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摘 要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巨大的影响,研究这个问题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车玉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关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检察员;孟德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55-02   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多次公开提反腐,动作频频,多名省部级高官被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处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入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特点   (一)从主观上说,由“被动收受”走向“主动收受”,表明其心理防线的一再降低   过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上呈现出“半推半就”、“盲从”的特点,但是当前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多为主动索要,将收受贿赂变成一种常态化的步骤,想办事,先送钱。表明其心理防线的一再降低。   (二)从客观方面说,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勾结,利益均沾,“窝案”、“窜案”居多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开始是“单枪匹马”,单独作战,担心被别人发现,而现在则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抓一串,上下勾结,职务繁殖呈现集团化特点,腐败分子形成的“利益联盟”具有网密、层厚、不易发现的特点,指使腐败行为很难发现,或者即便发现也很难做到立案查处,证据链很难形成,给惩治职务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犯罪持续时间长、多次作案现象普遍   从目前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初次作案尝到甜头后,因侥幸心理增大而越陷越深,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作案或多次作案。   (四)节假日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期   “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有些人借“礼尚往来”之名,利用逢年过节、贺婚祝寿、探病吊唁,搞所谓的表示“谢意”、“慰问”,行权力寻租之实。查处案件中一半以上的受贿人,都是在逢年过节被行贿人拉下水的。如某证人称,“一般都是春节前十多天,今年是春节前五六天,我会给他(某局局长)打电话,让他出来一趟见个面。我告诉他过节了,我们单位领导给他送个小礼物,然后把购物卡给他,购物卡都是装在一个国泰的小纸袋里的。头一次给他卡的时候他还推辞了,说不合适,我说这是单位给的,没事,他就收了,后来也就没有再问了,我给他,他就收了。”可见,节假日成为官员腐败的一道软肋,是贿赂犯罪的高发期。   二、国家机关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党风廉政教育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尚有欠缺   当前的党风廉政教育,特别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岗位廉政教育看似很多,但往往不够全面,缺乏有效手段,很难做到入脑入心,致使个别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廉洁自律意识淡薄,贪欲膨胀,甚至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如某科长在笔录中提到,“我自认为给他们办事了,让他们挣着钱了,他们给我这些钱是应该的”。又如,某所所长曾忏悔到,“出了这么大的问题,给单位带来这么大的损失,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缺乏学习,尤其是欠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学习,造成法纪意识淡薄,官欲、私欲太强,爱面子、爱摆谱,用单位的钱请客吃喝,直至最后严重违纪”。   (二)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权力监督存在盲点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再多发,暴露出当前我区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诸多盲点。由于机关内部配合监管的职责不明,导致“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管不主动、不及时,检查考核力度不够,也导致没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潜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个别机关民主决策制度机制不健全,对“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也不报主管单位审批和备案,有的甚至个别人说了算,致使单位负责人手中的权力长期处于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真空的状况。   (三)政务公开有待加强   由于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工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为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贪污侵吞提供了温床,同时,也导致群众对有关规定和具体工作流程知晓度不高,影响社会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内部监管措施不到位   上级单位对于下级单位的审核意见仅限于书面审批,内部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无用,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仍在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滥用职权留有空间,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   (五)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为腐败案件推波助澜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各个领域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可悲的是,制度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往往被束之高阁,成为虚无飘渺的东西。   (六)通过熟人关系牵线受贿,是现代受贿关系的一个普遍存在现象   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大量剥削阶级的思想,落后的意识以及旧的习惯势力,对当代行贿犯罪的发生起了直接的促进作用。中国传统伦理以家族为中心,并推及社会各种人际关系,以是否是“同宗”、“同乡”、“熟人”、“同事”来决定亲疏厚薄,再决定个人的行为选择。这种文化模式的消极作用影响深远,基于这种重关系、重人情的传统,行贿自然成为了编网的一条屡试不爽的暗线。例如作为同级领导,对于对方的请托,情面更加难却,也更加容易接受。几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实可谓始于人情、徇于私利、毁于枉法。   (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全面、不彻底   从办案中我们发现,发案单位基本都按照的要求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了风险点、制定了防控对策,但最大的问题却是形式大于实质、实效性不强。主要体现在:很多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够重视,对新的反腐败形势认识不足,在查找自身廉政风险点过程中动力不足、避重就轻;个别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的方式不够准确、全面;个别单位对防控措施的设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效,导致廉政风险防控水平迟迟得不到提高,单位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   三、预防国家机关领域职务犯罪对策分析   (一)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升法制观念   一是将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错误的价值观滋生贪婪、失衡、侥幸等错误心理,而变异的权力观容易滋生错误的特权思想。所以加强主观上的引导和培养是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内容。所以各国家机关需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教育,根据单位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宣传正面典型模范,以身边的反面案件作为警示。二是加强法律培养,尤其提升对渎职犯罪认识,培养法律敬畏感。知法懂法方能更好守法,所以国家机关应通过知识竞赛、单位文化建设、全员培训等机会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渎职犯罪的学习需予以加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白,法律处罚的职务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的贪污贿赂类案件,也包括渎职侵权类案件,督促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正确履行职责。法律的培训需生动化,避免照本宣科,需提升干部对法律的兴趣,使其清楚,加强法律学习是对自身的保护,从而提升对法律的敬畏感。三是追究岗位失察责任,防止干部“带病上岗”。虽然中央多次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但是现实中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困难。落实责任追究首先应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人事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等。其次要区分责任行为,区分责任过错行为与用人失误行为,对于确有违反原则、程序的责任过错行为予以追究。   (二)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多角度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不留死角   首先要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内部设立审计稽查岗,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并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完善审计内容,应包括财务负责人的资质和履职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给职务犯罪的发生留下隐患;全面监督,不留下监管的盲区。其次要完善上级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核实监督。国家机关与其他部门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其中一点就是组织制度比较完整,上下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比较明确,在这样的组织框架下,上级机关也有必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打下基础。一是上级部门需对管理范畴内的事务进行核实,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而是要结合数据统计、现场查看等方式发挥监督作用;二是对于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加大检查的力度和强度。要重视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作用,人民群众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要全面落实程序公开制度,结果公示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不断提升工作透明度,让腐败无处藏身。   (三)坚持依法行政,理顺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转变转变国家机关管理方式。要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思路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将微观具体事务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具体表现为减少行政许可等事前干预,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和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逐步缩小政府管理职能,增强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压缩行政管理权力的运行空间,减少和遏制贿赂犯罪。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好权力的配置关键在于做好权力的分解,把“一把手”过于集中的事权、财权、人权分散到其他部门或人员,形成权力优化、分解、相互制约的局面。通过权力优化、分解缩小“一把手”的权力运行空间,减少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权力公开透明是保障权力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应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权力运作的实体性标准和正当化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整合反腐资源,加强反腐败专业力量建设,进一步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作用,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整合各种预防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创“双优”(工作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反腐倡廉宣传和警示教育、廉政风险防控和预测预警工作中的沟通合作。构建反腐败各职能部门信息收集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信息,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新领域、新类型、新趋势,提升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共同提升应对和处置职务犯罪风险的能力,促进优势互补,形成预防合力。同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力量,必须进一步加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反腐倡廉专业力量的建设,在人员、资金和培训等方面给予足够的保障。   注释:   摘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摘 要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巨大的影响,研究这个问题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车玉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关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检察员;孟德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55-02   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多次公开提反腐,动作频频,多名省部级高官被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处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入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特点   (一)从主观上说,由“被动收受”走向“主动收受”,表明其心理防线的一再降低   过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上呈现出“半推半就”、“盲从”的特点,但是当前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多为主动索要,将收受贿赂变成一种常态化的步骤,想办事,先送钱。表明其心理防线的一再降低。   (二)从客观方面说,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勾结,利益均沾,“窝案”、“窜案”居多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开始是“单枪匹马”,单独作战,担心被别人发现,而现在则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抓一串,上下勾结,职务繁殖呈现集团化特点,腐败分子形成的“利益联盟”具有网密、层厚、不易发现的特点,指使腐败行为很难发现,或者即便发现也很难做到立案查处,证据链很难形成,给惩治职务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犯罪持续时间长、多次作案现象普遍   从目前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初次作案尝到甜头后,因侥幸心理增大而越陷越深,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作案或多次作案。   (四)节假日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期   “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有些人借“礼尚往来”之名,利用逢年过节、贺婚祝寿、探病吊唁,搞所谓的表示“谢意”、“慰问”,行权力寻租之实。查处案件中一半以上的受贿人,都是在逢年过节被行贿人拉下水的。如某证人称,“一般都是春节前十多天,今年是春节前五六天,我会给他(某局局长)打电话,让他出来一趟见个面。我告诉他过节了,我们单位领导给他送个小礼物,然后把购物卡给他,购物卡都是装在一个国泰的小纸袋里的。头一次给他卡的时候他还推辞了,说不合适,我说这是单位给的,没事,他就收了,后来也就没有再问了,我给他,他就收了。”可见,节假日成为官员腐败的一道软肋,是贿赂犯罪的高发期。   二、国家机关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党风廉政教育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尚有欠缺   当前的党风廉政教育,特别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岗位廉政教育看似很多,但往往不够全面,缺乏有效手段,很难做到入脑入心,致使个别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廉洁自律意识淡薄,贪欲膨胀,甚至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如某科长在笔录中提到,“我自认为给他们办事了,让他们挣着钱了,他们给我这些钱是应该的”。又如,某所所长曾忏悔到,“出了这么大的问题,给单位带来这么大的损失,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缺乏学习,尤其是欠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学习,造成法纪意识淡薄,官欲、私欲太强,爱面子、爱摆谱,用单位的钱请客吃喝,直至最后严重违纪”。   (二)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权力监督存在盲点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再多发,暴露出当前我区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诸多盲点。由于机关内部配合监管的职责不明,导致“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管不主动、不及时,检查考核力度不够,也导致没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潜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个别机关民主决策制度机制不健全,对“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也不报主管单位审批和备案,有的甚至个别人说了算,致使单位负责人手中的权力长期处于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真空的状况。   (三)政务公开有待加强   由于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工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为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贪污侵吞提供了温床,同时,也导致群众对有关规定和具体工作流程知晓度不高,影响社会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内部监管措施不到位   上级单位对于下级单位的审核意见仅限于书面审批,内部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无用,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仍在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滥用职权留有空间,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   (五)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为腐败案件推波助澜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各个领域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可悲的是,制度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往往被束之高阁,成为虚无飘渺的东西。   (六)通过熟人关系牵线受贿,是现代受贿关系的一个普遍存在现象   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大量剥削阶级的思想,落后的意识以及旧的习惯势力,对当代行贿犯罪的发生起了直接的促进作用。中国传统伦理以家族为中心,并推及社会各种人际关系,以是否是“同宗”、“同乡”、“熟人”、“同事”来决定亲疏厚薄,再决定个人的行为选择。这种文化模式的消极作用影响深远,基于这种重关系、重人情的传统,行贿自然成为了编网的一条屡试不爽的暗线。例如作为同级领导,对于对方的请托,情面更加难却,也更加容易接受。几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实可谓始于人情、徇于私利、毁于枉法。   (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全面、不彻底   从办案中我们发现,发案单位基本都按照的要求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了风险点、制定了防控对策,但最大的问题却是形式大于实质、实效性不强。主要体现在:很多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够重视,对新的反腐败形势认识不足,在查找自身廉政风险点过程中动力不足、避重就轻;个别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的方式不够准确、全面;个别单位对防控措施的设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效,导致廉政风险防控水平迟迟得不到提高,单位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   三、预防国家机关领域职务犯罪对策分析   (一)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升法制观念   一是将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错误的价值观滋生贪婪、失衡、侥幸等错误心理,而变异的权力观容易滋生错误的特权思想。所以加强主观上的引导和培养是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内容。所以各国家机关需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教育,根据单位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宣传正面典型模范,以身边的反面案件作为警示。二是加强法律培养,尤其提升对渎职犯罪认识,培养法律敬畏感。知法懂法方能更好守法,所以国家机关应通过知识竞赛、单位文化建设、全员培训等机会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渎职犯罪的学习需予以加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白,法律处罚的职务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的贪污贿赂类案件,也包括渎职侵权类案件,督促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正确履行职责。法律的培训需生动化,避免照本宣科,需提升干部对法律的兴趣,使其清楚,加强法律学习是对自身的保护,从而提升对法律的敬畏感。三是追究岗位失察责任,防止干部“带病上岗”。虽然中央多次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但是现实中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困难。落实责任追究首先应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人事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等。其次要区分责任行为,区分责任过错行为与用人失误行为,对于确有违反原则、程序的责任过错行为予以追究。   (二)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多角度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不留死角   首先要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内部设立审计稽查岗,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并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完善审计内容,应包括财务负责人的资质和履职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给职务犯罪的发生留下隐患;全面监督,不留下监管的盲区。其次要完善上级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核实监督。国家机关与其他部门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其中一点就是组织制度比较完整,上下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比较明确,在这样的组织框架下,上级机关也有必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打下基础。一是上级部门需对管理范畴内的事务进行核实,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而是要结合数据统计、现场查看等方式发挥监督作用;二是对于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加大检查的力度和强度。要重视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作用,人民群众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要全面落实程序公开制度,结果公示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不断提升工作透明度,让腐败无处藏身。   (三)坚持依法行政,理顺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转变转变国家机关管理方式。要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思路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将微观具体事务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具体表现为减少行政许可等事前干预,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和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逐步缩小政府管理职能,增强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压缩行政管理权力的运行空间,减少和遏制贿赂犯罪。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好权力的配置关键在于做好权力的分解,把“一把手”过于集中的事权、财权、人权分散到其他部门或人员,形成权力优化、分解、相互制约的局面。通过权力优化、分解缩小“一把手”的权力运行空间,减少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权力公开透明是保障权力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应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权力运作的实体性标准和正当化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整合反腐资源,加强反腐败专业力量建设,进一步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作用,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整合各种预防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创“双优”(工作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反腐倡廉宣传和警示教育、廉政风险防控和预测预警工作中的沟通合作。构建反腐败各职能部门信息收集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信息,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新领域、新类型、新趋势,提升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共同提升应对和处置职务犯罪风险的能力,促进优势互补,形成预防合力。同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力量,必须进一步加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反腐倡廉专业力量的建设,在人员、资金和培训等方面给予足够的保障。   注释:   摘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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