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亲属法律概述
一、亲属法的名称和含义
1、名称
在中国,亲属法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是从清末修订法律开始的。但亲属一词来源于中国过去的律例,并非译自外国。为方便起见,我们将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统称为亲属法,而不问具体名称为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以亲属法命名的法律,只有以《婚姻法》为基本法的亲属法规范体系。
2、含义
1)非纯粹的亲属法和纯粹亲属法。
2)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
就亲属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
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形式意义上:以亲属法命名的法律虽不以亲属法为名,但实际上起着亲属基本法的作用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一定国家中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以形式意义的亲属法中的规范为限,还常见于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亲属法的概念
亲属法的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而言的,是指规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由此亲属身份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分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纯亲属法、亲属身份法);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属财产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性质
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发生前提。
1、亲属人身关系
含义: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人身关系的区别: 亲属法领域中的人身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领域中的人身关系。例如,著作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著作人、发明人的创造性活动而取得的,而亲属间的人身关系则是以主体之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必要前提的。
2、亲属财产关系
含义: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特点:这种财产关系是具有其自身特点的,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区别:
首先,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其次,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再次,两种财产关系所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最后,两种财产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二)亲属法调整的范围
一、亲属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
1、罗马法式的编制法
将民法典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人法;第二部分为物法;第三部分为诉讼法。
2、德国式的编制法
第一编为总则,包括上述人法编中关于私权享有及能力等规定;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
从当代资产阶级国家亲属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夫妻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在离婚问题上由限制离婚主义转向自由离婚主义;过错离婚原则逐渐为无过错原则所取代。
(三)我国的亲属法
二、亲属法的性质
1、亲属法为私法。
2、亲属法为关于身份关系的法。
3、亲属法为强行法。
4、亲属法为普通法。
三、亲属法的特征
(一)亲属法具有习俗性。
(二)亲属法具有伦理性。
(三)亲属法具有团体性。
(四)亲属法具有部分要式性。
(五)亲属法范畴的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
(六)亲属法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七)亲属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一、亲属法行为分类(一)从行为的构成来分类 1、契约。 2、单独行为。
例如认领、亲属法上行为的撤销、对于亲属法上行为的同意。
(二)从行为的效力方面来分类: 1、形成的行为。
2、附随的行为。
3、支配的行为。
它是指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基于身份而于他人的身上所为某种身份的支配行为,也有时称为身份的监护行为。
二、亲属法行为特征
1、亲属法上法律关系的变动,大多基于自然事实。
2、亲属法上法律行为所需当事人的意思,与一般法律行为也有所不同。
3、亲属的身份关系是人们生活的基础,不仅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社会秩序及道德的影响也至深且钜。
三、亲属法行为能力
(一)形成的身份行为。
(二)附随的身份行为
1、附随的身份行为。
2、关于财产法行为。
(三)支配的身份行为。
一、身份权的意义与性质
身份权也称为亲属权,为由身份关系所派生的权利,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中及继承法中的权利。
二、种类
(一)基本的身份权与支分的身份权
基本的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称。
支分的身份权,以随基本身份权变动为原则,即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当然发生支分身份权。
(二)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
形成权又可分为使亲属关系发生变动的身份形成权、使身份权发生变动的身份权利形成权。
1)身份形成权。2)身份权利形成权。
2、支配权。
3、请求权。
第二章 亲属法律概述
一、亲属法的名称和含义
1、名称
在中国,亲属法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是从清末修订法律开始的。但亲属一词来源于中国过去的律例,并非译自外国。为方便起见,我们将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统称为亲属法,而不问具体名称为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以亲属法命名的法律,只有以《婚姻法》为基本法的亲属法规范体系。
2、含义
1)非纯粹的亲属法和纯粹亲属法。
2)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
就亲属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
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形式意义上:以亲属法命名的法律虽不以亲属法为名,但实际上起着亲属基本法的作用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一定国家中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以形式意义的亲属法中的规范为限,还常见于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亲属法的概念
亲属法的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而言的,是指规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由此亲属身份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分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纯亲属法、亲属身份法);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属财产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性质
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发生前提。
1、亲属人身关系
含义: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人身关系的区别: 亲属法领域中的人身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领域中的人身关系。例如,著作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著作人、发明人的创造性活动而取得的,而亲属间的人身关系则是以主体之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必要前提的。
2、亲属财产关系
含义: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特点:这种财产关系是具有其自身特点的,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区别:
首先,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其次,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再次,两种财产关系所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最后,两种财产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二)亲属法调整的范围
一、亲属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
1、罗马法式的编制法
将民法典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人法;第二部分为物法;第三部分为诉讼法。
2、德国式的编制法
第一编为总则,包括上述人法编中关于私权享有及能力等规定;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
从当代资产阶级国家亲属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夫妻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在离婚问题上由限制离婚主义转向自由离婚主义;过错离婚原则逐渐为无过错原则所取代。
(三)我国的亲属法
二、亲属法的性质
1、亲属法为私法。
2、亲属法为关于身份关系的法。
3、亲属法为强行法。
4、亲属法为普通法。
三、亲属法的特征
(一)亲属法具有习俗性。
(二)亲属法具有伦理性。
(三)亲属法具有团体性。
(四)亲属法具有部分要式性。
(五)亲属法范畴的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
(六)亲属法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七)亲属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一、亲属法行为分类(一)从行为的构成来分类 1、契约。 2、单独行为。
例如认领、亲属法上行为的撤销、对于亲属法上行为的同意。
(二)从行为的效力方面来分类: 1、形成的行为。
2、附随的行为。
3、支配的行为。
它是指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基于身份而于他人的身上所为某种身份的支配行为,也有时称为身份的监护行为。
二、亲属法行为特征
1、亲属法上法律关系的变动,大多基于自然事实。
2、亲属法上法律行为所需当事人的意思,与一般法律行为也有所不同。
3、亲属的身份关系是人们生活的基础,不仅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社会秩序及道德的影响也至深且钜。
三、亲属法行为能力
(一)形成的身份行为。
(二)附随的身份行为
1、附随的身份行为。
2、关于财产法行为。
(三)支配的身份行为。
一、身份权的意义与性质
身份权也称为亲属权,为由身份关系所派生的权利,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中及继承法中的权利。
二、种类
(一)基本的身份权与支分的身份权
基本的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称。
支分的身份权,以随基本身份权变动为原则,即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当然发生支分身份权。
(二)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
形成权又可分为使亲属关系发生变动的身份形成权、使身份权发生变动的身份权利形成权。
1)身份形成权。2)身份权利形成权。
2、支配权。
3、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