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的手续?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权限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在长江航务管理局正式审批前,要经过县级、市级和省级三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手续分两个步骤,一是筹建阶段,二是开业阶段。
筹建阶段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有: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筹建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组织机构示意图。
6、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年龄、学历、适任证书、拟任职务一览表。
7、筹建公司章程。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对安全管理负责的上级单位证明。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1、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意向性劳动合同。
12、具有适任船舶大副以上证书的海务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适任证书复印件、意向性劳动合同。
13、具有适任船舶大管轮以上证书的机务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适任证书复印件、意向性劳动合同。
14、房产或租赁的经营场所的证明(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
以上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购买或建造船舶,准备公司开业需要的审批手续。
开业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有: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图及各科室职责范围。
4、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学历、适任证书及职务),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的身份证明材料、适任证书已离船的证书复印件。
6、单位职工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7、正式的公司章程。8、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书。9、长江航运管理局的筹建批准文件及筹建许可证原件。
10、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中的主要数据和适航证
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取得开业经营许可后,该公司可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正式营业。
如何办理新增船舶运力登记?
答:水路运输企业(业户) 申请运力登记,要遵循“先登记,再造船”的原则。
经营人申请运力登记,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由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持《山东省建造内河运输船舶登记申请表》前来办理,该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取得属地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要求据实填写;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制作打印《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登记受理机关;申请人持《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向船舶检验、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待省级登记受理机关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后,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持身份证和《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正本,方可建造船舶。
主持人: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
答:由水运企业管理人员持《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个体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该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个体除外),取得属地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要求据实填写;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制作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注销登记受理机关;申请人持《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转让、船舶报废等相关手续。
待省级登记受理机关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方可进行船舶买卖交易。
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答:经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申请人持《船舶营运运输证申领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新造船舶);或注销登记证明书及买卖合同(过户船舶);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新批公司的新造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仅限机动船)。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书(一式二份),(须经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
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船舶营业运输受理事项证明书》,制作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受理机关。
待省级受理机关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船舶营业运输受理事项证明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营业性运输。
水路运输行业年度核查工作程序?
答:济宁市水路运输行业年度核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在此期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打印版)
2、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专职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海务主管、机务主管未在其他单位或船上任职的证明材料。
7、与主要管理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8、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打印版)
水运企业将上述材料齐备后,上报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核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对所报公司的核查材料进行逐户核查,核查通过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内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
在企业年度核查通过的基础上,方可对水路运输经营业户所属的船舶进行年审。
1、年审合格的水运业户将船舶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进行复印汇总报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2、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对所报资料审核后制作新一年度
的《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
3、水运企业负责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许所属船舶新一年度的《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后,船舶方可营运。
如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核发工作?
答:经属地航运管理部门初审后,申请人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等组织机构情况)、企业章程。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证明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县级以上水利、环保部门书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7、(码头)竣工验收证(明)书。8、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重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11、其他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设备、人员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向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备案,所报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其原因。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丢失补发?
答: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一、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将报纸原件装订申报材料中。二、填写补发申请。
三、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待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补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后,申请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签字领取。
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丢失补发?
答: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一、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将报纸原件装订申报材料中。
二、填写补发申请。三、提供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适航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济宁市水路运输管
理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待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后,申请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签字领取。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答:首先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方可提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
1、港口企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申请书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3、县级以上消防、环保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4、提交港口竣工报告书
5、提交由申请者签名的企业章程
6、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与从事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对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11、主要人员一览表(姓名、文化程度、职务)
我处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 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还,并说明理由。
如何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的手续?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权限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在长江航务管理局正式审批前,要经过县级、市级和省级三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手续分两个步骤,一是筹建阶段,二是开业阶段。
筹建阶段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有: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筹建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组织机构示意图。
6、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年龄、学历、适任证书、拟任职务一览表。
7、筹建公司章程。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对安全管理负责的上级单位证明。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1、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意向性劳动合同。
12、具有适任船舶大副以上证书的海务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适任证书复印件、意向性劳动合同。
13、具有适任船舶大管轮以上证书的机务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适任证书复印件、意向性劳动合同。
14、房产或租赁的经营场所的证明(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
以上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购买或建造船舶,准备公司开业需要的审批手续。
开业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有: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图及各科室职责范围。
4、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学历、适任证书及职务),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的身份证明材料、适任证书已离船的证书复印件。
6、单位职工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7、正式的公司章程。8、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书。9、长江航运管理局的筹建批准文件及筹建许可证原件。
10、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中的主要数据和适航证
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取得开业经营许可后,该公司可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正式营业。
如何办理新增船舶运力登记?
答:水路运输企业(业户) 申请运力登记,要遵循“先登记,再造船”的原则。
经营人申请运力登记,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由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持《山东省建造内河运输船舶登记申请表》前来办理,该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取得属地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要求据实填写;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制作打印《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登记受理机关;申请人持《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向船舶检验、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待省级登记受理机关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后,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持身份证和《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正本,方可建造船舶。
主持人: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
答:由水运企业管理人员持《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个体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该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个体除外),取得属地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要求据实填写;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制作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注销登记受理机关;申请人持《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转让、船舶报废等相关手续。
待省级登记受理机关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方可进行船舶买卖交易。
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答:经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申请人持《船舶营运运输证申领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新造船舶);或注销登记证明书及买卖合同(过户船舶);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新批公司的新造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仅限机动船)。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书(一式二份),(须经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
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船舶营业运输受理事项证明书》,制作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受理机关。
待省级受理机关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船舶营业运输受理事项证明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营业性运输。
水路运输行业年度核查工作程序?
答:济宁市水路运输行业年度核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在此期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打印版)
2、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专职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海务主管、机务主管未在其他单位或船上任职的证明材料。
7、与主要管理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8、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打印版)
水运企业将上述材料齐备后,上报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核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对所报公司的核查材料进行逐户核查,核查通过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内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
在企业年度核查通过的基础上,方可对水路运输经营业户所属的船舶进行年审。
1、年审合格的水运业户将船舶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进行复印汇总报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2、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对所报资料审核后制作新一年度
的《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
3、水运企业负责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许所属船舶新一年度的《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后,船舶方可营运。
如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核发工作?
答:经属地航运管理部门初审后,申请人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等组织机构情况)、企业章程。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证明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县级以上水利、环保部门书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7、(码头)竣工验收证(明)书。8、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重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11、其他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设备、人员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向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备案,所报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其原因。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丢失补发?
答: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一、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将报纸原件装订申报材料中。二、填写补发申请。
三、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待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补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后,申请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签字领取。
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丢失补发?
答: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一、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将报纸原件装订申报材料中。
二、填写补发申请。三、提供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适航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济宁市水路运输管
理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待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后,申请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签字领取。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答:首先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方可提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
1、港口企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申请书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3、县级以上消防、环保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4、提交港口竣工报告书
5、提交由申请者签名的企业章程
6、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与从事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对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11、主要人员一览表(姓名、文化程度、职务)
我处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 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还,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