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劳动法及加班工资计算

一、劳动法你可能适用

咱们中国老百姓,初步略估计80%的人都受劳动法的调整,即除了公务员、纯粹农民,其余基本都受这个法律管。特别指出,企业也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要望文生义的认为,劳动法就是约束劳动者的,企业老板也照样受到约束。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就受劳动法约束。这么重要的一部法律,你知道多少呢?如果你的权益多多少少受到侵害,你是怎么想的?如果想搞清楚,请仔细阅读本文。由于内容太多,笔者仅拣起重点和最贴近实际生活的热点谈起,并用最通俗的话语表达,以便阅读适用。本律师也愿意普法,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的工作、生活。

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非常重要

劳动者应聘成功,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劳动者填写《入职资料表》,即个人信息资料,但这个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手中没有。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员工工牌、没有社保,一旦出现重大工伤、疾病等重大问题,用人单位就有可能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其他间接证据很难取得且效力不高,认定工伤就很难,相应的权益保障就很难。所以律师提醒,请每一位劳动者保管好自己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以需要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理由迟迟不给劳动者另一份劳动合同,请劳动者打电话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及各镇街分局(原来是劳动局,和改名人力资源局)投诉,具体电号码114查询,投诉一般都有效果。

如果你手中有劳动合同,请你自己认真看看劳动合同的内容。最主要看的是工作时间和工资约定,其他的都是照抄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合同有没有照样按照法律规定来,如果这些规定违法劳动合同法,这些约定无效。请看看你实际上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实际的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就有可能违法了劳动合同。笔者接到劳动者的咨询,一般首先就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就问工资和工作时间是怎么约定的,然后才做解答。

如果你是企业老板和企业的人事,请务必注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看懂了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哟。

三、辞工的法律链接

我经常听一些劳动者说,辞工不批,不知道怎么办,这是一个法律的误区。劳动合同法从来没

有“批准辞工”的法律条文。

一般来说,劳动者辞工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想做了,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三十天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十天到了就可以走人,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要在第三十天立即结清所有的工资。这些都是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工资可以立即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各镇街分局投诉直至申请仲裁,程序不是很复杂。

四、关于假期,这个经常被问到,笔者是经过整理,并不权威,请读者参考

第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这些假期放假是有正常工资的,如果没有放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第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注意是非工伤或非职业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这些期间工资由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2011年东莞的最低工资是1100元/月。顺便提一下,最低工资是指,每月工作平均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就可以拿到1100元。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可以通过投诉仲裁拿回来,一般来说可以追索两年的工资差额。

第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元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第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第七、事假(各地并不一致)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被炒或者辞工的经济补偿

第一、员工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依照工龄乘以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N+1个月倍的工资。N 是工作年限,另一个月是企业的代通知金,即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没有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就要付出惩罚性赔偿,即支付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前款的2N. 当然请特别注意,获得补偿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者这一前提。如果企业合法解除,就没有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员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即自己写辞工书,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经济补偿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也可以得到补偿

第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燕2008年1月5日入职东莞某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与小燕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4日。小燕在2010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燕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燕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案例:刘小姐是东莞道窖一家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的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刘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刘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刘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刘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刘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刘小姐经济补偿。

七、关于实际工作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处理

笔者处理较多的劳动争议,有代理员工维权,有代理企业维权。生活中很多朋友问到过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律师做一归纳自己的观点,请参考。

第一、如果是很小的违法问题,算了,毕竟维权需要一定的成本。

第二、如果是很大的违法问题。何谓很大,即损失很大,通过法律收益很大,大小是最终当事人自己估算,建议维权。维权时候,可以咨询律师,自己投诉、仲裁、投诉。还可以请律师代拟法律文书,自己行动。很复杂的问题,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如果请律师承受不起,笔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三、价值取向的问题,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呵呵,那律师还能说什么呢,算了吧,好好的熬几年吧。

2011年东莞最低工资1100元

东莞市于2011年2月1日公布了201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为使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新标准、贯彻新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东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如下

一、东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折算日工资为50.57元,折算小时工资为6.32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与吃住费用之间的理解?

1、若用人单位将“包吃包住”作为一项福利制度,而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不影响此项福利制度。如果将来用人单位因经营等其他原因需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吃住费用的话,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2、若用人单位已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吃住需要承担一定费用,且此费用经双方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假设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领取最低工资1100元/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吃住费用是300元,经用人单位代扣吃住费用后,劳动者实际领到的工资是800元(小于1100元)。但这种因合法代扣而使实际领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情况并没有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执行最低工资?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又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2011年3月才发2011年2月的工资,需要按新标准调整吗?

2011年2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

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2月份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6.32×150%=9.48元/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6.32×200%=12.64元/小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6.32×300%=18.96元/小时。

八、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带薪休假是否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

依法享受的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哪些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及时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2、用人单位未达到11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2月底前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1年3月份工资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3、用人单位在内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要坚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向员工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4、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企业薪资结构调整,使企业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以上资料来源于: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东莞律师评析最低工资上涨企业加班费计算方法

【编者按】东莞市于2011年2月1日公布了201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本律师律师经研究做出以下法律建议,请企业参考。当然本文只是律师个人的观点,不正确之处,愿意商榷。

最低工资的调整必然导致新一轮的用工工资的涨幅,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请企业及时做好应对,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本文阅读,看你的加班费是否合法。

一、目前东莞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的审判实践

1、旧标准920元/月÷21.75天÷8小时=5.29元/小时

假如员工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1小时,那么其基本底薪和加班费为

920元【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21.75天×(11小时-8小时)×5.29元/小时×1.5倍【正常时间加班1.5倍工资】+(28天-21.75天)×11小时×5.29元/小时×2倍【节假日加班2倍工资】

=920元底薪+517元正常时间加班费+727元节假日加班加班费

=2164元

2、新标准1100元/月÷21.75天÷8小时=6.32元/小时

假如员工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1小时,那么其基本底薪和加班费为(倒推法)

1100元(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6.32元/小时)【正常时间工作最低工资】+21.75天×(11小时-8小时)×6.32元/小时×1.5倍【正常时间加班1.5倍工资】+(28天-21.75天)×11小时×6.32元/小时×2倍【节假日加班2倍工资】

=1100元底薪+619元正常时间加班费+869元节假日加班加班费

=2588元

以上是涉及到诉讼的具体计算方法,很难理解,我们一般理解为

1、正常时间上班,即每月周一到周五上班,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不得低于1100元;

2、正常时间加班,即周一至周五超出8小时之外的上班算正常时间加班。加班费为:6.32元/小时×1.5倍×实际工作小时数;

3、周六或者周日上班,全天要算加班。加班费为:6.32元/小时×2倍×实际工作小时数;

二、律师评析

当然这是指一线工人计算依据,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时间工作制,不能以此计算,即一般来说,管理人员是没有加班费。

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加班费的,法院和劳动局就是这样算的,当然最终实发工资还要依法扣除相应的保险和伙食费。只要员工的工资总数没有低于以上的计算方法总和,就无需再支付加班费。

我国截止目前没有任何一部非常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工资具体如何组成,即何种工资组成是完全合法的.一般理解在现实中没有操作性。因此,法院只能采取“倒推法”计算工厂工资是否违法,即前款的举例说明,至于“倒退法”是否合法,我国法院没有实行判例法,全国审判实践并不一致,以上

也只是一般做法,并非个案的分析,读者不能完全对号入座。

三、应当掌握关于工资的基本法律条文(节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

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

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劳动法你可能适用

咱们中国老百姓,初步略估计80%的人都受劳动法的调整,即除了公务员、纯粹农民,其余基本都受这个法律管。特别指出,企业也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要望文生义的认为,劳动法就是约束劳动者的,企业老板也照样受到约束。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就受劳动法约束。这么重要的一部法律,你知道多少呢?如果你的权益多多少少受到侵害,你是怎么想的?如果想搞清楚,请仔细阅读本文。由于内容太多,笔者仅拣起重点和最贴近实际生活的热点谈起,并用最通俗的话语表达,以便阅读适用。本律师也愿意普法,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的工作、生活。

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非常重要

劳动者应聘成功,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劳动者填写《入职资料表》,即个人信息资料,但这个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手中没有。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员工工牌、没有社保,一旦出现重大工伤、疾病等重大问题,用人单位就有可能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其他间接证据很难取得且效力不高,认定工伤就很难,相应的权益保障就很难。所以律师提醒,请每一位劳动者保管好自己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以需要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理由迟迟不给劳动者另一份劳动合同,请劳动者打电话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及各镇街分局(原来是劳动局,和改名人力资源局)投诉,具体电号码114查询,投诉一般都有效果。

如果你手中有劳动合同,请你自己认真看看劳动合同的内容。最主要看的是工作时间和工资约定,其他的都是照抄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合同有没有照样按照法律规定来,如果这些规定违法劳动合同法,这些约定无效。请看看你实际上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实际的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就有可能违法了劳动合同。笔者接到劳动者的咨询,一般首先就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就问工资和工作时间是怎么约定的,然后才做解答。

如果你是企业老板和企业的人事,请务必注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看懂了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哟。

三、辞工的法律链接

我经常听一些劳动者说,辞工不批,不知道怎么办,这是一个法律的误区。劳动合同法从来没

有“批准辞工”的法律条文。

一般来说,劳动者辞工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想做了,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三十天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十天到了就可以走人,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要在第三十天立即结清所有的工资。这些都是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工资可以立即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各镇街分局投诉直至申请仲裁,程序不是很复杂。

四、关于假期,这个经常被问到,笔者是经过整理,并不权威,请读者参考

第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这些假期放假是有正常工资的,如果没有放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第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注意是非工伤或非职业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这些期间工资由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2011年东莞的最低工资是1100元/月。顺便提一下,最低工资是指,每月工作平均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就可以拿到1100元。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可以通过投诉仲裁拿回来,一般来说可以追索两年的工资差额。

第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元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第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第七、事假(各地并不一致)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被炒或者辞工的经济补偿

第一、员工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依照工龄乘以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N+1个月倍的工资。N 是工作年限,另一个月是企业的代通知金,即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没有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就要付出惩罚性赔偿,即支付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前款的2N. 当然请特别注意,获得补偿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者这一前提。如果企业合法解除,就没有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员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即自己写辞工书,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经济补偿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也可以得到补偿

第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燕2008年1月5日入职东莞某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与小燕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4日。小燕在2010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燕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燕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案例:刘小姐是东莞道窖一家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的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刘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刘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刘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刘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刘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刘小姐经济补偿。

七、关于实际工作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处理

笔者处理较多的劳动争议,有代理员工维权,有代理企业维权。生活中很多朋友问到过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律师做一归纳自己的观点,请参考。

第一、如果是很小的违法问题,算了,毕竟维权需要一定的成本。

第二、如果是很大的违法问题。何谓很大,即损失很大,通过法律收益很大,大小是最终当事人自己估算,建议维权。维权时候,可以咨询律师,自己投诉、仲裁、投诉。还可以请律师代拟法律文书,自己行动。很复杂的问题,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如果请律师承受不起,笔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三、价值取向的问题,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呵呵,那律师还能说什么呢,算了吧,好好的熬几年吧。

2011年东莞最低工资1100元

东莞市于2011年2月1日公布了201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为使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新标准、贯彻新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东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如下

一、东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折算日工资为50.57元,折算小时工资为6.32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与吃住费用之间的理解?

1、若用人单位将“包吃包住”作为一项福利制度,而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不影响此项福利制度。如果将来用人单位因经营等其他原因需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吃住费用的话,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2、若用人单位已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吃住需要承担一定费用,且此费用经双方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假设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领取最低工资1100元/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吃住费用是300元,经用人单位代扣吃住费用后,劳动者实际领到的工资是800元(小于1100元)。但这种因合法代扣而使实际领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情况并没有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执行最低工资?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又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2011年3月才发2011年2月的工资,需要按新标准调整吗?

2011年2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

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2月份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6.32×150%=9.48元/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6.32×200%=12.64元/小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6.32×300%=18.96元/小时。

八、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带薪休假是否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

依法享受的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哪些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及时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2、用人单位未达到11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2月底前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1年3月份工资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3、用人单位在内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要坚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向员工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4、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企业薪资结构调整,使企业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以上资料来源于: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东莞律师评析最低工资上涨企业加班费计算方法

【编者按】东莞市于2011年2月1日公布了201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本律师律师经研究做出以下法律建议,请企业参考。当然本文只是律师个人的观点,不正确之处,愿意商榷。

最低工资的调整必然导致新一轮的用工工资的涨幅,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请企业及时做好应对,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本文阅读,看你的加班费是否合法。

一、目前东莞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的审判实践

1、旧标准920元/月÷21.75天÷8小时=5.29元/小时

假如员工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1小时,那么其基本底薪和加班费为

920元【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21.75天×(11小时-8小时)×5.29元/小时×1.5倍【正常时间加班1.5倍工资】+(28天-21.75天)×11小时×5.29元/小时×2倍【节假日加班2倍工资】

=920元底薪+517元正常时间加班费+727元节假日加班加班费

=2164元

2、新标准1100元/月÷21.75天÷8小时=6.32元/小时

假如员工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1小时,那么其基本底薪和加班费为(倒推法)

1100元(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6.32元/小时)【正常时间工作最低工资】+21.75天×(11小时-8小时)×6.32元/小时×1.5倍【正常时间加班1.5倍工资】+(28天-21.75天)×11小时×6.32元/小时×2倍【节假日加班2倍工资】

=1100元底薪+619元正常时间加班费+869元节假日加班加班费

=2588元

以上是涉及到诉讼的具体计算方法,很难理解,我们一般理解为

1、正常时间上班,即每月周一到周五上班,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不得低于1100元;

2、正常时间加班,即周一至周五超出8小时之外的上班算正常时间加班。加班费为:6.32元/小时×1.5倍×实际工作小时数;

3、周六或者周日上班,全天要算加班。加班费为:6.32元/小时×2倍×实际工作小时数;

二、律师评析

当然这是指一线工人计算依据,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时间工作制,不能以此计算,即一般来说,管理人员是没有加班费。

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加班费的,法院和劳动局就是这样算的,当然最终实发工资还要依法扣除相应的保险和伙食费。只要员工的工资总数没有低于以上的计算方法总和,就无需再支付加班费。

我国截止目前没有任何一部非常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工资具体如何组成,即何种工资组成是完全合法的.一般理解在现实中没有操作性。因此,法院只能采取“倒推法”计算工厂工资是否违法,即前款的举例说明,至于“倒退法”是否合法,我国法院没有实行判例法,全国审判实践并不一致,以上

也只是一般做法,并非个案的分析,读者不能完全对号入座。

三、应当掌握关于工资的基本法律条文(节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

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

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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