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的建议

提案编号:201029

案 由: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

力度的建议

提 案 人:吴金狮

提案内容:

在市政府全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湖里区于

2004年底起停止危房翻建的审批。而区属所有城中村均存

在比较严重的违建现象。

据调查,所有违法建设都立案查处过,但所有违法建设

最终也基本都能建起来,在拆迁时所有违法建设也都得到

赔偿。这说明,一些村(居)民确实存在危房翻建的实际

需求;同时也说明,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力度还

不够。因此,建议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对危房翻建采取疏、

堵结合的措施:

一、 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对符合翻建条件的危房给

予审批,解决村(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

1、 设定严格的翻建审批条件。比如,因城市建设需要,

对已经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不予审批;又比如,根据

城市规划,已纳入改造范围并将在5年内进行改造的

不予审批。

2、 严格执行危房鉴定标准。

3、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符合翻建条件的,给予同意

翻建。

二、 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必须严格查处,坚决予

以制止和拆除。这样,才能解决村(居)民违法抢建

的侥幸心理,才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才能减少拆迁

难度和成本。

三、 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

1、 拆迁时对违法建设的赔偿,实际上是对违法建设的

定。赔偿标准高于建设成本,村(居)民觉得有利可

图,

所以,助长了抢建的违法行为。

2、 根据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比如根据建设时间),

逐步

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最终对违法建设不予赔偿。

区建设局的答复函:

关于区第六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201029号提案的答复函

吴金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及时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沟通联系,就您在提案中所提及的建议和措施共同进行研究探讨,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

根据厦府[2005]217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8月起,授权我局负责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危房翻改建的审批管理工作。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确保“村改居”社区旧村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我区从2006年3月起全面停止辖区内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自停办以来,辖区居民反响很大,每天来访、来电问询者剧增,大部分群众要求能重新审批私危房翻改建申请;近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也都不断提出恢复私危房翻改建审批的建议和议案。为此,我局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危房安全使用的监管力度,督促各街道落实危

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危房安全管理巡查、监测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拟文向区政府报告,反映情况。

2006年7月21日和2007年7月13日,我局分别以厦

湖建„2006‟51号文和厦湖建„2007‟75号文两次向区政府请示,建议结合旧村改造的进程,允许部分私危房进行翻改建。但是区领导从大局考虑,明确批示:当前我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多数的“村改居”社区都将面临拆迁改造,不宜全面放开私危房的翻改建审批。要求我局协调各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帮助私危房业主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在接到您的提案后,我局于2010年6月21日,以厦湖

建„2010‟40号文向区政府政府请示,建议严格控制审批范围,金尚路以东等东部开发片区,包括禾山、金山、江头等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私危房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翻改建;在湖里街道的湖里、塘边、后浦等三个社区,殿前街道的高殿、马垅等两个社区,对于那些符合私危房翻改建条件、且具备危房翻改建经济能力、又有翻改建愿望、近五年内未纳入改造拆迁片区的私危房住户,可以审批翻改建;区建设局根据旧村改造规划以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危房改造审批范围,制定危房改造审批方案,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核查审批程序,严厉打击违章建设。目前区政府就我局提出的建议正多方征求各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由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开

会进行讨论,提出更加具体和可行的办法。

二、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直将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作为

重心工作来抓。在接到您的提案后,局领导立即召开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违法建设的现状及整治方案,提出“整治违法建设,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方案。具体如下:

1、倾其全力监控违建动态,加大巡查制止力度。

增加24小时值班备勤人数,及时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并

24小时上路巡查;各中队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联合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对平时一些容易忽略的巡查死角和违建的“重灾”区给予重点打击,一发现违建苗头,立即坚决制止,该拆除的及时组织专业拆除队伍进行拆除。做到对违法建设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2、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

动。通过现场咨询会、多种媒体,广泛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社区,耐心有效的对违建业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最大限度的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3、断“料”堵源,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

继续以“断料”这种超常规行动来解决这种超常规问题。

为此,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对“断料”行动的法律依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行动有法可依。并结合砂、石、土资源专项整治,全局总动员24小时设岗查处非法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违法行为,并逐步扩大到查扣为违法建设承运实心粘土砖、搅拌机等施工建材、施工工具。通过“断料”行动,从一定程度上牵制违法建设,使违建势头趋缓。

4、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积极探索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公安、土地、规划、环

保、市政园林、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力求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坚决依法制止违法建设,推进厦门新中心城区建设的进程。

三、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

根据厦门市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无合法批建手

续的房屋,2003年之前建设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标准补助;2003年之后建设的,一律不给予补偿。近年来,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繁重,重点项目较多且工期较赶,为了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出路等民生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于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原则上按不超过房屋的建安成本给予适当补助。2003年之前建设的,根据厦门市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在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配套给予120元的补助;2003年之后建设的,全部由区财政出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40元的补助。

对于您提出的“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很好。在收到您的提案后,经局领导召集会议研究讨论后认为,在目前征地拆迁工作难,重点工程、旧村改造项目推进缓慢的状况下,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关键在于先控制违法建设赔偿的总量。因此,我们及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违章建设的排查力度和打击力度,力争在减少违章建筑总量的基础上,达到减少违章建筑补偿总量的目的。

区政府分管领导:林建

承办单位领导: 朱绍峰

湖里区建设局

2010年7月27日

(联系人:方巧丽 联系电话:5722227)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

提案编号:201029

案 由: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

力度的建议

提 案 人:吴金狮

提案内容:

在市政府全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湖里区于

2004年底起停止危房翻建的审批。而区属所有城中村均存

在比较严重的违建现象。

据调查,所有违法建设都立案查处过,但所有违法建设

最终也基本都能建起来,在拆迁时所有违法建设也都得到

赔偿。这说明,一些村(居)民确实存在危房翻建的实际

需求;同时也说明,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力度还

不够。因此,建议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对危房翻建采取疏、

堵结合的措施:

一、 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对符合翻建条件的危房给

予审批,解决村(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

1、 设定严格的翻建审批条件。比如,因城市建设需要,

对已经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不予审批;又比如,根据

城市规划,已纳入改造范围并将在5年内进行改造的

不予审批。

2、 严格执行危房鉴定标准。

3、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符合翻建条件的,给予同意

翻建。

二、 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必须严格查处,坚决予

以制止和拆除。这样,才能解决村(居)民违法抢建

的侥幸心理,才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才能减少拆迁

难度和成本。

三、 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

1、 拆迁时对违法建设的赔偿,实际上是对违法建设的

定。赔偿标准高于建设成本,村(居)民觉得有利可

图,

所以,助长了抢建的违法行为。

2、 根据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比如根据建设时间),

逐步

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最终对违法建设不予赔偿。

区建设局的答复函:

关于区第六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201029号提案的答复函

吴金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及时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沟通联系,就您在提案中所提及的建议和措施共同进行研究探讨,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

根据厦府[2005]217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8月起,授权我局负责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危房翻改建的审批管理工作。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确保“村改居”社区旧村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我区从2006年3月起全面停止辖区内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自停办以来,辖区居民反响很大,每天来访、来电问询者剧增,大部分群众要求能重新审批私危房翻改建申请;近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也都不断提出恢复私危房翻改建审批的建议和议案。为此,我局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危房安全使用的监管力度,督促各街道落实危

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危房安全管理巡查、监测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拟文向区政府报告,反映情况。

2006年7月21日和2007年7月13日,我局分别以厦

湖建„2006‟51号文和厦湖建„2007‟75号文两次向区政府请示,建议结合旧村改造的进程,允许部分私危房进行翻改建。但是区领导从大局考虑,明确批示:当前我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多数的“村改居”社区都将面临拆迁改造,不宜全面放开私危房的翻改建审批。要求我局协调各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帮助私危房业主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在接到您的提案后,我局于2010年6月21日,以厦湖

建„2010‟40号文向区政府政府请示,建议严格控制审批范围,金尚路以东等东部开发片区,包括禾山、金山、江头等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私危房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翻改建;在湖里街道的湖里、塘边、后浦等三个社区,殿前街道的高殿、马垅等两个社区,对于那些符合私危房翻改建条件、且具备危房翻改建经济能力、又有翻改建愿望、近五年内未纳入改造拆迁片区的私危房住户,可以审批翻改建;区建设局根据旧村改造规划以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危房改造审批范围,制定危房改造审批方案,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核查审批程序,严厉打击违章建设。目前区政府就我局提出的建议正多方征求各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由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开

会进行讨论,提出更加具体和可行的办法。

二、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直将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作为

重心工作来抓。在接到您的提案后,局领导立即召开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违法建设的现状及整治方案,提出“整治违法建设,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方案。具体如下:

1、倾其全力监控违建动态,加大巡查制止力度。

增加24小时值班备勤人数,及时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并

24小时上路巡查;各中队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联合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对平时一些容易忽略的巡查死角和违建的“重灾”区给予重点打击,一发现违建苗头,立即坚决制止,该拆除的及时组织专业拆除队伍进行拆除。做到对违法建设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2、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

动。通过现场咨询会、多种媒体,广泛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社区,耐心有效的对违建业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最大限度的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3、断“料”堵源,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

继续以“断料”这种超常规行动来解决这种超常规问题。

为此,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对“断料”行动的法律依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行动有法可依。并结合砂、石、土资源专项整治,全局总动员24小时设岗查处非法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违法行为,并逐步扩大到查扣为违法建设承运实心粘土砖、搅拌机等施工建材、施工工具。通过“断料”行动,从一定程度上牵制违法建设,使违建势头趋缓。

4、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积极探索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公安、土地、规划、环

保、市政园林、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力求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坚决依法制止违法建设,推进厦门新中心城区建设的进程。

三、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

根据厦门市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无合法批建手

续的房屋,2003年之前建设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标准补助;2003年之后建设的,一律不给予补偿。近年来,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繁重,重点项目较多且工期较赶,为了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出路等民生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于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原则上按不超过房屋的建安成本给予适当补助。2003年之前建设的,根据厦门市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在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配套给予120元的补助;2003年之后建设的,全部由区财政出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40元的补助。

对于您提出的“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很好。在收到您的提案后,经局领导召集会议研究讨论后认为,在目前征地拆迁工作难,重点工程、旧村改造项目推进缓慢的状况下,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关键在于先控制违法建设赔偿的总量。因此,我们及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违章建设的排查力度和打击力度,力争在减少违章建筑总量的基础上,达到减少违章建筑补偿总量的目的。

区政府分管领导:林建

承办单位领导: 朱绍峰

湖里区建设局

2010年7月27日

(联系人:方巧丽 联系电话:5722227)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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