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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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二、办理事项
(一)主办事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协办事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3、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5、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6、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承办部门
(一)主办部门
市建委
(二)协办部门
1、市公安消防局
2、市气象局
3、市园林局
4、市人防办
5、市市政委
6、市交委
四、受理范围
(一)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主要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
(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超过12米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6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执行。)
(三)其余区县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
2、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3、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4、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初步设计预审
(一)初步设计预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必须提供的材料
(1)初步设计预审登记表(含电子表格);
(2)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3)初步设计图说(设计说明2份、图纸、效果图);
(4)电子件(含上述第三款内容的光盘);
(5)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6)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2、可以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视情况提供)
(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合同。
(二)初步设计预审程序及办理时限
1、申请人将预审所需申请资料提交主办部门预审。
2、主办部门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主办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中确定协办部门及其专项审查的资料及数量)
六、初步设计审批
(一)初步设计审批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预审阶段已提供的除外):
申请人应根据市建委预审意见,按分类成套提供下述材料,并对报件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1、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含电子表格);
(2)初步设计图说;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及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6)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勘察、设计合同;
(8)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9)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2、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3、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及说明书,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4、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5、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限民用建筑):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6、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初步设计图说。
7、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1、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完成全部申请材料形式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向请
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协办部门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并自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
3、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
1、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形式与内容的基本要求及提请申请人注意的事项已在大厅公示,申请人可在主办部门政务大厅领取或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
2、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的专用电子邮箱正式启动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衔接相关工作。
3、主办部门采用电子邮件和网上公布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补证、中止审批、审批等消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每日查阅电子邮件和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查询办件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
4、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主办部门政务大厅领取或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8号窗口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 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负责人:邹俊才
经办人:龚佳程
联系电话:63672112
附件: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申报材料(初步设计图说形式、内容和数量)要求
一、统一要求
(一)内容与深度应当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的相关要求;
(二)签章应当符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
[2006]76号)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二、各部门提醒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及特别要求
(一)建委
1、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应分栋按楼层、使用功能分别详细统计;居住建筑应当提供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位置统计表;
2、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有节能设计专篇(含节能计算书)2份;
3、涉及高边坡、深开挖、高填方的说明书应附高边坡设计可行性评估意见;
4、图纸应含项目整体彩色效果图;
5、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蓝图总平面图应提供3份),说明书2份;电子文件应包括图纸、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及建筑节能模型。
(三)消防局要求的报件
1、应按《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的要求通知》(渝建发[2002]131号)要求,附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
2、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总平面图应提供3份),说明书一份;说明书和图纸电子文件一份;
3、不需提供结构专业图说。
(四)园林局要求的报件
1、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要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2、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总平面图应提供3份),说明书一份;说明书和图纸的电子文件一份;。
(五)气象局要求的报件
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
(六)人防部门要求的报件
1、应提供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专业全套图说;
2、人防地下室部分各专业图纸应齐备,应区分平时和战时,应包含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3、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
(七)市政部门要求的报件
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
(八)交通部门要求的报件
1、提交图说应能充分反映建设工程与交通设施的空间关系、安全保障措、施工期限、涉及补偿的其补偿数额;
2、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总平面图应提供2份。
附件: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预审申报表
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预审申报表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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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二、办理事项
(一)主办事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协办事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3、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5、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6、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承办部门
(一)主办部门
市建委
(二)协办部门
1、市公安消防局
2、市气象局
3、市园林局
4、市人防办
5、市市政委
6、市交委
四、受理范围
(一)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主要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
(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超过12米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6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执行。)
(三)其余区县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
2、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3、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4、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初步设计预审
(一)初步设计预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必须提供的材料
(1)初步设计预审登记表(含电子表格);
(2)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3)初步设计图说(设计说明2份、图纸、效果图);
(4)电子件(含上述第三款内容的光盘);
(5)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6)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2、可以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视情况提供)
(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合同。
(二)初步设计预审程序及办理时限
1、申请人将预审所需申请资料提交主办部门预审。
2、主办部门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主办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中确定协办部门及其专项审查的资料及数量)
六、初步设计审批
(一)初步设计审批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预审阶段已提供的除外):
申请人应根据市建委预审意见,按分类成套提供下述材料,并对报件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1、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含电子表格);
(2)初步设计图说;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及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6)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勘察、设计合同;
(8)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9)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2、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3、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及说明书,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4、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5、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限民用建筑):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6、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初步设计图说。
7、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1、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完成全部申请材料形式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向请
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协办部门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并自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
3、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
1、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形式与内容的基本要求及提请申请人注意的事项已在大厅公示,申请人可在主办部门政务大厅领取或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
2、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的专用电子邮箱正式启动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衔接相关工作。
3、主办部门采用电子邮件和网上公布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补证、中止审批、审批等消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每日查阅电子邮件和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查询办件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
4、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主办部门政务大厅领取或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8号窗口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 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负责人:邹俊才
经办人:龚佳程
联系电话:63672112
附件: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申报材料(初步设计图说形式、内容和数量)要求
一、统一要求
(一)内容与深度应当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的相关要求;
(二)签章应当符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
[2006]76号)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二、各部门提醒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及特别要求
(一)建委
1、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应分栋按楼层、使用功能分别详细统计;居住建筑应当提供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位置统计表;
2、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有节能设计专篇(含节能计算书)2份;
3、涉及高边坡、深开挖、高填方的说明书应附高边坡设计可行性评估意见;
4、图纸应含项目整体彩色效果图;
5、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蓝图总平面图应提供3份),说明书2份;电子文件应包括图纸、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及建筑节能模型。
(三)消防局要求的报件
1、应按《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的要求通知》(渝建发[2002]131号)要求,附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
2、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总平面图应提供3份),说明书一份;说明书和图纸电子文件一份;
3、不需提供结构专业图说。
(四)园林局要求的报件
1、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要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2、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总平面图应提供3份),说明书一份;说明书和图纸的电子文件一份;。
(五)气象局要求的报件
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
(六)人防部门要求的报件
1、应提供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专业全套图说;
2、人防地下室部分各专业图纸应齐备,应区分平时和战时,应包含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3、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
(七)市政部门要求的报件
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
(八)交通部门要求的报件
1、提交图说应能充分反映建设工程与交通设施的空间关系、安全保障措、施工期限、涉及补偿的其补偿数额;
2、应提供要求图纸的蓝图一套,其中总平面图应提供2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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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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