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有效地应对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确保粮食供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或其他原因,引起我县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按照情况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3 适用范围

1.3.1 “一般”:全国粮食充裕,县内粮食生产正常,县外粮食购进渠道顺畅,但由于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现象,粮食市场价格出现上升趋势。

1.3.2 “较重”:全国粮食充裕,县内粮食生产正常,县外粮食购进渠道顺畅,县内个别地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粮食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1.3.3 “严重”:全国粮食充裕,县内粮食生产正常,县内部分地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县内个别地区出现脱销断档,粮食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1.3.4 “特别严重”:全国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县外粮源补充困难,大部分地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县内部分地区出现脱销断档,粮食市场价格大幅度持续上涨。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粮食县长负责制,按照本县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农业、财政、工商、审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宣传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

2.2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2.1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作出准确判断,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的意见。

2.2.2 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2.3 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和帮助。

2.2.4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2.5 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请示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经批准后下达动用命令。

2.2.6 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农业、财政、工商、审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宣传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各一名负责人组成。

2.4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2.4.1 负责落实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协调各部门工作。

2.4.2 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4.3 收集、整理粮食应急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4.4 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必要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5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5.1 县发展与改革及粮食部门负责粮源筹措,组织加工、调运和销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请示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并负责储备粮出库工作。

2.5.2 交通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粮食运输工具,保证粮食调运需要。

2.5.3 农业部门按照县政府稳定粮食生产的目标,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稳定。根据应急需要调整粮食生产计划,增加粮食产量。

2.5.4 工商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5.5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2.5.6 卫生部门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食储存中的卫生的监管,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

2.5.7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限价政策和加强市场粮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5.8 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案件。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社会发生骚乱和惊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5.9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应急所需的有关费用和价差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5.10 审计部门负责对实施预案所产生有关费用和价差补贴的审计。

2.5.11 农发行负责粮食资金安排和货款结算工作。

2.5.12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5.13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检测

3.1 加强粮情监测。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设好本级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密切关注辖区内外的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粮情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案启动及发布。

粮食市场发生突发性情况时,县粮食局提出预案启动意见,由县法制办会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审查修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县政府文件形成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途径向社会发布。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粮食市场应对措施和粮食市场变化等情况。

4. 应急响应

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变化态势,动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政府掌握的粮食资源和社会粮食资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4.1 应对“一般”的措施

4.1.1 加强粮情监测。昌江黎族自治县粮情监测预警系统进入紧急状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粮情一日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密切注视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跟踪分析,掌握全县粮食市场的变化情况,随时提供粮情分析报告和应对决策的依据。

4.1.2 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途径发布信息,消除不实传闻,让群众了解真实粮情,正确引导消费。

4.1.3 停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先出后进”的储备粮轮换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措施充实粮食库存。

4.1.4 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粮食库存数量。

4.2 应对“较重”的措施

4.2.1 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在采取应对“一般”措施的同时,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调节市场。

4.2.2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3 应对“严重”的措施

4.3.1 实行局部限价政策。在采取应对“一般”、“较重”措施的同时,合理制定粮食最高限价,遏制粮价上涨。

4.3.2 组织购进县外粮食。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加快粮食购进,供应市场。

4.3.3 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将规定在全年分批轮换的储备粮集中轮换,加大市场投放量。

4.3.4 储备粮承储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组织粮源补充储备库存。

4.4 应对“特别严重”的措施

4.4.1 动用储备粮。在采取应对“一般”、“较重”、“严重”措施的同时,根据市场实际,适时适量动用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在本县省级储备粮,申请省政府增加我县省级储备粮

销售计划。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实行统一加工、统一调运、统一销售。供应部队的粮食直接安排给军粮供应站。

4.4.2 组织好粮食加工。对动用的储备粮,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指定企业加工,所加工的成品粮按计划直接调运县内各地区。

4.4.3 搞好粮食调运。由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从库点调运原粮到加工厂,由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从加工厂调运成品粮到县内各地区。

4.4.4 组织好粮食销售。启用确定的应急粮食销售网点,延长营业时间,公开价格挂牌销售。必要时实行限量供应。

4.4.5 疏通县外粮源渠道,及时补充市场粮源,必要时请省粮食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规模充实储备库存。

4.5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结束,市场平稳、秩序正常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报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5.3 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开支要加强监管,保证及时核定和支付。

5.4 农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粮食生产计划,增加粮食产量。

5.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5.5.2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5.3 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5.4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时期玩忽职守的;

5.5.5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应急保障

6.1 落实粮食储备。县政府根据调控的需要,按照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6.2 掌握一批粮食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销售网点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根据应急需要核准落实一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销售网点。

6.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列》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4 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工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优先运输,交通部门要负责协调落实粮食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5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6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县人民政府负责预案管理与更新工作,预案中有关储备粮的数量分布,大米加工点、销售

网点每年核实一次,有关数据每年更新一次,于3月底前完成。

7.2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粮食应急情况下大米加工网点分布表。

8.2 粮食应急情况下粮食销售网点分布表。

8.3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领导通讯录。

8.4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牵头机构人员通讯录。

8.5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联动人员通讯录。

8.6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信息报告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有效地应对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确保粮食供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或其他原因,引起我县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按照情况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3 适用范围

1.3.1 “一般”:全国粮食充裕,县内粮食生产正常,县外粮食购进渠道顺畅,但由于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现象,粮食市场价格出现上升趋势。

1.3.2 “较重”:全国粮食充裕,县内粮食生产正常,县外粮食购进渠道顺畅,县内个别地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粮食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1.3.3 “严重”:全国粮食充裕,县内粮食生产正常,县内部分地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县内个别地区出现脱销断档,粮食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1.3.4 “特别严重”:全国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县外粮源补充困难,大部分地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县内部分地区出现脱销断档,粮食市场价格大幅度持续上涨。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粮食县长负责制,按照本县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农业、财政、工商、审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宣传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

2.2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2.1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作出准确判断,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的意见。

2.2.2 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2.3 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和帮助。

2.2.4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2.5 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请示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经批准后下达动用命令。

2.2.6 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农业、财政、工商、审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宣传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各一名负责人组成。

2.4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2.4.1 负责落实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协调各部门工作。

2.4.2 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4.3 收集、整理粮食应急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4.4 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必要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5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5.1 县发展与改革及粮食部门负责粮源筹措,组织加工、调运和销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请示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并负责储备粮出库工作。

2.5.2 交通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粮食运输工具,保证粮食调运需要。

2.5.3 农业部门按照县政府稳定粮食生产的目标,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稳定。根据应急需要调整粮食生产计划,增加粮食产量。

2.5.4 工商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5.5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2.5.6 卫生部门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食储存中的卫生的监管,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

2.5.7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限价政策和加强市场粮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5.8 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案件。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社会发生骚乱和惊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5.9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应急所需的有关费用和价差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5.10 审计部门负责对实施预案所产生有关费用和价差补贴的审计。

2.5.11 农发行负责粮食资金安排和货款结算工作。

2.5.12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5.13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检测

3.1 加强粮情监测。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设好本级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密切关注辖区内外的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粮情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案启动及发布。

粮食市场发生突发性情况时,县粮食局提出预案启动意见,由县法制办会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审查修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县政府文件形成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途径向社会发布。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粮食市场应对措施和粮食市场变化等情况。

4. 应急响应

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变化态势,动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政府掌握的粮食资源和社会粮食资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4.1 应对“一般”的措施

4.1.1 加强粮情监测。昌江黎族自治县粮情监测预警系统进入紧急状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粮情一日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密切注视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跟踪分析,掌握全县粮食市场的变化情况,随时提供粮情分析报告和应对决策的依据。

4.1.2 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途径发布信息,消除不实传闻,让群众了解真实粮情,正确引导消费。

4.1.3 停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先出后进”的储备粮轮换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措施充实粮食库存。

4.1.4 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粮食库存数量。

4.2 应对“较重”的措施

4.2.1 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在采取应对“一般”措施的同时,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调节市场。

4.2.2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3 应对“严重”的措施

4.3.1 实行局部限价政策。在采取应对“一般”、“较重”措施的同时,合理制定粮食最高限价,遏制粮价上涨。

4.3.2 组织购进县外粮食。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加快粮食购进,供应市场。

4.3.3 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将规定在全年分批轮换的储备粮集中轮换,加大市场投放量。

4.3.4 储备粮承储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组织粮源补充储备库存。

4.4 应对“特别严重”的措施

4.4.1 动用储备粮。在采取应对“一般”、“较重”、“严重”措施的同时,根据市场实际,适时适量动用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在本县省级储备粮,申请省政府增加我县省级储备粮

销售计划。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实行统一加工、统一调运、统一销售。供应部队的粮食直接安排给军粮供应站。

4.4.2 组织好粮食加工。对动用的储备粮,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指定企业加工,所加工的成品粮按计划直接调运县内各地区。

4.4.3 搞好粮食调运。由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从库点调运原粮到加工厂,由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从加工厂调运成品粮到县内各地区。

4.4.4 组织好粮食销售。启用确定的应急粮食销售网点,延长营业时间,公开价格挂牌销售。必要时实行限量供应。

4.4.5 疏通县外粮源渠道,及时补充市场粮源,必要时请省粮食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规模充实储备库存。

4.5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结束,市场平稳、秩序正常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报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5.3 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开支要加强监管,保证及时核定和支付。

5.4 农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粮食生产计划,增加粮食产量。

5.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5.5.2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5.3 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5.4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时期玩忽职守的;

5.5.5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应急保障

6.1 落实粮食储备。县政府根据调控的需要,按照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6.2 掌握一批粮食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销售网点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根据应急需要核准落实一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销售网点。

6.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列》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4 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工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优先运输,交通部门要负责协调落实粮食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5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6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县人民政府负责预案管理与更新工作,预案中有关储备粮的数量分布,大米加工点、销售

网点每年核实一次,有关数据每年更新一次,于3月底前完成。

7.2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粮食应急情况下大米加工网点分布表。

8.2 粮食应急情况下粮食销售网点分布表。

8.3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领导通讯录。

8.4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牵头机构人员通讯录。

8.5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联动人员通讯录。

8.6 昌江黎族自治县粮食应急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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