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乙方全称)
4s店保险兼业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全称(委托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全称(代理方): ××公司(或 ××公司××分公司)
许可证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事项为【下列选择项可多选,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打“/”,下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代理范围
甲、乙双方应在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合作。乙方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辖内分支机构与乙方开展业务的,或乙方指定机构与甲方开展业务的,均应在本合同中以附件形式列明。
第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及手续费标准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但不得超出乙方的许可代理险种范围;手续费率填写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最高标准】:
车辆保险
□交强险 手续费率:____________
□商车险 手续费率:____________针对部分险种的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的险种范围内,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及有关规定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条款内容、费率、保险期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印制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有关有价单证;不得擅自增设保险项目;不得涂改单证内容或加贴批注;不得作出任何接受承保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乙方无出单权。
第四条 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因下列情形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
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乙方滥用代理权,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利用代理权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4、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它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结算和出单
(一)保险费结算的时间、方式等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见费出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甲方在乙方开设远程出单点或提供其他出单方式,确保出单及时有效。
(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于代理网点出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
(一)手续费支付规定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对所代理甲方的业务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甲乙双方应逐月核对代理业务清单。乙方须根据双方确认的上月度代理业务清单,按照财务、税务相关规定,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甲方按照监管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甲方所在省级机构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不得以直接冲减保险费或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作为投保人的业务,甲方不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出现退保的,乙方应于退保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手续费返还甲方。
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乙方开立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3、乙方的代理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二)手续费账号
乙方手续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手续费计算方式:
按照监管要求,甲方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代理业务手续费跟单。即每笔代理业务在出单时确定跟单手续费率,每月支付的手续费为本月所有跟单手续费的合计。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支付乙方当期代理手续费=∑((每笔代理业务实收保险费—该笔代理业务退减保保险费)×跟单手续费率)
其中,跟单手续费率应符合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并在本合同第三条(一)中所列明手续费率范围内,按照代理业务保费规模、业务质量、合作情况等指标差异化配臵。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
第七条 建立目标导向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合作模式,确定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目标,包括综合代理保险费目标与业务质量目标:
(一)在已确定的手续费标准范围内,甲方根据乙方综合代理保险费目标达成与业务质量情况,向乙方差异化支付手续费。
(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业务质量动态调整零配件和工时费价格。
第八条 理赔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约定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理赔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乙方所代理的险种、承保限额、地域以及其他代理权限。
2、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代理业务档案、业务单证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足以证明其具备代理资格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并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保险条款等必要资料。
2、甲方应对乙方所属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培训时间不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要求。
3、甲方应根据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协助乙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协助乙方在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进行换发新证相关工作。
4、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条款、单证等业务资料。
2、乙方可根据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要求甲方协助其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协助换发新证相关工作。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乙方义务
1、甲方行使本合同下第九条约定的权利时,乙方应最大程度的为甲方提供配合和支持。
2、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宣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4、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正确指导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不得遗漏;乙方不得代替或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将客户投保资料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客户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客户信息审核,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6、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该单业务的代理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乙方须与甲方完成各项交接手续,上缴所有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所有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以及所有借用甲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反洗钱合作及代理客户身份识别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防止洗钱行为给甲乙双方带来潜在风险,根据监管要求,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中,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乙方应当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要求,代甲方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第十二条 业务单证管理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业务单证及宣传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并建立保险单证领用发放台帐,保证账目清晰;应及时向甲方交回业务单证存根,协助甲方进行单证核销工作;应及时向甲方交回过期、停用单证;对遗失的单证,应48小时内向告知甲方,并登报说明,登报费用、保险监管机构和甲方上级单位对单证遗失的罚款以及因所遗失的单证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乙双方均应制定单证领用、发放、回收登记制度和单证领用核销签字制度,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单证管理制度负责单证交接和票据结算。本合同一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将一切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条款、单证、相关材料等用品在30日内进行交接,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所涉该单业务的代理手续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代理手续费外,还应承担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双方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其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和补充。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及其终止
(一)本合同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自甲方书面终止代理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2、乙方严重损害甲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乙方超越甲方授权,发生越权代理行为;
4、未按本合同规定划转保险费,经甲方书面催缴仍未能在指定日
期内划转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经甲方书面要求纠正后,仍未能在指
定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6、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清算、破产、重整等情形。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应以合同订立时乙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叁年,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释。凡解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下列选择项只可以选一项,选择项需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盖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乙方全称)
4s店保险兼业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全称(委托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全称(代理方): ××公司(或 ××公司××分公司)
许可证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事项为【下列选择项可多选,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打“/”,下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代理范围
甲、乙双方应在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合作。乙方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辖内分支机构与乙方开展业务的,或乙方指定机构与甲方开展业务的,均应在本合同中以附件形式列明。
第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及手续费标准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但不得超出乙方的许可代理险种范围;手续费率填写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最高标准】:
车辆保险
□交强险 手续费率:____________
□商车险 手续费率:____________针对部分险种的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的险种范围内,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及有关规定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条款内容、费率、保险期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印制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有关有价单证;不得擅自增设保险项目;不得涂改单证内容或加贴批注;不得作出任何接受承保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乙方无出单权。
第四条 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因下列情形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
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乙方滥用代理权,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利用代理权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4、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它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结算和出单
(一)保险费结算的时间、方式等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见费出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甲方在乙方开设远程出单点或提供其他出单方式,确保出单及时有效。
(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于代理网点出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
(一)手续费支付规定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对所代理甲方的业务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甲乙双方应逐月核对代理业务清单。乙方须根据双方确认的上月度代理业务清单,按照财务、税务相关规定,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甲方按照监管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甲方所在省级机构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不得以直接冲减保险费或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作为投保人的业务,甲方不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出现退保的,乙方应于退保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手续费返还甲方。
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乙方开立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3、乙方的代理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二)手续费账号
乙方手续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手续费计算方式:
按照监管要求,甲方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代理业务手续费跟单。即每笔代理业务在出单时确定跟单手续费率,每月支付的手续费为本月所有跟单手续费的合计。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支付乙方当期代理手续费=∑((每笔代理业务实收保险费—该笔代理业务退减保保险费)×跟单手续费率)
其中,跟单手续费率应符合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并在本合同第三条(一)中所列明手续费率范围内,按照代理业务保费规模、业务质量、合作情况等指标差异化配臵。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
第七条 建立目标导向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合作模式,确定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目标,包括综合代理保险费目标与业务质量目标:
(一)在已确定的手续费标准范围内,甲方根据乙方综合代理保险费目标达成与业务质量情况,向乙方差异化支付手续费。
(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业务质量动态调整零配件和工时费价格。
第八条 理赔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约定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理赔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乙方所代理的险种、承保限额、地域以及其他代理权限。
2、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代理业务档案、业务单证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足以证明其具备代理资格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并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保险条款等必要资料。
2、甲方应对乙方所属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培训时间不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要求。
3、甲方应根据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协助乙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协助乙方在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进行换发新证相关工作。
4、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条款、单证等业务资料。
2、乙方可根据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要求甲方协助其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协助换发新证相关工作。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乙方义务
1、甲方行使本合同下第九条约定的权利时,乙方应最大程度的为甲方提供配合和支持。
2、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宣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4、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正确指导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不得遗漏;乙方不得代替或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将客户投保资料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客户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客户信息审核,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6、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该单业务的代理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乙方须与甲方完成各项交接手续,上缴所有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所有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以及所有借用甲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反洗钱合作及代理客户身份识别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防止洗钱行为给甲乙双方带来潜在风险,根据监管要求,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中,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乙方应当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要求,代甲方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第十二条 业务单证管理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业务单证及宣传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并建立保险单证领用发放台帐,保证账目清晰;应及时向甲方交回业务单证存根,协助甲方进行单证核销工作;应及时向甲方交回过期、停用单证;对遗失的单证,应48小时内向告知甲方,并登报说明,登报费用、保险监管机构和甲方上级单位对单证遗失的罚款以及因所遗失的单证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乙双方均应制定单证领用、发放、回收登记制度和单证领用核销签字制度,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单证管理制度负责单证交接和票据结算。本合同一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将一切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条款、单证、相关材料等用品在30日内进行交接,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所涉该单业务的代理手续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代理手续费外,还应承担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双方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其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和补充。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及其终止
(一)本合同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自甲方书面终止代理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2、乙方严重损害甲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乙方超越甲方授权,发生越权代理行为;
4、未按本合同规定划转保险费,经甲方书面催缴仍未能在指定日
期内划转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经甲方书面要求纠正后,仍未能在指
定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6、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清算、破产、重整等情形。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应以合同订立时乙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叁年,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释。凡解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下列选择项只可以选一项,选择项需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盖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