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东府〔20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扶助残疾人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 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一)困难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市残联委托的医院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符合婚姻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二)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

(三)困难残疾人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等,凡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优先安装并免收初装费。

(四)对困难(一至四级)残疾人实行专项补助。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

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经费由市、镇(街)按5:5的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分担。

(五)独生子女家庭因父母或子(女)意外致残造成困难的,由市残联确定其残疾类别和等级,对肢体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级、言语一级、盲一级和二级、智力一级和二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2500元;对肢体二级、听力二级、精神二级、言语二级、低视力一级、智力三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肢体三级、听力三级、精神三级、言语三级、低视力二级、智力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镇(街)财政解决。

第五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措施:

(一)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困难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剩余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无《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政府承担70%。所需费用由所在镇(街)财政解决。

(二)精神病患者凭市残联核发的《低保低收入优惠卡》在市残联指定的精神病专科门诊或当地医院精防科就诊和领取药物的,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100元药物,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残联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者监护人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镇(街)残联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三)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盲人配备盲杖、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助视器等给予资助,所需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资助对象按5∶4∶1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

(一)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康复的,免收保教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等困难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费;

残疾儿童学习期间,由其监护人向市残联申请,经批准后,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上述费用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管理费;对在普通学校就读(含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学费、书本费、杂费。

(三)对考取全日制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含3+2的大专)、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困难残疾人,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中专学历的奖励1000元、大专学历的奖励2000元、获得本科学历的奖励3000元。

上述资助或奖励由残疾人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于当年到市残联申请领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残联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残联或直接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残联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帮助残疾人就业:

(一)劳动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督促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联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或集中安排就业等服务。

(三)福利企业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政策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劳动、工会、残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财政部门代扣、地税部门代征。

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解除或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天报市、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本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凭《残疾人证》,并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镇街残联开具的证明,确属残疾人本人持牌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外地残疾人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并由经营所在地镇(街)残联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残疾人个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用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由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在停车场、报刊亭、各集贸市场等服务行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岗位,并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第十条 文化、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参与社会有关活动给予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电影院、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并允许其携带辅助工具。

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度残疾人搭乘出租车或其他有关车辆参与社会活动的,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其在禁停区域内上下车或在禁行区内行驶。

作为代步工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市残联配合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困难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酌情减免咨询费、代书、代理和辩护费;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上述已建造但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要根据规划,

逐步进行改造。有关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所在单位应给相应类别的残疾人放假一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是指纳入低保对象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日。本市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街道)残联: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该《办法》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困难残疾人”的界定

《办法》中所指的“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申请扶助需持有的材料

1、《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收入证明(即不属于低保对象的困难残疾人,要由户口所属的居(村)民委员会开具收入证明,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户籍属单位集体户口的残疾人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2、《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中、高等教育资助或奖励的,需另持入学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一寸免冠照片。

三、 申请和审批具体程序

1、扶助对象申请专项补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居(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道)残联进行审核。

3、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应将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后,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并按有关要求上报市残联。

4、市残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及时反馈镇(街道)残联。

5、全市专项补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统一在每年7月至9月进行,为期三个月。

四、有关事项说明

1、户籍属省、市单位集体户口的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到市残联申请。

2、同一家庭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残疾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家庭成员状况”栏中加以说明。

3、有关扶助项目由镇(街道)财政支出的,镇(街道)残联要将扶助的人员名单和扶助金额等有关报表进行汇总,于当年10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市残联备案。

4、白内障复明手术统一由市人民医院、市光明眼科医院或莞城医院承担。患者凭镇(街道)残联开具的《白内障复明手术介绍信》在特定的时期到指定的医院接受复明手术。

5、白内障患者双眼需接受手术的,要提出两次申请。

6、白内障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下的部分由患者先行垫付,然后再持有效发票、单据到镇(街道)残联报销。

7、镇(街道)残联按要求将申请辅助器具的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批准后,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助对象进行专项评估、鉴定,并负责辅助器具的发放工作。

8、辅助器具发放采取先收款后配发的方式进行,所需费用中资助对象和镇(街道)残联负担部分,由镇(街道)残联统一收取后上交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9、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向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送往专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由镇(街道)残联统一结算,镇(街道)残联结算时需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患者户口簿复印件、住院的入院和出院证明、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发票单据),并连同相关报表一起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残联进行结算。

10、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心和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学前教育、康复的困难残疾学生申请生活补助(伙食费、护理费)的费用,不发放到个人,直接下拨到学前教育、康复机构。

11、各镇(街道)残联按规定做好下一年的扶助资金预算工作,市残联将对受助对象和扶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请各镇(街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有关扶助措施,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残联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联系。

(申请扶助的各类表格,单击打开下载)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申请表.xls》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花名册.xls》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汇总表.xls》

《东莞市意外致残困难家庭一次性补助申请表.xls》

《东莞市意外致残困难家庭一次性补助花名册.xls》

《东莞市康复救助申请表.xls》

《东莞市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介绍信.xls》

《东莞市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登记表.xls》

《东莞市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汇总表.xls》

《“十一五”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登记表.doc》

《“十一五”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登记表.doc》

《东莞市困难精神病患者门诊药费结算清单.xls》

《东莞市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清单.xls》

《东莞市困难精神病患者药费结算汇总表.xls》

《东莞市扶残助学申请表.xls》

《东莞市扶残助学受助学生登记表.xls》

《东莞市扶残助学受助学生花名册.xls》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扶助 办法 意见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9日印 2007年4月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东府〔20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扶助残疾人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 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一)困难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市残联委托的医院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符合婚姻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二)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

(三)困难残疾人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等,凡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优先安装并免收初装费。

(四)对困难(一至四级)残疾人实行专项补助。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

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经费由市、镇(街)按5:5的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分担。

(五)独生子女家庭因父母或子(女)意外致残造成困难的,由市残联确定其残疾类别和等级,对肢体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级、言语一级、盲一级和二级、智力一级和二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2500元;对肢体二级、听力二级、精神二级、言语二级、低视力一级、智力三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肢体三级、听力三级、精神三级、言语三级、低视力二级、智力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镇(街)财政解决。

第五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措施:

(一)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困难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剩余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无《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政府承担70%。所需费用由所在镇(街)财政解决。

(二)精神病患者凭市残联核发的《低保低收入优惠卡》在市残联指定的精神病专科门诊或当地医院精防科就诊和领取药物的,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100元药物,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残联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者监护人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镇(街)残联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三)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盲人配备盲杖、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助视器等给予资助,所需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资助对象按5∶4∶1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

(一)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康复的,免收保教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等困难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费;

残疾儿童学习期间,由其监护人向市残联申请,经批准后,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上述费用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管理费;对在普通学校就读(含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学费、书本费、杂费。

(三)对考取全日制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含3+2的大专)、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困难残疾人,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中专学历的奖励1000元、大专学历的奖励2000元、获得本科学历的奖励3000元。

上述资助或奖励由残疾人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于当年到市残联申请领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残联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残联或直接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残联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帮助残疾人就业:

(一)劳动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督促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联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或集中安排就业等服务。

(三)福利企业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政策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劳动、工会、残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财政部门代扣、地税部门代征。

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解除或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天报市、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本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凭《残疾人证》,并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镇街残联开具的证明,确属残疾人本人持牌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外地残疾人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并由经营所在地镇(街)残联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残疾人个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用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由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在停车场、报刊亭、各集贸市场等服务行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岗位,并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第十条 文化、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参与社会有关活动给予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电影院、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并允许其携带辅助工具。

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度残疾人搭乘出租车或其他有关车辆参与社会活动的,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其在禁停区域内上下车或在禁行区内行驶。

作为代步工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市残联配合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困难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酌情减免咨询费、代书、代理和辩护费;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上述已建造但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要根据规划,

逐步进行改造。有关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所在单位应给相应类别的残疾人放假一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是指纳入低保对象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日。本市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街道)残联: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该《办法》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困难残疾人”的界定

《办法》中所指的“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申请扶助需持有的材料

1、《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收入证明(即不属于低保对象的困难残疾人,要由户口所属的居(村)民委员会开具收入证明,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户籍属单位集体户口的残疾人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2、《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中、高等教育资助或奖励的,需另持入学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一寸免冠照片。

三、 申请和审批具体程序

1、扶助对象申请专项补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居(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道)残联进行审核。

3、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应将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后,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并按有关要求上报市残联。

4、市残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及时反馈镇(街道)残联。

5、全市专项补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统一在每年7月至9月进行,为期三个月。

四、有关事项说明

1、户籍属省、市单位集体户口的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到市残联申请。

2、同一家庭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残疾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家庭成员状况”栏中加以说明。

3、有关扶助项目由镇(街道)财政支出的,镇(街道)残联要将扶助的人员名单和扶助金额等有关报表进行汇总,于当年10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市残联备案。

4、白内障复明手术统一由市人民医院、市光明眼科医院或莞城医院承担。患者凭镇(街道)残联开具的《白内障复明手术介绍信》在特定的时期到指定的医院接受复明手术。

5、白内障患者双眼需接受手术的,要提出两次申请。

6、白内障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下的部分由患者先行垫付,然后再持有效发票、单据到镇(街道)残联报销。

7、镇(街道)残联按要求将申请辅助器具的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批准后,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助对象进行专项评估、鉴定,并负责辅助器具的发放工作。

8、辅助器具发放采取先收款后配发的方式进行,所需费用中资助对象和镇(街道)残联负担部分,由镇(街道)残联统一收取后上交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9、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向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送往专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由镇(街道)残联统一结算,镇(街道)残联结算时需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患者户口簿复印件、住院的入院和出院证明、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发票单据),并连同相关报表一起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残联进行结算。

10、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心和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学前教育、康复的困难残疾学生申请生活补助(伙食费、护理费)的费用,不发放到个人,直接下拨到学前教育、康复机构。

11、各镇(街道)残联按规定做好下一年的扶助资金预算工作,市残联将对受助对象和扶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请各镇(街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有关扶助措施,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残联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联系。

(申请扶助的各类表格,单击打开下载)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申请表.xls》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花名册.xls》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汇总表.xls》

《东莞市意外致残困难家庭一次性补助申请表.xls》

《东莞市意外致残困难家庭一次性补助花名册.xls》

《东莞市康复救助申请表.xls》

《东莞市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介绍信.xls》

《东莞市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登记表.xls》

《东莞市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汇总表.xls》

《“十一五”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登记表.doc》

《“十一五”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登记表.doc》

《东莞市困难精神病患者门诊药费结算清单.xls》

《东莞市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清单.xls》

《东莞市困难精神病患者药费结算汇总表.xls》

《东莞市扶残助学申请表.xls》

《东莞市扶残助学受助学生登记表.xls》

《东莞市扶残助学受助学生花名册.xls》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扶助 办法 意见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9日印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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