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资金价调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
(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1)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2)应交纳的
防洪资金价调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
(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1)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2)应交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