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重伤

故意伤害致重伤,成功辩护获缓刑

——李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8月21日,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X是第七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因琐事纠集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五被告人,未成年)、解郭XX(男,本案第六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七被告人,未成年)等人,携带三把西瓜刀,来到本市XX路XX市场北门,将XX仿真花店店员被害人赵XX拉到XX市场北门路边,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等七人对赵X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还持西瓜刀在被害人赵XX身上乱砍,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用石膏块击打赵XX头部。经法医鉴定,赵XX右手腕及右手外伤致多处骨折、多根肌腱断裂造成右手腕、右手第2-5指功能严重障碍,应属重伤;赵XX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应属轻伤。综合赵XX的损伤应属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陈X、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等人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李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其在殴打被害人赵XX时,强调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了击打和踢打。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本案七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李X(女)等7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

四、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本案被告李X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击打和踢打。而其对被害人进行的击打和踢打,不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本案被告李X的具体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李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21日

3

故意伤害致重伤,成功辩护获缓刑

——李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8月21日,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X是第七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因琐事纠集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五被告人,未成年)、解郭XX(男,本案第六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七被告人,未成年)等人,携带三把西瓜刀,来到本市XX路XX市场北门,将XX仿真花店店员被害人赵XX拉到XX市场北门路边,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等七人对赵X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还持西瓜刀在被害人赵XX身上乱砍,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用石膏块击打赵XX头部。经法医鉴定,赵XX右手腕及右手外伤致多处骨折、多根肌腱断裂造成右手腕、右手第2-5指功能严重障碍,应属重伤;赵XX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应属轻伤。综合赵XX的损伤应属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陈X、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等人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李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其在殴打被害人赵XX时,强调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了击打和踢打。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本案七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李X(女)等7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

四、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本案被告李X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击打和踢打。而其对被害人进行的击打和踢打,不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本案被告李X的具体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李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21日

3


相关文章

  • 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处罚
  •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处罚 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暴力行为, 而这里的暴力强度是很大的,严重的甚至可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要是绑架后重伤如何 ...查看


  •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
  • 作者:陈山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07期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1)01-0026-05]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段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 ...查看


  •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查看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 ...查看


  • 故意伤害罪未遂问题探析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故意伤害罪未遂问题探析 作者:董雪松 董海浪 谭林 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3期 摘 要:故意伤害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应根据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类型做出区分.行为人以 ...查看


  • 26项故意伤害罪裁判观点集成(附故意伤害罪量刑一览表大全)_
  • 编者按: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复杂的传统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此作了长期的研究,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观点.但由于伤害案件的多发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伤害案件存在争议,还有许多问题函待解决.本公众号将隆重推出全国各地故意伤害罪裁判要旨集成,并 ...查看


  • 防卫过当的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刑法案例指导
  •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张立建 防卫过当的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 --房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 ...查看


  • [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案件(重伤)也可适用缓刑
  • [案情介绍]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蔡某在余杭区村里水库帝,因地界与同村村民郭某发生纠纷,蔡某指责郭某将白杨树种到其承包的水库埂上,争执中,蔡某将磷肥桶倒掉,双方发生推扯.接着,被告人蔡某回家拿来柴刀到郭某家的竹林里砍竹子,郭某则手拿锄 ...查看


  • 聚众斗殴研讨
  • 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注:以下是转于<刑事审判参考>第60集的问题探讨栏目,该文并非简单引用江苏省高院当时发布的该研讨全文(原文见:http://10.132.75.9/ks ...查看


  • 析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时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定罪量刑
  •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6 1 析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时 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定罪量刑 储春平 ( 常州市武进区 人民法院, 江苏 武进 213017) 我国刑法第 1 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7 " 人,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