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省优)评选办法

附件1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规范。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奖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程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合理;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100公里及以上

(六)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七)市政园林工程

(1)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3)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4)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5)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6)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7)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第六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通过施工图审查,对于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必须有工程所在地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建筑工程应为市优工程。省内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项目,也应达到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凡申报没有评上省结构优质工程不得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申报项目应有QC小组质量管理成果且

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和绿色施工目标。

(四)工程项目符合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标。

(五)工业和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条(一)—(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 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及组团除符合本条(一)—(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五)外,且入住率在50%以上。

(八)申报安济杯工程原则需获得省市设计奖项或有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优秀设计证明。

第九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承建(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

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十一条 工程获奖后,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别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凡是我协会会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筑工程,都可按《评选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市的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凡是我省施工队伍在天津、上海、北京、山西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向所在地河北省建设厅驻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申报。没有设管理处的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承担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

(二)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承建企业审查同意后将其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中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进行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

第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部依照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3、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4、施工图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承建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

5、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拷贝到U盘,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出具变更证明。

4、监理及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否则在工程获奖后将不向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工程复查及评审

第十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初审符合要求

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复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

(五)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复查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评选结果在“建协金桥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安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颁发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和总监颁发

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安济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安济奖专辑。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安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做出撤消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

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规范。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奖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程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合理;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100公里及以上

(六)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七)市政园林工程

(1)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3)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4)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5)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6)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7)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第六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通过施工图审查,对于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必须有工程所在地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建筑工程应为市优工程。省内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项目,也应达到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凡申报没有评上省结构优质工程不得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申报项目应有QC小组质量管理成果且

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和绿色施工目标。

(四)工程项目符合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标。

(五)工业和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条(一)—(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 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及组团除符合本条(一)—(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五)外,且入住率在50%以上。

(八)申报安济杯工程原则需获得省市设计奖项或有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优秀设计证明。

第九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承建(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

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十一条 工程获奖后,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别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凡是我协会会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筑工程,都可按《评选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市的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凡是我省施工队伍在天津、上海、北京、山西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向所在地河北省建设厅驻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申报。没有设管理处的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承担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

(二)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承建企业审查同意后将其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中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进行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

第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部依照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3、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4、施工图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承建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

5、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拷贝到U盘,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出具变更证明。

4、监理及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否则在工程获奖后将不向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工程复查及评审

第十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初审符合要求

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复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

(五)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复查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评选结果在“建协金桥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安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颁发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和总监颁发

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安济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安济奖专辑。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安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做出撤消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

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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