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 ,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 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 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

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如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有水平镂空楼板,或连接横梁,或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有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按计算自然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第六条 住宅标准层层高按C.0.9.1的相关规定执行,低层住宅的客厅和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但不得超过两个自然层的高度,住宅(含LOFE 公寓)标准层公共部分(含楼梯间、电梯间、公共走廊等)的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地下室设计的相关规定

1、地下室及半地下车库的的建筑面积按C.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场地周边已有建成或规划的市政道路,室外地面标高以周边市政路的平均标高为计算标准,如场地周边无建成或规划的市政道路,室外地面标高以现状场地平均标高为计算标准。

2、独立式别墅、联排式别墅、低、多层复式住宅中,为各户专用且层高在2.2米以上的半地下室,当其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或作为坡地建筑有一面以上(含一面) 位于地面或相邻小区路以上时,无论其作何使用,其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均计入各户建筑面积中。

二、关于建筑日照的补充规定

1、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

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新建居住建筑住宅获得日照标准为不低于大寒日3

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新建住宅日照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注明未达到日照要求户型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建设单位需出具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

知和签订书面协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3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

三、关于办公建筑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适用商业性办公用地(C2)范畴内的办公建筑。

2、城市的商业性办公楼应建设开放式办公,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含酒店式办公)。

3、位于重要金融商业中心、重要景观节点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办公建筑,其开放式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间,位于其他地段内的,不应小于 200平方米/间。

4、办公建筑内部平面应避免类似住宅、公寓、别墅、单身宿舍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其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开敞式阳台,立面设计注意城市景观要求。

5、对于不同项目非居住建筑间距按10.4控制,对于同一项目内部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10.4.3.1的最小值控制,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四、关于增设室外消防楼梯的补充规定

消防楼梯原则上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完成,在已建成的建筑外墙原则上不同意增设消防楼梯,确因消防要求需要增设的,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项目虽按原批准图纸使用,但仍不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2增设室外消防楼梯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不得影响原有消防通道、不得严重影响城市景观;3如增设室外消防楼梯占用公共场地(含公共绿地),需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加建的意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需增设消防楼梯的,应在建筑物内部解决。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 ,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 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 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

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如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有水平镂空楼板,或连接横梁,或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有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按计算自然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第六条 住宅标准层层高按C.0.9.1的相关规定执行,低层住宅的客厅和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但不得超过两个自然层的高度,住宅(含LOFE 公寓)标准层公共部分(含楼梯间、电梯间、公共走廊等)的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地下室设计的相关规定

1、地下室及半地下车库的的建筑面积按C.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场地周边已有建成或规划的市政道路,室外地面标高以周边市政路的平均标高为计算标准,如场地周边无建成或规划的市政道路,室外地面标高以现状场地平均标高为计算标准。

2、独立式别墅、联排式别墅、低、多层复式住宅中,为各户专用且层高在2.2米以上的半地下室,当其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或作为坡地建筑有一面以上(含一面) 位于地面或相邻小区路以上时,无论其作何使用,其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均计入各户建筑面积中。

二、关于建筑日照的补充规定

1、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

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新建居住建筑住宅获得日照标准为不低于大寒日3

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新建住宅日照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注明未达到日照要求户型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建设单位需出具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

知和签订书面协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3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

三、关于办公建筑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适用商业性办公用地(C2)范畴内的办公建筑。

2、城市的商业性办公楼应建设开放式办公,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含酒店式办公)。

3、位于重要金融商业中心、重要景观节点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办公建筑,其开放式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间,位于其他地段内的,不应小于 200平方米/间。

4、办公建筑内部平面应避免类似住宅、公寓、别墅、单身宿舍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其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开敞式阳台,立面设计注意城市景观要求。

5、对于不同项目非居住建筑间距按10.4控制,对于同一项目内部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10.4.3.1的最小值控制,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四、关于增设室外消防楼梯的补充规定

消防楼梯原则上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完成,在已建成的建筑外墙原则上不同意增设消防楼梯,确因消防要求需要增设的,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项目虽按原批准图纸使用,但仍不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2增设室外消防楼梯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不得影响原有消防通道、不得严重影响城市景观;3如增设室外消防楼梯占用公共场地(含公共绿地),需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加建的意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需增设消防楼梯的,应在建筑物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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