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审批规定(含表)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审批规定(含表)

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

1、申请在本市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申请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规范;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七)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之外,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

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户外广告管理处

六、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五)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八、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3.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申请符合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的条件; 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 ①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②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标准: 同审查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1.工作标准: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1.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2.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九、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

时间:每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66055799

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上述表格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宣传品形式一栏如没有您拟设置的临时标语宣传品的形式可以在备注中填写。设置地点需填写具体、详细准确。

3、申请单位一栏应当填写活动组委会或者活动主要承办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应按照附件目录提交全部附件材料,并在“材料名称”栏填写文件的名称,“页数”是指此文件共计多少页。

5、“设置标语宣传品相关协议”是指设置临时性标语宣传品所占用场地或利用有关设施的使用协议。如果该场地或设施属申请人自有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审批规定(含表)

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

1、申请在本市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申请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规范;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七)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之外,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

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户外广告管理处

六、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五)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八、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3.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申请符合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的条件; 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 ①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②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标准: 同审查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1.工作标准: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1.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2.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九、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

时间:每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66055799

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上述表格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宣传品形式一栏如没有您拟设置的临时标语宣传品的形式可以在备注中填写。设置地点需填写具体、详细准确。

3、申请单位一栏应当填写活动组委会或者活动主要承办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应按照附件目录提交全部附件材料,并在“材料名称”栏填写文件的名称,“页数”是指此文件共计多少页。

5、“设置标语宣传品相关协议”是指设置临时性标语宣传品所占用场地或利用有关设施的使用协议。如果该场地或设施属申请人自有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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