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门诊病历书写规范(暂行)

一、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

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

二、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四、 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门诊病历可使用蓝黑、碳素墨水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各种症状与体征应写医学

术语。

2、病历卡眉栏项目:病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就诊时间及有关内容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等均应逐项填写完整。

3、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 初诊病史

(1) 门诊病史撰写力求内容完整、精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辩,药名拼写无误。

(2) 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症状,但一般性阴性症状可不列举;与本次疾病有关的既往史,特别是以往出院诊断和重要药物治疗史要正确记录。

(3) 体检:要重点突出而无重要疏漏;除阳性体征外,与疾病有关的重要阴性体征亦应记录。

(4) 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5) 诊断:应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6) 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

A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

B治疗用药(药名、剂型、计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

C随机(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

D其他医疗性嘱咐。

E病休医嘱。

(7)医师签名:签全名。

★ 复诊病史

(1) 因同一疾病再次或多次就诊为复诊。复诊需写复诊病历。

(2)注明就诊日期。

(3)重点记录上次诊治后的情况,如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及药物反应、上次检验及检查结果。特别注意记录新出现的症状及原因。不得出现“病情同前”的字样。

(4) 体检可有重点地进行,重点复查上次发现的阳胜体征,注意新发生的体征,不得出现:“体检同前”的字样。

(5)诊断无改变者可不再填写诊断,诊断有改变者应再写诊断。其他要求同初诊病历。

(6)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7)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8)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

A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

B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

C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

D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

E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

F医师签名。

(9)对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由一年以上住院医师撰写简单化的门诊复诊病史,撰写简化的门诊复诊病史不能连续超过3次(含3次)基本内容应包括:

A 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

B 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及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C 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五、急诊病历

急诊病历的书写原则、要求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1、时间要准确,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的具体时间(详至时、分))

2、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生命指征清况,以及抢救措施和治疗效果。

3、急诊要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负责记录抢救、会诊和转归内容。

4、他科参与会诊、抢救的医师,要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和处理措施。

5、对必须立即抢救的病人,应先进行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边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六、 门 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七、 就诊间隔时间过久,或不同病种的病员的病史应按初诊要求书写清楚。 八、 需请其他科室会诊,应将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写清楚。

会诊科室医师接受会诊也相应写清病史、检查、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九、 门诊病员需住院治疗时,门诊医师应在病史上写明初步诊断。

门诊病历书写规范(暂行)

一、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

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

二、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四、 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门诊病历可使用蓝黑、碳素墨水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各种症状与体征应写医学

术语。

2、病历卡眉栏项目:病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就诊时间及有关内容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等均应逐项填写完整。

3、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 初诊病史

(1) 门诊病史撰写力求内容完整、精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辩,药名拼写无误。

(2) 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症状,但一般性阴性症状可不列举;与本次疾病有关的既往史,特别是以往出院诊断和重要药物治疗史要正确记录。

(3) 体检:要重点突出而无重要疏漏;除阳性体征外,与疾病有关的重要阴性体征亦应记录。

(4) 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5) 诊断:应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6) 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

A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

B治疗用药(药名、剂型、计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

C随机(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

D其他医疗性嘱咐。

E病休医嘱。

(7)医师签名:签全名。

★ 复诊病史

(1) 因同一疾病再次或多次就诊为复诊。复诊需写复诊病历。

(2)注明就诊日期。

(3)重点记录上次诊治后的情况,如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及药物反应、上次检验及检查结果。特别注意记录新出现的症状及原因。不得出现“病情同前”的字样。

(4) 体检可有重点地进行,重点复查上次发现的阳胜体征,注意新发生的体征,不得出现:“体检同前”的字样。

(5)诊断无改变者可不再填写诊断,诊断有改变者应再写诊断。其他要求同初诊病历。

(6)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7)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8)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

A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

B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

C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

D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

E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

F医师签名。

(9)对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由一年以上住院医师撰写简单化的门诊复诊病史,撰写简化的门诊复诊病史不能连续超过3次(含3次)基本内容应包括:

A 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

B 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及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C 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五、急诊病历

急诊病历的书写原则、要求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1、时间要准确,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的具体时间(详至时、分))

2、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生命指征清况,以及抢救措施和治疗效果。

3、急诊要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负责记录抢救、会诊和转归内容。

4、他科参与会诊、抢救的医师,要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和处理措施。

5、对必须立即抢救的病人,应先进行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边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六、 门 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七、 就诊间隔时间过久,或不同病种的病员的病史应按初诊要求书写清楚。 八、 需请其他科室会诊,应将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写清楚。

会诊科室医师接受会诊也相应写清病史、检查、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九、 门诊病员需住院治疗时,门诊医师应在病史上写明初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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