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汇算规定
编者:谷克安
一、所得税率:
1. 法定税率: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
2. 优惠税率:微利企业先按25%计算,再扣减优惠5%,即为实征20%.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税收优惠: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继续亨受免二三减半.
二、费用扣除:
1.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指国营企业上交或划拨给工会组织的经费)
3. 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指通过正规执教单位培训企业人员所交学习培训费)
4.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税后调整40%.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统一标准).
5. 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15%.
6. 公益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
三、资产折旧:
1. 使用年限:
(1) 房屋建筑:20年.
(2) 机械设备:10年.
(3) 器具家具:5年.
(4) 运输工具:4年.
(5) 电子设备:3年.
2. 折旧起始期:投入使用的资产,从次月开始折旧;停止使用的资产,从次月停止折旧.
3. 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原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
四、费用摊销:
1. 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从次月开始分期摊销.
2. 长期待摊: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从次月开始分期摊销.原摊销期为5年.
3. 待摊费用:摊销期最长为1年,可从当月开始分期摊销,已可采用五五摊销,或实行一次摊销.
五、营业税费:
1. 城市建设税:内外资企业按应纳增值税与免抵税额之和的7%.
2. 教育附加费:内外资企业按应纳增值税与免抵税额之和的3%.
3. 地方教育费:内外资企业按应纳增值税与免抵税额之和的2%.(从2011年1月起执行)
4. 堤围防护费:内外资企业按营业收入,从2014年1月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营业收入0.5‰,分半年缴纳. +. 合同印花税:按月度购进金额与销售金额之和乘75%的0.03%.
六、材料成本:
1. 取消后进先出法,停止先进先出法.
2. 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法.
七、费用列支:
1. 费用列支期限:不得提前或跨年度列支,建议采用当期发生费用,当期入账列支.
2. 不予列支费用:无设备产生费用不予列支.
3. 税前扣除费用:营业外支出,罚款项目税前扣除.
八、资产损失:
1.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从2012年起列入汇算清缴报告范围,企业确认,报主管国税备案(不再先审批).
2.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财产损失较大,专项审计清查报告,企业确认,报送主管国税备案(不再先审批).
九、个人所得:
1. 纳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起由2000元改为3500元.由9档改为7档.
2. 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税率为 (
(80000,-13505)45%七档.
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汇算规定
编者:谷克安
一、所得税率:
1. 法定税率: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
2. 优惠税率:微利企业先按25%计算,再扣减优惠5%,即为实征20%.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税收优惠: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继续亨受免二三减半.
二、费用扣除:
1.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指国营企业上交或划拨给工会组织的经费)
3. 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指通过正规执教单位培训企业人员所交学习培训费)
4.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税后调整40%.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统一标准).
5. 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15%.
6. 公益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
三、资产折旧:
1. 使用年限:
(1) 房屋建筑:20年.
(2) 机械设备:10年.
(3) 器具家具:5年.
(4) 运输工具:4年.
(5) 电子设备:3年.
2. 折旧起始期:投入使用的资产,从次月开始折旧;停止使用的资产,从次月停止折旧.
3. 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原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
四、费用摊销:
1. 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从次月开始分期摊销.
2. 长期待摊: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从次月开始分期摊销.原摊销期为5年.
3. 待摊费用:摊销期最长为1年,可从当月开始分期摊销,已可采用五五摊销,或实行一次摊销.
五、营业税费:
1. 城市建设税:内外资企业按应纳增值税与免抵税额之和的7%.
2. 教育附加费:内外资企业按应纳增值税与免抵税额之和的3%.
3. 地方教育费:内外资企业按应纳增值税与免抵税额之和的2%.(从2011年1月起执行)
4. 堤围防护费:内外资企业按营业收入,从2014年1月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营业收入0.5‰,分半年缴纳. +. 合同印花税:按月度购进金额与销售金额之和乘75%的0.03%.
六、材料成本:
1. 取消后进先出法,停止先进先出法.
2. 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法.
七、费用列支:
1. 费用列支期限:不得提前或跨年度列支,建议采用当期发生费用,当期入账列支.
2. 不予列支费用:无设备产生费用不予列支.
3. 税前扣除费用:营业外支出,罚款项目税前扣除.
八、资产损失:
1.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从2012年起列入汇算清缴报告范围,企业确认,报主管国税备案(不再先审批).
2.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财产损失较大,专项审计清查报告,企业确认,报送主管国税备案(不再先审批).
九、个人所得:
1. 纳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起由2000元改为3500元.由9档改为7档.
2. 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税率为 (
(80000,-13505)45%七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