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_内容.经验与启示

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乔庆梅

内容提要德国社会保障的完备性不但表现在其独特的管理和丰富的内容,而且表现在它针对不同群体而提供的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保障。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从其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随着整体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本文从追溯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历史和演进出发,对德国的残疾人社会服务、福利津贴以及其他保障方式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

国际借鉴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7—662X(2008)06—0165—05

德国社会保障一直是国内社会保障界关注的对象,这不但源于其独特的自治管理方式,也源于其完整的保障面和社会保障长盛不衰的历史。德国社会保障的完整性,不但体现在其对一般群体的保障,更表现在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和关怀。如同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加强对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关注,也可以从中获取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乃至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有益的启示。本文拟从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历史演进、形式内容等方面人手,对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做全面的介绍,以期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提供借鉴。

一、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历史和演进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最早可以上溯到俾斯麦政府时期。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疾病保险法》,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这其中就包括了残疾人保障的规定,成为德国最早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在随后的《意外伤害保险法》和《伤残老年保险法》中,分别对因职业伤害导致的残疾和对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的伤残保障进行了规定,完善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到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重度残疾人法律被

法典化,残疾人的保护和残疾预防被置于首要位置,1953年重度残疾人法颁布,将保护对象放宽到了盲人、聋哑人和残疾军人,同时,在这部法律中,还对残疾人就业政策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原则,规定企业单位和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否则就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补偿金①。1974年的重度残疾人保障法对原有的残疾人法律原则进行了修正,规定只要一个人存在残疾的事实或有残疾的危险,就可以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一切待遇,这就抛弃了之前适用的归因原则,即只有某些特定原因致残的残疾人才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2001年6月19日,德国专门规定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残疾人保障法》以社会法典第9章的形式颁布,并于2001年7月1日以“残疾人的康复与参与”的名称生效,德国形成了专门性的残疾人保障法律。《残疾人保障法》关注的不再仅仅是对残疾人或面临残疾风险的人提供照料,而且要保障他们自主地参与社会以及减少他们在获取平等机会

①当时,德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6%,公共机构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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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瓤.善2008年第6期

上存在的障碍,为残疾人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因此,社会法案第九章规定了残疾人医疗、职业和福利津贴待遇等各个方面,以更快、更有效、更经济和更持久地实现上述目标。但是,在实践中,德国残疾人康复、保障等事务并没有像法律那样由一部法律集中起来,而是仍然沿袭了以前的做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残废军人福利机构、青年保护部门和社会救济部门等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残疾人保障的不同方面。

二、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除了独具特色的自治管理方式,德国社会保障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障的全面性和不同项目之间衔接的紧密性,虽然不像英国、瑞典那样高福利,但其不同层次的保障也几乎完全覆盖了所有应该覆盖的人群。在任何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都是一项比一般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更复杂的工作,在德国也不例外。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几乎分布于养老、医疗、工伤、护理、保险等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之中,分散而复杂。总起来看,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第一,残疾人社会服务,包括医疗、康复、工作介绍等服务;第二,残疾人福利津贴,包括直接的现金津贴(如,残疾保障待遇)和间接的经济福利(如免费乘车等);第三,其他保障。

(一)残疾人社会服务

在德国,任何残疾或面临着身体、精神和心理残疾危险的人,不管致残原因如何,都有权利获得各种社会服务的帮助,包括避免残疾、消除残疾或降低残疾程度,防止状况恶化或减轻残疾负面影响的一切服务,这些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使他们的活动范围变得更安全,帮助他们找到适合并符合他们兴趣和能力的工作。因此,德国残疾人服务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牙医,药物,包扎材料,各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语言障碍矫正、职业康复、假肢,外科整形和其他任何需要的改造、修复、辅助器具置换的资助和对这些辅助器具使用的训练,工作强度承受测试等;对于有需要的患者或残疾人,在门诊治疗和康复诊所中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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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享受医疗康复援助,食宿费用亦由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或待遇承担。

其次,就业援助和职业介绍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介绍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保持其现有工作而不被解雇或获得新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建议、工作介绍、就业培训和工作变动援助,课程补习、职业训练、再培训以及为获得相应的学习课程所需要的认证,根据不同的残疾状况所需要的培训以及参加培训前需要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如,盲人学习所需要的盲文资料等),以及旨在使残疾人获得合适的工作或实现自雇等其他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提升所需的援助。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其兴趣爱好、择业倾向和先前的工作经验、当前的劳动技能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整体状况等各种因素都会被考虑在内。在某些就业服务和援助中,职业服务机构还可以承担残疾人食宿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承担。如当某一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残疾程度使他参加某种培训时不方便居住在其家庭内,或者当其所接受的康复措施要求他必须寄宿在康复或培训中心时,则可以享受免费的食宿待遇。

再次,残疾人社会参与服务。包括残疾人学前特殊教育,旨在培养残疾人人际交流能力的措施,提高残疾人在庇护机构独立生活能力的措施以及帮助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和各种文化生活的措施和服务。通过这些服务和措施,使得残疾人能够与其他人一样获得适合其自身条件的教育,提高其在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能力,减少他们参与社会的障碍。

(二)残疾人福利津贴

德国残疾人福利津贴种类繁多,根据不同残疾人群体的不同残疾等级和不同残疾致因,分别由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负责,主要有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战争伤残赔偿、一般伤残待遇或残疾人过渡津贴,这些津贴主要以现金为主,目的是要保证所有的残疾人在接受医疗援助时具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满足其生活开支。一般而言,劳动者伤病治疗期间的疾病保险待遇相当于其工作收入的70%,自雇者的待遇则相当于其工作时保险费缴费基数的70%。当治疗结束仍然不能恢复劳动能力而必须享受残疾人过渡性津贴的,则由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发放给受保对象残疾人津贴,津贴数额相当于该受保

障对象最后一个月工资收入净额的68%,如果有需要抚养或赡养的人,这一津贴则达到其最后一月工资收入净额的75%。一般情况下,残疾人在接受职业援助期间,也可以享受同等额度的过渡性津贴。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疾病或伤残康复期间内,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基金或由联邦就业机构支付的过渡性津贴。对于之前没有参加过工作而第一次接受职业训练的年青残疾人,如果有需要,他们同样会享受到一笔来自联邦就业机构的培训津贴。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或职业训练之后,能进入工作领域的,由就业援助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介绍相关工作,如果仍然不能进入劳动领域,那么就按照不同的致残原因由养老保险机构、或者工伤保险机构、或者战争赔偿机构等不同的部门按月发放给他们伤残待遇。

除直接的货币津贴之外,德国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到诸多间接的津贴,如,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领取残障金,以作为对由于残疾而导致的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补偿,这种待遇通常是以特定的健康状况的存在为条件,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免费的公共交通、减额的车辆使用税、特殊的停车设施,以及电视和广播许可费免除等。对于重度残疾人,他们可以在对他们最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申请领取重度残疾人证,作为领取残疾人保障金的证明。不管何种原因致残的残疾人,都可以向其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战争赔偿办公室会进行取证以确定该申请者是否具有享受上述待遇的资格。对于有资格享受这些待遇的残疾人,战争赔偿办公室会在他们的残疾证上做出相应的登记,如,如果一个人的残疾人证上被标注了字母G,则表示他“在道路交通中有明显的行动限制”,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的权利,或者减免车辆税。

为了保障残疾人最大程度地独立和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需要照护的残疾人还可以申请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津贴来代替上述各种非货币待遇,目的是保证残疾人能够安排并支付他们自身所需要的服务,并可以一次性地把这笔津贴支付给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由此看来,在享受残障金方面,德国法律实际上是给了残疾人自主预算的权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享受上述诸如免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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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通、车辆税减免等等非货币待遇,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津贴或定期津贴来替代上述待遇,以满足自身的实际需要。这样就兼顾了残疾人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是千篇一律地为所有残疾人都提供某项待遇却不管其需要与否。起初,对于那些实施这项预算权力的残疾人,需要由服务提供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个人预算申请是否合理,但从2008年1月起,这项个人预算申请成为了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三)其他保障

除上述内容之外,德国残疾人福利保障还包括法定社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为工伤雇工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职业支持和社会融合援助;区域战争赔偿办公室和地方战争赔偿办公室负责对受伤的军人或因战争遭受伤害的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资金支持。另外,在德国,还有视同重度残疾人的规定,即法律规定残疾程度在50%以上的为重度残疾人,而残疾程度在30%一50%之间的残疾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条件一般是指当一个残疾人不被作为重度残疾人对待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或无法保持现在的工作),可以被视同为重度残疾人,享受除额外年假和免费交通之外的重度残疾人保障待遇。

在德国,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基金都有可能对某一部分特定的残疾人康复、社会参与支持等负责,如医疗保险基金为被保障者提供医疗支持,包括地方健康保险基金、企业的健康保险基金、行业健康保险基金、海员保险基金、薪职人员的选择性法定基金、矿工联邦保险基金、农业工人健康保险基金等,都对他们各自被保障对象的医疗康复负责;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联邦保险联合会、地方保险联合会和矿工、铁路工人和海员行业保险协会,为其被保险人负责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综合援助支持;-r伤保险基金,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基金、海员的雇主责任保险基金、农业工人雇主责任保险基金和联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为工伤雇员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社会融合支持。而对于没有可对应的保险基金为其负责的残疾人,则由残疾人综合办公室为他们提供额外的就业帮助,采取经济手段,促使雇主为这些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同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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厶又:粗.参2008年第6期

会援助和青年福利机构也会在这部分残疾人保障中发挥作用。除此之外,战争赔偿办公室还负责确定残疾程度和申请残障金所需要的健康状况确认、发放残疾人证书,并为防止残疾人遭解雇而为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就业援助等。残疾人可以依据《社会法案》、《联邦战争伤害津贴法》和《联邦社会救助法》中有关残疾人保障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待遇。

由此可见,德国残疾人保障是全面而多样的,它几乎存在于社会保障系统的任何一个子项目之中。保障内容涵盖了医疗康复、社会服务、就业支援、经济津贴等残疾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德国全面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以及其管理运行,不难得出有益的启示和经验。

三、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可借鉴之处(一)赋予残疾人平等的“社会人”资格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中咀确提出:德国境内不应当有任何一个人有被忽视和被排斥的感觉,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一个残疾人或面临致残危险、从而需要特殊帮助的人都有权利得到康复的原因,而不管他们为什么致残。2001年生效的德国《社会法案》第九章《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康复》不再仅仅关注为残疾人或面临残疾风险的人提供照料,而且要保障他们自主地参与社会和减少他们在获取平等机会上所存在的障碍从而赋予残疾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尽可能独立和自我负责地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障残疾人平等自主地参与社会是德国残疾人福利保障的最根本目标。结合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应当将这一思想贯穿其中。残疾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残疾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多样性的集中体现。我们必须明确,残疾人首先是“人”。他们同样属于人类社会,具有人的社会属性,应当和健全人一样平等、自由、自主地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分享社会文明的进步成果。因此,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应以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权力为目标,赋予他们正常的生存空间,赋予他们正常的“社会人”身份,只有解决了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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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理论上讲,残疾人社会保障本来就应当属于国民保障系统的必然组成部分。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单独提出,一方面表现了由于残疾人群体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特殊性而使得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当有不同的安排,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使残疾人从理应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中分离了出来,人为地将残疾人置于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说明,无论任何人,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不管他是否残疾。因此,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提高残疾人福利待遇,首先应当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给残疾人以“社会人”待遇,视他们为正常和必要的社会组成成员,给他们提供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条件、平等地享受保障的权利,这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乃至促进残疾人事业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遵循残疾人福利的便利可及性和服务主动性原则。残疾人福利的可及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可以视为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的又一基本出发点,如在申请现金津贴的残疾人,可以任意选择其感觉最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以保证他们通过最便捷的方式获得帮助;对于那些有资格享受免费交通的残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需要由他人陪护出行的条件下,陪护人员在陪护过程中也可以免费乘车,包括短途公共交通和长途旅行;对于那些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承担责任的残疾人,社会援助和青年福利机构会在他们所有的康复和援助领域中发挥作用。为保证残疾人较容易地了解应该享受何种机构提供的何种待遇,避免残疾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德国各城市都成立了联络服务中心,以加强各机构间的紧密合作,帮助残疾人完成待遇申请,并保证残疾人能够在申请提交14日之内知道自己享受待遇的标准、服务的内容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等。由此可见,德国社会保障对于残疾人的支援和帮助是现实而便利的,为了促进残疾人能够融入社会、参与社

会,他们遵循了主动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法规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他们各自所需的帮助和支持。与德国相比,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无疑是落后的:根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城镇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27.87%、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6.83%、参加工伤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11%和1.35%,农村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9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为29.39%、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0.1%和0.07%,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正处于建设和完善时期,这为从制度建设伊始就树立正确的理念和观念提供了便利,以避免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弱势地位,他们在自身诉求表达中存在更多的障碍和不畅,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待遇提供过程中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为他们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保障和服务。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应当遵循全面保障和满足特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和保障方式、内容的多样性,残疾人的弱势性又决定了他们需要社会提供的全面保障,甚至包括衣食住行医等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看,不但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而且兼顾了不同的需求,上至耄耋老人,下至蹒跚学步的孩童,都可以得到其需要的保障。如对于老年残疾人,不但有医疗、康复服务,而且有护理保险待遇解决其长期生活照顾的需要,对于残疾儿童,则有政府买单的各式特殊教育,对于需要配备辅助器械或需要进行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或政府出资为其配备所需的辅助器械或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决定了各种保障方式的特殊性,各种特殊的、满足不同残疾人需要的保障内容综合起来,又构成了全面而完整的保障网。残疾群体残疾类型多种多样,其保障需求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社会保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进行了规定,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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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发展的意见》对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和医疗亦作了前所未有的详细规划。但残疾人社会保障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为需求各异的残疾人提供哪些福利和服务,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进行细致而周详的考虑,保障内容也应当包括生活保障、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护理照料、生活环境改造等多项内容。同时,应当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将残疾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结合起来,这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与就业具有天然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核心化常将众多难以就业的残疾人排除在制度之外,只要解决了就业问题尤其是正规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自然而然能够得到解决;第二,因为残疾人就业是其正常参与和融人社会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就业问题的解决,残疾人自我价值得到实现和认可,使他们更有信心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残疾人对社会文明发展的分享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我国残疾人口规模约相当于德国全部人口的数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健全,不仅仅关系到8296万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更为全国2.6亿残疾人家庭人口解除了后顾之忧。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直接惠及我国五分之一人口的伟大工程,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德国作为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典型国家,他们的具体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他们的保障水平、保障内容也不是我们短期内能够达到的,但他们的理念、他们的精髓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华夏出版社,2006年。

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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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乔庆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人文杂志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2008(6)2次

参考文献(3条)

1.刘翠霄 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 1994

2.中国残疾人事业

3.当时,德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6%,公共机构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10%

引证文献(2条)

1.余向东 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期刊论文]-当代世界 2011(2)2.余向东 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期刊论文]-当代世界 2011(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wzz200806026.aspx

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乔庆梅

内容提要德国社会保障的完备性不但表现在其独特的管理和丰富的内容,而且表现在它针对不同群体而提供的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保障。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从其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随着整体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本文从追溯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历史和演进出发,对德国的残疾人社会服务、福利津贴以及其他保障方式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

国际借鉴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7—662X(2008)06—0165—05

德国社会保障一直是国内社会保障界关注的对象,这不但源于其独特的自治管理方式,也源于其完整的保障面和社会保障长盛不衰的历史。德国社会保障的完整性,不但体现在其对一般群体的保障,更表现在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和关怀。如同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加强对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关注,也可以从中获取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乃至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有益的启示。本文拟从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历史演进、形式内容等方面人手,对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做全面的介绍,以期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提供借鉴。

一、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历史和演进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最早可以上溯到俾斯麦政府时期。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疾病保险法》,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这其中就包括了残疾人保障的规定,成为德国最早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在随后的《意外伤害保险法》和《伤残老年保险法》中,分别对因职业伤害导致的残疾和对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的伤残保障进行了规定,完善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到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重度残疾人法律被

法典化,残疾人的保护和残疾预防被置于首要位置,1953年重度残疾人法颁布,将保护对象放宽到了盲人、聋哑人和残疾军人,同时,在这部法律中,还对残疾人就业政策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原则,规定企业单位和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否则就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补偿金①。1974年的重度残疾人保障法对原有的残疾人法律原则进行了修正,规定只要一个人存在残疾的事实或有残疾的危险,就可以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一切待遇,这就抛弃了之前适用的归因原则,即只有某些特定原因致残的残疾人才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2001年6月19日,德国专门规定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残疾人保障法》以社会法典第9章的形式颁布,并于2001年7月1日以“残疾人的康复与参与”的名称生效,德国形成了专门性的残疾人保障法律。《残疾人保障法》关注的不再仅仅是对残疾人或面临残疾风险的人提供照料,而且要保障他们自主地参与社会以及减少他们在获取平等机会

①当时,德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6%,公共机构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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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瓤.善2008年第6期

上存在的障碍,为残疾人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因此,社会法案第九章规定了残疾人医疗、职业和福利津贴待遇等各个方面,以更快、更有效、更经济和更持久地实现上述目标。但是,在实践中,德国残疾人康复、保障等事务并没有像法律那样由一部法律集中起来,而是仍然沿袭了以前的做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残废军人福利机构、青年保护部门和社会救济部门等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残疾人保障的不同方面。

二、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除了独具特色的自治管理方式,德国社会保障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障的全面性和不同项目之间衔接的紧密性,虽然不像英国、瑞典那样高福利,但其不同层次的保障也几乎完全覆盖了所有应该覆盖的人群。在任何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都是一项比一般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更复杂的工作,在德国也不例外。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几乎分布于养老、医疗、工伤、护理、保险等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之中,分散而复杂。总起来看,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第一,残疾人社会服务,包括医疗、康复、工作介绍等服务;第二,残疾人福利津贴,包括直接的现金津贴(如,残疾保障待遇)和间接的经济福利(如免费乘车等);第三,其他保障。

(一)残疾人社会服务

在德国,任何残疾或面临着身体、精神和心理残疾危险的人,不管致残原因如何,都有权利获得各种社会服务的帮助,包括避免残疾、消除残疾或降低残疾程度,防止状况恶化或减轻残疾负面影响的一切服务,这些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使他们的活动范围变得更安全,帮助他们找到适合并符合他们兴趣和能力的工作。因此,德国残疾人服务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牙医,药物,包扎材料,各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语言障碍矫正、职业康复、假肢,外科整形和其他任何需要的改造、修复、辅助器具置换的资助和对这些辅助器具使用的训练,工作强度承受测试等;对于有需要的患者或残疾人,在门诊治疗和康复诊所中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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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享受医疗康复援助,食宿费用亦由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或待遇承担。

其次,就业援助和职业介绍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介绍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保持其现有工作而不被解雇或获得新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建议、工作介绍、就业培训和工作变动援助,课程补习、职业训练、再培训以及为获得相应的学习课程所需要的认证,根据不同的残疾状况所需要的培训以及参加培训前需要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如,盲人学习所需要的盲文资料等),以及旨在使残疾人获得合适的工作或实现自雇等其他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提升所需的援助。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其兴趣爱好、择业倾向和先前的工作经验、当前的劳动技能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整体状况等各种因素都会被考虑在内。在某些就业服务和援助中,职业服务机构还可以承担残疾人食宿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承担。如当某一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残疾程度使他参加某种培训时不方便居住在其家庭内,或者当其所接受的康复措施要求他必须寄宿在康复或培训中心时,则可以享受免费的食宿待遇。

再次,残疾人社会参与服务。包括残疾人学前特殊教育,旨在培养残疾人人际交流能力的措施,提高残疾人在庇护机构独立生活能力的措施以及帮助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和各种文化生活的措施和服务。通过这些服务和措施,使得残疾人能够与其他人一样获得适合其自身条件的教育,提高其在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能力,减少他们参与社会的障碍。

(二)残疾人福利津贴

德国残疾人福利津贴种类繁多,根据不同残疾人群体的不同残疾等级和不同残疾致因,分别由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负责,主要有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战争伤残赔偿、一般伤残待遇或残疾人过渡津贴,这些津贴主要以现金为主,目的是要保证所有的残疾人在接受医疗援助时具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满足其生活开支。一般而言,劳动者伤病治疗期间的疾病保险待遇相当于其工作收入的70%,自雇者的待遇则相当于其工作时保险费缴费基数的70%。当治疗结束仍然不能恢复劳动能力而必须享受残疾人过渡性津贴的,则由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发放给受保对象残疾人津贴,津贴数额相当于该受保

障对象最后一个月工资收入净额的68%,如果有需要抚养或赡养的人,这一津贴则达到其最后一月工资收入净额的75%。一般情况下,残疾人在接受职业援助期间,也可以享受同等额度的过渡性津贴。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疾病或伤残康复期间内,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基金或由联邦就业机构支付的过渡性津贴。对于之前没有参加过工作而第一次接受职业训练的年青残疾人,如果有需要,他们同样会享受到一笔来自联邦就业机构的培训津贴。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或职业训练之后,能进入工作领域的,由就业援助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介绍相关工作,如果仍然不能进入劳动领域,那么就按照不同的致残原因由养老保险机构、或者工伤保险机构、或者战争赔偿机构等不同的部门按月发放给他们伤残待遇。

除直接的货币津贴之外,德国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到诸多间接的津贴,如,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领取残障金,以作为对由于残疾而导致的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补偿,这种待遇通常是以特定的健康状况的存在为条件,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免费的公共交通、减额的车辆使用税、特殊的停车设施,以及电视和广播许可费免除等。对于重度残疾人,他们可以在对他们最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申请领取重度残疾人证,作为领取残疾人保障金的证明。不管何种原因致残的残疾人,都可以向其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战争赔偿办公室会进行取证以确定该申请者是否具有享受上述待遇的资格。对于有资格享受这些待遇的残疾人,战争赔偿办公室会在他们的残疾证上做出相应的登记,如,如果一个人的残疾人证上被标注了字母G,则表示他“在道路交通中有明显的行动限制”,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的权利,或者减免车辆税。

为了保障残疾人最大程度地独立和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需要照护的残疾人还可以申请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津贴来代替上述各种非货币待遇,目的是保证残疾人能够安排并支付他们自身所需要的服务,并可以一次性地把这笔津贴支付给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由此看来,在享受残障金方面,德国法律实际上是给了残疾人自主预算的权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享受上述诸如免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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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通、车辆税减免等等非货币待遇,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津贴或定期津贴来替代上述待遇,以满足自身的实际需要。这样就兼顾了残疾人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是千篇一律地为所有残疾人都提供某项待遇却不管其需要与否。起初,对于那些实施这项预算权力的残疾人,需要由服务提供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个人预算申请是否合理,但从2008年1月起,这项个人预算申请成为了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三)其他保障

除上述内容之外,德国残疾人福利保障还包括法定社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为工伤雇工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职业支持和社会融合援助;区域战争赔偿办公室和地方战争赔偿办公室负责对受伤的军人或因战争遭受伤害的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资金支持。另外,在德国,还有视同重度残疾人的规定,即法律规定残疾程度在50%以上的为重度残疾人,而残疾程度在30%一50%之间的残疾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条件一般是指当一个残疾人不被作为重度残疾人对待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或无法保持现在的工作),可以被视同为重度残疾人,享受除额外年假和免费交通之外的重度残疾人保障待遇。

在德国,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基金都有可能对某一部分特定的残疾人康复、社会参与支持等负责,如医疗保险基金为被保障者提供医疗支持,包括地方健康保险基金、企业的健康保险基金、行业健康保险基金、海员保险基金、薪职人员的选择性法定基金、矿工联邦保险基金、农业工人健康保险基金等,都对他们各自被保障对象的医疗康复负责;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联邦保险联合会、地方保险联合会和矿工、铁路工人和海员行业保险协会,为其被保险人负责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综合援助支持;-r伤保险基金,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基金、海员的雇主责任保险基金、农业工人雇主责任保险基金和联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为工伤雇员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社会融合支持。而对于没有可对应的保险基金为其负责的残疾人,则由残疾人综合办公室为他们提供额外的就业帮助,采取经济手段,促使雇主为这些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同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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厶又:粗.参2008年第6期

会援助和青年福利机构也会在这部分残疾人保障中发挥作用。除此之外,战争赔偿办公室还负责确定残疾程度和申请残障金所需要的健康状况确认、发放残疾人证书,并为防止残疾人遭解雇而为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就业援助等。残疾人可以依据《社会法案》、《联邦战争伤害津贴法》和《联邦社会救助法》中有关残疾人保障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待遇。

由此可见,德国残疾人保障是全面而多样的,它几乎存在于社会保障系统的任何一个子项目之中。保障内容涵盖了医疗康复、社会服务、就业支援、经济津贴等残疾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德国全面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以及其管理运行,不难得出有益的启示和经验。

三、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可借鉴之处(一)赋予残疾人平等的“社会人”资格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中咀确提出:德国境内不应当有任何一个人有被忽视和被排斥的感觉,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一个残疾人或面临致残危险、从而需要特殊帮助的人都有权利得到康复的原因,而不管他们为什么致残。2001年生效的德国《社会法案》第九章《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康复》不再仅仅关注为残疾人或面临残疾风险的人提供照料,而且要保障他们自主地参与社会和减少他们在获取平等机会上所存在的障碍从而赋予残疾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尽可能独立和自我负责地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障残疾人平等自主地参与社会是德国残疾人福利保障的最根本目标。结合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应当将这一思想贯穿其中。残疾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残疾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多样性的集中体现。我们必须明确,残疾人首先是“人”。他们同样属于人类社会,具有人的社会属性,应当和健全人一样平等、自由、自主地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分享社会文明的进步成果。因此,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应以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权力为目标,赋予他们正常的生存空间,赋予他们正常的“社会人”身份,只有解决了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共享。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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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理论上讲,残疾人社会保障本来就应当属于国民保障系统的必然组成部分。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单独提出,一方面表现了由于残疾人群体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特殊性而使得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当有不同的安排,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使残疾人从理应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中分离了出来,人为地将残疾人置于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说明,无论任何人,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不管他是否残疾。因此,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提高残疾人福利待遇,首先应当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给残疾人以“社会人”待遇,视他们为正常和必要的社会组成成员,给他们提供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条件、平等地享受保障的权利,这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乃至促进残疾人事业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遵循残疾人福利的便利可及性和服务主动性原则。残疾人福利的可及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可以视为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的又一基本出发点,如在申请现金津贴的残疾人,可以任意选择其感觉最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以保证他们通过最便捷的方式获得帮助;对于那些有资格享受免费交通的残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需要由他人陪护出行的条件下,陪护人员在陪护过程中也可以免费乘车,包括短途公共交通和长途旅行;对于那些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承担责任的残疾人,社会援助和青年福利机构会在他们所有的康复和援助领域中发挥作用。为保证残疾人较容易地了解应该享受何种机构提供的何种待遇,避免残疾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德国各城市都成立了联络服务中心,以加强各机构间的紧密合作,帮助残疾人完成待遇申请,并保证残疾人能够在申请提交14日之内知道自己享受待遇的标准、服务的内容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等。由此可见,德国社会保障对于残疾人的支援和帮助是现实而便利的,为了促进残疾人能够融入社会、参与社

会,他们遵循了主动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法规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他们各自所需的帮助和支持。与德国相比,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无疑是落后的:根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城镇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27.87%、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6.83%、参加工伤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11%和1.35%,农村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9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为29.39%、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0.1%和0.07%,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正处于建设和完善时期,这为从制度建设伊始就树立正确的理念和观念提供了便利,以避免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弱势地位,他们在自身诉求表达中存在更多的障碍和不畅,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待遇提供过程中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为他们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保障和服务。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应当遵循全面保障和满足特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和保障方式、内容的多样性,残疾人的弱势性又决定了他们需要社会提供的全面保障,甚至包括衣食住行医等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看,不但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而且兼顾了不同的需求,上至耄耋老人,下至蹒跚学步的孩童,都可以得到其需要的保障。如对于老年残疾人,不但有医疗、康复服务,而且有护理保险待遇解决其长期生活照顾的需要,对于残疾儿童,则有政府买单的各式特殊教育,对于需要配备辅助器械或需要进行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或政府出资为其配备所需的辅助器械或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决定了各种保障方式的特殊性,各种特殊的、满足不同残疾人需要的保障内容综合起来,又构成了全面而完整的保障网。残疾群体残疾类型多种多样,其保障需求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社会保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进行了规定,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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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发展的意见》对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和医疗亦作了前所未有的详细规划。但残疾人社会保障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为需求各异的残疾人提供哪些福利和服务,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进行细致而周详的考虑,保障内容也应当包括生活保障、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护理照料、生活环境改造等多项内容。同时,应当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将残疾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结合起来,这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与就业具有天然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核心化常将众多难以就业的残疾人排除在制度之外,只要解决了就业问题尤其是正规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自然而然能够得到解决;第二,因为残疾人就业是其正常参与和融人社会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就业问题的解决,残疾人自我价值得到实现和认可,使他们更有信心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残疾人对社会文明发展的分享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我国残疾人口规模约相当于德国全部人口的数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健全,不仅仅关系到8296万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更为全国2.6亿残疾人家庭人口解除了后顾之忧。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直接惠及我国五分之一人口的伟大工程,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德国作为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典型国家,他们的具体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他们的保障水平、保障内容也不是我们短期内能够达到的,但他们的理念、他们的精髓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华夏出版社,2006年。

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曹英

169。,

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乔庆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人文杂志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2008(6)2次

参考文献(3条)

1.刘翠霄 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 1994

2.中国残疾人事业

3.当时,德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6%,公共机构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10%

引证文献(2条)

1.余向东 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期刊论文]-当代世界 2011(2)2.余向东 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期刊论文]-当代世界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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