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关于做好海南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琼府〔2008〕87号)和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计〔200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校海南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性质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含省联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海南省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借款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困难。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

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四)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自贷款发放当日计起,于毕业当年8月31日止),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只付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须经本人同意,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四、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学生;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海南省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或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 农村困难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五、申请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年度新录取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

3.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在校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到所在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领取(或下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由户籍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由签署意见人签名,加盖公章。

(三)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前往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交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等,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与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在指定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帐户。

(六)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含回执)到所在高校报到,由高校办理确认手续、填写回执。

(七)借款学生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若县资助中心在学生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执,则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八)借款学生及时将高校开具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

七、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文件的有关内容,使海南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本通知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表说明

4.海南省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咨询信息联系表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海南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琼府〔2008〕87号)和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计〔200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校海南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性质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含省联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海南省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借款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困难。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

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四)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自贷款发放当日计起,于毕业当年8月31日止),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只付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须经本人同意,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四、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学生;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海南省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或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 农村困难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五、申请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年度新录取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

3.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在校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到所在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领取(或下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由户籍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由签署意见人签名,加盖公章。

(三)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前往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交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等,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与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在指定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帐户。

(六)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含回执)到所在高校报到,由高校办理确认手续、填写回执。

(七)借款学生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若县资助中心在学生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执,则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八)借款学生及时将高校开具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

七、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文件的有关内容,使海南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本通知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表说明

4.海南省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咨询信息联系表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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