发《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决不是取消或削弱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这一点没有改变。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就将党领导军队和国家领导军队有机统一起来,中央军委在党内和国家机构内同时有两个地位,而这在国家体制上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当时还有人提出,宪法应当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力量”,在请示邓小平同志时,他说,宪法序言中已经写了党的领导,就包括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可以不必再写了。实际上,从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以及军队的性质来看,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军队是人民的军队、国家的军队以及党的军队三位一体的思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那样:“我们的军队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的性质,这个性质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这一论断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我军性质的鲜明特征,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进一步确立了我们党在国家武装力量领导体制中的地位。在国家宪法法律中明确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和人民对军队的最高政治要求同时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党对军队的领导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最具我军特色的领导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把党领导军队一系列制度贯彻到部队建设各领域和完成任务全过程,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

坚持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这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集中体现,要求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重大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高实现形式。

实行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形成确立了以党委制、双首长制、政治委员制和政治机关制为主要内容的军队政治工作根本组织制度,构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架构体系的“四梁八柱”。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具体运用,是最具有我军特色的科学领导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体系中最带根本性的制度,起着“定海神针”作用。这个制度的表述是经毛泽东同志亲自批准,在1953年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定下来的,后来写进了1954年政治工作条例,并坚持和沿用至今。正是靠了这一条,我军才没有被外部的敌人所撼动,没有被内部的野心家所分裂,没有在政治风浪中迷失方向,始终在党的旗帜下无坚不摧、无往不胜。

实行支部建在连上。这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重要创举,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在基层落实的重要制度。毛泽东同志曾讲过:“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支部。作为党在军队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党支部是我们党掌握士兵群众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党的力量增长的源泉,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

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

作者:谭正义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7日 11版)

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命脉所在,是我军诞生以来毫不动摇坚持的立军之本,建军之魂。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有着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有着一整套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就是要不折不扣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筑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的法治基石。

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我军是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正是在创建新型人民军队的过程中,我们党探索形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建军原则。1927年9月,毛泽东带领秋收起义部队转移途中,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进行了我军建军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三湾改编,通过在班、排建立党小组,连队建立党支部,营、团建立党委的新制度,从组织上解决了党直接掌握士兵群众的重大问题。时任党支部书记、后来成为共和国元帅的罗荣桓说:“三湾改编,实际上是我军的新生,正是从这时开始,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当时,如果不是毛泽东同志英明解决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那么,这支部队便不会有政治灵魂,不会有明确的行动纲领。”

1928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领导的部队在井冈山会师,成立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后改称红四军)。1929年12月,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在福建上杭县古田镇召开,大会通过了毛泽东主持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确立了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措施和方法,奠定了党领导军队和军队听从党指挥的基础。红军长征途中,张国焘拥兵自重,妄图分裂党和红军,由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已成为红军官兵的坚定信念,他的政治野心和分裂活动只能以失败告终。后来张国焘叛逃,但是就连他的警卫员也拒绝跟他走。毛泽东后来总结这段历史教训时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

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会议,决定组成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加强党对军事工作的领导。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得到坚定贯彻和健全完善。1948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恢复和健全了军队中的党委制,强调党委员会是军队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正是由于人民解放军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行动和战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才夺取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

宪法确定的基本军事制度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宪法和国防法确定的我国基本军事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还对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构的产生、领导范围和领导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为帮助全军上下正确理解《宪法》设立国家中央军委的规定,1982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专门下发《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决不是取消或削弱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这一点没有改变。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就将党领导军队和国家领导军队有机统一起来,中央军委在党内和国家机构内同时有两个地位,而这在国家体制上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当时还有人提出,宪法应当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力量”,在请示邓小平同志时,他说,宪法序言中已经写了党的领导,就包括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可以不必再写了。实际上,从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以及军队的性质来看,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军队是人民的军队、国家的军队以及党的军队三位一体的思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那样:“我们的军队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的性质,这个性质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这一论断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我军性质的鲜明特征,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进一步确立了我们党在国家武装力量领导体制中的地位。在国家宪法法律中明确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和人民对军队的最高政治要求同时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党对军队的领导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最具我军特色的领导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把党领导军队一系列制度贯彻到部队建设各领域和完成任务全过程,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

坚持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这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集中体现,要求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重大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高实现形式。

实行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形成确立了以党委制、双首长制、政治委员制和政治机关制为主要内容的军队政治工作根本组织制度,构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架构体系的“四梁八柱”。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具体运用,是最具有我军特色的科学领导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体系中最带根本性的制度,起着“定海神针”作用。这个制度的表述是经毛泽东同志亲自批准,在1953年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定下来的,后来写进了1954年政治工作条例,并坚持和沿用至今。正是靠了这一条,我军才没有被外部的敌人所撼动,没有被内部的野心家所分裂,没有在政治风浪中迷失方向,始终在党的旗帜下无坚不摧、无往不胜。

实行支部建在连上。这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重要创举,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在基层落实的重要制度。毛泽东同志曾讲过:“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支部。作为党在军队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党支部是我们党掌握士兵群众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党的力量增长的源泉,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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