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1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关系到全人类命运的议题,国际社会纷纷采取措施应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前夕,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行动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也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发布,这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市场即将启动。

目前,国际通行的碳排放计算标准主要包括:CDM(清洁发展机制)、GS(黄金标准)、VCS、VER+、VOS、CCX、CCBS、Plan Vivo System等,其中自愿碳减排市场较常用到的是VCS、VER+等少数几个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基于项目层面,不适用于全面核算组织层次的排放量。2006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4064标准,其中ISO14064—l:2006《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用于指导政府和组织量化、报告和核查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ISO14064—l标准并未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也无法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国内关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尚未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计算方法仍处于开发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机编制《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于:

(1)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从并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单位GDP碳排放量考查的要求;

(2)针对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不同行业组织的特点,全面计算和审核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操作性强;

(3)为组织特别是企业建立单位产值碳排放强度记账提供依据,使企业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采取适当的减排措施;

(4)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制定与实施,碳交易将成为促进我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本标准将作为碳交易过程中的基础工具发挥重要的意义;

(5)本标准的制定将为我国其他地区的碳交易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经验。

2标准编制过程

2.1 任务来源

温室气体计算是温室气体考核和交易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碳排放量考查要求,审核湖南省不同行业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湖南省科技厅批准了《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方法学开发》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0FJ3070),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度湖

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湘质监函[2010]238号)。本标准由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实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湖南省湘科清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和标准编制工作。

2.2 标准文稿的编写情况

接受任务后,湖南省湘科清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并邀请湖南省湘科节能减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作为合作单位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对ISO14064—l:2006《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削减的量化、监测和报告规范》和《IPCC:2006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调研总结了湖南省具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多次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不同行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对适合中国国情特别是湖南省省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温室气体计算方法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目前的《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送审稿)》。

2.3 标准文本(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

标准文本(送审稿)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基本意见如下:本标准满足现行相关文件在碳审计方面的原则要求,具有良好的科学基础。在组织层次的温室气体计算具有良好的操作性,标准借鉴了目前通行的一些方法;为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对其中较为繁琐复杂的部分进行了简化。专家对标准也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1)在确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计算结果时,应增加“不确定性分析”环节,说明计算所得排放量的置信区间和误差范围。

(2)应增加与我国减排目标相适应的减排计算指标,即单位GDP排放量的指标。

2.4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1)增加了第9节“9 不确定分析”,规定“组织应对计算方法及其输入值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获得计算结果的置信区间和误差范围。”

(2)增加了8.3 节“8.3 基于基准年的排放强度变幅”,规定了组织统计报告期内的单位增加值排放量相对于基准年情形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3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本标准主要依据《ISO14064.1-2006,温室气体 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结合湖南省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而编制。为了确保对组织排放及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公正的计量和报告,标准的编制遵守了下列原则:

(1)相关性:选择适应计量和核查需求的GHG源、GHG汇、数据和方法;

(2)完整性:包括组织边界内所有相关的GHG排放和清除;

(3)一致性:GHG所有要素应该内在一致,以保证不同时间的可比性;

(4)准确性:尽可能减少计量结果的偏差和不确定性;

(5)透明性:发布充分、适用的GHG相关信息,以满足GHG的计量和核查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划内除农、林、牧、渔业外的各类型行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考核指标、质量管理和报告要求。以下将技术要求逐条说明:

3.1核算范围

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以下6类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组织需要采用财务控制或运营控制的方法的确定应包含在组织GHG排放核算范围内的业务,构成组织边界。组织应在组织边界内确定主要的GHG源,并按以下规定分为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

(1)直接排放源:组织实际拥有或控制的GHG源,包括(如存在):

——能源的开采生产、加工转化及输配送过程;

——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

——生物质燃料的燃烧过程;

——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

——废弃物处理过程。

其中,生物质燃料的来源涉及碳汇过程,因此其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需单独报告。当生物质燃料来自组织边界内时,其产生的排放可不计入。

(2)间接排放源:因组织活动引起但被其它组织拥有或控制的GHG源,包括(如存在): 能源间接GHG排放,即组织所消耗的采购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而造成的GHG排放。 其它间接GHG排放,即除能源间接GHG排放外,其它形式的间接GHG排放,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消耗的采购新水的生产和配送产生的排放;

——组织产生的但由其它组织管理的废弃物处理的排放;

——组织员工公务出差的排放;

——外包活动、契约制造的排放;

——由其它组织承担的产品、物料、人员和废弃物的运输;

——来自组织的产品及服务之使用和生命终结阶段的排放;

——组织消耗的采购能源产品(电力、热力或蒸汽除外)的生产和配送产生的排放; ——来自采购原物料和初级物料的生产所造成的排放。

为尽可能避免不同组织对同一排放源的重复计算,本标准规定的间接排放源仅包括与国家能源与环境政策直接相关的能源间接排放和部分其它间接排放(第一、二项)(包括电力、热力和水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排放),而忽略了其余的其它间接排放。间接排放应同时计入到其它实际拥有或控制这些排放源的组织的直接排放。因此,组织的间接排放应单独报告。 表1用于识别组织边界内与排放有关的业务及其所属的部门、活动类型和所涉及的气体类型。

消耗采购热力、蒸汽等活动由于涉及的过程复杂,应主要采用方法3确定排放因子;如果可获得足够的国家或行业数据时,也可使用方法2。

3.2.2 组织活动的温室气体清除

当组织执行了以下活动,则需考虑组织对GHG的直接清除。组织应确定GHG清除量,并形成专门报告。

(1)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对组织活动排放进行收集和消除;如对排放的CH4进行回收并火炬燃烧,对排放的N2O回收销毁等。根据温室气体的回收量和消除效率计算得到清除量。

(2)植树造林。可根据造林和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规则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清除量。

3.3 考查指标

3.3.1 总排放量

组织应按表1规定的在组织层次分别汇总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和总排放量。其中,生物质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应单独报告。

3.3.2 排放强度

排放强度是在统计报告期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增加值的比值。该指标用于考查单位增加值下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我国的碳减排目标相适应。

3.3.3排放变幅

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通常为1年)的排放量或排放强度与基准年相比变化的幅度。变幅是反映组织排放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监督、控制、考核组织排放情况的重要指标。

(1)基准年

在计算组织的减排量之前,需首先建立一个GHG排放和增加值的历史基准年。基准年可按以下步骤建立:

——2005年。由于我国设立的减排目标是以2005年为比较基准的,因此应首先选择2005年作为基准年。

——如果无法获得2005年的数据(如组织成立时间在2005年之后),组织可使用拥有可靠GHG排放数据的最早时间点作为基准年;

——当国家存在强制执行的政策和规范规定了组织GHG排放强度的上限时,组织GHG排放基准线应按强制规定执行,组织需将执行率提高到强制水平之上。

是否重新计算基准年取决于变化的重要性。确定一项变化是否重要,需考虑多起小的变化的累计影响。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GHG排放或清除发生重要变化时,组织应在后续的GHG清单中重新计算基准年情形并形成文件:

——GHG源或汇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转移;如发生企业的收购、剥离、重组等,从而引起结构性的变化,此时应划定新的组织边界重新计算基准年情形。

——GHG计量方法、排放因子变更,从而使已量化的GHG排放或清除产生重大变化。

当设施生产层次上发生变化时,不必重新计算基准年的GHG清单,如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设施

关闭和投产、产品组合的变化等。

(2)核算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

排放量变幅是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通常为1年)与基准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量,以质量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组织应根据组织总排放量核算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总排放量相对于基准年减少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应为正值;相反,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总排放量相对于基准年增加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为负值。

(3)核算基于基准年的排放强度变幅

基于基准年的排放强度变幅,用于表示统计期内(通常为1年)相对于基准年排放强度(即单位增加值的排放量)减少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排放强度相对于基准年减少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变幅应为正值;相反,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排放强度相对于基准年增加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变幅为负值。

3.6质量管理和报告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定期统计GHG排放量、编写GHG报告。建立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对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结果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并使不确定性置于合理的置信区间和误差范围内。组织应保存和维护用于GHG清单设计、编制和保持的文档,制定文件和记录保管的信息管理程序并按要求进行管理,以便核查。

4贯彻地方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编制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人员培训。由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对相关单位的从事GHG排放量计算和报告的人员进行所需的培训,使他们理解和掌握本标准所涉及的内容和方法,同时达到宣传本标准的目的。

(2)软件开发。根据本标准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开发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软件。组织只需填报和选取有关参数,软件自动完成计算,获得量化结果。

(3)示范实施。选取典型单位,示范实施本标准,为推广实施本标准积累经验。

(4)全面推广。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本标准,切实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完善碳市场交易服务,并总结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国家标准。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1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关系到全人类命运的议题,国际社会纷纷采取措施应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前夕,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行动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也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发布,这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市场即将启动。

目前,国际通行的碳排放计算标准主要包括:CDM(清洁发展机制)、GS(黄金标准)、VCS、VER+、VOS、CCX、CCBS、Plan Vivo System等,其中自愿碳减排市场较常用到的是VCS、VER+等少数几个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基于项目层面,不适用于全面核算组织层次的排放量。2006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4064标准,其中ISO14064—l:2006《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用于指导政府和组织量化、报告和核查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ISO14064—l标准并未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也无法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国内关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尚未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计算方法仍处于开发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机编制《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于:

(1)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从并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单位GDP碳排放量考查的要求;

(2)针对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不同行业组织的特点,全面计算和审核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操作性强;

(3)为组织特别是企业建立单位产值碳排放强度记账提供依据,使企业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采取适当的减排措施;

(4)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制定与实施,碳交易将成为促进我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本标准将作为碳交易过程中的基础工具发挥重要的意义;

(5)本标准的制定将为我国其他地区的碳交易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经验。

2标准编制过程

2.1 任务来源

温室气体计算是温室气体考核和交易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碳排放量考查要求,审核湖南省不同行业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湖南省科技厅批准了《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方法学开发》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0FJ3070),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度湖

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湘质监函[2010]238号)。本标准由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实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湖南省湘科清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和标准编制工作。

2.2 标准文稿的编写情况

接受任务后,湖南省湘科清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并邀请湖南省湘科节能减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作为合作单位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对ISO14064—l:2006《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削减的量化、监测和报告规范》和《IPCC:2006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调研总结了湖南省具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多次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不同行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对适合中国国情特别是湖南省省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温室气体计算方法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目前的《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送审稿)》。

2.3 标准文本(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

标准文本(送审稿)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基本意见如下:本标准满足现行相关文件在碳审计方面的原则要求,具有良好的科学基础。在组织层次的温室气体计算具有良好的操作性,标准借鉴了目前通行的一些方法;为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对其中较为繁琐复杂的部分进行了简化。专家对标准也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1)在确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计算结果时,应增加“不确定性分析”环节,说明计算所得排放量的置信区间和误差范围。

(2)应增加与我国减排目标相适应的减排计算指标,即单位GDP排放量的指标。

2.4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1)增加了第9节“9 不确定分析”,规定“组织应对计算方法及其输入值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获得计算结果的置信区间和误差范围。”

(2)增加了8.3 节“8.3 基于基准年的排放强度变幅”,规定了组织统计报告期内的单位增加值排放量相对于基准年情形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3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本标准主要依据《ISO14064.1-2006,温室气体 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结合湖南省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而编制。为了确保对组织排放及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公正的计量和报告,标准的编制遵守了下列原则:

(1)相关性:选择适应计量和核查需求的GHG源、GHG汇、数据和方法;

(2)完整性:包括组织边界内所有相关的GHG排放和清除;

(3)一致性:GHG所有要素应该内在一致,以保证不同时间的可比性;

(4)准确性:尽可能减少计量结果的偏差和不确定性;

(5)透明性:发布充分、适用的GHG相关信息,以满足GHG的计量和核查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划内除农、林、牧、渔业外的各类型行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考核指标、质量管理和报告要求。以下将技术要求逐条说明:

3.1核算范围

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以下6类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组织需要采用财务控制或运营控制的方法的确定应包含在组织GHG排放核算范围内的业务,构成组织边界。组织应在组织边界内确定主要的GHG源,并按以下规定分为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

(1)直接排放源:组织实际拥有或控制的GHG源,包括(如存在):

——能源的开采生产、加工转化及输配送过程;

——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

——生物质燃料的燃烧过程;

——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

——废弃物处理过程。

其中,生物质燃料的来源涉及碳汇过程,因此其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需单独报告。当生物质燃料来自组织边界内时,其产生的排放可不计入。

(2)间接排放源:因组织活动引起但被其它组织拥有或控制的GHG源,包括(如存在): 能源间接GHG排放,即组织所消耗的采购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而造成的GHG排放。 其它间接GHG排放,即除能源间接GHG排放外,其它形式的间接GHG排放,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消耗的采购新水的生产和配送产生的排放;

——组织产生的但由其它组织管理的废弃物处理的排放;

——组织员工公务出差的排放;

——外包活动、契约制造的排放;

——由其它组织承担的产品、物料、人员和废弃物的运输;

——来自组织的产品及服务之使用和生命终结阶段的排放;

——组织消耗的采购能源产品(电力、热力或蒸汽除外)的生产和配送产生的排放; ——来自采购原物料和初级物料的生产所造成的排放。

为尽可能避免不同组织对同一排放源的重复计算,本标准规定的间接排放源仅包括与国家能源与环境政策直接相关的能源间接排放和部分其它间接排放(第一、二项)(包括电力、热力和水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排放),而忽略了其余的其它间接排放。间接排放应同时计入到其它实际拥有或控制这些排放源的组织的直接排放。因此,组织的间接排放应单独报告。 表1用于识别组织边界内与排放有关的业务及其所属的部门、活动类型和所涉及的气体类型。

消耗采购热力、蒸汽等活动由于涉及的过程复杂,应主要采用方法3确定排放因子;如果可获得足够的国家或行业数据时,也可使用方法2。

3.2.2 组织活动的温室气体清除

当组织执行了以下活动,则需考虑组织对GHG的直接清除。组织应确定GHG清除量,并形成专门报告。

(1)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对组织活动排放进行收集和消除;如对排放的CH4进行回收并火炬燃烧,对排放的N2O回收销毁等。根据温室气体的回收量和消除效率计算得到清除量。

(2)植树造林。可根据造林和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规则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清除量。

3.3 考查指标

3.3.1 总排放量

组织应按表1规定的在组织层次分别汇总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和总排放量。其中,生物质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应单独报告。

3.3.2 排放强度

排放强度是在统计报告期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增加值的比值。该指标用于考查单位增加值下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我国的碳减排目标相适应。

3.3.3排放变幅

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通常为1年)的排放量或排放强度与基准年相比变化的幅度。变幅是反映组织排放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监督、控制、考核组织排放情况的重要指标。

(1)基准年

在计算组织的减排量之前,需首先建立一个GHG排放和增加值的历史基准年。基准年可按以下步骤建立:

——2005年。由于我国设立的减排目标是以2005年为比较基准的,因此应首先选择2005年作为基准年。

——如果无法获得2005年的数据(如组织成立时间在2005年之后),组织可使用拥有可靠GHG排放数据的最早时间点作为基准年;

——当国家存在强制执行的政策和规范规定了组织GHG排放强度的上限时,组织GHG排放基准线应按强制规定执行,组织需将执行率提高到强制水平之上。

是否重新计算基准年取决于变化的重要性。确定一项变化是否重要,需考虑多起小的变化的累计影响。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GHG排放或清除发生重要变化时,组织应在后续的GHG清单中重新计算基准年情形并形成文件:

——GHG源或汇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转移;如发生企业的收购、剥离、重组等,从而引起结构性的变化,此时应划定新的组织边界重新计算基准年情形。

——GHG计量方法、排放因子变更,从而使已量化的GHG排放或清除产生重大变化。

当设施生产层次上发生变化时,不必重新计算基准年的GHG清单,如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设施

关闭和投产、产品组合的变化等。

(2)核算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

排放量变幅是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通常为1年)与基准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量,以质量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组织应根据组织总排放量核算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总排放量相对于基准年减少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应为正值;相反,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总排放量相对于基准年增加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基于基准年的排放量变幅为负值。

(3)核算基于基准年的排放强度变幅

基于基准年的排放强度变幅,用于表示统计期内(通常为1年)相对于基准年排放强度(即单位增加值的排放量)减少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排放强度相对于基准年减少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变幅应为正值;相反,当组织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排放强度相对于基准年增加时,计算所得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变幅为负值。

3.6质量管理和报告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定期统计GHG排放量、编写GHG报告。建立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对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结果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并使不确定性置于合理的置信区间和误差范围内。组织应保存和维护用于GHG清单设计、编制和保持的文档,制定文件和记录保管的信息管理程序并按要求进行管理,以便核查。

4贯彻地方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编制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人员培训。由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对相关单位的从事GHG排放量计算和报告的人员进行所需的培训,使他们理解和掌握本标准所涉及的内容和方法,同时达到宣传本标准的目的。

(2)软件开发。根据本标准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开发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软件。组织只需填报和选取有关参数,软件自动完成计算,获得量化结果。

(3)示范实施。选取典型单位,示范实施本标准,为推广实施本标准积累经验。

(4)全面推广。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本标准,切实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完善碳市场交易服务,并总结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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