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奸罪的对象

论强奸罪的对

[摘 要] 强奸罪在现行中国《刑法》和中国民众的传统思想上一致认为强奸罪的对象只包括女性,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无法处理关于女性强奸男性和男性强奸男性的问题,男性遭性侵日益普遍,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人生而平等,在性权利的保护方面也是应该如此,男女都拥有性权利。因此针对此情况应该在立足中国实施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强奸罪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关键词] 强奸罪;性权性;立法完善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强奸罪实施主体是男性而被实施对象是女性,我国的刑法也确是这样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思想的日益开放,女权运动兴起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和男性“强奸”男性的事件(俗称“鸡奸”),人生而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在刑法上没有关于男性作为强奸受害者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男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的深化,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不仅是对强奸罪犯罪的纵容也是对男性性权利的一种性歧视。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及在强奸罪上的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把男性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即强奸罪的对象只限于女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所以法律有其滞后性,目前随着社会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强奸罪与与原来的简单犯罪变得复杂起来,在以前的社会上只把强奸罪对象规定为女性有其根本的原因所在那就是: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传统思想,女性在社会上

一直以来就是弱势群体。但是在现在经济高度发展,思想高度解放的二十一世纪,女性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女权思想膨胀,在有些方面和女性相比男性甚至是弱势群体。所以现在的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关于完善刑法强奸罪的立法,把男性加入强奸罪的保护刻不容缓。

(二)、中国立法的缺陷

中国关于强奸罪的立法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性侵保护方面对男童保护的力度不及女童 。中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对于男童法律救济几乎为真空,男童与女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其幼年心灵幼小时期,对其进行各方面包括性权利的的保护又迫切的需要,我认为应完善《刑法》中强奸罪中关于对男童性方面权利的保护加大保护力度,使其拥有与女童同等的性权利受到保护的权利,这不仅是法律平等公平性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权的体现,保护男童性权利势在必行。 2、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法律救济近乎“真空。我国在男性遭到性侵之后似乎这这方面存在真空,另外该怎么定性和怎么处理呢刑法界存在争议,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说法,然而这样定性完全不能满足对男童的保护,因此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二、男子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一)男子拥有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在以往的思想观念中对于男性来说似乎就没什么性权利可言。但实际上,性权利不仅是女性的权利,更涉及到男性具体而言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正式由于传统的道德观即:女性是弱势群体以及女性受三纲五常的封建束缚,女性必须保持“贞操”只能和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或者不能有性关系,在历史上女性违背的贞操惩罚是相当的严厉,因此性权利就运营而生,跟男性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了,但是现在社会提倡人人平等,女性各方面的权利也和男性平等,女性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社会也不再是男权思想,特别是男童性权利的保护。那么男性为什么就不能拥有性权利呢?性权利是普世权利人人应该拥有的权力,

关系到每个人尊严和存在的意义。所以在平等的社会,男性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份子应该拥有性权利,决定自己和谁喝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以彰显的社会的公平性。

(二)男性的性权利有被侵犯的的可能性

男性受性侵犯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男性强奸男性;第二、女性强奸男性。首先来谈女性强奸男性,有大部分认为女性没有强奸男性的条件:在性行为方面女性一般处于被动地位而男性处于主动地位女性没有性侵的条件具体包括身体的优势和思想的束缚。这是错误的。女性可以用一下几种方法性侵男性:1、利用迷药性侵即迷奸,让男性在丧失知觉的情况下对男性实施强奸,当然我们不能把强奸就是男性的性器官进入女性的阴道我们应该做扩大解释,在后文会讲到在此就不做过多的叙述。2、女性可以利用“伟哥”类似的性药给男性吃然后利用男性在药物的作用下被迫发生性关系,这也是属于强奸罪行为方式的一种。3、女性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威胁男性与之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属于违背男性的意愿。

4、利用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与之发生性行为进行性侵,例如对方是精神病人和无辨认能力的男性。

接下来就是男性对男性的性侵,这类现象很常见,政府卫生部门首次公布了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的估算数据——500万至1000万。尽管这个数字只是同性恋问题研究专家、青岛大学张北川教授统计数字的一半,他认为,中国大陆15岁至65岁的同性恋人数约在3000万,其中男性2000万,女性1000万。从这份统计来看男性同性恋大大多于女性,由于在中国目前并不承认同性恋婚姻,中国人在思想上对同性恋存在歧视,同性恋就成为地下恋情,男性的性伴侣不不稳定,性欲是人的一种本能,性欲的发泄是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当欲望得不到满足是,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就会爆发,男性和女性一样,性要求得不到满足,也会产生各种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同性恋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爆发从而去性侵其他非同性恋者。性侵的形式包括使用暴力、胁迫和使用迷药等其他手段。

另外,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不再是弱势群体,男性也不再是传统那样认为的绝对强势群体,特别是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这个年纪的男性大部分在学校读书心里和身体各个方面不是成熟受到的保护力度有限很容易受到性侵,他们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当这些男性被性侵时影响将是很大的给他们的幼小心灵带来的冲击难以想象的,不仅影响学业也会在他们的心里埋下仇视社会的种子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青岛市14岁初中生小晴(化名),应友约去参市内漫展,

身穿女装洋服,在夜晚归家途中,被一中年男子拖到家附近后巷实施强暴。事发直到深夜,衣衫褴褛的他,虚弱的走到附近的公安局报案。然而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当对小晴实施强暴的男子,发现小晴是男人后,不但没有停手,反而变本加厉的实施强暴,足足对小晴强暴长达四小时。“屁股很痛”这是小晴报案后,一边哭一边说的一句话。他本来长得就很像女孩子,因为声线尚未发育,连说话声音跟女孩很像,因为陪同学参加漫展,而穿上了女装,万没想到在回家途中,身为男人的他竟然会被男人强暴长达四四小时。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利用致幻药物可以使男性在违背意

志的前提下仍然具备进行性行为的生理条件,女性地位的提高也使其可以利用从 属关系、职权等胁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不必与男性进行体力上的较量,认 为违背男性意志便无法使其具备性行为生理条件的观点已经不能成立。而由于口 交、肛交等类似性行为也可以获取性愉悦,传统性行为方式——两性性器官交合——得到突破,也使男性并不再必然是性行为天然的施动方,男性成为性侵犯对 象的生理性限制已经被打破。

综上所述男性有条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三、把男性纳入现行《刑法》强奸罪中保护对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性侵害对男性造成的影响及社会危害

1、严重损害男性受害人的尊严和身心健康。性侵首先对男性性器官造成很大的伤害即人身伤害:其次,同性性交是产生性病的最常见的形式,而实施性侵者多为同性恋者且其性伴侣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很容易感染性病,所以被性侵者极其容易感染性病,给受害者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最后当男性被性侵后认为自己很无能又没有倾诉的对象,容易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极大的损害了被害者的尊严。

2、对社会的危害。当男性被性侵的以后就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没有发泄途径和倾诉的对象就会产生对社会对他人的报复,另外在受到性侵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的途径只能私力救济,会出现杀人报复的可能,在心里埋下报复的种子,发生新的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3、破坏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由于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认为男性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当男性被性侵事件大量发生之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会发生颠覆不利已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对象保护存在“性别歧视”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对象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只把保护对象限于妇女,然而在“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中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在强迫卖淫罪中的对象包括了男性,也即承认了男性和男性发生性关系,这就存在在社会上男性有被性侵的可能性。这在刑法立法中存在着性别歧视,也存在着矛盾。

(三)、社会上发生性侵男性的案件普遍、受到性侵后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20世纪60年代西方爆发“性革命”以来,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逐渐宽松,有些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同性恋的合法性。这样情况下,男性遭受同性强迫发生性行为之事屡次发生。性的满足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但少数同性恋男性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用正当途径解决此问题,他们则往往采用强暴男性的方式,导致社会上发生性侵男性的案子很多。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中的空白,导致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例如2011年6月8号,河南新密一名15岁的男孩,被一名开轿车的成年男子李某刀逼上车,遭受了5个多小时的性侵犯。令人尴尬的是,尽管李某承认性侵男孩一事,但在中国刑法中没有与之对应的处罚条款。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规定“猥亵他人”上限拘留15天。孩子身心都遭受伤害,对施暴者的处罚却只是治安拘留。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来法律界人士关注。在中国男性受到性侵一般有以下三种定性处罚: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轻伤以上,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追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没有达到轻伤标准呢?只能像上面提到的案子以治安处罚条例加以处罚涉及不到刑法,即使达到了轻伤以上处罚力度也是很小的: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是在纵容犯罪,犯罪嫌疑人会由于很小的代价下次会再次发生类似的案件。2、侮辱罪处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告诉才处理,性质严重的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显然这处罚很轻,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再者,性侵害也不会公然的进行,将男性受性侵害适用此罪明显不适当。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际关于强奸罪对象的立法经验

从目前世界关于强奸罪对象的立法的发展来看,不再重视和突出性别的差异而是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有扩大的趋势,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犯罪对象规定为妇女和幼女,意味着把男性排除在外,甚至儿童也排除在外。另外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但是不能成为实行犯,也就是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在犯

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都,明确确定了性别。以下是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强奸罪的立法概述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1、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1998年新版刑法典将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把对象由女性变为“他人”;法国在1994年重订刑法典222-223条时,将受害者明定为“他人”,“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主体对象均不再有特定的限制了,打击和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其中没有对性别加以明确只是规定为”他人“;(8)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1956年性犯罪法》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 2、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加拿大1983年实施的刑法改革中“性侵犯罪”取替“强奸罪”,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男女都可以不再局限于女性。

综上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述,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和对象为女子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的国家有、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 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的国家有英国。同时亦可说明,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另外,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

综上所述,把男性纳入现行《刑法》强奸罪中保护对象的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四、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立法的建议

(一)、把强奸罪中对象的“妇女”扩充为“他人”

随着社会的不断地发展,思想的不断解放现行《刑法》强奸罪已经存在滞后性,另外加上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已经把强奸罪中对象的“妇女”扩充为“他人“,因此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理念完善我国关于强奸罪的立法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把我国现行《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改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他人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改变:犯罪客体由原来的妇女变为他人不限于女性;客观行为变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他人”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犯罪主体变为: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妇女和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实行犯;主观方面变为:故意强奸他人。这样修改之后不仅犯罪得到了惩处,而且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平等。

(二)、明确强奸案中性交的形式

随着社会“性解放”和人们思想开放追求最大度的性乐趣,在现阶段社会上性交的形式多种多样,传统观点认为性交即是男子的阴经插入女子的阴道,而在现阶段刑中国现行《刑法》之规定明显滞后,如果把男子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和主体这明显法律难以实行,所以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应该在立足本国的具体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先进科学和有具体实践意义的立法理念,把我国性交的方式扩充为:口交、腔交等方式。

(五)、结语

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符合时代的发展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符合《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就是维护了道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也是体现《刑法》“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另外也是促进了男女的平等,促进了社会和谐,真正的实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2]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3]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4]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

[5] 陈兴良.案例刑法教程(下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09.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1.

[6].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8] 陈兴良等著:《案例刑法教程》(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法〕乔治·维加莱洛:((,胜侵犯的历史》,张森宽等译,湖南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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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伦那德 D·塞威特兹.性犯罪研究[M].陈泽广译.武汉:武汉出版社,1988.

[10][法]皮埃尔·布尔迪厄.男性统治[M].刘晖译.北京:海天出版社,2002.

(2)期刊文章

[1] 马志敏 . 浅谈男性成为强奸罪对象可行性 .法制与社会,2008.8(下)

[2] 李香梅 .论强奸罪重构[A] . 法制与社会,2011.07(中)

[3] 李立霞 . 男性纳入我国强奸罪对象的立法探讨 . 公民与法 . 2013.第10期

On the Subject of Rape

Abstract:Rape in the current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the Chinese people on the traditional thoughts of consensus that the rape object includes only women, but in the real judicial practice to handle about women and men rape men rape men, men have been sexually assaulted appeared increasingly common, appeared the phenomenon of "could no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ife is equal, in terms of sexual rights protection is also should, both men and women have sexual rights. So in this situ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China and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legislation of western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and modify about the rape.

Key words:crime of rape ; Sexual Rights ; The legislation perfect

论强奸罪的对

[摘 要] 强奸罪在现行中国《刑法》和中国民众的传统思想上一致认为强奸罪的对象只包括女性,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无法处理关于女性强奸男性和男性强奸男性的问题,男性遭性侵日益普遍,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人生而平等,在性权利的保护方面也是应该如此,男女都拥有性权利。因此针对此情况应该在立足中国实施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强奸罪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关键词] 强奸罪;性权性;立法完善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强奸罪实施主体是男性而被实施对象是女性,我国的刑法也确是这样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思想的日益开放,女权运动兴起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和男性“强奸”男性的事件(俗称“鸡奸”),人生而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在刑法上没有关于男性作为强奸受害者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男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的深化,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不仅是对强奸罪犯罪的纵容也是对男性性权利的一种性歧视。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及在强奸罪上的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把男性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即强奸罪的对象只限于女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所以法律有其滞后性,目前随着社会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强奸罪与与原来的简单犯罪变得复杂起来,在以前的社会上只把强奸罪对象规定为女性有其根本的原因所在那就是: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传统思想,女性在社会上

一直以来就是弱势群体。但是在现在经济高度发展,思想高度解放的二十一世纪,女性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女权思想膨胀,在有些方面和女性相比男性甚至是弱势群体。所以现在的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关于完善刑法强奸罪的立法,把男性加入强奸罪的保护刻不容缓。

(二)、中国立法的缺陷

中国关于强奸罪的立法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性侵保护方面对男童保护的力度不及女童 。中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对于男童法律救济几乎为真空,男童与女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其幼年心灵幼小时期,对其进行各方面包括性权利的的保护又迫切的需要,我认为应完善《刑法》中强奸罪中关于对男童性方面权利的保护加大保护力度,使其拥有与女童同等的性权利受到保护的权利,这不仅是法律平等公平性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权的体现,保护男童性权利势在必行。 2、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法律救济近乎“真空。我国在男性遭到性侵之后似乎这这方面存在真空,另外该怎么定性和怎么处理呢刑法界存在争议,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说法,然而这样定性完全不能满足对男童的保护,因此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二、男子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一)男子拥有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在以往的思想观念中对于男性来说似乎就没什么性权利可言。但实际上,性权利不仅是女性的权利,更涉及到男性具体而言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正式由于传统的道德观即:女性是弱势群体以及女性受三纲五常的封建束缚,女性必须保持“贞操”只能和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或者不能有性关系,在历史上女性违背的贞操惩罚是相当的严厉,因此性权利就运营而生,跟男性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了,但是现在社会提倡人人平等,女性各方面的权利也和男性平等,女性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社会也不再是男权思想,特别是男童性权利的保护。那么男性为什么就不能拥有性权利呢?性权利是普世权利人人应该拥有的权力,

关系到每个人尊严和存在的意义。所以在平等的社会,男性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份子应该拥有性权利,决定自己和谁喝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以彰显的社会的公平性。

(二)男性的性权利有被侵犯的的可能性

男性受性侵犯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男性强奸男性;第二、女性强奸男性。首先来谈女性强奸男性,有大部分认为女性没有强奸男性的条件:在性行为方面女性一般处于被动地位而男性处于主动地位女性没有性侵的条件具体包括身体的优势和思想的束缚。这是错误的。女性可以用一下几种方法性侵男性:1、利用迷药性侵即迷奸,让男性在丧失知觉的情况下对男性实施强奸,当然我们不能把强奸就是男性的性器官进入女性的阴道我们应该做扩大解释,在后文会讲到在此就不做过多的叙述。2、女性可以利用“伟哥”类似的性药给男性吃然后利用男性在药物的作用下被迫发生性关系,这也是属于强奸罪行为方式的一种。3、女性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威胁男性与之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属于违背男性的意愿。

4、利用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与之发生性行为进行性侵,例如对方是精神病人和无辨认能力的男性。

接下来就是男性对男性的性侵,这类现象很常见,政府卫生部门首次公布了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的估算数据——500万至1000万。尽管这个数字只是同性恋问题研究专家、青岛大学张北川教授统计数字的一半,他认为,中国大陆15岁至65岁的同性恋人数约在3000万,其中男性2000万,女性1000万。从这份统计来看男性同性恋大大多于女性,由于在中国目前并不承认同性恋婚姻,中国人在思想上对同性恋存在歧视,同性恋就成为地下恋情,男性的性伴侣不不稳定,性欲是人的一种本能,性欲的发泄是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当欲望得不到满足是,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就会爆发,男性和女性一样,性要求得不到满足,也会产生各种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同性恋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爆发从而去性侵其他非同性恋者。性侵的形式包括使用暴力、胁迫和使用迷药等其他手段。

另外,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不再是弱势群体,男性也不再是传统那样认为的绝对强势群体,特别是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这个年纪的男性大部分在学校读书心里和身体各个方面不是成熟受到的保护力度有限很容易受到性侵,他们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当这些男性被性侵时影响将是很大的给他们的幼小心灵带来的冲击难以想象的,不仅影响学业也会在他们的心里埋下仇视社会的种子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青岛市14岁初中生小晴(化名),应友约去参市内漫展,

身穿女装洋服,在夜晚归家途中,被一中年男子拖到家附近后巷实施强暴。事发直到深夜,衣衫褴褛的他,虚弱的走到附近的公安局报案。然而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当对小晴实施强暴的男子,发现小晴是男人后,不但没有停手,反而变本加厉的实施强暴,足足对小晴强暴长达四小时。“屁股很痛”这是小晴报案后,一边哭一边说的一句话。他本来长得就很像女孩子,因为声线尚未发育,连说话声音跟女孩很像,因为陪同学参加漫展,而穿上了女装,万没想到在回家途中,身为男人的他竟然会被男人强暴长达四四小时。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利用致幻药物可以使男性在违背意

志的前提下仍然具备进行性行为的生理条件,女性地位的提高也使其可以利用从 属关系、职权等胁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不必与男性进行体力上的较量,认 为违背男性意志便无法使其具备性行为生理条件的观点已经不能成立。而由于口 交、肛交等类似性行为也可以获取性愉悦,传统性行为方式——两性性器官交合——得到突破,也使男性并不再必然是性行为天然的施动方,男性成为性侵犯对 象的生理性限制已经被打破。

综上所述男性有条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三、把男性纳入现行《刑法》强奸罪中保护对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性侵害对男性造成的影响及社会危害

1、严重损害男性受害人的尊严和身心健康。性侵首先对男性性器官造成很大的伤害即人身伤害:其次,同性性交是产生性病的最常见的形式,而实施性侵者多为同性恋者且其性伴侣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很容易感染性病,所以被性侵者极其容易感染性病,给受害者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最后当男性被性侵后认为自己很无能又没有倾诉的对象,容易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极大的损害了被害者的尊严。

2、对社会的危害。当男性被性侵的以后就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没有发泄途径和倾诉的对象就会产生对社会对他人的报复,另外在受到性侵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的途径只能私力救济,会出现杀人报复的可能,在心里埋下报复的种子,发生新的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3、破坏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由于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认为男性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当男性被性侵事件大量发生之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会发生颠覆不利已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对象保护存在“性别歧视”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对象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只把保护对象限于妇女,然而在“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中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在强迫卖淫罪中的对象包括了男性,也即承认了男性和男性发生性关系,这就存在在社会上男性有被性侵的可能性。这在刑法立法中存在着性别歧视,也存在着矛盾。

(三)、社会上发生性侵男性的案件普遍、受到性侵后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20世纪60年代西方爆发“性革命”以来,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逐渐宽松,有些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同性恋的合法性。这样情况下,男性遭受同性强迫发生性行为之事屡次发生。性的满足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但少数同性恋男性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用正当途径解决此问题,他们则往往采用强暴男性的方式,导致社会上发生性侵男性的案子很多。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中的空白,导致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例如2011年6月8号,河南新密一名15岁的男孩,被一名开轿车的成年男子李某刀逼上车,遭受了5个多小时的性侵犯。令人尴尬的是,尽管李某承认性侵男孩一事,但在中国刑法中没有与之对应的处罚条款。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规定“猥亵他人”上限拘留15天。孩子身心都遭受伤害,对施暴者的处罚却只是治安拘留。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来法律界人士关注。在中国男性受到性侵一般有以下三种定性处罚: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轻伤以上,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追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没有达到轻伤标准呢?只能像上面提到的案子以治安处罚条例加以处罚涉及不到刑法,即使达到了轻伤以上处罚力度也是很小的: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是在纵容犯罪,犯罪嫌疑人会由于很小的代价下次会再次发生类似的案件。2、侮辱罪处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告诉才处理,性质严重的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显然这处罚很轻,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再者,性侵害也不会公然的进行,将男性受性侵害适用此罪明显不适当。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际关于强奸罪对象的立法经验

从目前世界关于强奸罪对象的立法的发展来看,不再重视和突出性别的差异而是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有扩大的趋势,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犯罪对象规定为妇女和幼女,意味着把男性排除在外,甚至儿童也排除在外。另外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但是不能成为实行犯,也就是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在犯

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都,明确确定了性别。以下是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强奸罪的立法概述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1、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1998年新版刑法典将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把对象由女性变为“他人”;法国在1994年重订刑法典222-223条时,将受害者明定为“他人”,“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主体对象均不再有特定的限制了,打击和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其中没有对性别加以明确只是规定为”他人“;(8)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1956年性犯罪法》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 2、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加拿大1983年实施的刑法改革中“性侵犯罪”取替“强奸罪”,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男女都可以不再局限于女性。

综上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述,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和对象为女子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的国家有、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 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的国家有英国。同时亦可说明,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另外,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

综上所述,把男性纳入现行《刑法》强奸罪中保护对象的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四、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立法的建议

(一)、把强奸罪中对象的“妇女”扩充为“他人”

随着社会的不断地发展,思想的不断解放现行《刑法》强奸罪已经存在滞后性,另外加上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已经把强奸罪中对象的“妇女”扩充为“他人“,因此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理念完善我国关于强奸罪的立法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把我国现行《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改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他人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改变:犯罪客体由原来的妇女变为他人不限于女性;客观行为变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他人”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犯罪主体变为: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妇女和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实行犯;主观方面变为:故意强奸他人。这样修改之后不仅犯罪得到了惩处,而且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平等。

(二)、明确强奸案中性交的形式

随着社会“性解放”和人们思想开放追求最大度的性乐趣,在现阶段社会上性交的形式多种多样,传统观点认为性交即是男子的阴经插入女子的阴道,而在现阶段刑中国现行《刑法》之规定明显滞后,如果把男子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和主体这明显法律难以实行,所以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应该在立足本国的具体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先进科学和有具体实践意义的立法理念,把我国性交的方式扩充为:口交、腔交等方式。

(五)、结语

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符合时代的发展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符合《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就是维护了道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也是体现《刑法》“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另外也是促进了男女的平等,促进了社会和谐,真正的实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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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香梅 .论强奸罪重构[A] . 法制与社会,2011.07(中)

[3] 李立霞 . 男性纳入我国强奸罪对象的立法探讨 . 公民与法 . 2013.第10期

On the Subject of Rape

Abstract:Rape in the current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the Chinese people on the traditional thoughts of consensus that the rape object includes only women, but in the real judicial practice to handle about women and men rape men rape men, men have been sexually assaulted appeared increasingly common, appeared the phenomenon of "could no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ife is equal, in terms of sexual rights protection is also should, both men and women have sexual rights. So in this situ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China and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legislation of western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and modify about the rape.

Key words:crime of rape ; Sexual Rights ; The legislation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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