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工作培训材料

监理工作培训材料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重点

一、 建设监理制的发展

二、 监理工作重点——质量、安全

一)质量管理与控制

二)监理的安全责任

三)监理常见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理责任风险预防、规避

第二部分 历年稽查中常见问题

一、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

二、项目法人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招标投标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监理制常见问题

五、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六、常见的质量问题

七、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 公司监理工作检查用表

1、项目准备阶段巡检考核评分表

2、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3、项目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4、项目完工考核评分表(试行)

5、监理员考核表

6、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7、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第四部分 监理工作日常用表填写方法

1、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2、监理巡视记录

3、监理日记

4、监理日志

5、会议纪要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重点

一、建设监理制的发展

1、建设监理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鲁布革冲击”,促进项目管理体制制度性变革

● 1981年6月,装机600MW 鲁布革水电站开工,原由水电部十四工程局施工 ● 1984年4月,水电部决定引水隧道工程利用世行贷款。我国第一个世行贷款

基建项目。根据协议,必须进行国际招标,必须按FIDIC 模式进行项目管理 ● 8国承包商竞争,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标底43%中标。该公司仅派30人管理

队伍,从十四局雇424名工人。开挖23个月,单头月平均进尺222.5米,是我国同类工程的2至2.5倍,创造单头进尺373.7米的国际先进记录。1986年10月30日贯通,质量优良,工期提前5个月

2)“三制”改革,监理工程师制度

● 在借鉴FIDIC 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咨询工程师制度,名称为监理工程师。

从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历史

● 与市场体制相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变革

● 《建筑法》,1997年11月发布,98年3月执行,第十三条,国家推行建筑工

程监理制度

2、监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作用基本局限建设实施阶段

● 法律赋予“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仅限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际

是“旁站监督”或“监工”

● 与财务、支付相关的权利全部停留在甲方手中,极大削弱了监理各项管理与

控制的地位和作用

● 设想地位极高,管理部门寄予厚望。市场中公正第三方,主导地位。维护双

方地利益,制衡双方

● 现实地位尴尬,职责和权利严重不平衡,期望不变,责任不断增大

3、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问题

⏹ 权利不到位或不断缩小,承担的责任逐渐加大趋势

⏹ 焦点问题

—监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 尤其当发生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事件时,争议很大

⏹ 监理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听天由命

⏹ 监理责任的界定,令人困扰,问题突出两种倾向:

一是责任范围不断扩大

二是工程出现问题,唯监理是问

⏹ 怪现象、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检查,但监理本身往往最畏惧检查

⏹ 实践中,监理责任的界定常会走向极端,承担全部责任

⏹ 不改变法律和合同赋予监理的重大职责,却尽可能多地限制其权利,责权分

⏹ 市场环境和条件不具备,赋予权利未完全兑现,无法履行职责,作用大幅降

低。而当初的期望未降低,反认为监理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 不断扩大监理责任,不科学,不公正。有碍监理行业发展,违背现行建设管

理体制设计的初衷,最终损失建设管理效率,难以获得满意工程产品

⏹ 相关法律至今未准确描述监理责任的含义,有些法律文件条款相互矛盾,缺

乏系统性

⏹ 对监理责任的认识模糊,政府机构、业户、监理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以及司

法机构对该问题的态度取向明显存在分歧

⏹ 分歧如何产生?表面上看立场不同而产生,实际反映系统理论研究缺乏。习

惯于只从实际经验出发,摸石头过河,忽视健全理论体系,难以统一认识

二、监理工作重点—质量、安全

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到“质量、安全管理及控制”

▲ 监理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

▲ 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 一协调: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 增加安全控制:

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筑法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 建筑法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 《安全生产法》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确保安全生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

●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 有人认为,安全责任主要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这种理解的矛盾: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2007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示范文本附件: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有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从目前全国各行业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看,大多把监理工作重点放在质量和安全的控制上,今后发展的方向可能为:监理单位仅仅控制施工阶段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其他工作交项目管理公司。

一)质量管理与控制

1、质量管理概述

1)水利工程质量的定义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

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安全性制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是对建筑物的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功能指水利水电工程对建设目的(如蓄水、输水、发电、挡水、防洪等)的保证。适用性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是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

2)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的关系

工程质量又称为工程实体质量;工作质量又称为质量行为。

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是规划、勘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验、监理、监督等单位在各个环节上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要保证工作质量,就要求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合理控制,以良好的工作质量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

3)政府的的质量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 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质量管理体制

(1)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

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 上报审查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 组织设计交底,进行质量检查(一般全面委托监理)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5) 报告、调查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后实施。

6) 组织、参加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 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2)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3) 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必须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 参与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 参加工程验收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1) 建立质量责任制,配备合格人员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3) 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 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5)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 承担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7) 保证竣工工程质量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4)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1) 建立监理机构,派驻合格人员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 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项目法人。

4) 履行质量控制的基本职责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2)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3)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4)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5) 对关键工序及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6) 对施工单位检验及评定成果进行核实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7)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5)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1) 检测单位机构需经监督机构授权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对检测成果负责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3) 报告检测发现的问题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4) 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6)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 配备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

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2) 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3) 采用抽查方式对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4) 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3、质量控制与评定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l)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2) 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检验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3) 监理对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控制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2) 监理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监理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2)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一序)的施工。

(4)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5)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6)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等相关资料。

(7)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8)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

与调试工作。

(3)工程质量检验

1) 检验标准及方法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检验的基本要求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

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3) 检验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工程质量评定

1) 工程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

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一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依据监理抽检记录)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若施工阶段已经成立)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

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l)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

进行处理。

(6)工程验收

1) 工程验收的依据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 工程验收中的质量结论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二) 监理的安全责任

■监理工作范围涉及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过错会导致承担安全责任,施工安全管理包括两方面:

一是工程安全,即建筑产品本身的安全性

二是施工过程的安全

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主体安全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也突出要求了对建筑工程产品安全性的检查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因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这是毋庸质疑的

■关于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虽然在狭义的法律条文上找不到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直接依据,但法规和规章也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从广义法律概念讲,监理工作范围涉及工程施工安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有关技术规范均有相关涉及工程施工安全方面要求

■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已有负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要特别重视

■面对现实,尽早介入,抓住体系,实施预控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

■现实情况表明。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安全监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上海有的项目监理部开始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作和安全管理的关系,主要是由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应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的职责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监理理论和法规的不断发展,其关系会进一步明朗

安全案例

■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案(2000年10月25日)

■京福高速公路三明连接线梅列桥模板支架垮塌事故案(2001年9月25日) ■西西工程事故案 (2005年9月5日)

■凤凰塌桥案

三)监理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不作为行为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

令立即整改的;

● 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 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 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 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 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 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四)监理责任风险预防、规避

1) 风险识别

■风险普遍存在,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

■承包商选择

●行政干预,围标

●市场恶性竞争

●不完善市场机制,一味地追求不合理的工期和低价中标

■承包商问题

●层层转包、分包

●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内部原有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变迁已基本不复存在,相应机构、人员严重缺失,自我控制、约束机制层层弱化,内部质量、安全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

●以包代管,挂靠、卖“牌子”,质量、安全主体缺失

●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

●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资源投入不足,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在利益驱动下道德、诚信,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素质下降,一线操作工人问题

■建设单位(业主)问题

●盲目削减项目投资,压缩工期

●职责履行不到位

●专横,减少授权,无限扩大监理职责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问题

●前期工作深度与质量

●设计质量

●服务质量

●非竞争性选择

■政府监管问题

●缺位

●准入管理

●惩罚

●市场混乱,坏人得利

●对监理权责分配不平衡

■技术与工艺风险

■现场重大危险源

■监理单位的问题

■内控机制风险

2) 预防与规避

■提高认识,强化法制意识

■明确可以接受的底线

■责任意识,总监高度重视,保证责任衣预防措施落实,全员履行职责到位●建立质量与安全体系

●机构、人员、设施与手段,费用及其他资源

●建立健全控制与管理制度,贯彻实施

●检查、评价与监督,认真执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审、查、停、报基本职责,注重记录和证据

●及时改进,保证控制有效

■关键问题

●不作为

●乱作为

●参与造假

●杜绝乱审批、乱复核(验收)、乱签字

签字不规范、随意性大、不讲原则

慎用个人签字权非常重要,因为它体现着法律上的责任与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第二部分 历年稽查中常见问题

一、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

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一般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第一类问题

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查审批不合规。如未履行前期工作程序或程序倒置,先建设后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或一般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

2、第二类问题

前期与设计工作管理问题。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工程项目;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不够,擅自变更设计标准或调整项目,现场服务不到位等。 3、第三类问题

设计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勘察设计和设计深度不够或存在缺陷。

1) 关于地质勘察深度问题

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重要依据之一。稽察中发现地质勘察深度不够的问题较为普遍,是困扰设计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水库枢纽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改造工程、泵站技术改造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地勘质量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导致工程停工修改设计、大幅增加投资、工期延长、工程大额索赔等不良后果。

2) 关于设计深度不够或存在设计缺陷问题

(1)对某些水工隧洞没有针对不良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设计,尤其是没有对保证施工安全的围岩稳定开挖爆破和支护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要求。

(2) 防渗设计存在较多漏洞

渗流安全是水库枢纽工程和大坝除险加固工程设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三类坝的病险中,渗流安全问题占的比例较大。在稽察中发现,许多病险水库防渗加固的设计和施工,缺乏一全面的坝身、坝基及软硬连接部(如坝体与坝基、坝体与岸坡、坝体与溢洪道、坝体与穿坝涵洞等)的渗流安全处理,不能正确判断具体的渗透变形或渗透破坏形态,不能正确确定渗流安全指标,致使有些土石坝经过数次防渗处理,仍然达不到防渗安全的目的。

(3)建筑物设计不当存在工程隐患

(4)地质勘察、设计、试验深度不够,发生多项设计变更

某水库枢纽工程由于地质勘察、设计、试验深度不够,发生了涉及边坡和围岩、结构布置、结构型式、结构尺寸等多项设计变更。如泄洪洞由于进口段地质条件恶化,对进口明渠边坡进行削坡减载和坡面防护处理;泄洪洞“龙抬头段”、交通桥桥墩围岩边坡增预应力锚索加固;修改泄洪洞启闭机和通气孔布置、进水

塔结构布置、洞身段体形及结构尺寸、交通桥长度及结构型式;泄洪洞中孔弧形门大型钢梁支撑方案修改为砼深梁,梁并增加闸墩和深梁预应力锚索,修改发电洞进口结构型式由塔式改为竖井式等。以上大部分设计变更是在工程开工后发生的,对工程施工和进度及投资产生不良影响。

(5)有些施工图设计未考虑施工条件,难以实施,质量难以保证

(6)施工图普遍存在错、漏、碰、缺问题

表现为施工图不详细,剖视图不足,表达不完整,缺少细部大样图(如止水接头),不能充分表达设计意图;结构物尺寸、高程标注有差错,材料工程量统计缺漏,专业结合部未进行详细设计等。造成施工困难,返工、误工等问题。 二、项目法人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建设中未组建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仍沿袭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建设责任主体不清; 大中型项目未按立项或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尤其是江河治理、堤防工程、大型灌区项目,分区划、分堤、分段组建若干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单位,既成政事不分事实;组建文件未明确项目法人地位与职责:未任命法人代表、未明确技术负责人。

2、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项目法人缺少有关主要方面管理制度。例如不少地方忽视制定计划、合同、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以职责替代制度或以制度替代职责现象较为普遍。

3、项目法人职责履行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工程建设中,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未编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可能出现超工程运用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建设项目工程资料零散、缺失,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工作滞后,部分工程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项目法人空有其名,工期、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等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混乱。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经常存在以下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政府委托,越权直接发文组建项目法人;大中型工程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兼职;没有明 确技术负责人或是大中型工程建设的技术负责人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法人与监理或质量监督等机构职责划分不清,人员混岗;项目法人应该组建但未正式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或二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等。

三、招标投标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履行报批手续不完备

主要表现为: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项目法人在招标前未履行核准或批准手续;因单项投资不足公开招标规模标准,项目法人在委托施工或监理等单位之前,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未按规定重新招标或履行委托的报批手续。

2、评标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

主要表现为:评标走过场,流于形式,评标质量没有保证;仍以标底的+5%一8%或招标人确定的某一上、下限作为废标纹据。

3、提交有关报告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没有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即以评标推荐表替代评标报告;部分评标委员没有在评标报告上签名;项目法人确定中标人后,没有按规定要求,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总结。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下列问题:资质预审把关不严; 同一项目未全部实行招标;未采用已颁发的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含有不合理的限制和排斥及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未在规定媒介发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专家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专家未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对招标活动实行监督等。

四、建设监理制常见问题

建设监理制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改革开放应运而生, 已成为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受聘于项目法人,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依据项目法人授权和有关规定,对承建单位(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三者之间以合同为依据、经济为纽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构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新模式,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缩短建设周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行建设监理制,要着重把握监理机构的任务必须明晰,工作必须到位,成果必须可信这三个方面。

监理任务明晰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划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适时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同时需承担两个标段或项目任务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履约期间更换总监需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机构应按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结构形式配备监理人员,根据建设需要优化专业人员结构;监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监理机构应制订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明确所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最终

控制目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大目标”的控制应做到任务清楚、方法可行;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应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

监理措施操作到位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监理规划应具有针对性,突出预控性,注意可行性和操作性;要及时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的实施细则,尤其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必须单独编写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应当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明确总体目标的有效控制和施工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现场设计交底;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划分,报项目法人审查,由项目法人报批;监理人员必须对主体工程、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现场全过程检查、监督、管理。

监理成果(实体、资料)可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抽查复验;应当参与进行各种施工工艺和工序有关参数的试验;应当采取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方式对中间产品进行抽检;现场监理记录必须清楚、详实、准确;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并对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的评定,必须适时、规范、真实。

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组建监理机构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监理单位没有按约定或者工程建设实际配备监理人员。存在人员偏少、专业单一和层次不清的问题;监理机构没有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没有明确配备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建设工地的监理任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现场监理机构同时承担多处项目建设监理任务的现象。

2、监理文件编制不规范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不符合规范和实际要求,缺乏应有广度和深度。一方面是监理实施细则的涵盖面不广,忽视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则是没有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有的地方出现照搬照抄、张冠李戴的情况:有的监理实施细则控制对象不明、控制目标不清、控制方法不准,谈不上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有效控制。

3、职责履行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监理仅注重施工质量控制,没有对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和

施工现场等进行控制或控制不力;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主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对不按程序施工,影响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及违反合同约定等问题,不劝阻不制止;监理人员未认真进行巡视检查。

此外,不少地方还存在以下问题: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监理人

员不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率低;监理人员更换频繁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未审核签发施工图;审核工程计量和签发各类付款证书不严格、不规范;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现场旁站记录的格式、内容不规范等。

五、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1、合同签订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订立合同前,合同的乙方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签字双方非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合同未加盖公章;无合同价款、无合同履约方式,如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等。

2、引用“合同条件”不规范

主要是合同文本未载明“通用合同条款”全部内容,或是仅说明引用处而不予载明,或是断章取义地摘取部分内容随意使用。

3、转包和违法分包

主要表现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采取分批次方式或将其全部交由其他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中标人为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中标人实施分包未经监理单位认可和项目法人批准;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根本无资质;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有时还有存在以下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 只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签订监理、设计、采购、工程分包等合同;合同执行出现变更后未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中增加了不合法、不平等或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施工方的人员、机械设备、检测及试验设备,未按约定或承诺到位,拖延合同工期;项目法人未按监理计量认定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及时支付给乙方等等。

合同管理是需要严肃对待的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 当事人即应认真、

全面地履行, 否则即可能违约或违法。但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是正常现象,对此当事人要遵循事实求是、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合理解决。

六、常见的质量问题

1、质量管理

1) 参建单位资质、进场人员资格不符合法规或规范的要求。

2) 部分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按法规要求运作。

3)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4) 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施工,偷工减料。

5) 碾压质量检测、混凝土试块取样没有代表性。

6) 伪造现场检测资料、试验检验资料、竣工资料。

2、土石方工程

1) 土料压实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

(l)单元工程压实指标合格率未达到规范要求;(2)粘性土填筑体浸润线偏高,上游坡在水位骤降时发生滑坡,无粘性土,填筑体在受到振动时滑坡;(3)填筑体竣工后相对沉降率大,产生裂缝。

主要原因:(1)未进行击实试验、碾压试验,凭经验确定压实干密度指标;(2)粘性土填筑压实指标未采用压实度,无粘性土填筑压实指标未采用相对密度;(3)填筑土料不合格,或填筑土料与试验采用的土料不一致;(4)土料的天然含水量远远偏离填筑的最优含水量;(5)卸料面未均匀上升,铺料厚度不均匀,且超过允许偏差;(6)施工中用的碾压机具、碾压作业参数与碾压试验不一致; (7)取样方法、取样部位、取样数量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2) 基础渗透或渗透破坏

(1)背水的堤脚或坝脚以外地面发生散浸、渗水、浸没盐碱化;(2)堤、坝下游因基础渗透发生管涌或流土。

主要原因:(1)基础面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2)强透水基础未采取工程措施加以处理;(3)在堤、坝上下游较近距离取土,破坏了天然相对不透水层。

3) 反滤料填筑质量差

(1)排渗减压工程完成后,仍有浑水流出;(2)排水体上游填筑体有沉陷、裂缝

变形。

主要原因:(l)加工好的反滤料未经检验;(2)运输和卸料过程中措施不当,引

起粗细颗粒分离;(3)反滤料铺筑未设样板或样板间距过大;(4)层次混杂不清;(5)接缝处发生层间错位、折断、混杂;(6)已铺好的反滤层没有很好地进行保护。

4) 接触渗流破坏

(1)填筑体与岸坡结合部有渗透水流或渗透变形破坏;(2)填筑体与刚性建筑物结合部发生接触渗透破坏。

主要原因:(1)填筑体与岸坡或刚性建筑物的接触面未完全按规范要求进行清

理;(2)岩面、混凝土表面洒水或刷浆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3)结合部没有采用高塑性土料填筑;(4)结合部土石方填筑的铺料厚度、压实机具、碾压方法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5)结合部的渗流出口未设反滤保护。

5) 浆砌石砂浆不饱满、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砂浆拌和不均匀,和易性差;(2)砌石砂浆不饱满、有空洞,存在通缝;(3)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1)施工前未进行砂浆配合比试验,施工过程中没有根据砂子含水 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拌和用水量;(2)砂浆拌合原材料称量不准或不用称量法配料;

(3)机械拌和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人工拌和遍数少;(4)砂浆铺筑厚度不符,合要求,未进行插捣或插捣不密实,水平缝砂浆不饱满,石块竖缝无砂浆,存在亲咀石现象;(5)丁石数量不够,分层砌筑没有错缝;

6) 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出现不均匀沉陷

砌体局部下沉或塌陷,甚至坍塌。

主要原因:(1)开挖后基础未进行清底、找平和夯实;(2)砌块的缝隙过大,未排紧填严;(3)基础受到雨水冲刷或浸泡,造成砌体下沉;(4)垫层不满足反滤要求。 3、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表面有质量缺陷

(1)混凝土表面出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2)伸缩缝两侧混凝土不在同一平面;相邻混凝土块间表面错台;(3)混凝土表面形状不满足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1)模板表面不光洁;未按要求涂刷脱模剂;模板使用周期过长;拆除时违章操作;(2)接缝不严密,拼装、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时接缝变大;(3)模板刚度或支撑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模板变型;(4)混凝土配合比不当,坍落度过小,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较差,材料计量不准,搅拌时间不够;运输、下料不当或下料过高,石子砂浆离析;(5)混凝土拌和物振捣不均匀、不彻底、不充分,与模板接触的拌和物中较大的气泡未排出;粗骨料窝集在模板附近,钢筋较密,使用的石子粒径过大或坍落度过小;混凝土拌和物凝结前表面过水,带走了胶凝材料,或混凝土拌和物收面时遇到较大降雨,而保护措施没跟上。

2)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1)没有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配合比选择试验;

(2)不用称量法配料;称量设备故障;(3)拌和时间不够,拌和机故障;(4)没有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调整拌和用水量,或调整不当;(5)人为减少水泥、砂子用量;

(6)生料、未拌均匀的料及不合格混凝土拌和物入仓;(7)在仓内向拌和物内加水;

(8)振捣次序、间距、留振时间不合理,漏振或超振;(9)养护不及时、养护时间不

够或养护不当。

3) 尺寸和位置偏差

(1)混凝土浇筑块体整体或局部不满足设计尺寸,钢筋网整体、局部或某一断面偏差;(2)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或出现漏筋现象;(3)埋件、预留孔洞等的位置偏差,导致连接件等无法连接;(4)混凝土浇筑块体移位、倾斜、抬动、变形。

主要原因:(1)测量误差导致钢筋网、混凝土浇筑块体整体、局部尺寸和位置偏差,导致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的尺寸和位置偏差;(2)不正确的混凝土入仓、振捣、吊装等作业导致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的移位、变形、钢筋网整体、局部变形。(3)模板及模板支撑的刚度、强度、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4)钢筋绑扎、焊接不满足要求;(5)混凝土浇筑块体附近有不规范的作业。

4) 混凝土裂缝

(1)混凝土表面网格状龟裂;(2)混凝土浅层裂缝;(3)混凝土深层和贯穿性裂缝。

主要原因:(1)混凝土表面网格状龟裂。一般属干缩裂缝,是混凝土养护不及时、养护时间不够、方法有偏差;在冬季混凝土浇筑后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2)混凝土浅层裂缝。无模板浇筑斜坡段、底拱混凝土时,受重力等作用,出现浅层裂缝;混凝土拌和物在夏季强暴露区,水分损失较严重导致塑性收缩裂缝;滑模内表面未能较好地涂刷脱模材料、移动滑模时间过晚,移动过程中出现浅层裂缝;混凝土强度较低时就增加了超过其强度的荷载;固结灌浆压力过高时局部混凝土板易被顶裂。(3)混凝土深层和贯穿性裂缝。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过长,混凝土拌和物已不能重塑,先后浇筑的混凝土面间形成冷缝;混凝土结构基础,特别是回填基础沉陷,混凝土结构自身或荷载大于混凝土抗折强度:承重模板沉陷或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时拆除了承重模板;混凝土分层分块不合理,混凝土浇筑块较大,二期冷却水温与混凝土温升不匹配,水温较高、水量较小,导致混凝土温升高、速率大,混凝土降温中基础对其产生了较大的温度应力;基础岩面起伏差比混凝土浇筑厚度相对偏大,混凝土块体内部温度应力场紊乱,或温度应力集中。

5) 混凝土接缝渗水

(1)挡水建筑物施工缝处渗、漏水,有白色晶体析出;(2)止水失效,有渗漏水现象。

主要原因:(1)施工缝的老混凝土面没有处理好,新老混凝土结合面受到了污染; 二期混凝土浇筑空间狭窄,施工难度大,无专门的施工技术措施,混凝土入仓粗骨料窝集、振捣不彻底,形成薄弱的结合面。(2)伸缩缝橡胶止水带接头粘

接不满足设计要求,金属止水片折叠咬接或搭接长度以及焊接质量不满足要求;止水安装不规范,用水泥钉穿透止水的方式安装固定止水;止水安装不牢固,混凝土浇筑时移位、变形或撕裂;止水带两翼区域混凝土漏振及振捣不密实,混凝土不能或不能良好地与止水带两翼粘接;金属止水在伸缩缝中的部位未涂填沥青等隔浆材料,或基础灌浆时串浆浆液将伸缩缝填满,导致伸缩缝止水失效;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陷。

6) 混凝土内部不密实,表面渗漏水

(1)混凝土内部不密实、不均匀,主要表现为混凝土粗骨料的窝集,架空形成

的蜂窝、孔洞。(2)挡水、挡墙建筑物内侧混凝土表面出现渗漏水现象。(3)地下水

位较高时,洞室混凝土表面出现渗漏水现象。(4)受力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或变形。

主要原因;(1)混凝土配合比不满足要求,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级配较差、

骨料最大粒径过大;(2)钢筋间距、钢筋接头较密,且混凝土拌和物粗骨料最大粒经大于钢筋间距的2/3,混凝土拌和物被钢筋或钢筋连接段架空;(3)忽略了一些埋件、止水、预留孔洞模板,对混凝土拌和物布料、振捣工艺、工序等的影响,致使埋件附近混凝土被架空、粗骨料窝集或混凝土气泡无法彻底排出等;(4)混凝土拌和物运输、入仓、布料、平仓振捣能力不高或各水平不匹配。运输过程产生离析,入仓时混凝土拌和物自由下落高度较大,粗骨料分离。布料不均匀,分层过厚、次序方向混乱,造成粗骨料分离、窝集。平仓振捣不及时且能力不足、漏振,粗骨料分离、窝集点不能均匀、有效拨离开;(5)反坡或底拱浇筑混凝土时,由于仓号狭小和模板的关系,混凝土拌和物入仓时骨料易窝集,振捣能力不足、振捣不到位、混凝土拌和物中窝集的气体无法排出,窝集骨料未能有效拨离。 4、渗流控制工程

1) 混凝土防渗墙体接头处漏水

在槽段接头处出现渗水、漏水或涌水等现象。

产生原因:后施工槽孔清孔时未将已浇墙体端头上的泥皮和钻渣刷洗干净;槽孔清孔不彻底,部分沉淀或混凝土絮凝物被推挤到墙段接头处或导管之间。

2) 高喷防渗墙墙体集中渗漏

高喷后基坑抽水时,从高喷墙内源源不断有渗漏水流出。

产生原因:(1)施工前未进行高喷试验:(2)钻孔严重偏斜;地层严重架空或有大孤石和孤石堆积层;(3)高喷施工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3) 深层搅拌防渗墙墙体不连续

相邻桩体间未形成咬合或桩体的上、下部未形成有效搭接。

产生原因:(1)未进行成桩试验,随意选用成桩工艺;(2)搅拌头直径偏小,成

桩直径偏小;(3)孔位偏差过大;桩体偏斜过大;搅拌注浆中断时间过长;无水泥浆搅拌。

4) 防渗土工膜松脱或滑动

土工织物纵、横向接缝处出现移动、脱开或下陷;在斜坡地段,土工膜产生滑动、下落或褶皱破坏。

产生原因:(1)土工膜铺设纵、横向连接不牢靠,长度过小;(2) 接缝处凹凸不平、受力不均而造成接缝松脱;(3)上部端头未锚固或锚固效果差,在上部填料与自身重力作用下产生滑动。

5) 帷幕灌浆孔口段经压水试验检查不合格

产生原因:(1)没有灌浆就镶铸孔口管; (2)混凝土盖板太薄,一般灌浆塞的胶塞长度为30~60cm,混凝土盖板厚度小于50cm ,使得灌浆塞卡不住;(3)孔口段灌浆时,所灌注的浆液大部分都从灌浆孔附近地表串冒出来,而充填岩石裂隙的浆液较少,影响灌浆质量;(4)灌浆塞卡在岩石内,造成漏灌。

6) 压水试验试验获得的试验数据和实际的地质情况不符

主要原因:(1)下入栓塞前,未准确确认段长,确定卡塞位置,未按要求的试验段长准确定位,栓塞应卡紧、卡牢;(2) 试验段压力未按照设计要求压力执行,压力表安装位置不正确,压力表未进行压力微调保证表压值在规定的摆动之内;

(3)现场压水试验未严格按照试验程序进行;(4)未采用和试验相应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技术参数选择不够合理等。

5、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

1) 启闭机运行时有震动现象

主要原因:双吊点固定卷扬机的启闭机卷简装置不同心,启闭机基础平面度未达到规定要求。

2) 闸门漏水量较大

门槽轨道、门楣、底板接头焊接时发生变形,水平度、垂直度达不到要求,门槽二期砼回填后门槽产生变形或回填不实,闸门周边每1m 长漏水量超过了0.1 L /s 。

主要原因:(1)未按规定工艺或环境要求施焊;(2)二期砼回填未按要求进行;

3) 主变压器渗、漏油

套管与油箱连接处渗、漏油,油箱种罩连接螺栓处渗油。

主要原因:(1)螺栓压紧程度不均匀,套管连接螺栓过紧损坏套管瓷瓶:(2)油箱盘根损坏。

4) 接地系统接地电阻达不到规范要求

按规范进行接地电阻测量时,测量出的接地电阻值大于规范要求

主要原因:(1)接地体埋设区域土壤电阻率较设计值大;(2)未按规范要求施工,接地极和接地线、接地线之间的搭接长度不够,焊接的焊缝高度不够;(3)未将闸门门槽、轨道、引水钢管、构筑物主筋等利用焊接方式进行有效连接。

七、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三制”管理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普遍推广建设单位法制观念的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项目法人管理观念、管理水平等原因,有些工程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现总结归类如下:

(一)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不科学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能严格执行“会计的基础工作规范”

(四)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五)违反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

(六)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抵扣不按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条款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额超出规定的比例;工程款结算时不按合同条款约定抵扣预付工程款;有的承包人不及时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造成预付工程款抵扣不及时或抵扣不准确;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不主动,使得资金支付控制不严。

(七)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不及时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工程价款,长期挂往来账,账面不能真买、及时反映投资完成情况;有的工程价款结算不及时、不规范,结算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质量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扣留;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价款使用大宗现金支付和“白条”入账;工程价款结算未使用施工现场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的税务发票;土地征用和移民迁移补偿费支出手续不完备,出现“以拨代报”问题;有的建设单位未与地方政府签订包干使用协议即支付补偿费;有的工程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或通过虚假结算套取建设资金。 例如: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财会人员是外招的,对基本建设财务的专业知识不懂。工程已基本完工了,尚未和施工单位进行过一次结算,预付款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抵扣,也未扣留保金,使资金的管理失控。而账面上频繁出现施工单位的个人借款,购材料款,差旅费等。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另外,尚有少数地区由于行政干预,让中介组织(如审计事务所等单位)直接参于工程管理,以跟踪审计为名,取代监理部门的职责。如某地区水库除险加

固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不是以监理审核和项目法人有关部门审核数结算,而是以当地审计事务所的审核数结算。审计是监督部门,不能从事建设管理,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反映,而不应直接干涉建设单位的工作。

(八)管理费超支现象普遍

(九)造假帐,会计信息失真

(十)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十一)往来账款,设备和物资清理不及时

(十一)计划、财务、工程部门协调不到位

(十三)以劳折资的问题

(十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质量不高

第三部分 公司监理工作检查用表

1、项目准备阶段巡检考核评分表

2、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3、项目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4、项目完工考核评分表(试行)

5、监理员考核表

6、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7、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项目总监(负责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公司调查考核(副)组长: 公司检查考核组成员: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公司调查考核(副)组长: 公司检查考核组成员: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实体工程质量检查明细表

公司调查考核(副)组长: 公司检查考核组成员: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监理员考核表

项目监理机构: 姓名:

分管经理: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扣分说明:1、扣分值无活动范围的,按扣分标准扣分2、扣分值有活动范围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项目监理机构: 姓名:

分管经理: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扣分说明:1、扣分值无活动范围的,按扣分标准扣分 2、扣分值有活动范围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项目监理机构: 姓名:

分管经理: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扣分说明:1、扣分值无活动范围的,按扣分标准扣分

2、扣分值有活动范围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四部分 监理工作日常用表填写方法

JL35 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达华【2008】旁站018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X 标段 合同编号:XXX2008XX

说明:本表单独汇编成册。

JL36 监理巡视记录

(达华【2008】巡视136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X 标段 合同编号:XXX2008XX

说明:本表单独汇编成册。

JL37 监理日记

(达华【2008】日记016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X 标段 合同编号:XXX2008XX

说明:本表单独汇编成册。

监理日记填写注意事宜

一、监理日记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日记能全面反映监理服务工作质量,体现监理人员素质、能力和技术水平。认真真实地记录日记是监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二、监理日记每天由监理人员负责填写,日记内容必须真实,力求详细。监理日记应有记录人签名,记录人对监理日记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监理日记由监理工程师签阅(至少每周签阅一次)

四、监理日记应手写工整、用语规范、内容严谨。必须修改处,应用直尺划双线勾去,严禁随意涂改。 五、监理日记填写内容分七类:

l 、人员、材料、施工设备动态 2、主要施工内容 3、存在的问题

4、承包人处理意见及处理措施、处理效果 5、监理机构签发意见 6、发包人的要求或决定 7、其他

JL38 监理日记

填写人:XXXX 日期:2008年6月10日

说明:本表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填写,按月装订成册。

会议记要方法

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用会议的形式予以解决,会议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一种补充,与会各方都有义务遵照执行。根据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会议记录工作一般都由监理方负责。会议记录 方式是否科学,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明确,条理是否清楚直接反映了监理组的 工作水平和总体素质。为规范监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公司的项目管理水平,对会 议记录的格式和记录方式作以下规定: ■ 记录格式:

第一页为JL42表(会议纪要),后面附详细记录内容。 表中“主要议题”一览填写方法:

如是例会的即写“工程例会”,质量、进度、投资专题会议的即写“XX 专题会”如是质量事故处理会议的即写“×××质量事故处理会”,第一次工程例会的即写“第一次工程例会”,其它按“图纸会审、×××方案论证、×工程技术交底、××工程验收”等方式填写。 ■ 记录方式:

工程会议的最终目的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因而,我们在记录过程中应始终围绕着这个主题进行。有时某些人发言,颂古论今、旁证侧引仅仅是为了论证 其观点而已,作为记录者必须抓住其要点.不能走进庐山云层中: 首先,该次会议提出了哪些主要问题,应准确的予以记录。

其次,通过会议的讨论,哪些问题形成了共同的解决意见,应明确的予以记录;对未形成共同意见的问题如需记录的可按观点区分,比口:××单位或人的意见为:„„„。以推卸责任为目的的不同意见不作记录。

最后,会议主持人或领导勉励性的,同时按有关法规、规范规定应该做到的 要要求作为会议记录的结尾。确无此项的可以不写。

按此方法记录会议内容,就比较合理、明确,同时文字组织应言简义赅。

监理工作培训材料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重点

一、 建设监理制的发展

二、 监理工作重点——质量、安全

一)质量管理与控制

二)监理的安全责任

三)监理常见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理责任风险预防、规避

第二部分 历年稽查中常见问题

一、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

二、项目法人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招标投标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监理制常见问题

五、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六、常见的质量问题

七、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 公司监理工作检查用表

1、项目准备阶段巡检考核评分表

2、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3、项目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4、项目完工考核评分表(试行)

5、监理员考核表

6、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7、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第四部分 监理工作日常用表填写方法

1、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2、监理巡视记录

3、监理日记

4、监理日志

5、会议纪要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重点

一、建设监理制的发展

1、建设监理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鲁布革冲击”,促进项目管理体制制度性变革

● 1981年6月,装机600MW 鲁布革水电站开工,原由水电部十四工程局施工 ● 1984年4月,水电部决定引水隧道工程利用世行贷款。我国第一个世行贷款

基建项目。根据协议,必须进行国际招标,必须按FIDIC 模式进行项目管理 ● 8国承包商竞争,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标底43%中标。该公司仅派30人管理

队伍,从十四局雇424名工人。开挖23个月,单头月平均进尺222.5米,是我国同类工程的2至2.5倍,创造单头进尺373.7米的国际先进记录。1986年10月30日贯通,质量优良,工期提前5个月

2)“三制”改革,监理工程师制度

● 在借鉴FIDIC 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咨询工程师制度,名称为监理工程师。

从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历史

● 与市场体制相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变革

● 《建筑法》,1997年11月发布,98年3月执行,第十三条,国家推行建筑工

程监理制度

2、监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作用基本局限建设实施阶段

● 法律赋予“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仅限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际

是“旁站监督”或“监工”

● 与财务、支付相关的权利全部停留在甲方手中,极大削弱了监理各项管理与

控制的地位和作用

● 设想地位极高,管理部门寄予厚望。市场中公正第三方,主导地位。维护双

方地利益,制衡双方

● 现实地位尴尬,职责和权利严重不平衡,期望不变,责任不断增大

3、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问题

⏹ 权利不到位或不断缩小,承担的责任逐渐加大趋势

⏹ 焦点问题

—监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 尤其当发生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事件时,争议很大

⏹ 监理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听天由命

⏹ 监理责任的界定,令人困扰,问题突出两种倾向:

一是责任范围不断扩大

二是工程出现问题,唯监理是问

⏹ 怪现象、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检查,但监理本身往往最畏惧检查

⏹ 实践中,监理责任的界定常会走向极端,承担全部责任

⏹ 不改变法律和合同赋予监理的重大职责,却尽可能多地限制其权利,责权分

⏹ 市场环境和条件不具备,赋予权利未完全兑现,无法履行职责,作用大幅降

低。而当初的期望未降低,反认为监理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 不断扩大监理责任,不科学,不公正。有碍监理行业发展,违背现行建设管

理体制设计的初衷,最终损失建设管理效率,难以获得满意工程产品

⏹ 相关法律至今未准确描述监理责任的含义,有些法律文件条款相互矛盾,缺

乏系统性

⏹ 对监理责任的认识模糊,政府机构、业户、监理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以及司

法机构对该问题的态度取向明显存在分歧

⏹ 分歧如何产生?表面上看立场不同而产生,实际反映系统理论研究缺乏。习

惯于只从实际经验出发,摸石头过河,忽视健全理论体系,难以统一认识

二、监理工作重点—质量、安全

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到“质量、安全管理及控制”

▲ 监理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

▲ 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 一协调: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 增加安全控制:

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筑法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 建筑法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 《安全生产法》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确保安全生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

●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 有人认为,安全责任主要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这种理解的矛盾: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2007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示范文本附件: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有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从目前全国各行业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看,大多把监理工作重点放在质量和安全的控制上,今后发展的方向可能为:监理单位仅仅控制施工阶段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其他工作交项目管理公司。

一)质量管理与控制

1、质量管理概述

1)水利工程质量的定义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

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安全性制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是对建筑物的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功能指水利水电工程对建设目的(如蓄水、输水、发电、挡水、防洪等)的保证。适用性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是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

2)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的关系

工程质量又称为工程实体质量;工作质量又称为质量行为。

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是规划、勘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验、监理、监督等单位在各个环节上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要保证工作质量,就要求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合理控制,以良好的工作质量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

3)政府的的质量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 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质量管理体制

(1)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

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 上报审查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 组织设计交底,进行质量检查(一般全面委托监理)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5) 报告、调查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后实施。

6) 组织、参加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 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2)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3) 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必须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 参与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 参加工程验收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1) 建立质量责任制,配备合格人员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3) 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 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5)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 承担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7) 保证竣工工程质量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4)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1) 建立监理机构,派驻合格人员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 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项目法人。

4) 履行质量控制的基本职责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2)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3)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4)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5) 对关键工序及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6) 对施工单位检验及评定成果进行核实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7)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5)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1) 检测单位机构需经监督机构授权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对检测成果负责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3) 报告检测发现的问题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4) 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6)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 配备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

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2) 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3) 采用抽查方式对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4) 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3、质量控制与评定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l)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2) 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检验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3) 监理对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控制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2) 监理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监理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2)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一序)的施工。

(4)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5)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6)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等相关资料。

(7)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8)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

与调试工作。

(3)工程质量检验

1) 检验标准及方法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检验的基本要求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

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3) 检验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工程质量评定

1) 工程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

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一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依据监理抽检记录)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若施工阶段已经成立)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

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l)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

进行处理。

(6)工程验收

1) 工程验收的依据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 工程验收中的质量结论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二) 监理的安全责任

■监理工作范围涉及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过错会导致承担安全责任,施工安全管理包括两方面:

一是工程安全,即建筑产品本身的安全性

二是施工过程的安全

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主体安全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也突出要求了对建筑工程产品安全性的检查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因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这是毋庸质疑的

■关于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虽然在狭义的法律条文上找不到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直接依据,但法规和规章也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从广义法律概念讲,监理工作范围涉及工程施工安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有关技术规范均有相关涉及工程施工安全方面要求

■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已有负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要特别重视

■面对现实,尽早介入,抓住体系,实施预控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

■现实情况表明。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安全监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上海有的项目监理部开始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作和安全管理的关系,主要是由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应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的职责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监理理论和法规的不断发展,其关系会进一步明朗

安全案例

■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案(2000年10月25日)

■京福高速公路三明连接线梅列桥模板支架垮塌事故案(2001年9月25日) ■西西工程事故案 (2005年9月5日)

■凤凰塌桥案

三)监理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不作为行为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

令立即整改的;

● 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 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 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 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 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 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四)监理责任风险预防、规避

1) 风险识别

■风险普遍存在,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

■承包商选择

●行政干预,围标

●市场恶性竞争

●不完善市场机制,一味地追求不合理的工期和低价中标

■承包商问题

●层层转包、分包

●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内部原有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变迁已基本不复存在,相应机构、人员严重缺失,自我控制、约束机制层层弱化,内部质量、安全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

●以包代管,挂靠、卖“牌子”,质量、安全主体缺失

●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

●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资源投入不足,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在利益驱动下道德、诚信,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素质下降,一线操作工人问题

■建设单位(业主)问题

●盲目削减项目投资,压缩工期

●职责履行不到位

●专横,减少授权,无限扩大监理职责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问题

●前期工作深度与质量

●设计质量

●服务质量

●非竞争性选择

■政府监管问题

●缺位

●准入管理

●惩罚

●市场混乱,坏人得利

●对监理权责分配不平衡

■技术与工艺风险

■现场重大危险源

■监理单位的问题

■内控机制风险

2) 预防与规避

■提高认识,强化法制意识

■明确可以接受的底线

■责任意识,总监高度重视,保证责任衣预防措施落实,全员履行职责到位●建立质量与安全体系

●机构、人员、设施与手段,费用及其他资源

●建立健全控制与管理制度,贯彻实施

●检查、评价与监督,认真执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审、查、停、报基本职责,注重记录和证据

●及时改进,保证控制有效

■关键问题

●不作为

●乱作为

●参与造假

●杜绝乱审批、乱复核(验收)、乱签字

签字不规范、随意性大、不讲原则

慎用个人签字权非常重要,因为它体现着法律上的责任与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第二部分 历年稽查中常见问题

一、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

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一般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第一类问题

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查审批不合规。如未履行前期工作程序或程序倒置,先建设后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或一般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

2、第二类问题

前期与设计工作管理问题。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工程项目;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不够,擅自变更设计标准或调整项目,现场服务不到位等。 3、第三类问题

设计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勘察设计和设计深度不够或存在缺陷。

1) 关于地质勘察深度问题

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重要依据之一。稽察中发现地质勘察深度不够的问题较为普遍,是困扰设计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水库枢纽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改造工程、泵站技术改造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地勘质量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导致工程停工修改设计、大幅增加投资、工期延长、工程大额索赔等不良后果。

2) 关于设计深度不够或存在设计缺陷问题

(1)对某些水工隧洞没有针对不良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设计,尤其是没有对保证施工安全的围岩稳定开挖爆破和支护设计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要求。

(2) 防渗设计存在较多漏洞

渗流安全是水库枢纽工程和大坝除险加固工程设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三类坝的病险中,渗流安全问题占的比例较大。在稽察中发现,许多病险水库防渗加固的设计和施工,缺乏一全面的坝身、坝基及软硬连接部(如坝体与坝基、坝体与岸坡、坝体与溢洪道、坝体与穿坝涵洞等)的渗流安全处理,不能正确判断具体的渗透变形或渗透破坏形态,不能正确确定渗流安全指标,致使有些土石坝经过数次防渗处理,仍然达不到防渗安全的目的。

(3)建筑物设计不当存在工程隐患

(4)地质勘察、设计、试验深度不够,发生多项设计变更

某水库枢纽工程由于地质勘察、设计、试验深度不够,发生了涉及边坡和围岩、结构布置、结构型式、结构尺寸等多项设计变更。如泄洪洞由于进口段地质条件恶化,对进口明渠边坡进行削坡减载和坡面防护处理;泄洪洞“龙抬头段”、交通桥桥墩围岩边坡增预应力锚索加固;修改泄洪洞启闭机和通气孔布置、进水

塔结构布置、洞身段体形及结构尺寸、交通桥长度及结构型式;泄洪洞中孔弧形门大型钢梁支撑方案修改为砼深梁,梁并增加闸墩和深梁预应力锚索,修改发电洞进口结构型式由塔式改为竖井式等。以上大部分设计变更是在工程开工后发生的,对工程施工和进度及投资产生不良影响。

(5)有些施工图设计未考虑施工条件,难以实施,质量难以保证

(6)施工图普遍存在错、漏、碰、缺问题

表现为施工图不详细,剖视图不足,表达不完整,缺少细部大样图(如止水接头),不能充分表达设计意图;结构物尺寸、高程标注有差错,材料工程量统计缺漏,专业结合部未进行详细设计等。造成施工困难,返工、误工等问题。 二、项目法人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建设中未组建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仍沿袭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建设责任主体不清; 大中型项目未按立项或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尤其是江河治理、堤防工程、大型灌区项目,分区划、分堤、分段组建若干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单位,既成政事不分事实;组建文件未明确项目法人地位与职责:未任命法人代表、未明确技术负责人。

2、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项目法人缺少有关主要方面管理制度。例如不少地方忽视制定计划、合同、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以职责替代制度或以制度替代职责现象较为普遍。

3、项目法人职责履行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工程建设中,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未编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可能出现超工程运用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建设项目工程资料零散、缺失,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工作滞后,部分工程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项目法人空有其名,工期、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等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混乱。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经常存在以下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政府委托,越权直接发文组建项目法人;大中型工程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兼职;没有明 确技术负责人或是大中型工程建设的技术负责人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法人与监理或质量监督等机构职责划分不清,人员混岗;项目法人应该组建但未正式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或二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等。

三、招标投标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履行报批手续不完备

主要表现为: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项目法人在招标前未履行核准或批准手续;因单项投资不足公开招标规模标准,项目法人在委托施工或监理等单位之前,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未按规定重新招标或履行委托的报批手续。

2、评标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

主要表现为:评标走过场,流于形式,评标质量没有保证;仍以标底的+5%一8%或招标人确定的某一上、下限作为废标纹据。

3、提交有关报告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没有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即以评标推荐表替代评标报告;部分评标委员没有在评标报告上签名;项目法人确定中标人后,没有按规定要求,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总结。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下列问题:资质预审把关不严; 同一项目未全部实行招标;未采用已颁发的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含有不合理的限制和排斥及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未在规定媒介发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专家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专家未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对招标活动实行监督等。

四、建设监理制常见问题

建设监理制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改革开放应运而生, 已成为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受聘于项目法人,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依据项目法人授权和有关规定,对承建单位(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三者之间以合同为依据、经济为纽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构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新模式,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缩短建设周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行建设监理制,要着重把握监理机构的任务必须明晰,工作必须到位,成果必须可信这三个方面。

监理任务明晰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划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适时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同时需承担两个标段或项目任务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履约期间更换总监需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机构应按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结构形式配备监理人员,根据建设需要优化专业人员结构;监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监理机构应制订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明确所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最终

控制目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大目标”的控制应做到任务清楚、方法可行;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应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

监理措施操作到位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监理规划应具有针对性,突出预控性,注意可行性和操作性;要及时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的实施细则,尤其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必须单独编写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应当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明确总体目标的有效控制和施工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现场设计交底;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划分,报项目法人审查,由项目法人报批;监理人员必须对主体工程、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现场全过程检查、监督、管理。

监理成果(实体、资料)可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抽查复验;应当参与进行各种施工工艺和工序有关参数的试验;应当采取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方式对中间产品进行抽检;现场监理记录必须清楚、详实、准确;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并对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的评定,必须适时、规范、真实。

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1、组建监理机构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监理单位没有按约定或者工程建设实际配备监理人员。存在人员偏少、专业单一和层次不清的问题;监理机构没有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没有明确配备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建设工地的监理任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现场监理机构同时承担多处项目建设监理任务的现象。

2、监理文件编制不规范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不符合规范和实际要求,缺乏应有广度和深度。一方面是监理实施细则的涵盖面不广,忽视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则是没有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有的地方出现照搬照抄、张冠李戴的情况:有的监理实施细则控制对象不明、控制目标不清、控制方法不准,谈不上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有效控制。

3、职责履行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监理仅注重施工质量控制,没有对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和

施工现场等进行控制或控制不力;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主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对不按程序施工,影响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及违反合同约定等问题,不劝阻不制止;监理人员未认真进行巡视检查。

此外,不少地方还存在以下问题: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监理人

员不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率低;监理人员更换频繁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未审核签发施工图;审核工程计量和签发各类付款证书不严格、不规范;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现场旁站记录的格式、内容不规范等。

五、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1、合同签订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订立合同前,合同的乙方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签字双方非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合同未加盖公章;无合同价款、无合同履约方式,如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等。

2、引用“合同条件”不规范

主要是合同文本未载明“通用合同条款”全部内容,或是仅说明引用处而不予载明,或是断章取义地摘取部分内容随意使用。

3、转包和违法分包

主要表现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采取分批次方式或将其全部交由其他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中标人为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中标人实施分包未经监理单位认可和项目法人批准;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根本无资质;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有时还有存在以下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 只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签订监理、设计、采购、工程分包等合同;合同执行出现变更后未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中增加了不合法、不平等或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施工方的人员、机械设备、检测及试验设备,未按约定或承诺到位,拖延合同工期;项目法人未按监理计量认定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及时支付给乙方等等。

合同管理是需要严肃对待的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 当事人即应认真、

全面地履行, 否则即可能违约或违法。但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是正常现象,对此当事人要遵循事实求是、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合理解决。

六、常见的质量问题

1、质量管理

1) 参建单位资质、进场人员资格不符合法规或规范的要求。

2) 部分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按法规要求运作。

3)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4) 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施工,偷工减料。

5) 碾压质量检测、混凝土试块取样没有代表性。

6) 伪造现场检测资料、试验检验资料、竣工资料。

2、土石方工程

1) 土料压实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

(l)单元工程压实指标合格率未达到规范要求;(2)粘性土填筑体浸润线偏高,上游坡在水位骤降时发生滑坡,无粘性土,填筑体在受到振动时滑坡;(3)填筑体竣工后相对沉降率大,产生裂缝。

主要原因:(1)未进行击实试验、碾压试验,凭经验确定压实干密度指标;(2)粘性土填筑压实指标未采用压实度,无粘性土填筑压实指标未采用相对密度;(3)填筑土料不合格,或填筑土料与试验采用的土料不一致;(4)土料的天然含水量远远偏离填筑的最优含水量;(5)卸料面未均匀上升,铺料厚度不均匀,且超过允许偏差;(6)施工中用的碾压机具、碾压作业参数与碾压试验不一致; (7)取样方法、取样部位、取样数量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2) 基础渗透或渗透破坏

(1)背水的堤脚或坝脚以外地面发生散浸、渗水、浸没盐碱化;(2)堤、坝下游因基础渗透发生管涌或流土。

主要原因:(1)基础面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2)强透水基础未采取工程措施加以处理;(3)在堤、坝上下游较近距离取土,破坏了天然相对不透水层。

3) 反滤料填筑质量差

(1)排渗减压工程完成后,仍有浑水流出;(2)排水体上游填筑体有沉陷、裂缝

变形。

主要原因:(l)加工好的反滤料未经检验;(2)运输和卸料过程中措施不当,引

起粗细颗粒分离;(3)反滤料铺筑未设样板或样板间距过大;(4)层次混杂不清;(5)接缝处发生层间错位、折断、混杂;(6)已铺好的反滤层没有很好地进行保护。

4) 接触渗流破坏

(1)填筑体与岸坡结合部有渗透水流或渗透变形破坏;(2)填筑体与刚性建筑物结合部发生接触渗透破坏。

主要原因:(1)填筑体与岸坡或刚性建筑物的接触面未完全按规范要求进行清

理;(2)岩面、混凝土表面洒水或刷浆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3)结合部没有采用高塑性土料填筑;(4)结合部土石方填筑的铺料厚度、压实机具、碾压方法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5)结合部的渗流出口未设反滤保护。

5) 浆砌石砂浆不饱满、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砂浆拌和不均匀,和易性差;(2)砌石砂浆不饱满、有空洞,存在通缝;(3)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1)施工前未进行砂浆配合比试验,施工过程中没有根据砂子含水 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拌和用水量;(2)砂浆拌合原材料称量不准或不用称量法配料;

(3)机械拌和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人工拌和遍数少;(4)砂浆铺筑厚度不符,合要求,未进行插捣或插捣不密实,水平缝砂浆不饱满,石块竖缝无砂浆,存在亲咀石现象;(5)丁石数量不够,分层砌筑没有错缝;

6) 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出现不均匀沉陷

砌体局部下沉或塌陷,甚至坍塌。

主要原因:(1)开挖后基础未进行清底、找平和夯实;(2)砌块的缝隙过大,未排紧填严;(3)基础受到雨水冲刷或浸泡,造成砌体下沉;(4)垫层不满足反滤要求。 3、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表面有质量缺陷

(1)混凝土表面出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2)伸缩缝两侧混凝土不在同一平面;相邻混凝土块间表面错台;(3)混凝土表面形状不满足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1)模板表面不光洁;未按要求涂刷脱模剂;模板使用周期过长;拆除时违章操作;(2)接缝不严密,拼装、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时接缝变大;(3)模板刚度或支撑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模板变型;(4)混凝土配合比不当,坍落度过小,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较差,材料计量不准,搅拌时间不够;运输、下料不当或下料过高,石子砂浆离析;(5)混凝土拌和物振捣不均匀、不彻底、不充分,与模板接触的拌和物中较大的气泡未排出;粗骨料窝集在模板附近,钢筋较密,使用的石子粒径过大或坍落度过小;混凝土拌和物凝结前表面过水,带走了胶凝材料,或混凝土拌和物收面时遇到较大降雨,而保护措施没跟上。

2)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1)没有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配合比选择试验;

(2)不用称量法配料;称量设备故障;(3)拌和时间不够,拌和机故障;(4)没有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调整拌和用水量,或调整不当;(5)人为减少水泥、砂子用量;

(6)生料、未拌均匀的料及不合格混凝土拌和物入仓;(7)在仓内向拌和物内加水;

(8)振捣次序、间距、留振时间不合理,漏振或超振;(9)养护不及时、养护时间不

够或养护不当。

3) 尺寸和位置偏差

(1)混凝土浇筑块体整体或局部不满足设计尺寸,钢筋网整体、局部或某一断面偏差;(2)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或出现漏筋现象;(3)埋件、预留孔洞等的位置偏差,导致连接件等无法连接;(4)混凝土浇筑块体移位、倾斜、抬动、变形。

主要原因:(1)测量误差导致钢筋网、混凝土浇筑块体整体、局部尺寸和位置偏差,导致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的尺寸和位置偏差;(2)不正确的混凝土入仓、振捣、吊装等作业导致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的移位、变形、钢筋网整体、局部变形。(3)模板及模板支撑的刚度、强度、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4)钢筋绑扎、焊接不满足要求;(5)混凝土浇筑块体附近有不规范的作业。

4) 混凝土裂缝

(1)混凝土表面网格状龟裂;(2)混凝土浅层裂缝;(3)混凝土深层和贯穿性裂缝。

主要原因:(1)混凝土表面网格状龟裂。一般属干缩裂缝,是混凝土养护不及时、养护时间不够、方法有偏差;在冬季混凝土浇筑后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2)混凝土浅层裂缝。无模板浇筑斜坡段、底拱混凝土时,受重力等作用,出现浅层裂缝;混凝土拌和物在夏季强暴露区,水分损失较严重导致塑性收缩裂缝;滑模内表面未能较好地涂刷脱模材料、移动滑模时间过晚,移动过程中出现浅层裂缝;混凝土强度较低时就增加了超过其强度的荷载;固结灌浆压力过高时局部混凝土板易被顶裂。(3)混凝土深层和贯穿性裂缝。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过长,混凝土拌和物已不能重塑,先后浇筑的混凝土面间形成冷缝;混凝土结构基础,特别是回填基础沉陷,混凝土结构自身或荷载大于混凝土抗折强度:承重模板沉陷或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时拆除了承重模板;混凝土分层分块不合理,混凝土浇筑块较大,二期冷却水温与混凝土温升不匹配,水温较高、水量较小,导致混凝土温升高、速率大,混凝土降温中基础对其产生了较大的温度应力;基础岩面起伏差比混凝土浇筑厚度相对偏大,混凝土块体内部温度应力场紊乱,或温度应力集中。

5) 混凝土接缝渗水

(1)挡水建筑物施工缝处渗、漏水,有白色晶体析出;(2)止水失效,有渗漏水现象。

主要原因:(1)施工缝的老混凝土面没有处理好,新老混凝土结合面受到了污染; 二期混凝土浇筑空间狭窄,施工难度大,无专门的施工技术措施,混凝土入仓粗骨料窝集、振捣不彻底,形成薄弱的结合面。(2)伸缩缝橡胶止水带接头粘

接不满足设计要求,金属止水片折叠咬接或搭接长度以及焊接质量不满足要求;止水安装不规范,用水泥钉穿透止水的方式安装固定止水;止水安装不牢固,混凝土浇筑时移位、变形或撕裂;止水带两翼区域混凝土漏振及振捣不密实,混凝土不能或不能良好地与止水带两翼粘接;金属止水在伸缩缝中的部位未涂填沥青等隔浆材料,或基础灌浆时串浆浆液将伸缩缝填满,导致伸缩缝止水失效;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陷。

6) 混凝土内部不密实,表面渗漏水

(1)混凝土内部不密实、不均匀,主要表现为混凝土粗骨料的窝集,架空形成

的蜂窝、孔洞。(2)挡水、挡墙建筑物内侧混凝土表面出现渗漏水现象。(3)地下水

位较高时,洞室混凝土表面出现渗漏水现象。(4)受力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或变形。

主要原因;(1)混凝土配合比不满足要求,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级配较差、

骨料最大粒径过大;(2)钢筋间距、钢筋接头较密,且混凝土拌和物粗骨料最大粒经大于钢筋间距的2/3,混凝土拌和物被钢筋或钢筋连接段架空;(3)忽略了一些埋件、止水、预留孔洞模板,对混凝土拌和物布料、振捣工艺、工序等的影响,致使埋件附近混凝土被架空、粗骨料窝集或混凝土气泡无法彻底排出等;(4)混凝土拌和物运输、入仓、布料、平仓振捣能力不高或各水平不匹配。运输过程产生离析,入仓时混凝土拌和物自由下落高度较大,粗骨料分离。布料不均匀,分层过厚、次序方向混乱,造成粗骨料分离、窝集。平仓振捣不及时且能力不足、漏振,粗骨料分离、窝集点不能均匀、有效拨离开;(5)反坡或底拱浇筑混凝土时,由于仓号狭小和模板的关系,混凝土拌和物入仓时骨料易窝集,振捣能力不足、振捣不到位、混凝土拌和物中窝集的气体无法排出,窝集骨料未能有效拨离。 4、渗流控制工程

1) 混凝土防渗墙体接头处漏水

在槽段接头处出现渗水、漏水或涌水等现象。

产生原因:后施工槽孔清孔时未将已浇墙体端头上的泥皮和钻渣刷洗干净;槽孔清孔不彻底,部分沉淀或混凝土絮凝物被推挤到墙段接头处或导管之间。

2) 高喷防渗墙墙体集中渗漏

高喷后基坑抽水时,从高喷墙内源源不断有渗漏水流出。

产生原因:(1)施工前未进行高喷试验:(2)钻孔严重偏斜;地层严重架空或有大孤石和孤石堆积层;(3)高喷施工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3) 深层搅拌防渗墙墙体不连续

相邻桩体间未形成咬合或桩体的上、下部未形成有效搭接。

产生原因:(1)未进行成桩试验,随意选用成桩工艺;(2)搅拌头直径偏小,成

桩直径偏小;(3)孔位偏差过大;桩体偏斜过大;搅拌注浆中断时间过长;无水泥浆搅拌。

4) 防渗土工膜松脱或滑动

土工织物纵、横向接缝处出现移动、脱开或下陷;在斜坡地段,土工膜产生滑动、下落或褶皱破坏。

产生原因:(1)土工膜铺设纵、横向连接不牢靠,长度过小;(2) 接缝处凹凸不平、受力不均而造成接缝松脱;(3)上部端头未锚固或锚固效果差,在上部填料与自身重力作用下产生滑动。

5) 帷幕灌浆孔口段经压水试验检查不合格

产生原因:(1)没有灌浆就镶铸孔口管; (2)混凝土盖板太薄,一般灌浆塞的胶塞长度为30~60cm,混凝土盖板厚度小于50cm ,使得灌浆塞卡不住;(3)孔口段灌浆时,所灌注的浆液大部分都从灌浆孔附近地表串冒出来,而充填岩石裂隙的浆液较少,影响灌浆质量;(4)灌浆塞卡在岩石内,造成漏灌。

6) 压水试验试验获得的试验数据和实际的地质情况不符

主要原因:(1)下入栓塞前,未准确确认段长,确定卡塞位置,未按要求的试验段长准确定位,栓塞应卡紧、卡牢;(2) 试验段压力未按照设计要求压力执行,压力表安装位置不正确,压力表未进行压力微调保证表压值在规定的摆动之内;

(3)现场压水试验未严格按照试验程序进行;(4)未采用和试验相应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技术参数选择不够合理等。

5、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

1) 启闭机运行时有震动现象

主要原因:双吊点固定卷扬机的启闭机卷简装置不同心,启闭机基础平面度未达到规定要求。

2) 闸门漏水量较大

门槽轨道、门楣、底板接头焊接时发生变形,水平度、垂直度达不到要求,门槽二期砼回填后门槽产生变形或回填不实,闸门周边每1m 长漏水量超过了0.1 L /s 。

主要原因:(1)未按规定工艺或环境要求施焊;(2)二期砼回填未按要求进行;

3) 主变压器渗、漏油

套管与油箱连接处渗、漏油,油箱种罩连接螺栓处渗油。

主要原因:(1)螺栓压紧程度不均匀,套管连接螺栓过紧损坏套管瓷瓶:(2)油箱盘根损坏。

4) 接地系统接地电阻达不到规范要求

按规范进行接地电阻测量时,测量出的接地电阻值大于规范要求

主要原因:(1)接地体埋设区域土壤电阻率较设计值大;(2)未按规范要求施工,接地极和接地线、接地线之间的搭接长度不够,焊接的焊缝高度不够;(3)未将闸门门槽、轨道、引水钢管、构筑物主筋等利用焊接方式进行有效连接。

七、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三制”管理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普遍推广建设单位法制观念的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项目法人管理观念、管理水平等原因,有些工程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现总结归类如下:

(一)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不科学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能严格执行“会计的基础工作规范”

(四)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五)违反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

(六)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抵扣不按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条款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额超出规定的比例;工程款结算时不按合同条款约定抵扣预付工程款;有的承包人不及时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造成预付工程款抵扣不及时或抵扣不准确;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不主动,使得资金支付控制不严。

(七)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不及时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工程价款,长期挂往来账,账面不能真买、及时反映投资完成情况;有的工程价款结算不及时、不规范,结算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质量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扣留;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价款使用大宗现金支付和“白条”入账;工程价款结算未使用施工现场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的税务发票;土地征用和移民迁移补偿费支出手续不完备,出现“以拨代报”问题;有的建设单位未与地方政府签订包干使用协议即支付补偿费;有的工程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或通过虚假结算套取建设资金。 例如: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财会人员是外招的,对基本建设财务的专业知识不懂。工程已基本完工了,尚未和施工单位进行过一次结算,预付款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抵扣,也未扣留保金,使资金的管理失控。而账面上频繁出现施工单位的个人借款,购材料款,差旅费等。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另外,尚有少数地区由于行政干预,让中介组织(如审计事务所等单位)直接参于工程管理,以跟踪审计为名,取代监理部门的职责。如某地区水库除险加

固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不是以监理审核和项目法人有关部门审核数结算,而是以当地审计事务所的审核数结算。审计是监督部门,不能从事建设管理,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反映,而不应直接干涉建设单位的工作。

(八)管理费超支现象普遍

(九)造假帐,会计信息失真

(十)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十一)往来账款,设备和物资清理不及时

(十一)计划、财务、工程部门协调不到位

(十三)以劳折资的问题

(十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质量不高

第三部分 公司监理工作检查用表

1、项目准备阶段巡检考核评分表

2、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3、项目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4、项目完工考核评分表(试行)

5、监理员考核表

6、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7、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项目总监(负责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公司调查考核(副)组长: 公司检查考核组成员: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公司调查考核(副)组长: 公司检查考核组成员: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实体工程质量检查明细表

公司调查考核(副)组长: 公司检查考核组成员: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监理员考核表

项目监理机构: 姓名:

分管经理: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扣分说明:1、扣分值无活动范围的,按扣分标准扣分2、扣分值有活动范围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项目监理机构: 姓名:

分管经理: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扣分说明:1、扣分值无活动范围的,按扣分标准扣分 2、扣分值有活动范围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项目监理机构: 姓名:

分管经理: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扣分说明:1、扣分值无活动范围的,按扣分标准扣分

2、扣分值有活动范围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四部分 监理工作日常用表填写方法

JL35 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达华【2008】旁站018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X 标段 合同编号:XXX2008XX

说明:本表单独汇编成册。

JL36 监理巡视记录

(达华【2008】巡视136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X 标段 合同编号:XXX2008XX

说明:本表单独汇编成册。

JL37 监理日记

(达华【2008】日记016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X 标段 合同编号:XXX2008XX

说明:本表单独汇编成册。

监理日记填写注意事宜

一、监理日记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日记能全面反映监理服务工作质量,体现监理人员素质、能力和技术水平。认真真实地记录日记是监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二、监理日记每天由监理人员负责填写,日记内容必须真实,力求详细。监理日记应有记录人签名,记录人对监理日记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监理日记由监理工程师签阅(至少每周签阅一次)

四、监理日记应手写工整、用语规范、内容严谨。必须修改处,应用直尺划双线勾去,严禁随意涂改。 五、监理日记填写内容分七类:

l 、人员、材料、施工设备动态 2、主要施工内容 3、存在的问题

4、承包人处理意见及处理措施、处理效果 5、监理机构签发意见 6、发包人的要求或决定 7、其他

JL38 监理日记

填写人:XXXX 日期:2008年6月10日

说明:本表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填写,按月装订成册。

会议记要方法

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用会议的形式予以解决,会议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一种补充,与会各方都有义务遵照执行。根据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会议记录工作一般都由监理方负责。会议记录 方式是否科学,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明确,条理是否清楚直接反映了监理组的 工作水平和总体素质。为规范监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公司的项目管理水平,对会 议记录的格式和记录方式作以下规定: ■ 记录格式:

第一页为JL42表(会议纪要),后面附详细记录内容。 表中“主要议题”一览填写方法:

如是例会的即写“工程例会”,质量、进度、投资专题会议的即写“XX 专题会”如是质量事故处理会议的即写“×××质量事故处理会”,第一次工程例会的即写“第一次工程例会”,其它按“图纸会审、×××方案论证、×工程技术交底、××工程验收”等方式填写。 ■ 记录方式:

工程会议的最终目的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因而,我们在记录过程中应始终围绕着这个主题进行。有时某些人发言,颂古论今、旁证侧引仅仅是为了论证 其观点而已,作为记录者必须抓住其要点.不能走进庐山云层中: 首先,该次会议提出了哪些主要问题,应准确的予以记录。

其次,通过会议的讨论,哪些问题形成了共同的解决意见,应明确的予以记录;对未形成共同意见的问题如需记录的可按观点区分,比口:××单位或人的意见为:„„„。以推卸责任为目的的不同意见不作记录。

最后,会议主持人或领导勉励性的,同时按有关法规、规范规定应该做到的 要要求作为会议记录的结尾。确无此项的可以不写。

按此方法记录会议内容,就比较合理、明确,同时文字组织应言简义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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