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定关系人受贿 1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大性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涵盖进受贿罪的范畴,突破了以往传统刑法学观念,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并得到司法工作者的广泛赞扬。本文从“特定关系人”的界定入手,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特征予以评说,对其司法认定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立法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 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   作者简介:盖晓伟,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7-01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特定关系人”在非共同受贿的情况下亦可单独构成受贿罪,此举打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缺失与漏洞,满足了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期望。   一、“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解,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人。“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包含三个层面的人:(1)情妇(夫),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金钱包养关系的人;(2)共同利益人,即彼此间具有经济利益的人;(3)感情密切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情往来但无明显经济利益的人。   二、“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认定   我们这里姑且不讨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仅探讨“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受贿罪的这一情况。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为非身份犯,但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并能够利用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而对其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如前文所述,此处不再重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所实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间接故意、过失均不能成立本罪。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在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特定关系人”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应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特定关系人”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不能脱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使,如果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就不能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二是,“特定关系人”必须是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或没有谋取利益,即使索要财物亦不能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   三、现行立法缺陷   “特定关系人”受贿单独定罪,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打击腐败的力度,解决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但不可否认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刑法修正案(七)》将“关系密切的人”这样具有巨大解释余地和空间的模糊性术语写入刑法之中,使司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界定,仅凭经验判断何为“关系密切的人”,难免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出罪入罪的任意化。   2.《刑法修正案(七)》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罪规定了独立的刑罚,最高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中的受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那么在具体案件中,是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还是受贿罪共犯,将在量刑上产生巨大差异,不可否认将存在避重就轻的机会分子。   3.《刑法修正案(七)》不知处于何种目的考虑,虽然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但并未相应的规定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行贿、受贿向来是同向定罪处罚的,没有规定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四、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1.清楚界定“特定关系人”的涵义。目前涉及此问题的法律文件包括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刑法修正案(七)》,三者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特定关系人”的涵义予以明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的不统一。   2.厘清“特定关系人”受贿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由于两罪最高法定刑相距甚远,且受贿罪关于主观故意方面往往是言辞证据,固定难度较大,实践中易造成嫌疑人向轻罪方面辩解,因此,在受贿罪侦查和审查环节,要认真审视嫌疑人供述,综合判断证言证据,力图得出准确结论。   3.增加向“特定关系人”行贿这一罪名。行贿、受贿向来是同样定罪处罚的,因为是行贿人在挑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秩序,是受贿人在亵渎职务行为的廉洁。此处应追究那些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的人的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将“特定关系人”受贿单独规定为犯罪,表明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该规定的施行对于惩治家庭腐败,警示干部家属,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制约,法条规定尚未尽如人意,不过,我们坚信,通过不断修改与完善,受贿犯罪必将受到严厉打击,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将越发显现。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大性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涵盖进受贿罪的范畴,突破了以往传统刑法学观念,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并得到司法工作者的广泛赞扬。本文从“特定关系人”的界定入手,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特征予以评说,对其司法认定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立法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 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   作者简介:盖晓伟,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7-01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特定关系人”在非共同受贿的情况下亦可单独构成受贿罪,此举打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缺失与漏洞,满足了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期望。   一、“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解,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人。“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包含三个层面的人:(1)情妇(夫),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金钱包养关系的人;(2)共同利益人,即彼此间具有经济利益的人;(3)感情密切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情往来但无明显经济利益的人。   二、“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认定   我们这里姑且不讨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仅探讨“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受贿罪的这一情况。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为非身份犯,但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并能够利用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而对其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如前文所述,此处不再重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所实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间接故意、过失均不能成立本罪。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在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特定关系人”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应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特定关系人”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不能脱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使,如果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就不能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二是,“特定关系人”必须是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或没有谋取利益,即使索要财物亦不能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   三、现行立法缺陷   “特定关系人”受贿单独定罪,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打击腐败的力度,解决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但不可否认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刑法修正案(七)》将“关系密切的人”这样具有巨大解释余地和空间的模糊性术语写入刑法之中,使司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界定,仅凭经验判断何为“关系密切的人”,难免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出罪入罪的任意化。   2.《刑法修正案(七)》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罪规定了独立的刑罚,最高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中的受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那么在具体案件中,是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还是受贿罪共犯,将在量刑上产生巨大差异,不可否认将存在避重就轻的机会分子。   3.《刑法修正案(七)》不知处于何种目的考虑,虽然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但并未相应的规定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行贿、受贿向来是同向定罪处罚的,没有规定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四、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1.清楚界定“特定关系人”的涵义。目前涉及此问题的法律文件包括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刑法修正案(七)》,三者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特定关系人”的涵义予以明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的不统一。   2.厘清“特定关系人”受贿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由于两罪最高法定刑相距甚远,且受贿罪关于主观故意方面往往是言辞证据,固定难度较大,实践中易造成嫌疑人向轻罪方面辩解,因此,在受贿罪侦查和审查环节,要认真审视嫌疑人供述,综合判断证言证据,力图得出准确结论。   3.增加向“特定关系人”行贿这一罪名。行贿、受贿向来是同样定罪处罚的,因为是行贿人在挑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秩序,是受贿人在亵渎职务行为的廉洁。此处应追究那些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的人的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将“特定关系人”受贿单独规定为犯罪,表明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该规定的施行对于惩治家庭腐败,警示干部家属,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制约,法条规定尚未尽如人意,不过,我们坚信,通过不断修改与完善,受贿犯罪必将受到严厉打击,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将越发显现。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相关文章

  • 论特定关系人受贿
  • 论特定关系人受贿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杂志 点击数:313 更新时间:2008-12-18 摘 要:本文针对司法解释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的界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 ...查看


  • 收受房产后请托人又将房抵押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 朱渭平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 黄勇*余枫霜* 来源:经作者特别授权,其他公号 ...查看


  • 受贿罪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查看


  •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
  •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下) 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是<解释>的重点.除此以外,<解释>还对贪污受贿罪在 ...查看


  •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第四章
  • 第四章贪污贿赂罪(分则第八章) 第一节重点罪名 1.贪污罪的认定: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A 机关中从事公务:B 纯国企中从事公务:C 非国企中受政府·纯国企委派从事公务:D 其他从事公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陪审员·村委会居委会从事公 ...查看


  • [案例分析]指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之性质认定
  •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其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虽行为人并未从中获利,但行为性质属于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应视为行为人自己受贿,理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财政局企业科科 ...查看


  • 南京原书记杨卫泽一审被判12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卫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卫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宁波市中级 ...查看


  • 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确定
  • 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确定 --兼评两高罪名解释 刘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系,河南 郑州 450002 )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之罪的本质并非贿赂犯罪: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是就对职务行为的 ...查看


  • 刑法分则知识点
  • 刑法分则知识点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