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范本V1.0

城镇燃

气工程

施 工 合 同

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3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 .......................................................................................................... 3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 ..................................................................................................................... 6

2.1 合同语言、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 6

2.2 业主的主要工作 . ............................................................................................................................ 6

2.3 承包商的主要工作 . ........................................................................................................................ 7

2.4开工及延期开工 . ........................................................................................................................... 12

2.5 质量管理 . ...................................................................................................................................... 13

2.6 材料设备供应 . .............................................................................................................................. 15

2.7 设计修改 . ...................................................................................................................................... 15

2.8合同价款与支付 . ........................................................................................................................... 16

2.9 保修 . .............................................................................................................................................. 17

2.10 试运转 . ........................................................................................................................................ 17

2.11 竣工资料 . .................................................................................................................................... 17

2.12 竣工验收及移交 . ........................................................................................................................ 18

2.13 安全施工 . .................................................................................................................................... 19

2.14 违约和索赔 . ................................................................................................................................ 19

2.15 不可抗力的因素 . ........................................................................................................................ 20

2.16合同解除 . ..................................................................................................................................... 21

2.17争议解决 . ..................................................................................................................................... 22

2.18 合理化建议 . ................................................................................................................................ 22

2.19其他 . ............................................................................................................................................. 2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 23

3.1 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 24

3.2 合同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 . .......................................................................................................... 25

3.3 工程分包 . ...................................................................................................................................... 25

3.4 工程变更 . ...................................................................................................................................... 25

3.5 违约责任 . ...................................................................................................................................... 25

3.6 其他 . ............................................................................................................................................... 26

3.7 工程质量保修书 . ........................................................................................................................... 2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 业 主:

承包商:

本合同经 (以下简称业主)对本项目进行商讨研究,确定_ (以下简称承包商)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业主与承包商就下列问题达成一致。本施工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业主和承包商一致同意,本施工合同规定的由承包商负责的工作,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1.1.1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除施工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及竣工后一年内的保修,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措施。

1.1.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

1.1.3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1.4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1.1.5合同价款

每公里 元,每延米 元,工程款据实结算。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合同履行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责任和义务 承包商保证按照本协议1.2.1条款所列全部文件的一切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和竣工后一年内的保修,承担上述文件中所规定承包商的全部

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按规定编制和递交工程竣工资料。业主保证按照本合同协议书1.2.1条款所列全部文件的一切规定,承担上述文件中所规定业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4 履约保函和施工质量保证金 承包商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向业主递交施工质量保证金: ,作为履约担保。

1.5 工程预付款 无

1.6 合同效力

本合同协议经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派有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经济合同资格的代理人签字,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结清价款(除保修条款生效外)自行失效。本合同含正本二份,副本六份,业主、承包商正本各执一份,副本各执三份。

业主(盖章): 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2.1 合同语言、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1合同语言:汉语。

2.1.2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1.3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

(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2)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7)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8)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2.2 业主的主要工作

2.2.1 负责筹集工程资金,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

2.2.2物资供应

2.2.2.1负责国内设备材料的采办;负责按计划和施工进度向承包商供应工程所需物资。

2.2.2.2业主采办的材料和设备,要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规格书及有关质量证明等文件。

2.2.3图纸及设计

在开工前7天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

2.2.4 组织设计交底和设计人员现场服务。

2.2.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时间和交验要求

业主在开工前3天把上述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双方在现场交接。

2.2.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3天,在业主组织下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2.7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

2.3 承包商的主要工作

2.3.1 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一切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工作范围、性质和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商已取得可能对完成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商的施工安装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2.3.2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业主收到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合理预见的,则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以及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外界条件,无论承包商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虽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业主已经指示承包商有可能发生但承包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商承担。

2.3.4负责协调工程中涉及到线路、站场、电力、通讯、仪表自动化等工程之间的关系。

2.3.5 管材运输、敷设

2.3.5.1管道安装承包商负责所需管材从业主指定的地点运至现场作业点。在管线下沟前,出现的影响管线安全下沟及下沟进度的一切情况,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下管时,如沟内有积水无法完全排除,须用砂袋将管线压沉在沟底。

2.3.5.2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从放线、运管、布管、安装、试压、下管等全过程的工程,并按施工图纸完成沿线所需的水工保护、构筑物、护坡、堡坎及其它特殊工程设施。

2.3.6水工保护

2.3.6.1线路工程水工保护工程,由承包商完成其标段内的工程。

2.3.6.2水工保护工程应采用临时加永久相结合方法,其中:对洪水冲刷地段、地质条件差的地段,首先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渡汛,待汛期后再做永久保护。

2.3.7 报表制度

按国家统计局和业主的规定,承包商在每日定期向业主上报施工计划报表,一式2份。

2.3.8 配合业主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及取样抽查,协助业主对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及质量验收。

2.3.9 负责工程试运转过程中的抢修、维修、排除险情和故障等工作。

2.3.10 施工现场交通的要求

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施工期间的通道不能堵塞原有交通,必须占道时,应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供来往车辆有道通行。

2.3.11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

2.3.11.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沿线环境和文物进行保护,按设计要求和地方政府规定在管道建设同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否则造成环境及文物破坏时, 其经济损失应由承包商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3.1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化石、钱币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建筑、遗迹或物品,承包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遗失或损坏,并立即通知业主。承包商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商自负。

2.3.13施工场地周围建(构)筑物和隐蔽物包括未标明的地下管线、通讯设施等由承包商负责妥为保护。施工中由此而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商自负。

2.3.14 施工现场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存储,废料和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2.3.15 承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如质量、工期、施工调度等),同业主密切合作,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不接受业主监督管理的承包商人员,业主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被宣布不受欢迎的人必须在48小时之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商并以相同资历和技能的人员替换。

2.3.16 承包商应积极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提供所要求的各方面资料。

2.3.17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是工程效益和工程质量的前提。施工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至关重要。在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实现人人行动、优化管理,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时,坚持以安全责任制与群众相结合的全面安全管理,应设立专(兼)职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3.18 承包商的施工机械

承包商应使施工方案附表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商违约。

2.3.19 承包商的职工

承包商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1)按施工方案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业主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业主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段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商已按施工方案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业主认为这些人员仍不满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继续增派这类人员。承包商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2.3.20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 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b. 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的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商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有权监督,并向承包商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商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

2.3.21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以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2)承包商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2.3.22 施工对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2.3.23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商应选定运输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载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或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

仍超过所通行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不许通过时,承包商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商未执行本款规定而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2.3.24 临时道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由承包商负责。

2.3.25 事故报告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在两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在三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商应尽快报告业主,此外承包商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2.3.26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业主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业主有指令时,承包商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业主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事先通知业主并约定检查时间,业主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业主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商;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业主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商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业主事后应予认可。

2.3.27 承包商不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业主的指令,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商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2.3.28 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提交时间:开工前七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日报送人员机械配置状况表、主要管理人员联络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三日报批;每日报送进度、质量报表;每周

报送工程变更联络单汇总表、已完工程量计量申请;每周例会前一日报送本周施工报告和下周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商按照规定实施并承担费用。

(4)向业主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实施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商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产权单位要求实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并承担保护所需人工、材料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料净场地清,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9)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4开工及延期开工

2.4.1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4.2暂停施工

业主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当按业主或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商实施业主或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或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业主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商可自行复工。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3工期延误

2.4.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业主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业主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4.3.2承包商在2.4.3.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4.4延期开工

因承包商责任不能按期开工,则每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且工期不予顺延。因业主责任不能按期开工,业主承担承包商的停工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5 质量管理

2.5.1 承包商要保证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85%以上,达到优质工程。

2.5.1.1 工程设备、材料质量合格率100%。

2.5.1.2 管线不同壁厚、防腐涂层的安装对号准确率100%。

2.5.1.3 弯头、弯管对号准确率100%。

2.5.1.4 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 %以上。

2.5.1.5管道埋深一次合格率100%。

2.5.1.6管道桩位准确率100%。

2.5.1.7设备、阀门安装一次合格、对号率100%。

2.5.1.8试压、投运一次成功,无事故。

2.5.2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2.5.3检查和返工

2.5.3.1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5.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3.3业主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5.3.4因业主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2.5.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5.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业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在业主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5.4.2业主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业主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业主应承认验收记录。

2.5.4.3经业主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业主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业主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5.4.4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弹性敷设管段线形、管道改向位置角度、焊前清管磨口、焊道外观、焊道除锈、管沟标高及沟底尺寸、管道下沟前后电火花检验、管道上方30CM 覆土回填、警示带敷设、穿越管段预制尺寸及位置、单体试压、管段连头、管段吹扫与通球、整体试压、作业带地貌恢复。

2.5.5 重新检验

无论业主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6 进度计划

2.5.6.1 承包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日。 业主确认的时间:48小时内予以批准或驳回。

2.5.6.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关键的铁路、公路、河渠穿越,整体吹扫试压、置换,均无条件服从业主方统一安排。

2.5.7 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商负责置换通气的保障工作并承担保障所需人工、机械费用;业主方承担置换通气的材料、设备费用。

2.6 材料设备供应

2.6.1 业主供应范围:本工程的主要材料

2.6.2 器材、物资质量检验

采办的材料、设备由业主对质量进行检验,承包商派人协助工作。承包商发现器材、物资在质量上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反映,采取补救措施。未经业主确认质量的设备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

2.6.3 器材物资运输

工程所需的器材由承包商到业主指定地点提取。材料、设备运往施工现场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运输费在标价中单独列出。其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坏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和维修。

2.7 设计修改

2.7.1在施工期间,业主签署认可的工程量增减的设计修改单、现场签证单是合同文件的补充,并以此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2.7.2 修改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7.2.1 工程量有限度的增减;

2.7.2.2 取消或增加某一项目;

2.7.2.3 改变某些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

2.7.2.4 改变某些建(构)筑物的形状、标高与位置;

2.7.2.5管道线路走向的局部变更;

2.7.2.6 其它变更。

2.8合同价款与支付

2.8.1合同价款及调整

2.8.1.1合同价款由业主与承包商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8.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8.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8.1.4承包商应当在2.8.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8.2工程量的确认

2.8.2.1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业主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8.2.2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8.2.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业主不予计量。

2.8.3工程款支付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9 保修

承包商对所承包的项目工程均保修一年,以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间,承包商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业主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承包商另行交付。其返修部分的单位工程保修期,按返修验收签字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因承包商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业主不支付保修金利息。

2.10 试运转

试运转由业主组织,涉及试运转的承包商按实际工程负责。

2.11 竣工资料

2.11.1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将下列资料一式四套装订成册,移交业主。

2.11.1.1施工总结;

2.11.1.2主要验收实物工程量表;

2.11.1.3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

2.11.1.4施工变更联络单;

2.11.1.5材料代换联络单;

2.11.1.6线路管沟测量放线记录;

2.11.1.7管沟开挖质量检查记录;

2.11.1.8管道组对、焊接施工记录;

2.11.1.9管道连头施工记录;

2.11.1.10管道隐蔽工程记录;

2.11.1.11穿跨越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2.11.1.12线路构筑物施工验收记录;

2.11.1.13特殊地段及地震断裂带资料;

2.11.1.14清管记录;

2.11.1.15试压记录;

2.11.1.16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2.11.1.17管道施工技术资料汇总表;

2.11.1.1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2.11.1.19中间验收报告;

2.11.1.20竣工图;

2.11.1.21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阴极保护等工程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

2.12 竣工验收及移交

2.12.1承包商在确认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备齐工程移交资料后,应填写《申请交工验收报告》,将申请报告提交业主。

2.12.2工程移交资料必须齐全,如移交资料的某些部分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应在规定的限期内补齐合格资料,再进行验收。

2.12.3业主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的十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做出质量评价,并由政府监督部门最后认可。

2.12.4 如果业主十天内不组织验收,则赔偿承包商待验收人员的损失,赔偿时间从验收申请报告交业主后的第十一天起至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前一天止。

2.12.5合格率未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不到85%以上,业主即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在此情况下,由承包商按每个单元每天1万元赔偿业主损失,赔偿时间从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开始验收起,至重新开始再次验收的前一天止。

2.12.6如果第一次验收不具备条件,承包商要求第二次派人员验收,须提前十天通知业主,业主必须在十天内组织验收,否则按2.12.4条款的原则处理。

2.12.7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在3天内向承包商提交缺陷表,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商应在限期内将缺陷处理完毕,业主应按时组织复查。

2.12.8经验收复查合格,完成全部返工内容资料补交,消除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后,即可办理草签竣工移交手续。

2.13 安全施工

2.13.1承包商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商职工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由承包商自负。

2.13.2因承包商原因造成业主人员人身伤亡的,承包商应负责救护,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2.13.3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第三方伤亡的,承包商应与第三方工作单位或亲属协商赔偿金额,并支付赔偿金。

2.14 违约和索赔

2.14.1违约

2.14.1.1 业主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业主赔偿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业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14.1.2承包商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商赔偿业主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承包商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技术交底要求以及业主要求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4.2索赔

2.14.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4.2.2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2.14.2.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可按2.14.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2.15 不可抗力的因素

2.15.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于业主的由业主自行承担。属于承包商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恢复完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的因素认决标准:

2.15.1.1 风:8级以上大风;

2.15.1.2 雨:日降雨量 mm以上;

2.15.1.3 雪:连续降雪、地面积雪厚度超过60mm ;

2.15.1.4 地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连续发生5级以上地震; 2.15.1.5 高温、严寒天气20年以上未发生且持续 天以上。 2.15.1.6 战争、暴乱

2.15.2 如出现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2.15.3如事前可以得到灾害预报,而承包商未采取预防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利,业主将不承担责任。 2.16合同解除

2.16.1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16.2发生2.14.1.1条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如承包商连续停工超过 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停工前的工程量作为对业主的赔偿。

2.16.3发生2.19.2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2.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承包商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6.5一方依据2.16.2、2.16.3、2.16.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2.17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6.6合同解除后,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承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17争议解决

2.17.1双方约定,在履行本设计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18 合理化建议

2.18.1本合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批准后即可实施,业主将给予奖励。

2.18.2 合理化建议若非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应积极支持不得拒绝。

2.19其他

工程分包

2.19.1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19.2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19.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2.1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单位结算。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1 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3.2 合同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

3.2.1合同价款及调整

3.2.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每公里 元整, ¥: /Km。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2.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3.2.2 工程预付款

业主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3.2.3 工程量确认

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3.2.4 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3.3 工程分包

本工程业主同意承包商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4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内容:

3.5 违约责任

3.5.1 本合同中关于业主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业主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业主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商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商其他违约责任:

3.6 其他

3.6.1材料设备供应 3.6.1.1业主供应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业主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商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3.6.1.2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6.2 竣工验收与结算 3.6.2.1 竣工验收

承包商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6.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6.3.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业主投保内容:

业主委托承包商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商的投保内容: 3.6.4 补充条款

1、水电费由承包商担负;

2、承包商未经允许不得撤换现场持证人员;

3、承包商在开工前提交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 4、承包商承担无损检测的加抽、复探费用; 5、穿越如需降水费用由业主承担。

6、承包商在材料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无理阻拦或收费由承包商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3.7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商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业主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商。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共同签署。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城镇燃

气工程

施 工 合 同

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3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 .......................................................................................................... 3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 ..................................................................................................................... 6

2.1 合同语言、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 6

2.2 业主的主要工作 . ............................................................................................................................ 6

2.3 承包商的主要工作 . ........................................................................................................................ 7

2.4开工及延期开工 . ........................................................................................................................... 12

2.5 质量管理 . ...................................................................................................................................... 13

2.6 材料设备供应 . .............................................................................................................................. 15

2.7 设计修改 . ...................................................................................................................................... 15

2.8合同价款与支付 . ........................................................................................................................... 16

2.9 保修 . .............................................................................................................................................. 17

2.10 试运转 . ........................................................................................................................................ 17

2.11 竣工资料 . .................................................................................................................................... 17

2.12 竣工验收及移交 . ........................................................................................................................ 18

2.13 安全施工 . .................................................................................................................................... 19

2.14 违约和索赔 . ................................................................................................................................ 19

2.15 不可抗力的因素 . ........................................................................................................................ 20

2.16合同解除 . ..................................................................................................................................... 21

2.17争议解决 . ..................................................................................................................................... 22

2.18 合理化建议 . ................................................................................................................................ 22

2.19其他 . ............................................................................................................................................. 2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 23

3.1 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 24

3.2 合同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 . .......................................................................................................... 25

3.3 工程分包 . ...................................................................................................................................... 25

3.4 工程变更 . ...................................................................................................................................... 25

3.5 违约责任 . ...................................................................................................................................... 25

3.6 其他 . ............................................................................................................................................... 26

3.7 工程质量保修书 . ........................................................................................................................... 2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 业 主:

承包商:

本合同经 (以下简称业主)对本项目进行商讨研究,确定_ (以下简称承包商)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业主与承包商就下列问题达成一致。本施工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业主和承包商一致同意,本施工合同规定的由承包商负责的工作,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1.1.1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除施工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及竣工后一年内的保修,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措施。

1.1.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

1.1.3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1.4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1.1.5合同价款

每公里 元,每延米 元,工程款据实结算。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合同履行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责任和义务 承包商保证按照本协议1.2.1条款所列全部文件的一切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和竣工后一年内的保修,承担上述文件中所规定承包商的全部

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按规定编制和递交工程竣工资料。业主保证按照本合同协议书1.2.1条款所列全部文件的一切规定,承担上述文件中所规定业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4 履约保函和施工质量保证金 承包商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向业主递交施工质量保证金: ,作为履约担保。

1.5 工程预付款 无

1.6 合同效力

本合同协议经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派有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经济合同资格的代理人签字,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结清价款(除保修条款生效外)自行失效。本合同含正本二份,副本六份,业主、承包商正本各执一份,副本各执三份。

业主(盖章): 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2.1 合同语言、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1合同语言:汉语。

2.1.2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1.3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

(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2)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7)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8)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2.2 业主的主要工作

2.2.1 负责筹集工程资金,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

2.2.2物资供应

2.2.2.1负责国内设备材料的采办;负责按计划和施工进度向承包商供应工程所需物资。

2.2.2.2业主采办的材料和设备,要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规格书及有关质量证明等文件。

2.2.3图纸及设计

在开工前7天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

2.2.4 组织设计交底和设计人员现场服务。

2.2.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时间和交验要求

业主在开工前3天把上述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双方在现场交接。

2.2.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3天,在业主组织下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2.7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

2.3 承包商的主要工作

2.3.1 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一切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工作范围、性质和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商已取得可能对完成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商的施工安装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2.3.2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业主收到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合理预见的,则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以及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外界条件,无论承包商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虽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业主已经指示承包商有可能发生但承包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商承担。

2.3.4负责协调工程中涉及到线路、站场、电力、通讯、仪表自动化等工程之间的关系。

2.3.5 管材运输、敷设

2.3.5.1管道安装承包商负责所需管材从业主指定的地点运至现场作业点。在管线下沟前,出现的影响管线安全下沟及下沟进度的一切情况,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下管时,如沟内有积水无法完全排除,须用砂袋将管线压沉在沟底。

2.3.5.2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从放线、运管、布管、安装、试压、下管等全过程的工程,并按施工图纸完成沿线所需的水工保护、构筑物、护坡、堡坎及其它特殊工程设施。

2.3.6水工保护

2.3.6.1线路工程水工保护工程,由承包商完成其标段内的工程。

2.3.6.2水工保护工程应采用临时加永久相结合方法,其中:对洪水冲刷地段、地质条件差的地段,首先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渡汛,待汛期后再做永久保护。

2.3.7 报表制度

按国家统计局和业主的规定,承包商在每日定期向业主上报施工计划报表,一式2份。

2.3.8 配合业主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及取样抽查,协助业主对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及质量验收。

2.3.9 负责工程试运转过程中的抢修、维修、排除险情和故障等工作。

2.3.10 施工现场交通的要求

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施工期间的通道不能堵塞原有交通,必须占道时,应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供来往车辆有道通行。

2.3.11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

2.3.11.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沿线环境和文物进行保护,按设计要求和地方政府规定在管道建设同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否则造成环境及文物破坏时, 其经济损失应由承包商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3.1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化石、钱币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建筑、遗迹或物品,承包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遗失或损坏,并立即通知业主。承包商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商自负。

2.3.13施工场地周围建(构)筑物和隐蔽物包括未标明的地下管线、通讯设施等由承包商负责妥为保护。施工中由此而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商自负。

2.3.14 施工现场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存储,废料和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2.3.15 承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如质量、工期、施工调度等),同业主密切合作,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不接受业主监督管理的承包商人员,业主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被宣布不受欢迎的人必须在48小时之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商并以相同资历和技能的人员替换。

2.3.16 承包商应积极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提供所要求的各方面资料。

2.3.17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是工程效益和工程质量的前提。施工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至关重要。在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实现人人行动、优化管理,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时,坚持以安全责任制与群众相结合的全面安全管理,应设立专(兼)职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3.18 承包商的施工机械

承包商应使施工方案附表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商违约。

2.3.19 承包商的职工

承包商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1)按施工方案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业主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业主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段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商已按施工方案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业主认为这些人员仍不满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继续增派这类人员。承包商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2.3.20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 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b. 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的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商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有权监督,并向承包商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商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

2.3.21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以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2)承包商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2.3.22 施工对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2.3.23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商应选定运输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载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或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

仍超过所通行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不许通过时,承包商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商未执行本款规定而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2.3.24 临时道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由承包商负责。

2.3.25 事故报告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在两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在三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商应尽快报告业主,此外承包商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2.3.26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业主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业主有指令时,承包商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业主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事先通知业主并约定检查时间,业主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业主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商;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业主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商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业主事后应予认可。

2.3.27 承包商不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业主的指令,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商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2.3.28 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提交时间:开工前七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日报送人员机械配置状况表、主要管理人员联络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三日报批;每日报送进度、质量报表;每周

报送工程变更联络单汇总表、已完工程量计量申请;每周例会前一日报送本周施工报告和下周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商按照规定实施并承担费用。

(4)向业主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实施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商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产权单位要求实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并承担保护所需人工、材料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料净场地清,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9)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4开工及延期开工

2.4.1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4.2暂停施工

业主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当按业主或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商实施业主或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或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业主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商可自行复工。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3工期延误

2.4.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业主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业主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4.3.2承包商在2.4.3.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4.4延期开工

因承包商责任不能按期开工,则每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且工期不予顺延。因业主责任不能按期开工,业主承担承包商的停工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5 质量管理

2.5.1 承包商要保证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85%以上,达到优质工程。

2.5.1.1 工程设备、材料质量合格率100%。

2.5.1.2 管线不同壁厚、防腐涂层的安装对号准确率100%。

2.5.1.3 弯头、弯管对号准确率100%。

2.5.1.4 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 %以上。

2.5.1.5管道埋深一次合格率100%。

2.5.1.6管道桩位准确率100%。

2.5.1.7设备、阀门安装一次合格、对号率100%。

2.5.1.8试压、投运一次成功,无事故。

2.5.2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2.5.3检查和返工

2.5.3.1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5.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3.3业主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5.3.4因业主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2.5.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5.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业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在业主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5.4.2业主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业主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业主应承认验收记录。

2.5.4.3经业主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业主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业主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5.4.4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弹性敷设管段线形、管道改向位置角度、焊前清管磨口、焊道外观、焊道除锈、管沟标高及沟底尺寸、管道下沟前后电火花检验、管道上方30CM 覆土回填、警示带敷设、穿越管段预制尺寸及位置、单体试压、管段连头、管段吹扫与通球、整体试压、作业带地貌恢复。

2.5.5 重新检验

无论业主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6 进度计划

2.5.6.1 承包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日。 业主确认的时间:48小时内予以批准或驳回。

2.5.6.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关键的铁路、公路、河渠穿越,整体吹扫试压、置换,均无条件服从业主方统一安排。

2.5.7 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商负责置换通气的保障工作并承担保障所需人工、机械费用;业主方承担置换通气的材料、设备费用。

2.6 材料设备供应

2.6.1 业主供应范围:本工程的主要材料

2.6.2 器材、物资质量检验

采办的材料、设备由业主对质量进行检验,承包商派人协助工作。承包商发现器材、物资在质量上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反映,采取补救措施。未经业主确认质量的设备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

2.6.3 器材物资运输

工程所需的器材由承包商到业主指定地点提取。材料、设备运往施工现场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运输费在标价中单独列出。其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坏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和维修。

2.7 设计修改

2.7.1在施工期间,业主签署认可的工程量增减的设计修改单、现场签证单是合同文件的补充,并以此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2.7.2 修改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7.2.1 工程量有限度的增减;

2.7.2.2 取消或增加某一项目;

2.7.2.3 改变某些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

2.7.2.4 改变某些建(构)筑物的形状、标高与位置;

2.7.2.5管道线路走向的局部变更;

2.7.2.6 其它变更。

2.8合同价款与支付

2.8.1合同价款及调整

2.8.1.1合同价款由业主与承包商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8.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8.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8.1.4承包商应当在2.8.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8.2工程量的确认

2.8.2.1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业主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8.2.2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8.2.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业主不予计量。

2.8.3工程款支付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9 保修

承包商对所承包的项目工程均保修一年,以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间,承包商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业主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承包商另行交付。其返修部分的单位工程保修期,按返修验收签字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因承包商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业主不支付保修金利息。

2.10 试运转

试运转由业主组织,涉及试运转的承包商按实际工程负责。

2.11 竣工资料

2.11.1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将下列资料一式四套装订成册,移交业主。

2.11.1.1施工总结;

2.11.1.2主要验收实物工程量表;

2.11.1.3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

2.11.1.4施工变更联络单;

2.11.1.5材料代换联络单;

2.11.1.6线路管沟测量放线记录;

2.11.1.7管沟开挖质量检查记录;

2.11.1.8管道组对、焊接施工记录;

2.11.1.9管道连头施工记录;

2.11.1.10管道隐蔽工程记录;

2.11.1.11穿跨越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2.11.1.12线路构筑物施工验收记录;

2.11.1.13特殊地段及地震断裂带资料;

2.11.1.14清管记录;

2.11.1.15试压记录;

2.11.1.16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2.11.1.17管道施工技术资料汇总表;

2.11.1.1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2.11.1.19中间验收报告;

2.11.1.20竣工图;

2.11.1.21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阴极保护等工程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

2.12 竣工验收及移交

2.12.1承包商在确认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备齐工程移交资料后,应填写《申请交工验收报告》,将申请报告提交业主。

2.12.2工程移交资料必须齐全,如移交资料的某些部分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应在规定的限期内补齐合格资料,再进行验收。

2.12.3业主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的十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做出质量评价,并由政府监督部门最后认可。

2.12.4 如果业主十天内不组织验收,则赔偿承包商待验收人员的损失,赔偿时间从验收申请报告交业主后的第十一天起至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前一天止。

2.12.5合格率未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不到85%以上,业主即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在此情况下,由承包商按每个单元每天1万元赔偿业主损失,赔偿时间从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开始验收起,至重新开始再次验收的前一天止。

2.12.6如果第一次验收不具备条件,承包商要求第二次派人员验收,须提前十天通知业主,业主必须在十天内组织验收,否则按2.12.4条款的原则处理。

2.12.7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在3天内向承包商提交缺陷表,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商应在限期内将缺陷处理完毕,业主应按时组织复查。

2.12.8经验收复查合格,完成全部返工内容资料补交,消除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后,即可办理草签竣工移交手续。

2.13 安全施工

2.13.1承包商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商职工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由承包商自负。

2.13.2因承包商原因造成业主人员人身伤亡的,承包商应负责救护,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2.13.3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第三方伤亡的,承包商应与第三方工作单位或亲属协商赔偿金额,并支付赔偿金。

2.14 违约和索赔

2.14.1违约

2.14.1.1 业主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业主赔偿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业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14.1.2承包商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商赔偿业主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承包商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技术交底要求以及业主要求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4.2索赔

2.14.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4.2.2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2.14.2.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可按2.14.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2.15 不可抗力的因素

2.15.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于业主的由业主自行承担。属于承包商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恢复完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的因素认决标准:

2.15.1.1 风:8级以上大风;

2.15.1.2 雨:日降雨量 mm以上;

2.15.1.3 雪:连续降雪、地面积雪厚度超过60mm ;

2.15.1.4 地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连续发生5级以上地震; 2.15.1.5 高温、严寒天气20年以上未发生且持续 天以上。 2.15.1.6 战争、暴乱

2.15.2 如出现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2.15.3如事前可以得到灾害预报,而承包商未采取预防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利,业主将不承担责任。 2.16合同解除

2.16.1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16.2发生2.14.1.1条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如承包商连续停工超过 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停工前的工程量作为对业主的赔偿。

2.16.3发生2.19.2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2.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承包商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6.5一方依据2.16.2、2.16.3、2.16.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2.17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6.6合同解除后,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承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17争议解决

2.17.1双方约定,在履行本设计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18 合理化建议

2.18.1本合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批准后即可实施,业主将给予奖励。

2.18.2 合理化建议若非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应积极支持不得拒绝。

2.19其他

工程分包

2.19.1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19.2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19.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2.1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单位结算。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1 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3.2 合同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

3.2.1合同价款及调整

3.2.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每公里 元整, ¥: /Km。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2.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3.2.2 工程预付款

业主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3.2.3 工程量确认

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3.2.4 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3.3 工程分包

本工程业主同意承包商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4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内容:

3.5 违约责任

3.5.1 本合同中关于业主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业主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业主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商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商其他违约责任:

3.6 其他

3.6.1材料设备供应 3.6.1.1业主供应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业主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商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3.6.1.2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6.2 竣工验收与结算 3.6.2.1 竣工验收

承包商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6.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6.3.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业主投保内容:

业主委托承包商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商的投保内容: 3.6.4 补充条款

1、水电费由承包商担负;

2、承包商未经允许不得撤换现场持证人员;

3、承包商在开工前提交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 4、承包商承担无损检测的加抽、复探费用; 5、穿越如需降水费用由业主承担。

6、承包商在材料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无理阻拦或收费由承包商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3.7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商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业主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商。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共同签署。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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