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过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机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

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预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

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疗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理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护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

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的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的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

安全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隔离电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 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通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划 GB50055-2011

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错施。

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1.1.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三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式封闭金属线槽,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11.2.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立方米或总容积大于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埋设式时,架空电力线路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11.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小于100W的白炽灯炮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纳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威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3.1除住宅处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

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及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候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从厅、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及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其指标志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的房屋。

2、每座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麻、毛、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

案馆。

6、城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视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坐位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方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4.4.2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非强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灾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系统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 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份,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室。

9.4.2.12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

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离。

12.1.11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12.2.3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殊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休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s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雷,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处的下列空应间处于接散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散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4.2.3.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接在一起接地,其冲击地电阻不应大于30欧母。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尚工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4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得等于或大于12.5kA。

4.3.8.5、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 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 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a。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间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0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与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4.1.3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的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2.1.1绝缘子的低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线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线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用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连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镀锌电缆桥架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导管熔焊连接。

15.1.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19.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3.1.1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21.1.3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份对地绝缘电阴值大于2欧母。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测试地装置的接地电阴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

3.0.9配电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份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0.13配电工程的电线线芯截面面积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5.4.6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线,

线槽全长不 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相连接,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保护干线的连接点,线槽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5.1.2电线头应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线槽内,专用接线盒的位置便于维修。

5.1.6配线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施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记录。

5.2.3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线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5.5.1塑料护导线应明敷,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过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机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

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预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

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疗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理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护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

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的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的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

安全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隔离电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 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通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划 GB50055-2011

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错施。

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1.1.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三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式封闭金属线槽,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11.2.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立方米或总容积大于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埋设式时,架空电力线路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11.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小于100W的白炽灯炮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纳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威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3.1除住宅处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

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及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候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从厅、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及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其指标志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的房屋。

2、每座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麻、毛、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

案馆。

6、城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视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坐位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方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4.4.2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非强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灾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系统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 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份,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室。

9.4.2.12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

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离。

12.1.11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12.2.3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殊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休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s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雷,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处的下列空应间处于接散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散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4.2.3.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接在一起接地,其冲击地电阻不应大于30欧母。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尚工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4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得等于或大于12.5kA。

4.3.8.5、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 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 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a。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间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0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与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4.1.3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的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2.1.1绝缘子的低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线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线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用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连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镀锌电缆桥架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导管熔焊连接。

15.1.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19.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3.1.1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21.1.3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份对地绝缘电阴值大于2欧母。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测试地装置的接地电阴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

3.0.9配电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份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0.13配电工程的电线线芯截面面积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5.4.6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线,

线槽全长不 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相连接,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保护干线的连接点,线槽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5.1.2电线头应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线槽内,专用接线盒的位置便于维修。

5.1.6配线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施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记录。

5.2.3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线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5.5.1塑料护导线应明敷,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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