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对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和纳税申报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日,市局组织查处了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增值税法律,接受普通发票和假发票的案件。由于混凝土生产企业大部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进行核算。加之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大部分享受征前减免的农业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减免税的会计核算不正确,纳税申报也经常出现错误。市局搜集了相关的资料,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局积极宣传到相关企业,既要正确核算,又能强化“以票控税”职能作用,还能遏制假发票的使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

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但是,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国家对企业的实际补贴额度。再者,国家减免的增值税应当是正确核算后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做为一般纳税人首先应遵从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购买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进行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更加有义务遵从增值税法律的规定。

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从这项规定看,直接减免的是销项税额,而没有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和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性。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对进项税额的核算未加考虑。上述会计处理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核算。对于一般纳税人我们的意见是: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月末时将免税货物销项税额结转入“减免税款”栏目贷方;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进项转出”栏转入“减免税款”栏目借方;“减免税款”贷方余额转入“补贴收入”科目。

(四)对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进项转出的金额应当与“销项税额”一致。当期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结转下期。对于部分货物免税的,企业可直接区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额和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的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之和应不超过免税货物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内即可完成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内。

2、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现行规定认证或者采集数据。所有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12栏“进项税额”内。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8、9、10栏次相关数据。

3、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内。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14、17栏次相关数据。

4、所售货物全部免税,当期进项大于免税销项的,留抵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内。

四、有关要求

1、以上是市局鉴于当前无法规制度对减免增值税核算和申报进行规范的指导意见。各局以积极宣传、主动辅导、优化服务为主,不得强迫企业更改现有会计核算办法。

2、对于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一般纳税人,各局要站在提高增值税征收率,维护增值税征管链条完整性和最大限度发挥金税系统“以票控税”职能作用的高度认识,严格遵照2010年10月9日市局下发的相关强化管理的要求。对于不规范核算屡教不改又享受优惠的企业,各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加强管理,必要时提交市局报区局终止其减免税资格。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对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和纳税申报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日,市局组织查处了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增值税法律,接受普通发票和假发票的案件。由于混凝土生产企业大部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进行核算。加之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大部分享受征前减免的农业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减免税的会计核算不正确,纳税申报也经常出现错误。市局搜集了相关的资料,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局积极宣传到相关企业,既要正确核算,又能强化“以票控税”职能作用,还能遏制假发票的使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

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但是,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国家对企业的实际补贴额度。再者,国家减免的增值税应当是正确核算后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做为一般纳税人首先应遵从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购买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进行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更加有义务遵从增值税法律的规定。

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从这项规定看,直接减免的是销项税额,而没有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和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性。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对进项税额的核算未加考虑。上述会计处理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核算。对于一般纳税人我们的意见是: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月末时将免税货物销项税额结转入“减免税款”栏目贷方;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进项转出”栏转入“减免税款”栏目借方;“减免税款”贷方余额转入“补贴收入”科目。

(四)对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进项转出的金额应当与“销项税额”一致。当期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结转下期。对于部分货物免税的,企业可直接区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额和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的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之和应不超过免税货物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内即可完成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内。

2、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现行规定认证或者采集数据。所有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12栏“进项税额”内。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8、9、10栏次相关数据。

3、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内。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14、17栏次相关数据。

4、所售货物全部免税,当期进项大于免税销项的,留抵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内。

四、有关要求

1、以上是市局鉴于当前无法规制度对减免增值税核算和申报进行规范的指导意见。各局以积极宣传、主动辅导、优化服务为主,不得强迫企业更改现有会计核算办法。

2、对于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一般纳税人,各局要站在提高增值税征收率,维护增值税征管链条完整性和最大限度发挥金税系统“以票控税”职能作用的高度认识,严格遵照2010年10月9日市局下发的相关强化管理的要求。对于不规范核算屡教不改又享受优惠的企业,各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加强管理,必要时提交市局报区局终止其减免税资格。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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