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最新商标法定期限一览
法条
期限名称
期限 申请审查阶段
备注
A25
外国优先权
6 个月
自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 但申请 时须声明, 并在 3 个月内提交外国申请 副本
A26
展会优先权
6 个月
自国际展览会展出之日起, 但须提出声 明,并提供展出证明
A28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限
9 个月
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符 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单方复审程序 A34 驳回申请(A30)、 不予公告(A31)决定 申请复审期限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复审审限 9 个月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作出 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30 日 双方异议、复审程序 A33 公告期(异议期) 3 个月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1、在先权利 人、 利害关系人+相对异议事由 13 (2) (3)、15、16(1)、30、31、32 条;2、任何人+绝对事由 10、11、 12 条 A35 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的审限 12 个月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由商标 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延长 6 个月。 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请求期限 15 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内向商评委 申请复审 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限 12 个月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作出,特 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6 个月 不服复审决定的起诉期限 30 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 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A36 因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10 年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注:即异议审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算 15 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起算方式
查期间越长(超过公告期),实际享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越短)
商标权有效期 A39 A40 商标有效期 续展请求期限 宽展期 续展有效期 10 年 12 个月 6 个月 10 年 无效宣告程序 A44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程序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自期满前 12 个月办理 自期满之日起算 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违反本法第 当事人(商标权人)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 15 日 10 (禁用) 、 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请求复审的期限 11 (缺乏显 著性)、12 (三维缺乏 显著性)条 以及采取不 不服复审决定起诉期限 正当手段获 得注册的 30 日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审限 (特别关注) 9 个月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作 出复审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子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双方无效宣告程序 相对人(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评委宣 9 个月 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审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作出维持 注册商标裁
定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 定;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A45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 5 年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但对恶意注册 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限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做出维持 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 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6 个月
违反 13 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时效 (2)(3)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12 个月 (驰名商 案件的审限 标) 、 15 (代 理人抢注) 、 对裁定不服的 16 (1) (地 理标志)、 30 (在先注 册或初审公 告) 、 31 (申 请在先、使 用在先)、 32 条(在 先权利、不 正当抢注) 商标撤销程序 A49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 9 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案件的 审限 30 日
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 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 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 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特别关注) A54 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15 日 不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 撤销复审案件的审限 (特别关注) 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A50 30 日 9 个月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 1 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撤销、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注册商标 1 年 排斥申请期间
知识小结: 1、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决定、商标撤销决定不 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均为 15 日; 2、针对商评委作出的各种决定或者裁定不服起诉的时效均为 30 日; 3、 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审查程序、 无效复审程序以及撤销程序的案件审限均为 9+3 个月; 4、 在涉及第三人的异议审查、 异议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限均为 12+6 个月 (例 外: 1)第三人以违反绝对事由(A10\11\12)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的审限 是 9+3 个月; 2)第三人提起的商标撤销案件的审查及其复审程序的审限均为 9+3 个月。)
2014 年最新商标法定期限一览
法条
期限名称
期限 申请审查阶段
备注
A25
外国优先权
6 个月
自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 但申请 时须声明, 并在 3 个月内提交外国申请 副本
A26
展会优先权
6 个月
自国际展览会展出之日起, 但须提出声 明,并提供展出证明
A28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限
9 个月
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符 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单方复审程序 A34 驳回申请(A30)、 不予公告(A31)决定 申请复审期限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复审审限 9 个月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作出 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30 日 双方异议、复审程序 A33 公告期(异议期) 3 个月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1、在先权利 人、 利害关系人+相对异议事由 13 (2) (3)、15、16(1)、30、31、32 条;2、任何人+绝对事由 10、11、 12 条 A35 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的审限 12 个月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由商标 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延长 6 个月。 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请求期限 15 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内向商评委 申请复审 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限 12 个月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作出,特 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6 个月 不服复审决定的起诉期限 30 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 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A36 因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10 年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注:即异议审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算 15 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起算方式
查期间越长(超过公告期),实际享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越短)
商标权有效期 A39 A40 商标有效期 续展请求期限 宽展期 续展有效期 10 年 12 个月 6 个月 10 年 无效宣告程序 A44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程序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自期满前 12 个月办理 自期满之日起算 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违反本法第 当事人(商标权人)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 15 日 10 (禁用) 、 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请求复审的期限 11 (缺乏显 著性)、12 (三维缺乏 显著性)条 以及采取不 不服复审决定起诉期限 正当手段获 得注册的 30 日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审限 (特别关注) 9 个月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作 出复审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子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双方无效宣告程序 相对人(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评委宣 9 个月 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审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作出维持 注册商标裁
定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 定;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A45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 5 年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但对恶意注册 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限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做出维持 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 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6 个月
违反 13 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时效 (2)(3)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12 个月 (驰名商 案件的审限 标) 、 15 (代 理人抢注) 、 对裁定不服的 16 (1) (地 理标志)、 30 (在先注 册或初审公 告) 、 31 (申 请在先、使 用在先)、 32 条(在 先权利、不 正当抢注) 商标撤销程序 A49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 9 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案件的 审限 30 日
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 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 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 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特别关注) A54 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15 日 不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 撤销复审案件的审限 (特别关注) 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A50 30 日 9 个月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 1 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撤销、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注册商标 1 年 排斥申请期间
知识小结: 1、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决定、商标撤销决定不 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均为 15 日; 2、针对商评委作出的各种决定或者裁定不服起诉的时效均为 30 日; 3、 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审查程序、 无效复审程序以及撤销程序的案件审限均为 9+3 个月; 4、 在涉及第三人的异议审查、 异议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限均为 12+6 个月 (例 外: 1)第三人以违反绝对事由(A10\11\12)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的审限 是 9+3 个月; 2)第三人提起的商标撤销案件的审查及其复审程序的审限均为 9+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