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的本质

论违法性的本质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这里的违法性首先是指形式违法性,即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由于构成要件有违法推定机能,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可以说形式上违法。违法性阻却事由原则上应当限于法律的规定。实质的违法性是从实质上探求违法性的根据。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一般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通过探讨这些情况为何阻却违法性,说明违法性的本质。如果欠缺违法性实质,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其不违法,即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可以分为规范违法说和法益侵害说。规范违法说以宾丁的规范论为基本框架,着眼于刑法背后的规范。小野清一郎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法秩序的规律、目的。”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行为规制。法益侵害说讲实质的违法性定位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笔者认为,规范违法说与法益侵害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有一定的联系。例如法益这个概念并非纯事实的,不包含规范内容。如果这个社会规范不够健全,对违法性本质的理解更多强调法益侵害;如果这个社会规范十分健全,违法性的本质更多强调规范违法。社会与规范紧密相连,没有无规范的社会,也没有无社会的规范,社会的构造是通过规范实现的。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规范的同一性,保障社会和宪法。

我国的违法性是在犯罪概念中讨论的,在刑法中是形事违法性。有学者引入了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违法性理论,将刑事违法性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认为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从形式、外表到实质、内容的角度来探求违法性的本质,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这一观点将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转换为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但是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性。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由于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形式概念,即形式违法。由于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以犯罪构成的评价形式进行的,而后者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评价。所以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违法性的审查。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评价是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层次审查机制。两者功能、性质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简单地用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作为对我国刑事违法性内容的阐述。

还可以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角度阐述违法性的本质。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法,这里的行为包括与之相连的目的性、故意、意图等。行为无价值的特征在于认定行为人的目的,故意,义务违反等与法益侵害一起成为违法判断的对象。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不法完全取决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只不过时处罚条件。这种观点已经丧失了影响力。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同时考虑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通过引起事态无价值而违反评价规范是结果无价值,违反以平均人为对象的作为命令的决定规范是行为无价值,原则上必须结合两者才能认定不法。结果无价值立于法益侵害说,从客观上理解违法,认为违法判断的对象应限于客观因素。不法的内容是客观的法益侵害或威胁,故意、过失属于责任的要素,因此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违法性的层面上没有

论违法性的本质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这里的违法性首先是指形式违法性,即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由于构成要件有违法推定机能,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可以说形式上违法。违法性阻却事由原则上应当限于法律的规定。实质的违法性是从实质上探求违法性的根据。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一般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通过探讨这些情况为何阻却违法性,说明违法性的本质。如果欠缺违法性实质,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其不违法,即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可以分为规范违法说和法益侵害说。规范违法说以宾丁的规范论为基本框架,着眼于刑法背后的规范。小野清一郎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法秩序的规律、目的。”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行为规制。法益侵害说讲实质的违法性定位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笔者认为,规范违法说与法益侵害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有一定的联系。例如法益这个概念并非纯事实的,不包含规范内容。如果这个社会规范不够健全,对违法性本质的理解更多强调法益侵害;如果这个社会规范十分健全,违法性的本质更多强调规范违法。社会与规范紧密相连,没有无规范的社会,也没有无社会的规范,社会的构造是通过规范实现的。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规范的同一性,保障社会和宪法。

我国的违法性是在犯罪概念中讨论的,在刑法中是形事违法性。有学者引入了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违法性理论,将刑事违法性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认为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从形式、外表到实质、内容的角度来探求违法性的本质,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这一观点将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转换为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但是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性。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由于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形式概念,即形式违法。由于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以犯罪构成的评价形式进行的,而后者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评价。所以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违法性的审查。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评价是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层次审查机制。两者功能、性质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简单地用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作为对我国刑事违法性内容的阐述。

还可以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角度阐述违法性的本质。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法,这里的行为包括与之相连的目的性、故意、意图等。行为无价值的特征在于认定行为人的目的,故意,义务违反等与法益侵害一起成为违法判断的对象。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不法完全取决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只不过时处罚条件。这种观点已经丧失了影响力。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同时考虑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通过引起事态无价值而违反评价规范是结果无价值,违反以平均人为对象的作为命令的决定规范是行为无价值,原则上必须结合两者才能认定不法。结果无价值立于法益侵害说,从客观上理解违法,认为违法判断的对象应限于客观因素。不法的内容是客观的法益侵害或威胁,故意、过失属于责任的要素,因此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违法性的层面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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